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
法理明辩]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归集了无照经营行为的五种表现形式。
“无照经营”与“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其表达的意思是基本一致的,即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市场经营主体为什么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以前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
除《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款对个体工商户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有相应的规定外,《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公司及各类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违法违章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散见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都达不到取缔的效果。
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归集了有关的规定,并且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也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使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更明确、具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亮点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亮点
2017年,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届时,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
允许摊贩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做生意,降低了民众创业的门槛,可以激活市场活力,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落实。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
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办法》中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查处部门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将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我市将结合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一步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PPT课件
•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 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 稿)》。 •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 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
营活动;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印刷的;
四、全国近几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基本情况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上半年
案件总数 60.52 60.47 54 50.8 40.07 26.89 17.7 14.27 4.72
没收 31036 33935 33294 28197 26120 20208 11937 11244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一、关于无证经营案件重点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一般是指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管理部门是烟草专卖零售的许可部门,但法律规定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查处部门是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既无证又无照案件的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可见,对既无证又无照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处部门也应当是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除外。
二、关于无照经营案件重点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此,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首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才能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无证无照经营”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影响和危害。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许多人们开始从事自己的创业项目,同时也有许多人看到了经营的机会从而进行了无证无照经营。
然而,无证无照经营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安全隐患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于这种现象,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查处力度,让无证无照经营者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和后果。
首先,无证无照经营存在的危害和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从经济层面来说,无证无照经营者往往不缴纳税金,贡献少,而且往往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从社会层面来说,无证无照经营者往往存在聚众扰序、影响市容市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问题,这类经营者往往不受行业规范和监管,很容易发生事故或引起社会不负责任的新闻事件。
其次,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并不容易,但数量和程度有所增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加强公共意识形态建设,引导社会公众认真落实“消费者第一”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概念,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
再次,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者,必须要落实惩处措施,让这类经营者自知理亏,自觉依法经营。
检方应同步进行打击和预防工作,既对严重违法的经营者要进行惩处,同时,也要加强对有经营愿望的个人和企业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在规定框架下进行合法经营。
同时,政府应该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减少造成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原因的创业难等社会问题,促进创业者更安全更轻松地在法定框架内创业经营。
最后,要加速法制建设,在政策层面加强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力度,尽力保证市场受到合理的约束和竞争,以及消费者可以享受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创业提供更高效、更公平的环境。
总之,无证无照经营已成为经济管理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越来越大,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办法,明确判定、加强惩处力度,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从而高效地减少和消减风险,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
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
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
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
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
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心得体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心得体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心得体会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第68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2017年颁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将废止。
新《办法》明确了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监管职责,改善了从前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后因前置改后置而混淆不清的权责分工;增加了监管范围,将无证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改变了从前仅查处无照经营的状态;降低了惩罚额度,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避免了以处罚为主要目的的监管形式;同时,对于部门联合协作、无证无照经营的例外情况均作了规定。
这次新《办法》的出台,除了对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加以明确之外,留白的地方仍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充实,以便于更好的进行市场监管。
这些新规定,不管是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更加适应如今,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
加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只有灵活运用,不断改善,才能更好的为经济市场秩序服务。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应该严格处罚。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性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隐患大,如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二是消费安全隐患大,不符合标准的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饮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在身体一体检就是这高那高,都是吃的);三是国家税费流失大。
从职责上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国家赋予了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不取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坐视不理,那就是失职,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不办照责任相对小一点,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准入了不加强管理有责任,不准入长期不作为失职渎职更大。
从科学的发展观看,科学的发展观不但要追求经济发民的速度,更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无归经营虽然为老百姓产生过一时的经济效益,但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人口、资源、环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问题,所以,查处取缔无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对我们执政能力、工作作风重大考验,对社会来讲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注意事项1、一个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还要切实有所作为,从而增强履行职责的约束力。
《办法》第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登记发放开始到日常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以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履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作为,不仅是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收受他人贿赂、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现有的⾏政法规对⽆照经营⾏为的处罚规定 现有的⾏政法规的规定⽐较复杂。
⼤概有以下⼏种情况: 1.法律规定了对⽆照经营⾏为的处罚,但是没有细化,⾏政法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处罚措施进⼀步完善。
这种情况应适⽤该法规,⽽不适⽤《办法》。
如,《烟草专卖法》第三⼗五条仅规定了⼯商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的处罚权限,但是没有进⼀步的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是在第四⼗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制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在六⼗⼀条进⼀步细化了处罚措施。
规定“由⼯商⾏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但是对于⼀些⾏政法规没有规定详细的处罚措施,规章进⼀步规定的情况,应当适⽤《办法》,⽽不应适⽤规章的规定。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主体性⾏政法规。
如,《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款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的⾏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的处罚”,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施⾏细则》(国家⼯商⾏政管理局1988年第1号令公布)第六⼗三条的⼀款第(⼀)项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经营活动,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企业的⽆照经营⾏为,应当适⽤《办法》。
同样的情况适⽤于《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和《城乡个体⼯商户暂⾏条例施⾏细则》,《私营企业暂⾏条例》和《私营企业暂⾏条例施⾏办法》。
2.特殊⾏业的单⾏⾏政法规对⽆照经营⾏为的处罚规定。
特殊⾏业的单⾏法规,包括⾏政法规和地⽅性法规,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等法规。
实务??从执行角度理解全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实务从执行角度理解全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笔者从实际执行角度思考理解新办法,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方家。
一、无照经营范围不够明晰1.无照经营界定较为复杂。
新办法第二条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其一,经营的概念并不明确,没有法律法规对经营作出规定。
实际上,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不是工商登记;部分事业单位也从事经营,在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中作为经营者对待。
其二,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要求,确认企业主体资格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没有明确经营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设定了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的处罚,没有设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三,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替代它的《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目的是确认该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身份属性,不是经营资格的确认。
对个人经营,原《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定了无照经营的处罚,《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设定。
其四,企业设点经营是否属于分支机构不明确,法律法规也没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明确“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其五,何种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不明确,如“网约车”需要取得许可但无需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如《城市房地产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道路运输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行业性法律法规明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但此类规定并不多,且大多涉及许可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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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同时,由于《行政强制法》没有将“取缔”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取缔”的明确定义,删去了名称中的“取缔”。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旧文对照】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完全一致。
【解读释义】目的条款,无需赘言。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旧文对照】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解读释义】一般性禁止条款。
在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的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故此条将无证、无照并列。
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比,此条还增加了“国务院决定”为持证持照经营的依据。
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办法中“依法取得许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所指的“法”应限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但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并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未取得依据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的行为需要根据设定许可的规章来查处。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旧文对照】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解读释义】一般性豁免条款。
本条第(一)项规定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明确地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
与旧规定相比,“销售农副产品”取消了“农民”、“自产”这两个限定条件,同时增加了“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两个经营项目。
市场经济活动中,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销售其实是十分普遍的经营行为,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服务也可以是很普遍的经营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销售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经营行为以及个人劳务服务行为都无需登记注册,无需登记注册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别条件或法律要件,这就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只有这种在指定场地和指定时间内从事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才是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
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在“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
这一规定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有利于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的具体范围办法并未明确,但多数情况不会有争议,如有争议执法中需根据普通大众的理解来界定,并适当从宽把握为宜。
工商总局起草的修订草案曾规定为“除食品、药品外的日常生活用品”,将食品、药品排除在日常生活用品之外,国务院公布的正式稿去掉了食品药品除外的规定,具体如何把握还需在实践中等待工商总局的解释。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依法可以“无证”或“无照”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行为如果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仍然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法无需“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律所、非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学校等,这些机构取得许可后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但营利性的医院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这里的豁免已经依然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如前所述,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有所出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旧文对照】新增条款【解读释义】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众多行管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实践中各地政府也都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制度进行协调。
尤其是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要求,各地都建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办、工商局以及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农业、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上升到法规的正式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旧文对照】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读释义】这三条是关于无证无照查处部门的规定。
按照“取缔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统称无照经营,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同时许可审批部门亦可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商事制度改革后,实行以“先照后证”为主的制度,“取缔办法”中无照无证查处区分不明确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
因此,“查处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
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
无证经营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无证有照,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二是无证无照,既无许可也无营业执照;三是无证无需照,没有许可证,但有关行业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如律师事务所等。
其中第五条规定的为包含无证有照、无证无需照两种,第七条规定的为无证无照。
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对无证经营实际上仅仅规定了无证有照、无证无照两类,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范围的要窄。
依照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这一体制对发挥工商部门贴近市场的优势,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上述体制也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
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
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
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