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与评论(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与评论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9-4-18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8年9月22日下午14:00—16:00地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会议室主讲人:张新宝(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记录人:孙舒源(20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金佳卉(2007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张新宝:谢谢高教授,谢谢华东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和同学们。
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报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和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感到十分的高兴。
民法年会刚刚结束,在复旦大学举办了两天的会,我上台的机会比较少,因为嗓子发炎上台讲话没讲一句就下来了,结果是由杨立新教授替我做了工作报告。
做完了报告工作,杨教授还开玩笑说希望张新宝教授明年开会的时候嗓子还发炎,他有机会还做工作报告。
下面我们转入正题,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以及对进程中的一些问题所作的评述。
先和大家谈一谈进程的问题,我想和大家分为两个部分来谈,第一部分从1999年谈起,算起来已有9年的时间,好像是个很短的时间,就像是昨天才经过的事情。
但是一转眼就9年了,9年的时间一个孩子都该上三四年级了,但是却没有做成太多的事情。
大家知道我们在民法领域在1999年完成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制定合同法的立法任务。
在合同法刚刚公布的时候,当时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于民法的立法雄心勃勃,要在剩余的工作期间,完成民法典的其他部分。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邀请了一些民法教授,还包括其他一些专家,作为立法的咨询专家。
共有九个人,包括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魏振瀛教授、王保树教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费宗祎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魏耀荣、肖峋。
在不太久之后,换届十届人大,决定不搞民法典,那个太长了,把民法典一部分一部分通过。
由于学者不可能对于所有的都精通,他肯定是对各自的专业精通,所以以后的法律制定请了一些更专业的教授,再加上前面说到的这几位。
【管理制度)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管理制度)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于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壹、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壹)世界各国的学说和立法例学界于死亡赔偿性质上存于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俩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和受害死者有关的壹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且认为该种抚慰金于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壹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俩个部分组成:壹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壹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壹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俩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于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3]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入标 准 , 2 年 计算 。”赔 偿权 利人 举 证 证 明其 按 0 “
住 所 地或 者经 常 居住地 城镇 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 入 或者 农村 居 民人 均纯 收入 高于受 诉法 院所 在地 标 准的 。 残疾 赔 偿 金 或者 死 亡赔 偿 金 可 以按 照 其 住
三、 命不 同价 的不 同看 法
侵 权 责 任 通 常 的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受 损 人 直 接
损 失与 可得利 益损 失 。[ 据我 国现行 法律 法规 。 2 1 根 赔 偿义 务 人应 赔 偿 的项 目包 括 :. 1 因救 治 产 生 的
费 用 ;. 葬 费 ;. 养 费 ;. 亡赔 偿 金 ;. 2丧 3抚 4死 5 精 神损 害抚 慰金 。赔偿 权 利人 为死亡 受 害人 的近 亲
题: 如果 以他 人 、 会作 为 主体 , 社 以个 人作 为 客体 ,
其 他价 值 。社会 价 值 的生 成 养料 包 括 个 人努 力 、 亲 属关 爱 ( 包括 亲 属关 系本 身及 亲 属 的付 出 ) 社 、 会 塑造 ( 括正 面 与负 面 ) , 包 等 即在 三者 共 同作 用 下产 出个人 的社 会价值 。计算 公 式可为 :
公式 1命 价=自我 价值 ( : 随个 人 的 消逝 归 零 ) + 社会 价 值 ( 预期 纯 收入及 其 他 价值 ) 个 人 预期 =
侵权死亡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 权 死 亡 赔 偿 法律 规 定 的 理解 与适 用
不同, 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死亡赔偿制度 中某些重要规定 的评 价和认识 , 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整个 制度实
施 的效 果 。
《 侵权责任法》 生效前 的法律 、 法规与司法解 释对死亡赔偿对象并无 明确规定 , 大多采用 “ 造成死亡 的,
中直接损失应 以实际支出为准 ; 死亡赔偿金 以全 国职 工上年度 平均工资为标 准计算 1 ; 5年 精神损 害赔偿 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 , 定额部分应 当考虑全 国平均 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 5万元的数 额 , 弹性部 分由法官 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 亲属的具体情 形酌定 。 关键词 : 死亡赔偿金 ; 职工平均工资; 精神抚慰金 ;定额赔偿 ; 弹性赔偿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施行 , ) 0 0年 侵权死亡赔偿制 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 侵权责任法》 的制定过程 , 有关 死亡赔偿 的相关 规定并非始 终如一 。立法的 摇摆不定显然反 映了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 , 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 将有助于对《 侵权 责任法》 规定的理解与
应当支付 ……” 之类 的含糊表述 , 从规定本 身并看不 出赔 偿对象 为何人 , 多将 精神损 害赔偿 的对 象明确 最
为 死者 的近 亲 属 。 ① 学界对死亡赔偿对象有两种不 同观 点。一 种观点认 为死亡损 害赔偿是 对死者 本人 的赔 偿 , 为生命 认
权是 自然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 生命 权受到侵 害 , 死者理应 得到赔偿 。欧 洲大陆少 数 国家也有 “ 关于
适用 。
我 国现行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由法律 、 行政法规与 司法解释三部分构成 。法律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 民法 通则》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 《 )《 ( 国家赔 偿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 )《 (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产 品 质量法》 以下简称《 品质量法》 等 。行政 法规 主要有 《 ( 产 ) 医疗 事故 处理条例》 《 、 工伤保险条例》 《 、 国内航 空运输承运人赔偿 责任 限额规定》 《 、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车与其它车辆碰撞 和铁 、火 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 院《 等 关于审理触 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 )《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 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等 。 ) 由此可见 , 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 制度是 由不 同部 门、 同位 阶 的规范性 文件共 同组成 的一个 庞大体 不 系。这一体系 内部存在着 明显的不协调甚至 冲突。侵权 死亡损害赔偿作 为一项制 度 , 至少需要 解决赔偿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立法变迁条文解释内容提要: 从《民法通则》经过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有关“命”与“价”相互关系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本文全面梳理了各种理论观点,揭示相关的立法背景并对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作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同”、“个别情况可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并确认死者近亲属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年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在对有关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变迁、理论争点进行全面梳理及对侵权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作出全面阐释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条文中涉及死亡赔偿的规定作出全面解释,以期统一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认识,也希望为未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立法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出台之前,有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条规定虽然确立了侵权死亡案件中“相关财产损失”(包括丧葬费)和“被扶养人必要生活费”两个赔偿项目,但没有对赔偿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之后的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在民法通则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基础上有所突破,这些突破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收入损失”、“其他必要的费用”、“安抚费”、“抚恤费”、“死亡赔偿金”。
论《侵权责任法》构建的死亡赔偿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构建的死亡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确认了死亡赔偿金的“继承丧失说”,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入死亡赔偿金,确认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搭建起了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三大骨架:相关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根本上厘清了中国死亡赔偿的脉络,终结了学界在该领域的诸多争议,为中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标签: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制度构建中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被寄予的厚望之一,而历经三次审议而顺利产生的《侵权责任法》也不负众望,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起了中国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框架。
本文就此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侵权责任法》之前,中国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状况(一)立法状况中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肇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适应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民法通则》规定的死亡赔偿范围小、标准低,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低水平的赔偿远远不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这也弥补这一缺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分别对侵权死亡的赔偿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从而使中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呈现“百花齐放”的热闹场面[1]:(二)存在问题1.体系混乱。
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相应地救济也是法律最为关注、最为重要的内容,应该有一项系统独立的死亡赔偿制度,但中国的死亡赔偿制度却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使得中国的死亡赔偿制度极为混乱。
原因有三:其一,《民法通则》是源头。
由于《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那时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很低,所以该法第119条仅仅规定了丧葬费、医疗费和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更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二,制定部门不同。
不同行业各自为政,《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都采取概括性赔偿的方式,迥异于通行的赔偿制度。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补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明白得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补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六、17、18条和第22条的明白得关键词: 死亡补偿死亡补偿金安抚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补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安抚,补偿项目包括死亡补偿金(物质性损害补偿)、安抚金(精神损害补偿)和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补偿的性质死亡补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补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补偿,关系到死亡补偿的补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补偿计算标准的设置和死亡补偿请求权主体的确信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补偿性质上存在精神安抚说和“逸失利益”补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以为,死亡补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补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补偿。
1.精神安抚说该说以为,死亡补偿金确实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楚的损害补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补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安抚金,并以为该种安抚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楚的安抚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补偿总额等各类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补偿说该说以为,死亡补偿金确实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份组成:一部份是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另一部份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早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以为,死亡补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以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补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补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依照扶养丧失说,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范围确实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一辈子前从其收入中取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3]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致使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那么不属于补偿之列。
死亡索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索赔,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向侵权人或者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行为。
死亡索赔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死亡索赔的法律规定、索赔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死亡索赔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死亡索赔的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法律,其中对死亡索赔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索赔的赔偿范围、计算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涉及赔偿范围、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三、死亡索赔的索赔程序1. 提起诉讼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状;(2)身份证明;(3)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据;(4)死亡证明;(5)其他相关证据。
2. 举证责任在死亡索赔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以及死亡造成的损失。
3. 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算定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算定——以北京 (2007)一中民终字第9064号判决为素材的分析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郭明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12-3-2 浏览次数:1055字体大小:大中小在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赔偿数额确定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这一方面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计算具有浓厚主观化、难以确定性和缺乏客观标准等特点,其不可能如财产损害那样进行完全填补;[1]另一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存在的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中,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问题相交织,问题似乎具有了一定政治性更决定了解决的难度。
本文将以一则发生在北京但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例——晏某、郑某诉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朱玉琴、韩某、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素材,对侵权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算定规则加以研究,期望能向关注这一问题的人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带女儿进城买书的退休教授晏某(74岁)、郑某(58岁)一家,乘坐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行的726路公交车回家。
为从豁口上车该买1元钱还是2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已下班的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后撕打,司机韩某、售票员吴某未予制止。
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昏迷过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其中仅精神损害赔偿就要求300万元。
2007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某、郑某夫妇55.3769万元,其中精神赔偿为10万元。
宣判后,晏某夫妇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26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精神赔偿从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加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赔偿,晏某、郑某夫妇共获赔75.3769万元。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内容提要: 3月9日晚上,虎年新春之后的第一场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应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以"侵权责任法解释论"为题发表演讲。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担任嘉宾点评。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张新宝教授开宗明义,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当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并且,《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法律即将实施之际,存在较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科学解释具有迫切性。
此外,对于一名法学工作者、学习者而言,解释法律是重要的基本功。
基于上述四点,张新宝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解释论"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中,为广大师生阐释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张新宝教授分别从宏观解释、系统解释、规范解释以及文意解释的角度,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法条,对《侵权责任法》予以解读。
宏观解释,旨在厘清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既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外部的法律间的关系,即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体系内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张新宝教授具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第4条以及第5条的规定,谈到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则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是否还会规定侵权责任等问题。
张新宝教授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明确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与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规范间的关系,具体研究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有适用余地的问题;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等法条,具体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涵义。
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制度
论我国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制度【摘要】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死亡赔偿金是指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安慰死者家属或亲人的一项赔偿,该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照死者的收入和家属的赡养费,以及受害人家属的继承权问题,本文以此为目展开研究。
【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Abstract]:In China "tort liability law" established the death compensation is the compensation for property damage and mental comfort the family or relatives,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compensation (mass loss), (mental damage solatium), funeral expenses, death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referenced to the deceased's income and the families of alimony.[keyword] :death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olatium; nurture loses said; the loss of inheritance目录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 (2)二、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 (3)三、侵权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 (4)四、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4)五、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5)(一)侵权责任的含义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5)(二)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 (6)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我国的现状 (6)(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6)(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7)七、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8)(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二)医疗损害责任 (9)(三)环境污染责任 (10)(四)死亡赔偿制度 (11)(五)精神损害赔偿 (12)结论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3)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1]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死亡怎样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死亡怎样赔偿现实⽣活中,侵权⼈的不当⾏为可能会对被侵权⼈的⼈⾝及财产造成损失,为了保障被侵权⼈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侵权⼈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死亡怎样赔偿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死亡怎样赔偿被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侵权⼈⽀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被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为组织,该组织分⽴、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死亡的,⽀付被侵权⼈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的⼈有权请求侵权⼈赔偿费⽤,但是侵权⼈已经⽀付该费⽤的除外。
⼆、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条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被侵权⼈死亡的,侵权⼈需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按照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赔偿。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死亡赔偿纵横谈-杨立新、张新宝
死亡赔偿纵横谈——“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13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4-13 浏览次数:6082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2007年12月3日18:30,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
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教授进行了题为“死亡赔偿纵横谈”的精彩对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了论坛。
首先,张新宝教授以现行法律规定引出目前“同命同价”的舆论。
杨立新交教授就此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同命不同价”为伪命题。
张新宝教授又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评论。
其次,杨立新教授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问题。
杨教授首先介绍了目前理论界的三种观点并对自己的双重受害人说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就此问题,张新宝教授认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当为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张教授还指出了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方面: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他人的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功能在于抚慰性,而且这种损害具有拟制性,救济具有平等性。
也就是说,近亲属享有请求权不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是由于自己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受到了损害。
此后,张新保教授就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与杨立新教授进行了交流。
其中包括近亲属的多寡问题,近亲属的请求权是共享还是独立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近亲属中的分配问题等。
张新宝教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平等性为主线,同时兼顾考虑地域差异、加害人过错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
另外,就抚养费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抚养费应当以社会的一般水平为标准而且不论被抚养人的范围如何最多不应当超过死者生前的收入。
最后,杨立新教授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杨教授认为死亡的事实实际引发了两个损失,但是可以统一到一个请求权中,即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收入补偿为辅。
在《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在《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如何计算?⼀、死亡赔偿⾦如何计算《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下⾯请跟随兰州新区律师A律师⼀起来看详细内容。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赔偿年限死亡赔偿⾦(60周岁以下⼈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20年;死亡赔偿⾦(60周岁以上⼈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20年—增加岁数);死亡赔偿⾦(75周岁以上⼈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5年。
(⼆)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的标准。
1、受害⼈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作、⽣活居住或学习满⼀年以上的,适⽤城镇居民标准。
例如下列情形适⽤城镇居民标准:(1)本⼈虽然没有收⼊来源,但随其配偶、⼦⼥在城镇⽣活的;(2)随⽗母⽣活的未成年⼈,其⽗或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3)农村户⼝的未成年⼈在城镇上学、⽣活的。
2、受害⼈是农村居民,其所在集体的⼟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法以农业为主要收⼊来源的,适⽤城镇居民标准。
3、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活,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资的,适⽤城镇居民标准。
4、受害⼈住所地由农村县市区划调整为城区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务农、居住,主要收⼊来源为务农收⼊,消费⽔平也和⼀般农民基本相同,适⽤农村居民标准。
(三)案例说明下⾯以本⼈代理过的⼀个案⼦为例来对侵权损害造成死亡的赔偿⾦如何计算进⾏说明:2016年7⽉20⽇上午8时左右,受害⼈B在位于X县X村的岳⽗家,去仓房取摩托车时,不幸触电⾝亡。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是针对因他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家属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在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物质损害赔偿金。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而物质损害赔偿金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下,而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例如,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则不适用该制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和制裁。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则无法适用。
这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实践中的需求。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
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而且数额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而如果数额过低,又不足以起到惩罚作用。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些法院将补偿性赔偿完全忽略掉,直接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个荒诞的世界里,死亡变得不再恐怖,反而成为一种解脱,一种讽刺,一种幽默。
这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所展现给我们的黑色幽默下的死亡阴影。
《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代表作,这部小说以二战为背景,通过讲述一群飞行员的经历,展现了荒诞世界的种种矛盾和困境。
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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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为
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狭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狭义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 权以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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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立法变迁条文解释内容提要: 从《民法通则》经过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有关“命”与“价”相互关系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本文全面梳理了各种理论观点,揭示相关的立法背景并对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作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同”、“个别情况可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并确认死者近亲属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年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在对有关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变迁、理论争点进行全面梳理及对侵权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作出全面阐释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条文中涉及死亡赔偿的规定作出全面解释,以期统一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认识,也希望为未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立法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出台之前,有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条规定虽然确立了侵权死亡案件中“相关财产损失”(包括丧葬费)和“被扶养人必要生活费”两个赔偿项目,但没有对赔偿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之后的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在民法通则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基础上有所突破,这些突破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收入损失”、“其他必要的费用”、“安抚费”、“抚恤费”、“死亡赔偿金”。
[1]其中,“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可以被《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等”所涵括,从而归属于“相关财产损失”类赔偿项目。
“安抚费”和“收入损失”均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新增的赔偿项目,其中“安抚费”被明确定义为“对死者的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收入损失”被定义为“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抚恤费”、“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亡补偿费”、“死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性质则不甚明确,有倾向于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者,也有倾向于认定为收入损失者。
由此可见,尽管侵权死亡赔偿本应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这一时期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体系较为混乱,在侵权死亡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名称、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尤其是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方面差异较大。
[2] “法释〔2003〕20号”则力图对侵权死亡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予以统一,它将侵权死亡赔偿的可能项目分为四类: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该解释首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并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赔偿性质,以区别于精神损害赔偿。
“法释〔2003〕20号”在统一和完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方面无疑具有飞跃性进步。
但同时,“法释〔2003〕20号”也因为其一条有关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而“惹祸上身”。
其第29条将死者区分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并分别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结果导致了城镇居民受害人与农村居民受害人在死亡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当他们在同一个侵权案件(例如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时,最后赔偿数额的反差引起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围绕社会公平而展开的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抑或“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由此而起。
“法释〔2003〕20号”引发的“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也反映到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中。
历经反复讨论,侵权责任法在第16条和第17条对死亡赔偿作出了规定。
当然,直接涉及死亡赔偿的条文还包括第22条。
诸多媒体据此报道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3]这显然是对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误读。
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法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主要有三个亮点: (1)规定了合理费用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与现有的规定基本相同);(2)规定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3)规定了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请求权; (4)关于死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采纳的是以“不同”为原则、“相同”为例外的模式。
二、形成背景:各方争议与立法博弈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学者、社会公众等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争议集中体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赔偿内容、赔偿计算标准上。
(一)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赔偿标准的主要观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各界对其性质和计算标准存有不同的认识,与之密切相关的是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死者”生命价值”赔偿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自身生命价值的赔偿。
但该观点在是否实行同一赔偿标准上显现分歧,从而出现了“命价平等说”与“命价不平等说”两种不同看法。
(1)命价平等说A。
“命价”赔偿说与等额化赔偿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命价”的赔偿,并主张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赔偿金也应一样,应在全国统一死亡赔偿标准。
此种观点多见于媒体报道和公众评论。
[4]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同志也曾倾向于强调“同命同价”,即死亡赔偿金的“平等性”,主张死亡赔偿原则上应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
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5]立法委员中也有持类似观点者。
[6]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B。
“余命”赔偿说与按余命年数赔偿杨立新教授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应将死亡赔偿范围分为三项: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
其中,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即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慰金,它是对死者没有享受人生的“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应当享受的生命因侵权行为而没有享受寿命的赔偿。
因此,死亡赔偿金就是余命赔偿,就是人格利益损失的赔偿,而不能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
换言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是死者的人格损害。
既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赔偿,而不是财产的损失,那么就绝对不允许区分受害人的身份的不同,因为所有的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不应当有差异,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对这种赔偿的计算,不应当根据人的身份,而应当根据受害人所丧失的生命期间来确定。
他主张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0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以此保证每一个人的“同命同价”。
此外,还应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进行生活补助费的赔偿,体现了对死者家庭“逸失利益”的赔偿,因此,不应再对死者的收入损失进行赔偿,死者的生命不复存在,不能进行劳动,当然也就不存在收入的问题。
[7]由此可见,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死亡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两个: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死者,赔偿其“余命”损失,属于死者的人格损失赔偿,称其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死亡赔偿金,此部分应强调“同命同价”,按照丧失的“余命”年数确定;第二,被抚养人,赔偿其“逸失利益”,表现为未来可得生活费的丧失,属于财产性赔偿。
杨教授的此种观点也反映到了其于2007年5月30日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
该建议稿第152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赔偿死亡抚慰金。
”第175第2款规定:“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 [8](2)命价不平等说A。
“命价”赔偿说与个性化赔偿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
在赔偿标准上,认为能够反映和影响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赔偿标准,都具有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性,但要在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合理运用,则需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采取定额计算的办法,但必须考虑到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价值、以及我国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不宜“一刀切”。
[9]B。
“命价”赔偿说与个性化预期收入赔偿此种观点以麻昌华教授为代表,认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身体丧失的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损害,生命的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丧失的损害进行的赔偿。
生命固然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但生命丧失的损害却是可以估量和计算的。
侵权法对生命权的救济不是将生命、健康折算成金钱,然后补足,而是对因为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人的生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生命的产生、生命的成长和生命的鼎盛,对生命价值的认识也可从这三个阶段上进行。
生命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在人的劳动能力之上,死亡赔偿金在范围上主要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是对死者假设在以后的生存时间里可能获得的预期收入的赔偿。
受害人除了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享受生命利益之外,还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物质收入,这部分假设在以后生存的时间里可能获得的收入就是预期收入,也称为“可得利益”、“遗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