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祁克果关于罪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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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祁克果关于罪的理论 - 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

第五章祁克果关于罪的理论 - 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

论祁克果的罪的理论孙毅(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系博士研究生)对祁克果来说,宗教B或基督教是与宗教A完全不同的途径,是宗教阶段中的最高境界或途径,唯由此途径才能最终成为单个的人。

而这个途径的起点就是罪,或个人自己对罪的意识。

因此,祁克果希望在理论上再次唤起了人们对罪的问题的重视。

可以说罪的问题在他的思想中占据着某种核心的地位。

他自己认为所写的最好的两本书之一,《致死的疾病》,就专门讨论了绝望与罪的问题。

他的罪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把罪与生存中的个体精神觉醒直接关联起来,并且进而将其置于已被忽视的那个超越之维面前。

在他看来,绝望证明了个体觉醒的精神具有非自立性,它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力量。

而罪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这种更高力量的拒绝。

他对罪的讨论开创了一种生存论的阐释立场,因而成为现代思想试图去理解罪的重要进路之一。

尽管祁克果把自己对罪的阐释方法归之为一种“心理学”方法,但它实际上更近于一种生存“现象学”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始终包含着这样一种维度:生存的个人对自己罪的意识或觉醒。

具体地说,从这种进路去理解罪,即是将罪的问题置于人之成为单个的人(或一个基督徒)的生存过程中去理解它。

一在上个世纪祁克果所处的时代,自然神学和思辩哲学分别在神学和哲学领域占据了主流。

受启蒙运动以来人文精神的影响,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把人的理性看作是终极性的,力求在理性中找到对于一切事物的最终说明。

理性法庭成为人认识的终审法庭。

当人们在这个原则下去认识罪的问题时,上帝这一超越的维度被取消了,罪(sin)的问题也就随之变成了恶(evil)的问题。

1在康德那里,这种恶的问题典型地表现为是一种道德论上的问题。

于是罪的起源问题成为恶的来源问题,原罪似乎成为不可理解的。

他认为:“最不适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

2他力求从理性上寻找恶的根源,将恶与人的理性和行为关联起来,从而使每个人要为这种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出现的恶承担责任。

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下,一个行为即使符合犯罪论体系中的判断,也并不能据此处罚行为人,还要求具备刑 法所规定的一定的处罚条件。换言之,虽然成立犯罪时,原则上就可能对行为人发动刑罚权,但在例外情况下, 刑罚权的发动,不仅取决于犯罪事实,而且取决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观条件。这种事由或条件成 为客观处罚条件,亦称客观的可罚条件或者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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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
那么,应该在怎样的序列中对待哪些犯罪的构成要素呢?
在形式逻辑上,按照犯罪本身的发展经过,构筑认识它的体系,或者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建 立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体系,都并非不可能。从前一种看法建立体系,当然应该从犯罪的主观面出发,逐渐及于客 观面。但是,犯罪概念的体系的目的在于把握科刑的前提,根据后一种看法是适合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在研讨 各种犯罪要素时,在思考及判断的经济上,应该从一般的犯罪要素开始,其后研讨具体的、特殊的犯罪要素,而 且,对由定型的、形式的判断能够认识的东西,要先于非定型的、实质的判断予以处理,才是所希望的。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内容简介: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先意识到 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 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 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 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 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 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 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 使我们看到。

犯罪学教学大纲

犯罪学教学大纲

《犯罪学》课程教学大纲一、《犯罪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51(二)课程英文名称:Criminology(三)开课对象:法学院本科生(四)课程性质:犯罪学既是一门综合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系统分析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探索犯罪活动成因,预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可操作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思想方法和策略。

对于其它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以完成刑法学的学习为前提。

(五)教学目的:通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对中国的犯罪问题作全面的理论分析,使学生对犯罪现象有个基本的了解;对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问题——犯罪原因有个较全面、多层次的掌握;对犯罪预防有个轮廓的印象。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的主体原因、被害人与犯罪、犯罪预防概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的预防等。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56 学时学分数: 2学分(八)教学方式主要以讲授为主,并穿插课堂讨论、相关题材影视、辩论赛等形式。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篇绪论第一章犯罪学的概念教学要点:通过教学和学习,使学生了解作为一门学科,定义犯罪学的概念本身存在着困难,掌握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意义、方法和根据,明确犯罪学的学科任务、特点、性质、地位和理论体系等问题。

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的复杂性一、定义犯罪学概念的困难二、关于犯罪学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第二节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意义、方法和根据一、犯罪学对象本身是个需要确定的问题二、确定犯罪学对象的意义三、犯罪学必须有自己的犯罪概念四、学科任务是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据第三节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定义和学科特点一、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及犯罪学概念的定义二、犯罪学的学科特点第四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地位和理论体系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二、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三、新犯罪学的理论体系【复习与思考题】1.造成犯罪学概念混乱的原因是什么?2.如何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3.什么是犯罪学?学科性质和地位如何?【拓展阅读书目】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祁克果的人生哲学

祁克果的人生哲学

序在本卷,我们把一位在百余年前欧洲丹麦的伟大基督教哲学家所作的若干卓绝论文,介绍给中国读者。

他的著作,因以世间不大流行的丹麦文字写成,不受国外注视者达半个世纪以上;后来慢慢由德国学人,再由英语界发见,而译行于世。

祁克果的论文集,由德拉克曼(A. B. Drachmann)及海贝革(J. L. Heiberg)郎格(H. O. Lange)共编,以“Samlede Vaerker”题名,于一九○一——○六年,在哥本哈根出版。

此外,他的杂集,第一次编辑印行者为九卷本(一八六九——八一),题名作“Efterladte Papirer”。

第二次所编较完备的二十卷本(一九○九——四八),单题“Papirer”的名称。

这第二次所重编的杂集,其内容被分为甲、乙、丙三大类:甲类为日记之属;乙类为文学之属;丙类为笔记之属。

各类之下,又序列为段数。

祁氏著作的德、英译本,至本世纪始逐续出现。

最初德人郭雪特(H. Gottsched)和叔林夫(Chr. Shrempf)自一九○九——二二年间译行十二卷。

现在希士(Emanuel Hirsch)正从事于一较完备的德译全集。

英语界则未曾有这样整套计划;约从一九三○年为始,只见若干个别作品被陆续译了出来。

本卷编辑顾问教授雷吾斯(Karl Löwith),是一杰出的哲学家兼神学家。

他的著作大致都是德文,但亦有用英文写的一种:历史中的意义。

汉译初出谢秉德君之手,旋由谢扶雅君编订,并撰为导论,来概述原作者的生平及思想。

我们因无从物色一位了解丹语的译人,所以译校工作只好根据英译本,但若有德译本可得者,亦利用它来作比核校勘,对于若干晦涩文句的澄清,帮忙甚大。

熟谂故邹秉彝博士的朋友们,必会记得他当年是何等重视祁克果的作品。

真的,祁克果在西方,已成了哲学及神学思想界一个新学派的灵源。

我深信,本卷所选译他的主要著作,必将受中国有思人士的热烈欢迎。

章文新祁克果的人生哲学导论谢扶雅(一)祁克果的生平祁克果(Soren Aabye Kierkegaard,1813—1855)是一位丹麦的先知。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

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前言 (1)第1章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3)1.1因果关系理论 (3)1.2条件理论 (3)1.3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3)第2章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涵 (5)2.1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含义 (5)2.2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对象 (5)第3章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6)3.1早期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6)3.1.1黑格尔的归责思想 (6)3.1.2拉伦茨的客观归责理论 (6)3.1.3霍尼希的客观归责概念 (7)3.1.4对早期客观归责理论的总结 (7)3.2现代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7)3.2.1罗克辛教授创立的现代客观归责理论 (7)3.2.2其后的理论动向 (8)第4章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 (9)4.1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概念—客观目的性 (9)4.2三阶层的判断体系 (9)4.2.1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 (9)4.2.2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die Verwirklichung des unerlaubten Risikos) (12)4.2.3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der Schutzbereich des Tatbestands) (15)第5章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适用 (18)5.1过失犯 (18)5.2故意犯 (18)5.3不作为犯 (19)第6章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理论的关系 (20)第7章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定位 (21)7.1客观归责理论的实质 (21)7.2客观归责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22)第8章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结论 (24)8.1总结 (24)8.2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意义 (25)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7)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29)致谢 (30)摘要客观归责理论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德日刑法学界讨论得最为热烈和频繁的刑法学理论问题。

祁克果的人生哲学

祁克果的人生哲学

序在本卷,我们把一位在百余年前欧洲丹麦的伟大基督教哲学家所作的若干卓绝论文,介绍给中国读者。

他的著作,因以世间不大流行的丹麦文字写成,不受国外注视者达半个世纪以上;后来慢慢由德国学人,再由英语界发见,而译行于世。

祁克果的论文集,由德拉克曼(A. B. Drachmann)及海贝革(J. L. Heiberg)郎格(H. O. Lange)共编,以“Samlede Vaerker”题名,于一九○一——○六年,在哥本哈根出版。

此外,他的杂集,第一次编辑印行者为九卷本(一八六九——八一),题名作“Efterladte Papirer”。

第二次所编较完备的二十卷本(一九○九——四八),单题“Papirer”的名称。

这第二次所重编的杂集,其内容被分为甲、乙、丙三大类:甲类为日记之属;乙类为文学之属;丙类为笔记之属。

各类之下,又序列为段数。

祁氏著作的德、英译本,至本世纪始逐续出现。

最初德人郭雪特(H. Gottsched)和叔林夫(Chr. Shrempf)自一九○九——二二年间译行十二卷。

现在希士(Emanuel Hirsch)正从事于一较完备的德译全集。

英语界则未曾有这样整套计划;约从一九三○年为始,只见若干个别作品被陆续译了出来。

本卷编辑顾问教授雷吾斯(Karl Löwith),是一杰出的哲学家兼神学家。

他的著作大致都是德文,但亦有用英文写的一种:历史中的意义。

汉译初出谢秉德君之手,旋由谢扶雅君编订,并撰为导论,来概述原作者的生平及思想。

我们因无从物色一位了解丹语的译人,所以译校工作只好根据英译本,但若有德译本可得者,亦利用它来作比核校勘,对于若干晦涩文句的澄清,帮忙甚大。

熟谂故邹秉彝博士的朋友们,必会记得他当年是何等重视祁克果的作品。

真的,祁克果在西方,已成了哲学及神学思想界一个新学派的灵源。

我深信,本卷所选译他的主要著作,必将受中国有思人士的热烈欢迎。

章文新祁克果的人生哲学导论谢扶雅(一)祁克果的生平祁克果(Soren Aabye Kierkegaard,1813—1855)是一位丹麦的先知。

罪犯教育学

罪犯教育学

罪犯教育学•内容简介:•《罪犯教育学》课程是监狱学科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专门研究在监禁场所中如何有效地开展罪犯教育工作的一门学科。

该课程既注重理论教学,又突出罪犯教育的过程和技能,是一门具有理论基础的实践课程。

本书编写在继承以往教材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实际,在罪犯教育理论性、系统性、应用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方面做了进一步探索,同时在教材结构和编写体例上作了创新性安排。

本教材的编写着重培养学生的教育改造意识,夯实学生教育罪犯的基本功。

该书既可作为司法警官学校的教材,也可作为司法工作者自学的参考书。

•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罪犯教育学概述•一、罪犯教育学的概念•二、罪犯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三、罪犯教育学的学科定位•四、研究罪犯教育学的意义•第二节罪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一、罪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二、罪犯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三、罪犯教育学的学科体系•第三节罪犯教育的性质和任务•一、罪犯教育的性质•二、罪犯教育的任务•第四节罪犯教育的规律•一、强制教育与自觉改造相适应的规律•二、转化罪犯思想与传授知识相促进的规律•三、反复教育与罪犯思想反复相一致的规律•第二章罪犯教育的原则•第一节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含义•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要求•第二节因人施教原则•一、因人施教原则的含义•二、贯彻因人施教原则的要求•第三节以理服人原则•一、以理服人原则的含义•二、贯彻以理服人原则的要求•第四节循序渐进原则•一、循序渐进原则的含义•二、贯彻循序渐进原则的要求•第五节在集体中进行教育原则•一、在集体中进行教育原则概述•二、贯彻在集体中进行教育原则的要求•第三章罪犯教育的对象•第一节罪犯个体•一、罪犯个体的概念•二、罪犯个体作为普通人的属性•三、罪犯个体作为服刑人员的特点•四、罪犯个体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的地位•第二节罪犯群体•一、罪犯群体的含义•二、罪犯群体的动力•三、罪犯群体的特点•四、罪犯正式群体•第三节罪犯教育对象转化过程•一、罪犯教育对象转化过程•二、罪犯教育对象良性转化的条件•三、罪犯教育对象转化的个别差异•第四章罪犯教育的主体•第一节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一、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中的主导地位•二、监狱民警的工作特点•三、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第二节监狱民警应具备的素质•一、思想品德素质•二、业务素质•第三节监狱民警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一、监狱民警素质培养与训练的必要性•二、监狱民警素质培养与训练应遵循的原则•三、监狱民警素质培养与训练的途径•第五章罪犯教育的内容•第一节法制和道德教育•一、法制教育•二、道德教育•第二节文化教育•一、文化知识教育•二、传统文化教育•第三节职业技术教育•一、职业技术教育的意义•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三、职业技术教育的方法•第四节心理健康教育•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二、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三、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第六章罪犯教育的形式•第一节集体教育•一、集体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二、集体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三、集体教育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个别教育•一、个别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二、个别教育的作用•三、个别教育中的罪犯心理•四、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的关系•五、个别教育的方法•六、个别教育应注意的环节•第三节社会教育•一、社会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二、社会教育的形式•三、社会教育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辅助教育•一、辅助教育的概念•二、辅助教育的作用•三、辅助教育的形式•四、辅助教育应注意的问题•第五节心理测验与心理咨询•一、心理测验•二、罪犯心理咨询•第七章不同犯罪性质罪犯的教育•第一节对财产型罪犯的教育•一、经济型罪犯的教育•二、盗窃型罪犯的教育•三、毒品型罪犯的教育•第二节对暴力型罪犯的教育•一、暴力型罪犯的概念•二、暴力型罪犯的特点•三、暴力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第三节对淫欲型罪犯的教育•一、淫欲型罪犯的概念•二、淫欲型罪犯的特点•三、淫欲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第八章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第一节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一、未成年罪犯的概念•二、未成年罪犯的犯罪原因和特点•三、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四、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措施•第二节对女性罪犯的教育•一、女性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二、女性罪犯的教育改造措施•第三节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一、对新入监罪犯教育的概念和作用•二、新入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三、对新入监罪犯教育的内容•四、对新入监罪犯教育的工作体系•第四节对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一、对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概念和意义•二、出狱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三、对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内容•四、对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实施体系•第九章罪犯教育效果的评估•第一节罪犯教育效果评估概述•一、罪犯教育效果评估的基本内涵•二、罪犯教育效果评估的类型•三、罪犯教育效果评估的原则•四、罪犯。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三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阮齐林刑法讲义

阮齐林刑法讲义

阮齐林刑法讲义总则部分第一章概述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指客观的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责任指犯罪主体的情况和人身危险性,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如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故意过失、累犯、未中止与未遂、预备责任的差别,立功自首等效力范围:2、犯罪地确认和普遍管辖原则, (1)犯罪的确认行为或结果一项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2)普遍管辖:A.对象:国际犯罪。

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战争罪、灭种罪。

B.处理方法:或起诉或引渡;D.对属地、属人、保护的补充作用。

3、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 (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 (2)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3)连续至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

(4)累犯 (前罪发生在生效前的,后罪发生在生效后的,适用新法)第二章犯罪概说: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基本犯罪构成:实行既遂:修正犯罪构成: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1、不作为的理解:义务前提: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2、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因不作为而构成下列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因不作为而构成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的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3、因果关系特点、地位、主要表现形式(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祁克果的人生哲学思潮精编版

祁克果的人生哲学思潮精编版

现代西方哲学思潮申芳瑜 2013012485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祁克果的人生哲学思潮祁克果(1813年5月5日-1855年11月11日)是丹麦神学家、哲学家及作家,被视为存在主义之父。

跟犹太诸先知和其它民族的先知们相类似地,他呼喊永恒的神国临在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人应当从尘世一切罪恶脱离而归至永恒的怀抱。

(一)祁克果的生平祁克果生于哥本哈根一个富裕家庭,在众兄弟姊妹中最年幼。

祁克果的父亲早年是一个乡下农民,后来白手兴家成为城中暴发户,并与富豪之女结婚,跻身哥本哈根的上流社会。

后来其妻去世,祁克果之父另娶家中女佣为妻,并在老年得幼子索伦·祁克果。

祁克果的父亲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所有丹麦人一出生就自动成为路德会,本身所受正式教育不多,但勤于自学。

他性格忧郁,且深信自己因早年不虔敬的行为而受到神的咒诅(而祁克果大部分兄长、姊姊活不过三十四岁──那接近耶稣被钉十架的年龄),对祁克果管教──特别是宗教教育──非常严厉。

祁克果深受父亲影响。

另一方面,祁克果自少生活富裕,但体弱多病,且与兄长们的相处不融洽。

种种因素造成祁克果忧郁的性格。

1830年,祁克果开始学习心理学及哲学,并于翌年开始攻读神学学位。

但于1834年,他的宗教信仰陷入低潮,生活变得糜烂,直至1838年才恢复过来。

1840年,他完成学位考试、同年向维珍妮·奥逊求婚,并于1841年取得在其他学系等同博士的哲学硕士学位。

1841年,祁克果觉得自己不可能摆脱忧郁,更不可能有美满婚姻,最终决定跟维珍妮解除婚约。

这对他日后创作生涯影响深远。

后来他成为活跃的作家,以不同笔名出版多部文学、哲学作品。

他一生大力反对当时得令的黑格尔哲学,并致力于反思神学。

1855年祁克果于哥本哈根一家医院逝世,临终时不肯接受丹麦国家教会的圣餐,也不肯让教会参与其丧礼。

(二)祁克果的着手方法祁克果怎样来表达他所澈悟的真理呢?或者说,怎样来传福音呢?他采取了苏格拉底“产婆术”,传苏格拉底的母亲是营接生的职业。

祁克果哲学

祁克果哲学

祁克果的生存哲学一、产生的背景(黑格尔哲学与存在哲学)理性之架构表现,注重知性的作用,是静态的讲法(康德);通着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是动态的讲法,但这两种讲法都是往外开显出“意义”来,到了黑格尔哲学把此意义充分展现出来。

中国文化的发展实还需要此部分,因为宋明理性做的是往里收的工作,到了王阳明达到颠峰,此后乃形成一大闭塞,故需往外通、往外开。

然而,黑格尔哲学有一问题不能解决:从纯思想(“纯有”)过渡不到具体的存在。

黑格尔哲学讲宇宙是以“纯有”为起点,由纯粹逻辑推出来,以形成一合理的系统,此必须把握普遍性,它是通过具体事实以把握,即扣紧具体事实来分析透显其外在之理。

而纯粹之“有”是极端抽象的,即将差别抽掉,而形成抽象之普遍性,在此“纯有”即等于“纯无”。

如何从“纯无”演变成有,此即必使“纯有”在辩证发展过程之中,步步限定和决定其自己而显出眉目来,即演变出具体世界中的各个领域可理解的范畴。

而范畴在康德那里是分解的讲法,是散开的、不能统一,在黑格尔这里诸范畴即在辩证之发展中统一起来。

然黑格尔创造的大系统虽“放之则弥六合”,但它是单线的、同质的发展,是一条鞭,它如同滚雪球,越滚越大,却总是雪。

故看康德哲学很慰帖,看黑格尔哲学鲜有不起反感者。

然而,黑格尔哲学本不必推出具体的存在来,只是要推出人的本质。

也就是说,黑格尔哲学只说明存在,而不推出存在。

祁克果则批判黑格尔哲学所讲的抽象的、普遍性的非存在的、非人格的、非个性的、非具体的,皆是客观化的、理性化的、形式化的,乃将原始生命放出去投射到普遍性的纯粹理性世界中,此即不能接触真实的人生。

祁克果此讲法是从存在之观点讲,不是从理智的思辩上讲,纯思辩的讲道德宗教之所以可能之理是讲哲学,而祁克果是从道德宗教之体现上讲,此即要实践,要去做如何成为基督徒的工夫。

重如何(how),而不是重是何(what),祁克果哲学这一途径,却正是中国文化所走的路:儒释道于修行中成圣成贤、成佛成道,皆是实践的,理学家讲学问也是绝对离不开实践而讲道,盖要享福,必在具体之人生实践中体现道福。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刑法概说总论⾼铭暄马克昌第⼀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法律性质: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泛其⼆: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其三:谦抑性能⽤其他⽅式解决的就不⽤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法解释:最⾼⽴法机关全国⼈⼤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司法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4.⽂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5.论理解释:按照⽴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照规范⽬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范围之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超过字⾯意思:飞机to航空器(3)限制解释:限于字⾯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刑)罪责⾏相适应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4.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第三章刑法的效⼒范围第⼀节空间效⼒:1.属地原则属⼈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民族⾃治地⽅国家⽴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港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第⼆节时间效⼒1.⽣效:公布之⽇起公布后经过⼀段时间2.失效:国家⽴法机关明确宣布⾃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节犯罪概念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3以犯罪成⽴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的个⼈○2反对统治关系的⽃争,和法⼀样,也不是随⼼所欲地产⽣的。

罪与罚一个罪犯的忏悔与救赎

罪与罚一个罪犯的忏悔与救赎

罪与罚一个罪犯的忏悔与救赎罪与罚一个罪犯的忏悔与救赎正文在这个世界上,罪恶和罚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当我们遭遇自身罪恶行为的时候,我们经常感到内心不安和无助。

本文将以一位罪犯的故事为切入点,探讨罪与罚、忏悔与救赎的复杂关系。

第一章犯罪的源头罪犯李明,在这个社会中留下了极为严重的罪行。

人们对他的行为感到愤怒与震惊,但我们必须反思:罪行的根源究竟是什么?第二章重担的压力李明在犯下罪行后,长时间生活在内疚与恐惧之中。

他在牢狱中反思自己的行为,思考罪行对他和他人的影响。

他感到无法摆脱内心的重担。

第三章忏悔与反思面对罪行的后果,李明开始从内心深处的忏悔。

他反思自己的过去,思考犯罪的原因和动机。

同时,他也思考着如何抵消他的罪过。

第四章格局的转变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明逐渐发生了变化。

他不再只是为自己的罪行感到内疚,而是开始关注罪行对其他人的伤害。

他通过参加各种自我修复活动,试图找回内心的平静与宽恕。

第五章努力与希望李明意识到忏悔和救赎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他付出了很多心血,但他并没有放弃。

他相信只要坚持努力,他可以找到得到救赎的方法。

第六章救赎的曙光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李明终于感受到了救赎的曙光。

他通过无私地帮助他人,以及向受害者道歉和赔偿等方式,试图弥补自己的过错。

他逐渐恢复了对生活的信心,并且成为了一个改过自新的人。

结语通过李明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到罪与罚之间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罪恶的种子可以引发无尽的罪行,但只要我们敢于面对罪行,并且付诸行动,忏悔与救赎就能成为我们内心的一片净土。

无论罪行有多么严重,只要我们真诚地努力,救赎的曙光终将会闪耀。

注:本文完全虚构,旨在探讨罪与罚、忏悔与救赎的概念。

任何与现实人物或事件的相似性纯属巧合。

罪数理论之研究(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罪数理论之研究(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内容简介本书依穷尽判断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大原则,架构出一套完整之罪数判断体系,即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以及科刑上之罪数三大体系,并加以有系统地介绍与论述。

尤其对于整个罪数理论之核心部分,亦即评价上之罪数部分着墨最多,其中又以法条竞合部分更是不惮辞费地加以阐明,希能有助于问题之厘清。

作者简介甘添贵,台湾中兴大学法学士、中兴大学法学硕士、日本应庆大学研究。

现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目录第一章罪数之基本理论第一节罪数论概说第一款罪数论之概念第二款罪数论之体系地位第三款罪数论之机能第二节罪数判断之原则与体系第一款罪数判断之原则第二款罪数判断之体系第三节罪数之种类第二章认识上之罪数第一节概说第二节认识上罪数之判断第一款判断之对象第二款判断之标准第三款判断之方法第四款判断之结果第三章评价上之罪数第一节评价上罪数之原理第一款概说第二款罪数评价之基准第二节评价一罪之类型第一款概说第二款单纯一罪第三款包括一罪第四款法条竞合第四章科刑上罪数第一节概说第二节科刑上罪数之实质根据第一款科刑一罪之实质根据第二款狭义数罪并罚之实质根据第三节科刑一罪之类型第一款科刑一罪之概念第二款想象竞合犯第三款牵连犯第四款连续犯第五款科刑一罪之效果第四节狭义数罪并罚第一款狭义数罪并罚之概念第二款狭义数罪并罚之处理原则第三款狭义数罪并罚与执行刑之加重与并科第五章共犯与罪数第一节共同正犯之罪数第一款共同正犯之犯罪个数第二款共同正犯之犯罪竞合第二节狭义共犯之罪数第一款教唆犯与帮助犯之犯罪个数第二款教唆犯或帮助犯之犯罪形态第三款教唆犯与帮助犯之犯罪竞合书摘插图第一章罪数之基本理论第一节罪数论概说第一款罪数论之概念刑法为保护法益之安全,以维人类共同生活之目的,对于刑罚法规之制定,力求其周密,并就法益之性质,分别厘定各种犯罪类型。

各罪之间,既各独立,又多互为联属。

其罪与罪间之关系,究应如何予以厘清与妥适地适用?尤其,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为数甚伙,彼等与普通刑法间之关系又如何予以正确地辨明与适用?不但影响当事人之权益至巨,且每为适用刑法者抑或学习刑法者倍觉困扰之所在。

犯罪论体系课件

犯罪论体系课件
2.移植论。进入新世纪之后渐成气候。随着中外刑法学术交流活动的日 益频繁,德日刑法学成果广泛传入中国并且迅速获得青睐,某些刑法学者主 张彻底推翻以四要件为特征的苏联式传统体系,以直接全面移植以三阶层为 特征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或者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
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主张借鉴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越来越多,张 明楷教授在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界 颇受关注。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批判和质疑不断,且愈演 愈烈,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从“改造论”到“移植论”的争议。
1.改造论。盛行于上世纪80、90年代,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如“两要件说”、“三 要件说”等等,令人应接不暇,但终成过眼烟百。
(2)罪过要件。该要件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 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 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体要件。
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结构具有层次性与独立性,从违法到责 任的判断循序渐进,逻辑严密。当然也有自身缺陷,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顾忌个别正义;二是对犯罪成立 与否的判断显得比较僵化;三是缺乏刑事政策考量;四是观念抽象画,导致 解决问题缺乏具体标准。
二阶层理论: 1.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2.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苏菲的世界第五章读后感(精选5篇)

苏菲的世界第五章读后感(精选5篇)

苏菲的世界第五章读后感(精选5篇)苏菲的世界第五章读后感(篇1)哲学是什么?应该是很枯燥难懂的吧。

在阅读《苏菲的世界》之前,我从未接触过哲学。

《苏菲的世界》讲述的是一个14岁的少女苏菲在一天放学回家后,发现了一封神秘的信。

从此以后,苏菲就开启了学习哲学的道路。

她学习了古希腊哲学,认识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弗洛伊德等众多的哲学家。

可渐渐的,苏菲意识到自己其实是不存在的,是少校艾柏特为庆祝女儿席德的生日而虚构出的人物。

在故事的最后,苏菲终于逃出了书中的世界,来到了席德的世界中。

整本书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第一封信上的那三个字:你是谁。

苏菲收到信后再思考这个问题,正在阅读的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

是,我究竟是谁呢?这是也许每天都会有人问的问题,这是平时做自我介绍时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然而静下心来想,答案似乎并没有那么简单。

我是学生?我是女孩?那学生不止我一个,世间也有成千上万个女孩。

如果我换了个名字,如果我的长相并不像现在这样,那么我是不是就不是我了呢?人会不会真的有灵魂。

如果是这样,我只是存在于一个身体里,灵魂与思想才是真正的我,是这样吗?我生活的地球是茫茫宇宙中及其微小的.一个星球,而我、我们,更是宇宙中非常渺茫的存在。

地球少了任何一个人,也不会停止转动。

那我该怎样让这个世界记住我,记住我是谁呢?我思考了很久以后,我只能回答说:我就是我。

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任何词语来说明。

你是谁,这个问题看似非常简单,却又似乎永远也没有答案。

或许我穷尽一生也不知道:我到底是谁。

苏菲的世界第五章读后感(篇2)近几个月来,不知为何,对哲学有了浓厚的兴趣。

所以说,拜读了一下哲学大师“乔斯坦__贾德”的巨作——《苏菲的世界》与《纸牌的秘密》当然,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的,还是《苏菲的世界》《苏菲的世界》讲述了一位十四岁的少女苏菲,不断地接到一些极不寻常的来信,世界像谜团一般在她眼前展开。

在一位神秘导师的指引下,她开始思索——我是谁?世界从何而来?最终,通过导师的指引与讲解,解开了一切谜团。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著作
01 作品目录03 译者简介来自目录02 作者简介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名著,原著于1764年首次出版,钟书峰翻译的最新 中文版于2021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和刑罚人道原则,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 各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译者简介
钟书峰
法学博土,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西塞罗《论法律》、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 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谢谢观看
作品目录
译者前言:《论犯罪与刑罚》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致读者 导论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第二章 刑罚权论 第三章 前述结论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作者简介
切萨雷·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意大利 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贝卡 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1764年,26岁的贝卡里 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孤独的个体之人——祁克果宗教生存哲学探析

孤独的个体之人——祁克果宗教生存哲学探析

孤独的个体之人——祁克果宗教生存哲学探析【摘要】孤独的个体之人是祁克果宗教生存哲学的全部出发点;真理意味着价值与个体息息相关,"真理即主观性":“存在”包括人的自我参与、自我选择和自我实现三个环节;宗教信仰纯粹是一种个体性的行为而非群体性的行为;人的生存境遇面临着三种最基本的选择,即"审美的"、"伦理的"和"宗教的"三个层面,人最终只能在宗教层面即上帝那里获得拯救。

【关键词】祁克果;孤独的个体之人;宗教生存哲学祁克果(Soren Kierkegaard,1813-1855)是19 世纪上半叶丹麦非理性主义哲学家和宗教神学家。

他天性孤僻内向,行为怪诞,对生活有着常人所没有的独特的体验。

也许正是这一点,造就了他伟大的生存哲学,开创了存在主义的先河,被称为"存在主义之父"。

孤独的"个体之人"是祁克果整个哲学的核心词,是个体之人"赢得自我,获得自我"的必备条件,也是成为一位真正的基督徒的必要前提。

人的生存面临着三种境遇,也是人的生存的三个层面,对这三个层面的论述构成祁克果哲学的重要方面之一。

一、“个体之人”的彰显:反抗黑格尔哲学在黑格尔看来,哲学应该是客观的、理性的和系统的科学,而他借以支撑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则是"绝对精神"的观念。

许多黑格尔学派的学者都认为,这个观念实质上来自于康德的"先验自我"。

然而,作为康德的"先验自我"是根本不可能被感知到的,而只能通过论证作为人能够拥有经验的先天条件。

因此,这种“先验自我”的观念不可能包括个体化,因为"先验自我"属于"物自体",即本体的领域,而只适用于现象界的知性范畴不可能把握得到它。

其次,黑格尔的自由观是"实现自我"的力量,而非一种随心所欲的能力。

祁克果的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一)

祁克果的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一)

祁克果的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一)
祁克果的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内容
引言
•介绍祁克果以及他对生活辩证法的研究和贡献
什么是生活辩证法
•解释生活辩证法的概念
•强调辩证法的重要性和应用领域
祁克果对生活辩证法的阐释
•祁克果认为生活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存在着协调和冲突的两种力量
•生活的辩证法是指我们必须通过对矛盾的认识和处理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1.辩证法的矛盾观
–介绍矛盾观的定义和作用,以及祁克果对矛盾观的解释
–强调矛盾观对于人们认识生活及应对问题的意义
2.辩证法的发展观
–介绍发展观的概念和特点
–强调发展观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
3.辩证法的变化观
–解释变化观的内涵和意义
–强调变化观对于适应生活变化和促进创新的作用
4.辩证法的和谐观
–介绍和谐观的含义和价值
–强调和谐观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生活辩证法的应用
•讨论生活辩证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情况,如教育、组织管理、人际关系等
•强调生活辩证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指导作用
结论
•总结祁克果的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内容
•强调生活辩证法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注:本文所提到的“生活辩证法”为虚构内容,仅用于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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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祁克果的罪的理论孙毅(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系博士研究生)对祁克果来说,宗教B或基督教是与宗教A完全不同的途径,是宗教阶段中的最高境界或途径,唯由此途径才能最终成为单个的人。

而这个途径的起点就是罪,或个人自己对罪的意识。

因此,祁克果希望在理论上再次唤起了人们对罪的问题的重视。

可以说罪的问题在他的思想中占据着某种核心的地位。

他自己认为所写的最好的两本书之一,《致死的疾病》,就专门讨论了绝望与罪的问题。

他的罪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把罪与生存中的个体精神觉醒直接关联起来,并且进而将其置于已被忽视的那个超越之维面前。

在他看来,绝望证明了个体觉醒的精神具有非自立性,它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力量。

而罪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这种更高力量的拒绝。

他对罪的讨论开创了一种生存论的阐释立场,因而成为现代思想试图去理解罪的重要进路之一。

尽管祁克果把自己对罪的阐释方法归之为一种“心理学”方法,但它实际上更近于一种生存“现象学”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始终包含着这样一种维度:生存的个人对自己罪的意识或觉醒。

具体地说,从这种进路去理解罪,即是将罪的问题置于人之成为单个的人(或一个基督徒)的生存过程中去理解它。

一在上个世纪祁克果所处的时代,自然神学和思辩哲学分别在神学和哲学领域占据了主流。

受启蒙运动以来人文精神的影响,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把人的理性看作是终极性的,力求在理性中找到对于一切事物的最终说明。

理性法庭成为人认识的终审法庭。

当人们在这个原则下去认识罪的问题时,上帝这一超越的维度被取消了,罪(sin)的问题也就随之变成了恶(evil)的问题。

1在康德那里,这种恶的问题典型地表现为是一种道德论上的问题。

于是罪的起源问题成为恶的来源问题,原罪似乎成为不可理解的。

他认为:“最不适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

2他力求从理性上寻找恶的根源,将恶与人的理性和行为关联起来,从而使每个人要为这种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出现的恶承担责任。

“每一种恶的行动,如果我们要寻求它在理性上的起源,都必须这样看待它,就好象人是直接从天真无邪的状态陷入到它里面一样”。

3人是完全自由的,所以个人自己要为这种“陷入”负责。

换句话说,如果人的理性认识到自己所应该做的,并按照那道德的律令去做,人就可以摆脱这种恶。

这其中就包含了康德伦理学的著名原则“我应该,我便能够”。

黑格尔的思辩哲学在罪的问题上不仅取消了超越的维度,同时使其进一步越过了伦理的含义。

恶成为具有逻辑意义的“否定”,即被看作是推动精神演进的一个促动因素或环节。

具体地说,个人对自己有限的意识或反思本身就是恶,“人在他自在的即自然的状态跟他在自身中的反思之间的联接阶段上是恶的”。

4如果说人必然要从自然状态迈向自我意识,那么,这种恶就是必然的;如果说有限的认识或反思相对于其最终要演进到的更为普遍的精神而言尚属无知,那么恶就是一种无知。

在这后一点上,黑格尔的思想与苏格拉底对恶的看法有相似之外。

祁克果罪的学说与上述的观点有根本的区别。

祁克果认为:正是罪的概念或关于罪的教诲最鲜明地将基督教与非基督教世界从质上区别开来,这也1Bernard Ramm, Offense to Reason,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Publisher, 1985,p.7.2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香港汉语基督教研究所,1997年,38页。

3同上,39页。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143。

正是基督教从来就认为非基督教信仰和自然人都不知道罪是什么的理由。

5可以说,就是在对上述观点的批判中,在与整个西方哲学思想的区别中,祁克果的罪论方显出它自己的特点。

首先,祁克果从根本上批判了自苏格拉底以来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一直存在着的“罪即无知”的理性主义思想,这种思想总是想把罪或恶的根子归在人的认知上。

在祁克果看来,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在于,这种思想把理性或理念的世界看的更加根本,而忽视了具体生存中个人的更为源始的意愿或情感。

“按照基督教的解释,罪的根子在意愿中,并非在认知中,并且,这种意愿的堕落影响到个人的意识。

”6个人的意愿对于个人的生存来说,要较个人的认知具有更源始更直接的关系,而在苏格拉底式的“罪即无知”的定义中,“缺少的就是这个意愿或这个违抗的意志了。

”7因为理性主义思想“无法理解人竟然可以有意识地不去为善,明知何为正确,却偏去做那错的,”8以为人只要去“我思”,就会怎样“我在”,只要知道了“应该”,就一定“能够”实行。

但从个人生存的角度看,无疑在“思”与“在”之间,在应该与能够之间,以及在认识与实行之间无疑存在着一段距离,存在着一种决定性的转换,基督教所言的罪正是在这种转换之中。

9在现实的生存中,祁克果举出常常有这样富有笑剧性的事情:当一个人站在那里说着正确的事情,因而表明他理解了它,可一旦行动起来却做出错误的事情,并因此表明他并没有理解它,就是极富于笑剧性的了。

10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在伪装,或者他能够意识到他在这两方面之间表现出的差别。

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这样说和那样做上都表现的同样真诚,人生存中这样的笑剧性才是真实的。

生存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人不仅有认知,同时也受意愿(或本性)的支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的选择就会被延迟,只要时间长到一定程度,认知总会被模糊或修正到与意愿相一致的地步。

这期间某些理解便向当事人遮蔽起来,“这理解如不被遮蔽,就会引到他们的较低级本性所不喜欢的决定和结论上来”。

11这其中所表现出的两种角度的区别就在于:苏格拉底把这种遮蔽看作是人尚未理解,而基督教把它理解为是人不愿去理解。

因此,祁克果的结论是,罪的根子是在具体生存者的意愿之中。

其次,针对黑格尔的思辩哲学,祁克果特别批评了那种把人的罪只看作是其客观和思辩的研究对象的那种方法。

他明确地指出,罪不是任何科学(思辩哲学)的合适对象,12因此它不能被思辩地思考,罪一旦被思辩地思考,它就不能不成了抽象的“否定”。

但罪并不只是一种自我的否定,相反却是有所断定或主张。

这种断定之所以不被传统的思辩哲学视域之外,乃是因为罪与生存中个人的紧密关系。

在祁克果看来,“罪的范畴就是单个的人的范畴”,而这个“个别的人类存在者位于这个范畴下面的更深处:他不能被这样思考,只有‘人’这种概念才能被思考”。

13换句话说,罪和单个的人作为罪者是不可分离的,罪即个别罪者,而这其中包括的含义就是,与罪相遇,首先是单个的人与有罪的自己相遇。

在这个意义上,“罪是单个的人(the single individual)的资格”。

14而单个的人在这里属于对罪或精神有所觉5SUD,p.89.中译文参见《致死的疾病》,张祥龙等译。

6 SUD,p.95.7 SUD,p.89.8 SUD,p.90.9 SUD,p.93.10 SUD,p.91.11SUD,p.94.12CA, p.16.13SUD,p.119.14SUD,p.120.醒的范畴。

因此,尽管祁克果把自己对罪的阐释方法称之为一种心理学方法,但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用现代的观点看这种方法,实际它更近于一种“现象学”的方法,15在这种方法中包含着这样一种维度:个体作为罪者对自身罪的意识或觉醒。

最后,祁克果在自己的罪论中恢复了上帝这个超越之维。

在托名于克里马库斯或其他作者的著作中,因为站在基督教外的存在论立场中,这种超越之维乃以悖谬(Paradox)的方式出现,这一点和罪的关系我们下面会谈到。

而在托名于安提-克里马库斯的《致死的疾病》中,因为是站在基督教内的立场,因而直接肯定了“罪就是在上帝面前”。

16就是说,生存中的单个个人所以成为罪者,或对自身的罪有所觉醒,是因为“在上帝面前”,下面我们会看到,基督教中所言的罪(sin)由此和宗教A中所说的罪责(guilt)区别开来,并且,正如祁克果时常强调的,个体作为罪者的地位使人和上帝之间有那深不可测的深渊。

二罪的本性是什么?它怎么源起的?对于罪的理解,自奥古斯丁以来,在基督教内一直需要把它和原罪(祁克果将其称之为遗传之罪)联系起来,才有可能给出某种答案。

人类始祖的犯罪,以及由此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在教义学上是个即定的事实,但在基督教外,它对人类的理性来说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以至在西方传统思想中,尤其是在启蒙之后,在对罪的理解上,基本上是停留在“无知”之说上。

教内与教外的距离或隔阂几乎是不可愈越的。

祁克果在缓解这种隔阂上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他的复调式叙述方式同样用在了罪的问题上,一方面是某种教内立场的论述;而另一方面则是在生存论层面上的论述,即祁克果所说的“心理学”(现象学)方法的探索,力求在启蒙之后的人文语境中对于罪的问题给出某种理解,其结果就是在这个维度上开创了理解罪的“生存论”进路。

然而不管两个维度的论述方式有怎样的区别,论述背景却是一个:即把罪置于成为单个的人(或一个基督徒)的生存过程中。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祁克果把罪与单个的人遭遇自己时的不安和绝望关联起来,从而在存在论层面上把人对罪的理解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在《不安的概念》一书中,祁克果(或托名作者Vigilius Haufniensis )把基督教通常所说的原罪(original sin)称之为遗传之罪(hereditary sin),他认为传统的神学家总想用这种遗传之罪去说明罪本身或罪的来源其实是一种误解,人们并没有把握住所谓遗传之罪的主旨:“遗传之罪的本性常被考察,但其基本范畴却未被抓住---这就是不安,正是它真正决定了遗传之罪......”17因此,他试图从一种生存论的层面去理解这种遗传之罪,将其解释为人生存中“心理上”的不安状态。

这里所谓不安实际是祁克果生存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指生存中的个人在独自面对着自身充满了各种可能性的未来,醒悟到自我的自由时,内心所经历到的颤栗。

祁克果并没有把不安本身看作是罪,它只是罪的机缘或诱因,或者说是一种最趋近罪的生存状态或条件。

18正是这种生存论上的因素,而非生理意义上的遗传,诱发了人的罪。

因此,这里所谓的“遗传”体现为,正是这种生存上的不安在一代一代地遗传,并且不安在这种历史的传递中表现出一种量上的递增。

这种历史地流传到每一代人生存中的不安,对个人产生了这样的影响:不安预先地使个人有向罪发生质跃的倾向。

不过,这种不安只是使个人预先具有这种倾向而已,并不是强迫个人有这种质跃。

这里我们注意到,祁克果十分强调,在不安到罪之间存在着一个不能被理论说明的质跃(qualitative leap),该质跃之所以不能被理论说明,乃是因为由不安到罪的过程所具有的个体性特征所决定的。

在祁克果看来,人是由永恒或无限与有限或易逝构成的合成体。

个人趋近精神觉醒即意味着精神(spirit)开15CA,p.xiv.16SUD,p.121.17Papirer, III, A 233. Cf, Mark C. Taylor,Kierkegaard's Pseudonymous Authorship, p.271.18 CA,p.93.始作为两者的合成被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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