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究竟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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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不同点相同点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竞争性谈判。

12003年月1日)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年竞争性磋商2014(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日)。

11月29二、定义的异同相同不同点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竞争性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判采购方式。

均有明文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规定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不同点相同点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1、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竞争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22谈判、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3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4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5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6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货物、7、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采购代理机采购人、商只有两家时,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区别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区别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争性磋商〞一首次出在政部布的?政府和社会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行〕?〔金〔 2021〕113 号〕第十一条定中,其详细定:“⋯⋯。

〔七〕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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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了 2 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部了深入政府采制度改革,适推政府服、推行政府和社会本合作〔 PPP〕模式等工作需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和相关法律法,拟定并布了?政府采争性磋商采方式管理行法?〔〔 2021〕214 号〕。

据此,“ 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 争性磋商〞一,与我所熟知的“ 争性判〞之,有什么异同呢?道最大的不相同是磋商与判,最大的相同是争性?便于 PPP目中各采人、采代理机构、供商及相机构的理解、适用,特“ 争性判〞与“ 争性磋商〞的终归有哪些区,也即它的异同,解析以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相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买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 2003 年 1 月 1均属于法定的采买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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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的异同相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竞争性磋商不相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吻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谈判,供给商依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买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是指采买人、政府采买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吻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磋商,供给商依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买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究竟有哪些区别?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围的异同适用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从概念上和文字上很难区分,没有做过实际投标工作的同事,更不好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就学习到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一般情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是区别一个数字限定,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四、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其实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第一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则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是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递交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竞争性谈判则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是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规定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五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竞争性谈判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三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是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是报价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价格分值最高可占总分值60%。

竞争性谈判的价格权重则是100%。

第六是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是以最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则
是以最低价中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区别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导读】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

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区别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导读】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

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分析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分析

PPP 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
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地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地区别

2014 年 11 月 29 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 〕113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 2 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 214 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 年1月1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日)。

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竞争性磋商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 年 11 月 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竞争性磋商不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篇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nbsp;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规定。

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进行规范。

但是,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竞争性谈判混淆。

“磋商”与“谈判”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看起来区别不大。

那么,财政部为何要认定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何实质性区别,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一探究竟,供实践操作者参考。

一、适用情形的对比根据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

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nbsp;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14号文也按照4个基本程序进行规定,即:成立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具体的规定来看,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根据上表,总共38条的214号文有19条规定与74号令的规定完全相同。

此外,214号文中还有一些规定与74号令基本相同。

例如:磋商文件内容和谈判文件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214号文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需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这3项具体的内容,并将“采购程序”具体化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214号文对公告内容有规定(214号文第七条),而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公告内容没有规定。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傻傻分不清楚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傻傻分不清楚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傻傻分不清楚展开全文上期留了一点点悬念将在今天揭开……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而实践中,也确实有业内同行对两者的适应情形、操作流程和实质要涵有所分不清。

在此将两者的异同进行详细梳理和对比,希望帮助业内同行区分、理解并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两种采购方式。

一、适用情形的对比根据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

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在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我们需要先选择一个恰当合适的采购方式,往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种采购方式有很多的区别之处。

因此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详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者最核心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它们中标判定的方式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价低者中标,竞争性磋商是分高者中标,这就是他们二者最核心的区别。

当然,这两种招标方式又是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的那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4个区别。

一、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同竞争性谈判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多久之内完成,但一般大家默认的都是在三天左右;竞争性磋商在这方面是要求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等标期”的不同竞争性谈判,是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开标时间,一般是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一般是不少于5个工作日。

那这就很明显,等标期相对于竞争性谈判,时间要少很多,这在另一方面就要求大家看到这两类公告之后,赶紧买标书,赶紧制作标书,因为这个时间比较紧张。

三、澄清修改期限的不同竞争性谈判要求开标前最少要公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在这块儿是要求5个工作日的。

那么,这样也就说明一些问题了: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一般时间都比较短的前提下,发布澄清公告一般都会附带上一个条件就是延期开标。

这是大家在这个公告里面一定要注意开标时间的。

四、二者的二次报价的策略不同竞争性谈判我们在第二次报价的时候只考虑价格因素,不要考虑其他的。

因为是价低者中标,所以这时候考虑其他的反而没有必要了。

竞争性磋商主要考虑的就是综合指标。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好好地规划一下我们在二次报价时候的策略,因为在第一次我们报价的时候,都差不多知道竞争对手是哪些单位,这个时候呢,就需要好好地评估一下自己在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分数,以便在最后做出最终的报价。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问: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采购人和多个供应商反复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很多共同点,如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相同,但也有很多区别。

那么,其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两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也就是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非招标采购篇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只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其商务、技术部分都不再评审、不予考虑,报价对于是否成交起着决定性因素,“价低者得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商务、技术和报价都需要比较评审,各自占总分权重不同,报价并不是决定性影响因素,以综合评分排序,即”分高者得: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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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究竟有哪些区别?
相同点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原则上均推荐3
名以上成交候
选供应商,并编
写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
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
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
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
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
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
家。

竞争性磋商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 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
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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