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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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

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鸡政办发[2009]40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7
【实施日期】200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9〕40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方案
继2007年7月10日鸡西市政府对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进行梳理后,国家和省又颁布、修改、废止了一批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也发生了变化。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局机关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局机关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全局各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局法制办负责,统一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批。

三、实行统一办理制度。

机关各部门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法制办统一报送材料、领取《行政执法证》。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

(二)办证人员必须综合执法培训合格、专业执法培训合格。

(三)拟办证人员的个人信息、照片等。

五、局法制办应当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核、校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统一报区法制办备案审批。

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证人。

六、对于《行政执法证》遗失或破损申请补发的,申请人要在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由局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给予申请补发。

七、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

八、行政执法人员拒绝注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局法制办可申请区政府法制办宣布该证件无效。

九、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执法人员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在职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执法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可以根据需要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上岗执法前,应当接受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保障执法权的合法合理行使,确保执法效果和执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证书是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凭据,是执法人员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合法执法权威和能力的重要证明。

必须加强对执法证书的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的使用。

第四条执法证书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证书的发放第五条执法证书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发放。

第六条申领执法警服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精神、政治等各项检查,并经过岗位培训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执法证书的申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生产或者发放执法证书。

第八条发放执法证书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

第九条发放执法证书时,执法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做好相应手续。

第十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工作人员对证照不符,证照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执法证书的使用第十一条持执法证人员在开展执法行为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书,并在执法行为中明确亮明执法身份。

第十二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应当主动出示并提交执法证书,接受公民监督。

第十三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执法权力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

第十五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禁滥用执法权,绝对不能打压普通市民,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对于涉及人身、财产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件制发等工作,并确定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等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分级组织本系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七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三)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负责审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行政执法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鸡政办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09〕41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本部门依法具有的行政处罚项目种类范围内进行,不得设定新的行政处罚权限和改变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原则。

各部门在制定标准时要根据各种违法行为自身特点,按违法行为轻重划分不同档次,对应制定不同处罚幅度。

制定的细化标准应合法、合理、符合实际,既便于操作,又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

(三)全面推进、统筹兼顾原则。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启动,全面推进。

在工作推进和标准的制定上,要做到上下兼顾、左右协调。

(四)整章建制、力求实效原则。

在标准制定完毕后,要进行汇总和编撰,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实际效果。

二、适用范围(一)鸡西市人民政府;(二)鸡西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受垂直领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市政府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副市长李玉刚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宁德金、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邵玲担任。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鸡政办发〔2015〕 19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 1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4日鸡西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为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4﹞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开展行政权力清理,依法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015年,全市各级政府建立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权力清单在5月底前、责任清单在9月底前完成并公开。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一)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派出机构。

(二)依法和实际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

(三)列入权力清单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别。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局内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对于局内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执法证件的种类1. 警官证: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 工作证:供局内人员证明身份及职务的证件;3. 特种行业证:根据不同执法工种和专业需求而发放的证件。

四、执法证件管理的责任单位1. 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的入职、资格审核和执法证件的发放;2. 监察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抽查核实;3. 执法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执法证件的使用。

五、执法证件管理的流程1. 执法人员入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和材料,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2. 执法证件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3. 失效或损坏的执法证件需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补办;4. 执法证件必须随身携带,遇到检查或公务期间,需主动出示。

六、违规管理处理1. 对于严重违规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纪律进行处理;2. 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和处罚措施,同时建议后期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经局内相关负责人审定后生效,对于局内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内主管部门所有,对于具体事项的执行细则,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希望能够对局内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愿各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和形象。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

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

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

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经领证机关证明,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9日鸡西市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者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第五条列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市级初审和省级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中公开下列信息:(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受理和决定机关。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规范的通知-鸡政办发〔2014〕 83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规范的通知-鸡政办发〔2014〕 83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规范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规范的通知鸡政办发〔2014〕 8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2日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规范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与配合,提升政府执行力,确保市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市政府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会议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高效运转的综合协调中枢,承担着市政府各部门综合协调职能。

(一)凡属全市性、全局性会议和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抓总,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二)市政府作为主办方的会议、活动,各主管部门接到工作任务后,按主管市领导要求提出意见,主动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

原则上至少提前3周(大型活动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将活动方案(包括会议、活动的时间、地点、日程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省长、副省长赴鸡西调研或者考察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接到任务后,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并拟定政务接待方案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由市政府秘书长召开协调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各委、办、局接到省直厅局和国家部委司(局)长以上领导就我市某专项工作考察调研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政务接待方案(包括调研考察时间、地点、日程、参加人员和考察调研路线等)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当、公正和有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身份凭证,是执法依据和证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一)出具、管理、监督和撤销行政执法证件;(二)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的标准与技术要求;(三)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信息系统;(四)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制度。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种类和管理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和执法证。

(一)身份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必备证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二)工作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办公证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职务和工作单位;(三)执法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明,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权限。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和印制标准,防伪措施和信息管理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换证或者更新。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和核查,发现证件被借用、冒用、转让、篡改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发放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发放制度,明确申请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和职责,年满18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件制发等工作,并确定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等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分级组织本系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七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三)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负责审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行政执法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鸡政办综[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鸡政办综〔2013〕3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8日鸡西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下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简称《办法》,下同)有关规定,扎实推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的通知》(黑政法发〔2012〕56号,简称《三年工作方案》,下同)及其2013年实施意见,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依法行政考核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学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依据的准确性,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情况,创新性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依法行政考核将采取内部考评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考核档案的方式,将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及时、客观纳入考核档案,使监督关口前移,将日常考核作为重点。

鸡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2007-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的在本辖区及其工作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项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称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实施措施等,但不得称“条例”、“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三)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精神和本辖区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五条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一)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或要求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二)本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细化为具体规定的,制定实施细则;(三)上级规范性文件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设定原则,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制统一;(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需要;(三)要克服本位主义。

杜绝借文争权争钱、搞部门权力垄断,借权寻租;(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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