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复习资料(简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复习资料(简答、论述部分)第一章法律概述和依法治国简述: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P52. 法律的特征。
P123. 法律和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P164.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作用局限性)P205.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P21 —2级简答6.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P22 —2级简答7. 法律与政策异同。
P23 —2级简答8. 法律与科技关系。
P25 —2级简答9. 法律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P2610.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P2811. “法治”与“人治”区别。
P31 —2级简答12.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P3713. 社会主义法制的适用特点。
P4314.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P4415. 违法及条件。
P5316. 法律制裁的概念特点。
P54论述1. 法律的本质P162. 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P54第二章宪法法律制度简述:1.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P61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P613. 公民的基本义务。
P68 —2级简答4. 国家机构体系。
P70 七个标题第三章宪法法律制度简述:1.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P782. 行政法基本原则。
P803. 行政应急性原则的条件。
P81 —2级简答第四章经济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简述: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P112第五章民事法律责任简述:1.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有效条件。
P1292. 无效民事行为种类。
P1293. 代理概念和特征。
P1304. 债的概念和特征。
P1345. 债的发生根据。
P1356. 债的担保方式。
P1357. 知识产权概念和特点。
P1378. 法定继承概念特点。
P1449. 合同法基本原则。
P14710. 合同内容条款。
P14911. 无效合同及情形。
P15012. 合同履行原则。
P15113. 解除合同。
P15414. 结婚的法定条件。
P159 —2级简答15. 夫妻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民商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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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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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
是调整平等的民 事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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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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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大王。万雄夫妇有一个女儿,名叫 万琪。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 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 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 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 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 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 "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 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 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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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她诚重如山,一诺千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
金,诠释着这个流金溢彩 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 的时代最赞赏的诚信。人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二是自愿原则 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 活动时,有权按照 世沧桑,含泪坚强,最真 民事活动应当尊 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 自己内心的真实意 重社会公德,不 最诚武秀君! 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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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
• 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 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权等。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判决效力范围-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裁判标的-判决效力客观范围-[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 问题-《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法院作出判决并 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判决效力扩张情形-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 ,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 的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 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既判力的本质-·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 正规的-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解决。
·既判力基准时间-三审-法律审-已经提出的事项-二审-法律审阶段-遮断效-血审-事实审阶段-应提出但未提出 项-事实与法律审-后诉-音:PwC
判决效力的范围-·遮断效的运用-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认定。-《证据规定》第9条第四项:“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遮断效的例外-1因辩论权 受保障而未能主张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2由于在诉讼当时不具有“可预料性”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与根据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 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 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 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是法院 调解原则的法律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调解原则,与民事诉讼是解 决民事纠纷有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民事审判工作十 分的注重法院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对基本原 则作了规定,据此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有19个。
但是,如果我们按照学理上对基本原则的理解, 就会发现在这19个基本原则中,有些不应属于基 本原则的范畴。
( 五个情形见下页 )
情形之一:将应列为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内容列 入了基本原则的范畴。如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合议 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情形之二:为了在立法上协调好有关问题,而将 立法上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到民事诉讼法中来。 如民族自制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原则。 情形之三:为了强调某项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 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将其规定在民事 诉讼法基本原则中。如人民调解原则。 情形之四:为了表明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对某种行 为的倡导,而将有关制度规定到民事诉讼基本原 则中。如支持起诉原则。 情形之五:为了强调某些在民事诉讼某个方面起 重要作用的一般原则的重要性,而将一般原则上 升为基本原则。如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 程中,或者某个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 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精神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1.回避的法定原因(法律规定的情形):p41 2.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公开
例题1、下列有关民诉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 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后的宣 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 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4.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
作。
案例分析
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 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 避,因为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 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 业生,但丙入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 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 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 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的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七年级全册政治法律知识点
七年级全册政治法律知识点在七年级学习政治法律知识点,是培养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
下面就七年级全册政治法律知识点进行总结。
第一章:国际法律学习国际法律,了解国家国际间的关系。
学生需要掌握一些国际法律上的基本原理,如主权平等、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解决争端等原则。
同时,在学习中,学生也应该了解一些国际组织的作用,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
通过学习,使学生有更广泛的国际视野,能够增强自己的国际意识和国际协作能力。
第二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法律根基,对于学生而言,深入掌握宪法和法律知识,可以加深对国家发展道路的认识,了解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在学习中,需要着重介绍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性质和作用等。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行政法,可以使学生更好地认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权范围,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学习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刑法刑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学习中,需要讲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主要内容、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犯罪与处罚等。
同时,学生还需要了解刑法改革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章: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
学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主要内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结:政治法律知识点是学生必修的课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通过学习政治法律知识点,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这门课程,认真对待每一个知识点,充分实现教育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诉司法解释》 第103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 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四)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违反原则的后果(进入再审)
四、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
《民诉法》第12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
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对 他们之间的争议相互进行答辩和反驳,陈述各自的主张和 事实根据,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 的裁判具有约束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 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同原则
一、审判独立原则(具有排他性和自主性) (一)内涵
三个层次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审判组织独立;法官独立 (二)我国审判独立原则的特征
1.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审判独立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 (三)审判独立原则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2.独立审判和媒体监督存在紧张关系 3.独立审判与科层制法院权力结构存在一定的冲突 4.法官的人格独立尚待时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2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 3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自行消灭 遗产开始继承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 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 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 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 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特征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
(3)合法行为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明 (1)书
示
形
面 式
文书、证书、合 同书、证明、信 件、电报、电传
一般 公证
形 (2)口 头 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
( 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
二 )
国家 (特定情况下)。
构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成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 有一国国籍的人 。
农村承包 经营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 清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 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七)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一、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与任务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与“两课”其他课程互相配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教育,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课程,是一门公共必修课。
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大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领会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了解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地位和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努力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出贡献。
法律基础课的任务,是在向大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学原理的同时,重点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了解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知识,了解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增强大学生对我国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并学会应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进行不妥协的斗争,通过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三个代表”要求得以实现,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促进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深入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理解“三个代表”思想,坚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针,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选择正确的奋斗目标,规范行为方式,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有利于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同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学习法律基础课的方法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要坚持理论和实践想结合;要坚持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想结合。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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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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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概 念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杜会组织。
2.法人的 (1)依法成立 特 征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暂停其民事主体资格 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
失踪宣告被撤销后,原失踪人的 财产代管人当然也随之撤销、失效。
被宣告失踪期间,其配偶要求离 婚的应判决离婚。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后果
婚姻关系自行消灭 遗产开始继承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 有一国国籍的人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 1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 概 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念 的前提或者先决条件。
(1)享有而言,具有的平等性。 特 (2)构成而言,具有双重性。 点 (3)内容而言,具有广泛性。 (4)实现而言,具有真实性。
2 .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3.起止
始于出生(以胎儿脱离母体,能够 独立存在、独立呼吸为准)。 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 亡,其中生理死亡以脑死亡为准,宣告 死亡以法院判决为准)。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民法 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 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 (1)必须持续下落不明满二年 告 失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
既判力的本质
• 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
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准。
•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 ——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 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有正规的 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 解决。
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
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 • 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判决效力范围
• 受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的救济 【比较】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撤销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法国《民事诉讼法》:准许提出 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之诉。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认 为其权利已经受到某个生效裁判
判决效力范围
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
诉讼标的
裁判标的
判决效力客观范围
• •
[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围问题 《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 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 讼。
反射效力
群体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
• 判决效力扩张情形
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 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 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
第五章民事主体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民事权利能力,又简称为权利能力,即人格,是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是后者取得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后者 是前者的结果。 (2)前者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而权利并不包含义务。 (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 而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 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 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 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 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 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 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 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 可以是数人。(《民通意见》第14条) (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特别关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 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通意见》 第7条)
三、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制度。 (二)监护的分类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这 种指定只能在近亲属中进行。组织指定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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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 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 点。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 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 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 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 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
的儿童给别人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
生时开始,其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是一致的,
因此,当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负有赔偿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先 用黄甲的财产赔偿,其财产不够时,其监护人 ( 黄甲父母 ) 再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如果黄甲无 任何财产,对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 由监护人全部赔偿。监护人之所以负有赔偿责 任,是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管理和教育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而且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当
人们之间的某种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时, 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家确认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 人。享有权利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 一方为义务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主要包括:物、行为、 智力成果。
在案例六中,黄甲虽已16岁,但仍在上高中, 靠父母生活,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房 屋的财产所有权是他的,但未经监护人允许,仍不 得从事出租房屋这样复杂的民事活动,故出租行为 不合法,也是无效的。 在案例七中,黄甲已17岁,且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此时,黄甲可以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因 此,黄甲可以支配祖父留下来的现金,其父拒绝不 合法。
年满16岁,智力状况良好,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 进行民事活动,用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 义务。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年满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智力正常;
年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此案中甲与乙公民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甲、乙公司 民事主体是_____; 民事客体是运输行为、车费 _______________;
民事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享有安全地从A处到达B处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车费的义务;乙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有安全送达甲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费的权利。
公民 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凡是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 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民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人,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黄甲拥有祖父留下来的财产
权利,其父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黄甲管理这些财 产,但权利主体是黄甲而不是其父。
在案例三中,原告应为刘乙,被告为黄甲, 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也是终身具有的。但不满6 岁的儿童,不可能从事诉讼活动,只能由他们 双方的监护人 ( 他们的父母 ) 代为诉讼。不满 6 岁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权等。
诉权包括有作为原告和被告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例二中,黄甲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平等地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因此
黄甲有接受祖父遗赠给他的财产的权利。但 5 岁 的儿童能否管好这些财产确实是个问题。为此, 民法又设立了一种制度,即 监护制度 。主要是 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立的。父母是未成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
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二
黄甲5岁时,其祖父去世,去世
前立下遗嘱,将房屋2间,现金若干遗赠给黄 甲。黄甲的父亲认为,5岁的小孩根本不能接
受遗赠,遂将房屋和现金移至自己的名下。
问:5岁的儿童能否接受遗赠?为什么?
2. 平等性。即公民不论种族、肤色、男女老少、年
龄高低、精神状况如何,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均享有各种权利,承担各种义务。 3. 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公民的民事权利 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两方面的内容。排 除了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4. 广泛性。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诉权等。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共有权、 相邻权和受遗赠权等。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和身份权(亲权、监护权、 受抚养权等)。
第五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讲民法所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以下简称《关于 < 民
甲的伤害责任由乙公司 _______承担;
其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百八十八: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 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 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的合同。
案例七
黄甲17岁高中毕业,在家做临
时工,收入可观,生活基本自立。此时,他想 用祖父留下的钱去做生意,但遭到其父的拒绝。 问:其父的拒绝是否合法? 解析: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了解公民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公民依法通过自
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虽只差两个字,但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
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做一定
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
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
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
案例-
公民甲乘乙公司的出租车从A处至B处,
途中遇车祸,甲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用去 5000 元。车祸由交警支队处理认定责任在他方。甲要 求乙公司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责任在他方, 要甲找他方赔偿。问:此案中甲与乙公民的民事 法律关系中 民事主体是_____; 民事客 体是____; 民事内容是____; 甲的 伤害责任由___承担; 其法律依据____; 其理由___。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参加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复杂的 民事活动,必须经其监护人的同意或监护人代为 进行,否则就是无效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智力发育正常的人;
年满1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先天性痴呆病人等,他们不能独
立参加民事活动,需由监护人代理进行。
案例五
黄甲14岁时(上初中),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外出旅游,一天将其父的瑞士产手表拿 出以低价卖给一个高中同学,双方表示 决不反悔,问:黄甲的出卖行为是否有 效?
案例六
黄甲16岁时(上高中),一天翻看
到其祖父留的遗嘱,发现祖父给他留有现金和 房屋两间。于是趁父亲出差之机,将房屋两间 租给王丙作小卖部,其父回来后,发现房屋被 他人占去两间。其父要求王丙退房,王丙说我 与黄甲订有出租合同,退房可以,但要以违约 处理,要赔偿我的损失。黄甲此时也站了出来, 说房子是祖父给他的,他自己完全可以作主。 问:黄甲的出租行为是否合法?
法通则>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污染法》 (以下简称《噪 声防治污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同学们在学习民法或作练习或在
生活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注意查 阅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有关条
文,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四
黄甲8岁时,上小学三年级。一天
其父给他10元钱,让他到商店买一个喜欢的玩具。
但他发现,他喜欢的玩具均超过10元钱。想向父 亲再要,怕父亲不给,于是将随身带的一台价值 几百元的小型收录机 ( 随身听 ) 以 20元的价格卖给 了一个高年级同学,并且双方表示,决不反悔。
问:黄甲的出卖行为是否有效?
2. 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 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民法 通则第五条)。 4.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 六、七条)。
民法的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 之中,遵循这些原则,民事活动双方 的权利就能得到保证,不遵循这些原 则,双方甚至第三方的利益就要受到 损害,民法就要强制地进行调整。
1. 终身性。即公民从出生开始到死亡时止, 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的资格,这 种资格除因公民自己的过错和法律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