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承保机构遴选层级和方式种植险、森林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由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养殖险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由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不得再将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下放到旗县区。
自治区将研究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同时鼓励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建立养殖险评审专家库。
遴选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结果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承保期限和机构数量种植险、森林险和养殖险承保期限服务期原则上为3-5年,已经完成招标的养殖险承保机构,按照合同继续履约。
自治区继续按照适度竞争方式选择种植险和森林险承保机构,每个旗县区只能由两家承保机构提供服务(试点地区和资金规模小于500万元的旗县除外),养殖险原则上仍由两家承保机构提供服务。
三、鼓励承保机构创新承保机构拥有得到当地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首创奖励的农业保险产品(仅限于种、养、林),经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申请可给予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保护范围为申请盟市)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创新承保机构独家经营该产品的农业保险业务。
四、加强绩效考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要求,研究制定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级标准和评价办法对各经办机构开展的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经办机构承保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
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7.04.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官方兽医资格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29号),按照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经审核并进行公示,现确认全区官方兽医资格人员83人。
经确认的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它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各盟市要及时上报并核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附件: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4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
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需要,为加强区域和分类指导,推进全区工作开展,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专家组”成员,现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请做好与专家对接及相应研究指导工作。
专家组成员焦建国调整为杨允平乌兰察布市农机研究所所长、推广研究员--侧重马铃薯生产机械化技术研究
增补专家组成员李树林宁城县农机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侧重设施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
增补专家组成员郭凌云四子王旗农机推广站站长、高级工程师--侧重马铃薯生产机械化技术研究增补专家组成员杨志宏鄂尔多斯市农机推广站站长、高级工程师--综合农牧业生产机械化技术研究增补专家组成员张贵元五原县农机局局长、高级工程师--侧重玉米生产机械化技术研究
专家组成员任期三年,期间因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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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内财农〔2023〕511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2023年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57078万元,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
为切实发挥资金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按照各地2023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和2022年粮食产量两个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分配。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3〕362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农牧厅相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为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通过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和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自治区分配各盟市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盟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交易条件第三章流转交易程序第四章抵押登记第四章流转交易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成立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成立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农牧草发[2016]4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6.12.27
【实施日期】201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成立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通知
(内农牧草发[2016] 415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及有关单位:
第一届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任期已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我厅成立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任期五年,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
现将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MP),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4]8号)要求,经过2年多的工作实践,我区已于2015年元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的电子出证,电子出证出证率100%。
不仅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基层一线的电子出证监管人员,规范和提高了动物检疫行为和效率,而且保证了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的正常流通。
目前,在全面实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电子出证的基础上,全区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的电子出证率也达到80%以上,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条件已经成熟。
据此,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同时废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屠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工作,特别是目前尚未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地方和企业,要早安排,早部署,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产品正常流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庆郝剑锋电话:************、************邮箱:*************、135****************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5月2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在摸清辖区内动物诊疗全面情况的基础上,要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
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兽药监管工作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继续以兽用抗菌药整治为重点,以兽药GMP、GSP后监管为抓手,对全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在兽药生产环节上,切实加强兽药GMP实施的监管要严格兽药生产许可审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
持续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要不定期组织对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其产品是否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
要积极、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必须实现二维码可追溯管理。
二、在兽药经营环节上,持续强化兽药GSP后监管(一)针对我区使用的兽药制剂产品绝大多数来源于区外的情况,强化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进凭证和购销记录为主的兽药经营质量追溯体系,利用兽药质量信息平台给兽药监管、经营人员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实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区清缴。
(二)全面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做到“两个必须”,即:必须有兽药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供应商、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的有效购进凭证;购进的产品必须全部做好纸质记录或录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内政发〔2015〕49号,此件公开发布),现将涉及我厅工作分解给你们。
请各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我厅牵头的工作,责任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厅配合的工作,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府将不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另行通知),请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准备。
附件:《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分解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附件《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分解一、我厅牵头工作(序号沿用原文编号)34.继续实施百亿斤粮食增产规划,全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5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400万亩,确保粮食总播面积不低于8000万亩、总产稳定在550亿斤以上。
(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责任部门:种植业处)36.推动种植业结构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加快发展市场需求旺盛的绿色有机产品,扩大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和饲草料种植面积,加强设施农业特别是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建设国家优质马铃薯种子功能区和种植加工基地。
(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责任部门:种植业处)38.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继续实施“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重点抓好牲畜品种改良,提高单产、增加效益。
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积极推广标准化、规模化养殖。
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推进生态草业发展,抓好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灾害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内财农[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6〕237号)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畜牧业良种补贴是自治区为推动畜牧业发展,加快牲畜品种改良步伐,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加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良种补贴的范围仅限于通过农业部门审定的特、一级乳用、肉用种公牛的精液和经过自治区种畜鉴定员鉴定的特、一级种公羊。
第三条畜牧业良种补贴的对象是项目区饲养奶牛、肉牛、肉羊的农牧户,重点支持农牧民兴办的养殖场(小区)和家庭牧场,其中,奶牛养殖户的奶牛必须为荷斯坦奶牛。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牧户公开、农牧民直接受益、合同制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介上公布受补贴的盟(市)和旗(县);盟(市)相关部门要在盟市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旗(县)、苏木(乡);旗(县)相关部门要公布受补贴的苏木(乡)、嘎查(村)和受益户,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五条畜牧业良种补贴标准为:每支奶牛冷冻精液补贴15元,每支肉牛冷冻精液补贴5元,每只肉用种公羊补贴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全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整体部署,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畜禽定点屠宰证换发工作,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使监管部门掌握每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保屠宰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资格等基本信息公开化,彻底关闭无证屠宰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关停,并依法取缔定点屠宰资格。
同时,建立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屠宰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
二、资质审核按照《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屠宰企业情况、定点屠宰证书和商务部门移交的材料,对辖区屠宰企业逐一摸排核实,并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工作。
全区于6月30日前完成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上审核工作。
三、换证范围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络审核通过的在册企业。
未纳入三级网络管理的畜禽屠宰企业不予换证。
四、换证程序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换证工作,要组成换证工作检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设立条件对辖区在册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内农牧机发〔2021〕33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档产品范围投档产品须为列入《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1号)(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6号)(见附件2)的产品。
除上述产品外,《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所限定的其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在后续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公告后开展产品投档工作。
2021年自愿参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产品均需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一)申报中央财政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有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档。
若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以及暂停(截止投档前未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3.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各抽样旗县农牧业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对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开展统计。
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对象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概念和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仅供参考),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具体把握。
对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实名登记。
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对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种植大户按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以上的人员掌握;养殖大户按达到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人员掌握;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按照农牧业部门认定标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情况掌握。
二、统计内容(一)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工作。
统计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规模、结构和分布,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总数,分类型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按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分组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
(二)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登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人员类别、培训经历、获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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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牌
9L-6.0A型
内蒙古2012-008
4年
2012年8月
9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机引横向搂草机
鹿牌
9L-2.1A型
内蒙古2012-009
4年
2012年8月
10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牵引式胶轮割搂草机
鹿牌
9GL-2.1/3.0型
内蒙古2012-010
4年
2012年8月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风/光互补发电机组
华德
WPHG500/400
内蒙古2010-002
/
13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风/光互补发电机组
华德
WPHG1k/400
内蒙古2010-003
/
14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4年
2012年9月
14
杭锦后旗农具三厂
气吸式铺膜精量穴播机
/
2BQP-4型
内蒙古2012-014
4年
2012年9月
15
杭锦后旗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气吸式铺膜精量穴播机
/
2BQP-4型
内蒙古2012-015
4年
2012年9月
16
杭锦后旗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气吸式铺膜精量穴播机
/
2BQP-6型
内蒙古2012-016
4年
2012年9月
17
杭锦后旗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气吸式铺膜精量穴播机
/
2BQP-8型
内蒙古2012-017
4年
2012年9月
18
杭锦后旗农具三厂
气吸式铺膜精量穴播机
/
2BQP-2型
内蒙古2012-018
4年
2012年9月
19
赤峰大鹏农具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微型链轨式多功能园田管理机
华峰大鹏
3BZF-30
青贮饲料收获机
华德
9QL-2.1型
内蒙古2010-203
/
6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切割压扁机
华德
9GBQ-3.0
内蒙古2010-202
/
7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跨行式方草捆打捆机
华德
9YFQ-1.5型
后悬挂割草机
鹿牌
92GHB-2.1型
内蒙古2012-005
4年
2012年8月
6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牵引式胶轮割草机
鹿牌
9GQJ-2.1型
内蒙古2012-006
4年
2012年8月
7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机引割草机
鹿牌
9GJ-2.1型
内蒙古2012-007
4年
2012年8月
8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混合吸粪机
牧工
LXF-01C
内蒙古2012-028
4年
2012年9月
29
呼伦贝尔市若德农牧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牵引式割草机
若德
9GQ-2.1型
内蒙古2012-029
4年
2012年9月
30
呼伦贝尔市若德农牧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割搂草联合作业机
若德
9GLQ-2.1型
内蒙古2012-030
4年
2012年9月
31
赤峰市顺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多功能自走式灌木平茬收割机
/
4GZ-1.0
内蒙古2009-222
/
11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风/光互补发电机组
华德
WPHG300/100
内蒙古2010-001
/
12
立式牛饲料搅拌机
现:/(原:丰美)
VMT18
内蒙古2011-005
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综合科研楼301室(原: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23
现: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式牛饲料搅拌车
现:/(原:现代农装)
VMT10
内蒙古2009-038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2年第一批)
鉴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型号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1
内蒙古喜羊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轮式多功能田园管理机
/
3WG-6A型
内蒙古2012-001
4年
2012年8月
2
杭锦后旗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21
现: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式牛饲料搅拌机
现:/(原:丰美)
VMT6
内蒙古2011-006
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综合科研楼301室(原: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22
现: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封闭气吸式精量铺膜点播机
/
2BDQP-2HB型
内蒙古2012-022
4年
2012年9月
23
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全封闭气吸式精量铺膜点播机
/
2BDQP-4HB型
内蒙古2012-023
4年
2012年9月
24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双圆盘撒肥机
中农机
2FX-800型
内蒙古2012-024
4年
2012年9月
深松联合整地机
/
1SMZ-230S型
内蒙古2010-024
现生产企业地址:赤峰市松山区蒙东农机市场(原:红山区桥北镇兴隆市场内)
2
现:赤峰增发农牧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赤峰增发农用挂车厂)
液压悬挂翻转五铧犁
/
1LF-535型
内蒙古2010-087
现生产企业地址:赤峰市松山区蒙东农机市场(原:红山区桥北镇兴隆市场内)
内蒙古2012-019
4年
2012年9月
20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牧草精量播种机
中农机
2BMC-12型
内蒙古2012-020
4年
2012年9月
21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
跨行式方草捆捡拾压捆机
华德
9YFQ-1.9型
内蒙古2012-021
4年
2012年9月
22
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风/光互补提水机组
华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WPHP1000/200型
内蒙古2010-149
/
15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方草捆捡拾压捆机
华德
9YFC-1.7型
内蒙古2011-016
/
16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三道捆绳方草捆捡拾压捆机
25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
2BF4526
内蒙古2012-025
4年
2012年9月
26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
2BF6134
内蒙古2012-026
4年
2012年9月
27
内蒙古华农机械有限公司
饲草粉碎机
牧工
9RQZJ-30
内蒙古2012-027
4年
2012年9月
28
内蒙古华农机械有限公司
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综合科研楼301室(原: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24
现: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式牛饲料搅拌车
现:/(原:现代农装)
VMT14
内蒙古2009-037
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综合科研楼301室(原: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内蒙古2010-201
/
8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圆草捆卷捆机
华德
9YG-1.2
内蒙古2011-013
/
9
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原:内蒙古华德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电动圆形喷灌机
华德
8PYD65-515
内蒙古2009-071
/
4年
2012年9月
40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牧草精量播种机
中农机
2BMC-9型
内蒙古2012-040
4年
2012年9月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2年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型号
证书编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