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事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省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设区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按照自行选择原则就近进入本市有形市场公开进行.选定工程项目投资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相应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第七条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庆政办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有效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3〕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建筑业行业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14〕4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创新,优化机制,构建相互协调、权责明晰的程序管理体系(一)推行工程项目清单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将核准文件、土地权证、规划许可、勘察设计、平面布置、立体效果、施工许可、质安备案、预售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内容制成清单,全程公示,实现全过程闭合式管理。
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指挥部;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项目部;售楼时,开发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售楼部;竣工时,建设单位要将清单移交监管部门。
(二)强化施工图纸备案管理。
不断推行电子化、信息化审核,建立部门联动复核机制,市规划局在庆阳规划网站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条件和相关图纸,发改、建设部门据此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市本级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共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省级目录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八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包括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二)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和货物类20万元,服务类10万元);(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的项目;(四)市级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资产处置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房屋构筑物、土地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五)机耕路、水利、平田整地工程及管材、苗木、种子采购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或者年度累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同类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者同类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六)土地整理、扶贫项目及政府要求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等项目全部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实行统一进场交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庆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事规定
庆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事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庆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事规定一、招标项目资格核准规定二、招标文件审核规定三、投标资格审查规定四、开、评、定标监督规定五、中标告知书、通知书认证规定六、合同备案规定七、项目招标(发包)变更备案规定八、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九、项目管理机构标后变更备案规定十、项目管理机构解除屏蔽管理规定十一、直接发包管理规定十二、市内企业投标备案管理规定十三、企业业绩备案管理规定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备案规定十五、评标委员会考核管理规定十六、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十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管理规定二○一四年一、招标项目资格核准规定一、提交资料1、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3、报建表4、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5、招标代理合同6、市属、区属项目须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清单,县属项目须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费缴纳清单”7、招标人资格核准(开发项目)二、审核要求1、招标项目资格核准为三个工作日。
2、市、区项目由市招标办进行现场踏勘。
3、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印章。
4、所有资料中的项目名称、工程地址、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等内容必须与报建表一致。
5、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表格不得涂改,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意见:申请备案。
6、所报建工程为住宅项目的,报建表或报建附表中需载明单体建筑结构类型、层数和面积;所报建工程为附属或配套工程的,报建表或报建附表中需载明具体的建设内容。
报建内容必须与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说明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一致。
7、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提供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本,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
书面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封面(须标明工程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总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四项内容,并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个人的印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建[2005]327号•【颁布时间】2005-9—20•【法规来源】http://www.gsjs。
gan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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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D=130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5]32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招标投标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集中宣传学习、贯彻«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熟悉并应用好«办法»。
我厅正在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评标办法、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上述配套办法的陆续出台,将对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禁将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如电梯、综合布线、锅炉、中央空调、消防等)肢解发包.省、市、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历查处违法招标和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三、加强依法监督,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纠正个别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企不分,越权代办的现象。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合理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提供一套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流程。
###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招标条件和程序1. **项目立项**: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的立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2. **招标公告**: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3. **资格预审**:对意向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要求、合同条款等关键信息。
5. **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方式,确保投标的严肃性。
### 第三章投标条件和程序1. **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2. **投标截止**: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举行开标会议,确保所有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成立评标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2.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等。
3. **中标公示**: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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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事规定一、招标项目资格核准规定二、招标文件审核规定三、投标资格审查规定四、开、评、定标监督规定五、中标告知书、通知书认证规定六、合同备案规定七、项目招标(发包)变更备案规定八、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九、项目管理机构标后变更备案规定十、项目管理机构解除屏蔽管理规定十一、直接发包管理规定十二、市内企业投标备案管理规定十三、企业业绩备案管理规定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备案规定十五、评标委员会考核管理规定十六、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十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管理规定二○一四年一、招标项目资格核准规定一、提交资料1、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3、报建表4、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5、招标代理合同6、市属、区属项目须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清单,县属项目须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费缴纳清单”7、招标人资格核准(开发项目)二、审核要求1、招标项目资格核准为三个工作日。
2、市、区项目由市招标办进行现场踏勘。
3、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印章。
4、所有资料中的项目名称、工程地址、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等内容必须与报建表一致。
5、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表格不得涂改,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意见:申请备案。
6、所报建工程为住宅项目的,报建表或报建附表中需载明单体建筑结构类型、层数和面积;所报建工程为附属或配套工程的,报建表或报建附表中需载明具体的建设内容。
报建内容必须与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说明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一致。
7、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提供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本,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
书面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封面(须标明工程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总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四项内容,并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个人的印章。
电子文本需提供xml 文件。
8、招标代理合同所有内容应填写完整,盖章、签字齐全,专用条款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作约定的条款填无。
9、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向下浮动幅度不低于50%。
10、市属、区属项目需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审核单、缴纳发票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加盖人社局印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原件以备核验,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印章存档。
县属项目须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费缴纳清单”,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11、设计招标须提交的资料:(1)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3)招标代理合同;(4)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批复;(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地形图;(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7)主体工程的装修、配套、附属等工程,需提供招标人关于工程内容、招标范围、工程投资、设计费用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12、设备采购招标须提交的资料:(1)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3)招标代理合同;(4)招标人关于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工程投资的相关说明。
二、招标文件审核规定一、审核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和招标人名称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报价4、合同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5、招标公告6、清单数据文件7、监理招标文件二、审核要求1、招标文件必须按照项目资格核准提交的资料据实编制,前后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且整齐有序。
2、书面形式招标文件须加盖招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电子文本须载明招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公告的相应位置加盖印章。
3、招标项目编号以各代理机构简称每个字的首位大写字母为基础,如“GSYD- ”。
4、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必须与报建表内容一致。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审核(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必须与报建表内容一致。
(2)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3)招标范围必须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的编制说明如实载明。
(4)工期要求应当合理。
(5)投标人和建造师资质条件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建筑业行业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14]42号)中关于三级建造师的规定。
其他人员应依据“庆阳市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合理配置。
(6)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起60日历天。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投标保函,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8)电子投标文件份数为一正三副,光盘正本一份、光盘副本两份、U盘副本一份。
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正副本字样。
(9)评标委员会9人,其中招标人2人(具备相应资格),专家库7人。
中标人原则上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10)履约担保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1)其它内容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无的内容填“/”。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参照企业定额和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市场价。
7、合同专用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意思明确、语句通顺,不作约定的条款填无。
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守《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8、合同协议书中工程内容应载明结构类型、层数和建筑面积等相关内容;承包范围及其它内容必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一致。
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且按照工程类别合理规定。
10、招标公告审核(1)招标工程的名称、工程内容(应载明招标工程的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和招标控制价)、资金来源、招标范围(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范围和合同协议书中的承包范围一致)、建设地点、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投标人、建造师的资质等级要求必须与电子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2)必须载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11、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的编制必须严格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工程计价表格统一格式。
清单数据文件仅提供工程量。
12、监理招标文件审核(1)必须加盖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印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须签字或盖章。
(2)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其他人员应依据“庆阳市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合理配置。
(3)投标须知前附表、合同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必须与报建表、施工招标文件一致。
合同专用条件必须填写,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作约定的条款填无。
(4)监理控制指标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三、投标资格审查规定一、审查内容1、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资格审查表5、项目部组成人员证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7、市外企业进庆备案登记表二、审查要求1、投标资格审查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原件,且真实有效。
3、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4、投标资格审查表的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项目部组成一览表及项目部人员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5、投标人资质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符合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
6、项目部组成人员证件应提供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所注册或登记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
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证件一般包括建造师注册证、IC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员、质检员岗位合格证书,安全员岗位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证件一般包括总监任命文件、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考核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岗位考核证。
7、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施工项目部可以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造价、材料、资料、机械设备等其他人员。
8、施工、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不得与在建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重复。
9、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建造师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0、总监承担工程的一般原则: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个,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含附属等)工程,按一个项目统计。
在同一县区、不同时期实施的500万元以下或5000㎡以下的小型工程,安装监理员可以兼任。
11、同一工程分标段发包的项目,施工和监理项目部可配备一套管理人员。
但项目部配备的总人数应以其参与投标标段的总体规模为准,满足《庆阳市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
12、施工项目部当一人同时取得多个上岗资格证时,其相应证件须注册或登记到同一单位,不得同时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兼任岗位,禁止串岗行为。
13、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14、建造师、总监在投标截止2日前,经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标办备案后,可进行变更。
四、开、评、定标监督规定监督内容:1、评委会抽取和组成必须符合规定。
2、必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开标。
3、参会人员必须按确定的时间到场。
4、评委抽取直至定标结束,无关人员不得进出评标区。
5、评委到场过程由招标办负责监督。
6、开标会议由建设单位或代理公司主持、招标办监督。
7、评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除评委、招标办、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可进入评标室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出。
8、开标、评标、定标环节主要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五、中标告知书、通知书认证规定一、认证内容1、中标项目名称2、中标企业名称3、招标人名称4、中标时间5、招标方式6、中标范围7、中标内容二、认证要求1、中标告知书、通知书必须在中标人确定三日后进行认证。
2、中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必须和前期资料一致。
3、中标企业名称必须和投标、中标结果一致。
4、中标时间必须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