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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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9月7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02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02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天津市烟花爆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统一组织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采购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允许的规格、品种,并在烟花爆竹小包装外粘贴市安全监管局监制标签。

批发企业严禁从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外的其他渠道进货。

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本市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五条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

零售经营者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整箱完好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负责代存。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严禁在以下区域、场所、建筑物内经营烟花爆竹:(一)城镇人员密集区、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区域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库;(二)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专柜零售。

天津最严燃放烟花爆竹新规

天津最严燃放烟花爆竹新规

天津最严燃放烟花爆竹新规为了图个好彩头,人们总习惯在过年过节、婚丧嫁娶的时候燃放鞭炮。

然而,从明天起咱再也不能这么“任性”啦,有钱也不行!!根据明天开始实施的“天津史上最严禁燃令”(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违规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将受罚,春节期间放炮时间也有严格限制,结婚放炮?更是必须叫停!什么时间能放——基本没有了!春节也有时间限制并非想放就放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外环线以内除了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节日庆典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禁止燃放;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婚丧嫁娶咋办——照样也不行!非要放炮个人最高罚500酒店罚5000《办法》要求,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要求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礼的酒店、宾馆,应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一旦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到底由谁管——安监、公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津政办发[2014]5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津政办发[2014]5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危险化学品领域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12.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二)烟花爆竹行业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社工应知应会500问社区管理与服务

社工应知应会500问社区管理与服务

第三部分社区管理与服务96.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97.国际上最先提出社区这个概念的是德国人滕尼斯。

98.标志着中国社区建设进入一个全面发展阶段的文件是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99.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完成社区服务,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100.社区的功能经济的功能、社会化的功能、社会参与的功能、社会控制的功能、互助的功能。

101.社区的特征是什么?答:社区是一个人群,他们住在互相临近或衔接的地区,彼此常有往来;具有多方面的共同利益,彼此需要支援;具有许多共同的服务,如交通、学校、商店等;有相同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有多种共同需要,如生活的、心理的、社会的等。

102.社区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定的人口;一定的地域;一定的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一定的社区意识。

103.我国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104.什么是社区治理?答:社区治理是指是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供给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

105.如何建立社区治理机制?答:核心问题是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功能,提供居民自治水平。

(1)充分利用三个社会要素。

利用专业社工沟通社情民意、利用社会组织增强居民自治、利用社会资源发展社区服务;(2)大力培养两类社会组织。

包括培育自愿性社会组织、专业性社会组织(3)着力建立两大社会机制。

着力建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服务项目机制、以居民参与为导向的社区民主协商机制。

106.社区工作的特点分析问题的视角更加趋向结构取向;介入问题的层面更为宏观;具有政治性;富有批判和反思精神。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危字[2008]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完善我市烟花爆竹的综合监管工作,2008年1月4日,在市安全监管局召开了“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市有关监管部门就如何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

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有关要求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将初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具体地点),以电子版形式通报所在区县公安、工商、质检、市容等有关部门,并
于2。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发放许可证的公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发放许可证的公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企业发放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1.08
•【字号】津安监管危字[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
业发放许可证的公告
(津安监管危字〔2008〕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号令)及有关规定,我局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第三批经审查基本具备发证条件,批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临时证)的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天津市汇贤达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县土产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兴通烟花鞭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由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电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0月16日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4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4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4年12月12日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定期做好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并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我市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管和全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监管。

允许烟花爆竹经营的有关区要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严禁超量存放,严禁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要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零售点周边巡回检查,严禁在零售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要加强对零售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面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反应能力。

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区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体系的作用,形成“打非”工作一张网。

严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行政交界处等重点区域,厂房库房、地下车库、仓储物流、集贸批发市场、出租房屋、出租大院、出租场地、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老旧房屋等重点场所,以及曾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严重的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实施精准防控,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坚决防止因失控漏管引发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三、强化烟花爆竹安全舆论宣传引导。

允许烟花爆竹经营的有关区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力度,引导限放区域内的群众到正规零售点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通过宣传典型事故和查处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行为。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津安监管信〔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134号)的要求,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从2014年1月开始执行,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如下:一、贯彻执行新制度,规范报表填报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工作。

统计相关人员要深入学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做到报表不漏、不缺,力求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同时,建立起与其他安全生产统计报表联系,增强报表之间的逻辑性。

二、明确报表上报时限,提高报送时效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上报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管理系统软件,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由区(县)、市安全监管局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必须在每月(每半年或每年)3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表(详见附件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在每月(每半年或每年)5日前将数据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总结经验做法,撰写统计分析报告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

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建议(详见撰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津安监管三〔2014〕3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天津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天津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活动。

第三条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凭领取的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个人)申请,区(县)审查、市级审批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批发、长期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证批准颁发工作,并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的审查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并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统一组织与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订货。

未经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本市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批发烟花爆竹单位对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实施配送服务。

第七条批发和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四条。

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十二条。

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二条。

6.《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第十四条。

7.《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五条。

8.《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十六条。

9.《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二十三条。

10.《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

11.《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9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9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97)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各级劳动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部队,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吊车等施工机械;(三)变电站、高压线、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本事项不收费。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本事项不收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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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2 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4年9月30日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六条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治安安全、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市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货源、统一批发的制度,市供销总社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七)本市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不得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布点规划,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分为临时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三)高层建筑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四)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五)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六)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七)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十一条本市从事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日,从事该地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环线以外地区从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长期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不得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四)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十四条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场所的设置符合本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二)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周边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三)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四)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六)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七)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80箱。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寄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章燃放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本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本市下列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三)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四)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五)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六)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第十九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事先经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对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许可证。

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庆祝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市公安机关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组织可以设置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运输、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带头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婚丧嫁娶事务中遵守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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