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一些看法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一些看法
引导语: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表达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的为大家找到的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存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开展作出了积极的奉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详细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视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详细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那么,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给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视机制。
:缓刑制度;公正;考察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表达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那么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缓刑思想报告书
缓刑思想报告书
缓刑,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对罪犯进行一定的禁止
和限制,同时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帮助,使其在社会中重新融入并改过
自新。然而,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思想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意义
和价值。本报告书将从缓刑的立法背景、实施和改进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缓刑思想的推广与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缓刑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给予罪犯更多的
改造机会。在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背景源于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人
道主义的关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追求的是法治社会,而
不是只简单地以罚罪治罪。缓刑的出现,能够更好地平衡刑罚和教育
的关系,以期达到惩罚犯罪和再教育犯罪的双重目的。因此,立法背
景是缓刑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在缓刑的实施过程中,如何科学地评估罪犯的改造意愿和能力是至
关重要的。当然,不同的罪行和个体特点使得缓刑的执行难度较大。
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全面的评估机制,准确了解罪犯的人格特点、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便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教育和帮助。例如,可以通过心理测试、社会调查和个人面谈等方式,了解罪犯的改造需求,并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同时,还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
的参与,提供更全面、多元的帮扶手段,让罪犯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
害和后果,从而增强改造的积极性。
除了评估机制的完善外,缓刑制度的改进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法治教
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缓刑期间,罪犯要积极参与相关教育和培训,学
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同时,也需要为缓刑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帮助他们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开题报告】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缓刑在之前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发展,顺应世界轻型化的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官采用缓刑。但是,很多缓刑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立法的缺陷,法官在判案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评价标准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判断,导致法官的判例差异很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机关对被告人的背景进行调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缓刑的要求,也没有对其在判处缓刑后进行有效地监督。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利于我们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完善相关制度。
选题意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的了解,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使得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能起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缓刑制度的涵义
(一)缓宣告缓刑
(二)缓执行缓刑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抽象空洞
(二)缓刑程序性规定缺失
(三)缓刑考察制度不健全
(四)缓刑类型单一
(五)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空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缓刑适用条件
(二)健全缓刑考察机制
(三)丰富我国缓刑类型
(四)确立未成年犯缓刑规定
拟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缓刑制度概念的学习,了解缓刑制度存在的意义。同时分析研究缓刑制度的法律规范,归纳总结其在立法上的缺陷;分析缓刑在司法实践应用,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根据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缺失之处,从不同的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由于缓刑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缓刑制度。在此,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意义、适用及对存在问题的思考,谈一下我的一点认识。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
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制度的意义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厚德顺;李敏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5(031)004
【摘要】缓刑制度在引导罪犯悔过自新,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德州市公安局对德州市法院提出了缓刑适用率偏高的司法建议。为了真实、全面了解德州两级法院缓刑制度的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缓刑制度适用,
德州市法院在召开座谈会、评查卷宗、发放问卷的基础上,深入了解两级法院缓刑
的适用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适用缓刑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一。
【总页数】5页(P107-111)
【作者】厚德顺;李敏
【作者单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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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调查报告与缓形思想报告总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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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调查报告
01开开心心过了元旦之后,不经意间忽然发现,自己又长大了一岁,在这一年中比以前成熟了,常常会和父母沟通,记挂他们的身体健康。毕竟他们的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不如从前,需要儿女们多操心。20**就这样结束了,我们的国家在平稳发展中度过,凭借党和政府英明的政策决策、将经济危机带给国内的影响降到最小。**年是我们国家建国60周年,1949年到20**年,我们伟大祖国已走过了60年光辉历程。为了民族独立解放和建立新中国,父辈那一代人付出了很多很多。正是他们,中国人民才从此站了起来。建国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冲破种种险阻,战胜各种困难,取得了人类历史上一个又一个伟大的胜利。当今的中国已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60年的辉煌,无不令所有的中华儿女感到骄傲、自豪、扬眉吐气。且不说我们今天的各行各业科学技术如何如何先进,单说说老百姓都在使用的手机,各种功能、各种款式、一应俱全,花样翻新,令人眼花缭乱,无论你走到哪里都与对方近在咫尺。中国人的手机拥有量是世界第一。这一系列成功,证明了今天我国的强大实力。面对今天我们这样殷实、详和、安宁的幸福生活,作为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要认真思索和回味,时时警醒和告诫自己:要倍加珍惜和维护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和幸福生活,不忘过去,牢记传统,敢于拼博,勇于创新,相信我们的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明天会越来越富强,人民生活会越来越美好,前进的道路会越走越宽广!20**又是一个新的开始,新的一年我要从头做起,积极的面对生活和人生!2月,将迎来虎年春节,意味着旧的一年真正意思上的结束,一年结束了,应该静下心来想一想过去的一年同有哪些收获,都承担了怎么样的责任。说到责任,我们应该做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就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集体、对国家、对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有用的人。人自身的发展,人与人的交往,人对社会的贡献,都来自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人的道德自律、遵纪守法也靠的是责任心。进取精神、科学态度、创新能力是优秀人才的可贵品质,但是离开了责任心,这些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任何聪明才智,只有建立在强烈的责任心的基础上,才可能迸发出耀眼的火花,否则只能是徒有其表。我
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模板
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
策
论中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缓刑, 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
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违反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促
其改过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
于中国现行缓刑制度,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 往往使之流
于形式, 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 不能完全实现
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首先, 表现在缓刑的适用即缓刑决定司法裁量上, 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
察官裁量权( 求刑权) ; 二是缓刑适用只有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
性条件; 三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 或群众) 的参
与权。其次, 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可概括为: 谁来考
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
务。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 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 或规定甚少, 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最后,
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结合实践工作经验, 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
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对缓刑条件具体化,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既能够对那些已悔改
的罪犯, 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体现宽大政策; 也能够使那些弄虚作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在适用缓刑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缓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1、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根据我国刑法,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一是缓刑只适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其中第一、三条件很好把握,这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但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是审判人员在主观上的推测和判断,是一种预期的想象,将这种想象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因为个人理解不同,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后的思想和行为变化的主观推断也就不同,以致造成法官难以把握。
2、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警力有限,难以顾及这项任务。另外,对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怎么配合没有具体的要求,而且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送给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考验期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和基层组织,这样造成法院管不到,公安机关管不了,基层组织无法管现象。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减轻刑罚对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影响,使其得以尽快恢复社会功能,并为其提供改造机会。为了全面了解缓刑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缓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标准以及其对被判刑人的影响,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
2.1 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缓刑执行步骤及程序;
2. 缓刑执行标准与要求;
3. 被判缓刑罪犯的社会适应情况;
4. 缓刑对被判刑人的影响评估;
5. 缓刑执行情况的社会反响。
2.2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主要使用了以下方法:
1. 文献调研: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研究,了解缓刑的相关规定;
2. 实地访谈:与法务机构、相关部门、被判缓刑的罪犯及其家属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缓刑的认知以及执行情况;
3. 数据统计:通过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对缓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
3.1 缓刑执行步骤及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的执行步骤及程序如下:
1. 缓刑方案制定:根据被判缓刑的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况,制定相应的缓刑方案;
2. 缓刑方案审核:缓刑方案需经法院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3. 缓刑执行监督:被判缓刑的罪犯需要按照缓刑方案进行执行,并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督和辅导;
4. 缓刑期满复核:缓刑期满后,对被判缓刑的罪犯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缓刑或采取其他措施。
3.2 缓刑执行标准与要求
缓刑的执行标准与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偏重教育改造:缓刑执行过程中注重对被判缓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4.15
•【分类】司法调研
正文
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为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调研组深入聊城、烟台、潍坊等中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开展了集中调查、个案调查、案件抽查、实地座谈等活动,深入了解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组织召开全省法院缓刑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如何规范全省法院的缓刑适用,如何发挥缓刑这一刑罚执行措施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该调研报告在总结全省法院缓刑适用情况和特点的基础上,从实证和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了全省法院缓刑适用呈现高位平缓态势的原因,客观评价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要积极贯彻依法适用、公开适用、区别对待和法益衡平等缓刑适用原则,通过统一缓刑适用标准、建立健全缓刑公开适用机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等措施,确保缓刑适用依法、规范、有序的进行,有效实现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去年10月,山东高院制定并出台实施了全省法院《关于缓刑适用指导意见》(试行),对这次调研成果予以充分利用。
缓刑适用的基本特点
◎缓刑适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相对较低。近年来,山东法院与全国法院一样,缓刑适用率逐年上升,并且高于全国水平,但通过缓刑适用率增速的对比发现,2007年以前山东法院缓刑适用率增速明显低于全国水平,2008至2009年的增速与全国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见图一)。这是全省法院多年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依法逐步加大缓刑适用力度的具体体现。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应该说缓刑这一概念, 只能代表一种事项 对我 国国情 , 当地 引进 国外一些具有先进司法理念的缓刑类型, 适 分
如果将有关缓刑 的整套 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用一个词汇来表达 , 那 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秩序 为适用缓刑 的实质性条件, 增加“ 犯罪 么它 的完整概念应该是“ 缓刑制度” 这一制度所包含的 内容, 。 至少应 人犯罪前的情况” 有矫正条件” 和“ 这两个判断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根 包括实体法制度, 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 。 国缓刑制度的特 点在于 据。同时对缓刑裁判采用科学 的量化评价方法。 我 对犯罪判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 , 但又在一定期 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
下 主 要三 个 方 面 的原 因 。
低。 实际上绝大部分被告人 , 不管人身危险性大小、 犯罪性质的轻重,
都是 以“ 羁押为原则 、 以取保候审为例外”被羁押在看 守所里。更为 , 正之风, 有钱有势有关系者才能宴请到取保候审, 一般人则很难: 尤其 是外地被 告人 , 他们获得的机会更少 这种措施的不 当适用给 审判工 候审的各项措施 , 建立公开透 明的缓刑裁判程序 。 ( ) 三 缓刑考察制度 的完善 缓刑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本质上区别于刑罚的特 征, 就是缓刑着重于对犯罪的矫正。矫正的最终实现 , 就在于对缓刑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引言:
缓刑是指对于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构成犯罪,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对其立即执行刑罚,而是暂时保持其判决的未执行状态,使被判刑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以期达到社会重建和再教育的目的。缓刑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又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本报告旨在调研缓刑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
1. 减轻司法负担:缓刑制度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降低监狱羁押压力,使有限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通过缓刑制度,犯罪分子有机会接受改造和再教育,以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3. 降低再次犯罪风险:缓刑制度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同时提供改造机会,以降低被判刑人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
1. 缓刑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小、确有悔改表现或者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
2. 缓刑期限及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缓刑期限通常为1-3年,被判刑人在缓刑期内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接受教育、改造
或劳动,不得再次犯罪等。
3. 缓刑效果评估:目前对缓刑制度的效果评估较少,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从实践来看,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现存问题及建议
1. 履行条件不明确:缓刑制度中的履行条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不同地区或法官对于缓刑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建议明确缓刑的履行条件,提高司法公正性。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缓刑年度总结
缓刑年度总结
1. 引言
缓刑是指法院对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前暂
缓执行,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刑试验,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缓刑的实施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并重新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本文将对缓刑年度进行总结,分析缓刑的执行情况、改造效果以及面临的问题
和挑战,并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 缓刑执行情况
2.1 缓刑案件数量和比例
今年,我国法院共受理缓刑案件XXX起,与去年相比增长了X%。缓刑案件所
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为X%。这表明缓刑政策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法院在适用缓刑
方面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
2.2 缓刑期限和条件
缓刑期限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个人表现等因素
综合考虑而确定的。根据统计数据,本年度的缓刑期限主要集中在X个月至X年
之间。在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比如定期报到、接受教育培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根据相关数据显示,X%的缓刑案件在缓刑
期限内良好地履行了缓刑条件。
3. 缓刑改造效果
3.1 再犯率分析
缓刑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改造,使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不再犯罪。根据统计数据,
本年度缓刑案件的再犯率为X%,与去年相比有所下降。这表明缓刑的改造效果逐
渐显现,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通过缓刑得到了真正的改造。
3.2 社会融入情况
缓刑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
值观和行为规范。在本年度,X%的缓刑案件中,被缓刑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教育培训、找到了稳定的工作等,表现出了良好的社会融入情况。
我国缓刑制度的功能解构及完善设想
者 ……近代 多数国家 ,成 采条件 附罪行宣告主 义 ,现 行刑
法 亦 同 。 ”I 我 国 刑 法 典 确 立 的 战 时 缓 刑 制 度 接 近 于 条 4 件 附 罪 行 宣 告 主 义 ,而 作 为 主 要 类 型 的 一 般 缓 刑 制 度 与 大 清 新 刑 律 、民 国 刑 法 采 用 的 缓 刑 种 类 并 不 相 同 ,犹 豫 期 过 后 ,仅 免 除 刑 之 执 行 ,并 不 免 除 罪 的宣 告 。 不 过 ,此 两 种
途径 ,并意图把这 种视 角转到其它移植的法律制度上 。 以缓 刑作为 着眼点是异 常艰难 而又极富吸 引力的 。工 F
如有 的 学 者 所 言 , “ 刑 制 度 是 一 项 发 展 的 较 为 成 熟 的 刑 缓 罚制 度 ,国内外学 术界对 这一制度 的研究 已经较 为深入 . 这 给 后 来 的 研 究 者 推 陈 I 新 带 来 了一 定 的 难 度 。” … 但 同 q J
些 没想 也 会 象 深 夜 的 闪 电 一样 在 脑 海 中划 出 一 道 亮 光 ,
激 起 自己 继 续 思 考 的 勇气 。但 正 要 梳 理 这 些 思 考 时 ,却 又 感 到 无 从 下 手 ,亮 光 过 后 脑 海 中 的空 白 就 象 闪 电过 后 的黑 夜 一 样 ,更 加 阒 寂 而 让 人 不 安 。 缓 刑 作 为 实 践 性 很 强 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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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依法、科学适用缓刑制度,促进轻微刑事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司法和谐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正确适用缓刑,对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如适用不当,不仅无法达到刑法制定缓刑制度的目的,且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社会和谐。为此,刑事审判庭课题组我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探讨在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为准确适用缓刑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缓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一)缓刑适用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2008年和2009年,全国法院缓刑适用分别为24.70%和25.12%。市北区法院2008年审结刑事案件?/?人,判处缓刑案件134件/176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009年审结刑事案件409/634人,判处缓刑案件132件/180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8.39%;2010年审结刑事案件420件/625人,判处缓刑案件111件/136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1.76%。。(见表一)
窃、交通肇事、非法拘禁、诈骗等五个罪名,合计判处缓刑人数分别是117人、114人、90人,分别占当年判处缓刑人数的66.5%、
63.3%和66.2%。其中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人数最多,三年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人数为120人,占全部缓刑人数24.4%左右。(见表二)
告人总人数32.4%、47.9%,未成年人犯罪中缓刑适用达到全国平均值,逐年增高,这说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情况越来越受到重视。(见表三)
别是64人、73人和35人,占判处缓刑人数分别是36.4%、40.6%和25.7%,青岛籍适用缓刑人员平均达到65%左右,外来人员虽然监管能力不足,但这种缓刑适用较低的现象值得重视。(见表四)
(六)主动赔偿损失缓刑适用较多。除了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外,缓刑适用在一般情况下还受到酌定从轻情节影响。统计显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适用缓刑人数分别占63.6%、76.1%和80.1%。(见表四)
人在法院受理案件时已被取保候审的分别有119人、127人和92人,适用缓刑率分别为67.6%、70.5%和67.6%。在法院阶段处于羁押状态而适用缓刑的比例平均为30%左右,其中因刑事和解而适用缓刑的人员又占60%左右,可见,被告人是否已先行被取保候审对缓刑的适用影响很大。(见表四)
二、缓刑适用主要问题的分析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缓刑适用率都在50%左右,最高的能达到60%-70%,比我国高出许多。通过调研和对有关数据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造成当前缓刑适用率不高和适用效
目前非青岛籍的缓刑犯的交接过程通常是:法院向被告人宣判生效缓刑判决后,一般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监管机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等材料(未收到执行材料之前,监管机构不知道此人被判处缓刑需要监管),被告人接到缓刑判决后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监管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执行材料并对缓刑犯实施监管之后,向法院送达执行回执。但监管机构收到执行材料并开始监管需要一段时间,而法院寄出执行通知后,并不知晓监管机构是否收到执行通知,也不清楚缓刑犯是否已被监管机构监管。显然在此期间缓刑犯游离在相关机构监管之外,出现了脱管。有时监管机构因长时间收不到执行材料或缓刑犯不到监管机构报到或因地址变迁被告人根本就不在此地居住,而相关机构之间又无信息沟通,出现无法监管的情况。我们发现审判机关、监管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缓刑犯的交接上不是无缝对接,导致缓刑犯在宣判后到监管机构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开始监管这段时间内无人看管。这也是外来人员犯罪较少判处缓刑的直接原因。
二是缺乏有效监管条件阻断了缓刑适用的可能。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落实了监管条件或帮教措施的,意味着判处缓刑后罪犯改造教育的可能性较大、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具备有效监管条件对缓刑犯顺利回归社会至关重要。但当前促进缓刑犯顺利回归社会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未落实,对缓刑犯进行社会大衔接的机制还未形成,加上人为歧视缓刑犯就业就学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整体缺乏有效监管条件的现实客观上阻断了部分案件缓刑适用的可能性。
(四)、缓刑执行流于形式,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状态。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将缓刑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予以考察、监督和管理,如果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间有违反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建议,撤消其缓刑判决。但在实践中,缓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真正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建立考核档案的为数很少,一些基层派出所或者没有建立考核档案,或者工作仅停留在台帐资料上,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极少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汇报,派出所也没有对这些罪犯实施监督考察,使对缓刑犯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一些犯罪分子刚宣告缓刑就不知去向,。如果他们不犯新罪再被抓获,就万事大吉。即使他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于无人负责,也不会被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后,亦无人通知他们原判刑罚已被撤消,不再执行。
三、完善缓刑适用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为建立规范科学的缓刑适用制度,使缓刑适用科学化、均衡化和合理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结合司法实
践,对如何正确适用缓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大投入,改善缓刑执行的硬件环境。改善缓刑执行的硬件环境投资包括:办公场所的设立,监管考察费用,考察人员的工资及培训费用,被害救济基金的成立,社区治疗、帮助就业机构的建立,缓刑犯资料的全国计算机联网等等。这些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政府应编出专门的预算,拨出专项资金进行建设。至于日常办公费用的不足,可由地方税收和通过慈善募捐给以补足。固定办公场所的设立,给缓刑犯和缓刑考察人员之间的联络提供一个比较合适的场所,方便他们的沟通,便于真正落实相关的报告制度。专职的考察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和补贴,提高了考察人员监管积极性。定期不定期的监管、考察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高专业的考察监管能力,才能做好各项考察工作。社区治疗、帮助就业机构的设立,为缓刑犯提供疾病的治疗、就业辅导等人道主义措施,有利于感化被执行人员,提高他们改造积极性,缓刑犯资料的全国计算机联网可以增加外地缓刑犯执行的可行性等等,这些措施的完善,为缓刑犯的考察提供一个很好的载体,才能把各项考察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缓刑制度立法规定,使缓刑适用条件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缓刑适用实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之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是大多数法院对缓刑适用持谨慎态度的重要原因。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之具体化、标准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做统一规定前,我们认为有必要统一认识,使之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可循。
1、对“犯罪情节”的理解
犯罪情节是判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标准,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根据缓刑制度的立法意旨,缓刑条件中的“犯罪情节”应该指“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我们认为,在犯罪情节作为定罪条件的情节犯中,一般情况下具体法条规定的最低一档的法定刑所对应的犯罪情节应为该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对处于该最低量刑档次的犯罪,可适用缓刑。而处在上一量刑档次的犯罪,除非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使其宣告刑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列,才可适用缓刑。总结调研结果及实践经验,建议对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的对象可适用缓刑:(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预备犯、中止犯和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犯罪分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智障、盲聋哑人等。(2)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和偶犯;积极缴纳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的;积极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赢得被害人谅解的;主动采取措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