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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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赔偿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一家名为“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企业合伙人包括甲、乙、丙三人,甲为法定代表人,乙和丙分别担任企业的财务和销售经理。

在企业成立初期,三人共同投入资金,共同经营,企业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企业内部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利润分配、决策权等方面存在分歧。

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甲、乙、丙三人对企业的经营策略产生严重分歧,导致乙、丙两人对企业失去信心,提出退出合伙。

甲则认为,乙、丙两人的退出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丙两人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2. 若乙、丙两人违反了合伙协议,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 甲、乙、丙三人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三、案件审理过程1. 乙、丙两人主张: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有权随时退出合伙,退出时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乙、丙两人的退出行为符合合伙协议规定,不违反合伙协议。

2. 甲主张:乙、丙两人的退出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不得擅自退出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审理认为,乙、丙两人的退出行为虽符合合伙协议规定,但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退出时的财产分割方式。

因此,法院判决乙、丙两人退出合伙后,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四、案件判决结果1. 乙、丙两人应承担违反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向甲支付违约金。

2. 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财产分割。

3. 乙、丙两人退出合伙后,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有效,对三人均具有约束力。

2. 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法律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5-6-合伙企业法案例

5-6-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

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案例2: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案例3: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名为“宏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宏图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累计负债达到200万元。

此时,甲、乙、丙三人对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甲、乙、丙三人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乙、丙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宏图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牵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宏图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负债达到200万元,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破产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有限责任虽然甲、乙、丙三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即甲承担60万元债务,乙承担40万元债务,丙承担100万元债务。

五、启示1. 合伙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乙、丙、丁四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丁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还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和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出现严重亏损。

至2018年,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达到15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就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宜产生分歧,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处理以及亏损分担等问题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

三、法院判决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关于财产清算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由丙担任清算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工作。

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关于债务处理方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即甲承担150万元债务,乙承担300万元债务,丙承担450万元债务,丁承担600万元债务。

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合伙企业法那些事儿!
说起来有这么个事儿,小王、小张和小李这仨人决定一起搞个合伙企业。

小王头脑灵活,点子多,就像那军师一样;小张呢,踏实肯干,勤劳得像头老黄牛;小李人脉广,那资源就跟泉水似的哗哗往外冒。

他们商量好了,各自出钱出力,一起把这买卖做大做强。

你想想,这合伙企业不就跟一艘大船似的嘛,每个合伙人都是船上的水手,得齐心协力才能让船开得又稳又快呀!他们一开始也确实干得热火朝天。

可谁能想到呢,后来在一次重大决策上,小王和小李的意见不合了。

哎呀呀,这可麻烦了!这就好比船要往左走,一个人非要往右拽,这不就僵持住了嘛!这时候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呀。

合伙企业法不就像是那海上的灯塔嘛,给他们指引方向。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决策上得按照约定或者多数决定呀。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好好商量,不能凭着性子乱来。

他们赶紧查看当初的合伙协议,发现对于这种重大决策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按照规定来处理,这才避免了一场大纷争。

这不就体现出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了嘛!
你说要是没有合伙企业法,那不得乱套了呀!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都不知道咋解决,那企业还怎么发展呀?合伙企业法就是给他们的合作加上了一道保险,让他们安心地往前冲。

所以说呀,合伙企业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让合伙企业能够有序地运转。

咱可别小瞧了它,不然遇到问题就抓瞎咯!。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人约定各出资33.33万元,并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

2015年,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要求张三和李四退还其出资款。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退出合伙违反了约定,拒绝退还出资款。

王五遂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3. 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但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王五退出合伙后,其出资款应当退还,但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由于三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退还王五的出资款,并按实际财产价值计算。

3.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因退出合伙问题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但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伙干餐饮法律案例分享(3篇)

合伙干餐饮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进入餐饮行业,希望通过合伙经营实现共赢。

然而,在合伙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善等原因,合伙餐饮企业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合伙干餐饮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合伙餐饮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餐饮企业,约定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后因经营不善,企业陷入困境。

甲提出股权转让给丁,乙、丙表示反对。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股权转让。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餐饮企业的合伙人,其股权转让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乙、丙作为其他合伙人,对甲的股权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甲未履行通知义务,故其股权转让无效。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未履行股权转让通知义务,导致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这提示我们,在合伙餐饮企业中,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对转让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2. 通知义务:转让股权的合伙人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 约定优先:合伙协议中对股权转让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约定。

三、案例二:合伙餐饮企业债务承担纠纷(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餐饮企业。

后企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为合伙餐饮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判决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提示我们,在合伙餐饮企业中,合伙人应充分了解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案例一】刘某、关某、张某三人是好友,拟共同投资办一个加工皮革的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推选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协议拟好以后,由刘某到工商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工商局要求刘某提供三个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

刘某认为工商局的要求是无理要求,拒绝提供。

后经多次沟通,工商局对该企业予以登记。

某日,关某出国游玩,刘某和张某认为皮革厂所在地风水不好,决定将皮革厂迁至同城一繁华路段。

关某回国后坚决反对,认为成本太高,皮革厂因此未能搬迁。

2015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50万元。

为扭亏,三人决定找当地的甲国有企业入伙,与该国有企业谈妥由其出资100万扩建一条生产线,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工商局拒绝,理由是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该投资事宜最终不了了之。

由于亏损三人矛盾越积越深,张某要求退伙,刘某和关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某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某退伙后不久,刘某和关某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刘某和关某无奈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部分债务,张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刘某和关某见状只要跑到外地去躲债。

债权人赵某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分析】1.关于工商登记时要求提供合伙人个人情况问题——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法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伙企业法律相关真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相关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合伙企业成立后,四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收益。

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认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已无利润可言,遂提议解散合伙企业。

丁则认为,虽然目前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的可能,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四人因此产生分歧,矛盾不断升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是否应解散?2. 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分配?3. 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解散,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财产。

丁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合伙企业继续经营,并要求甲、乙、丙三人赔偿因其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1)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应解散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申请解散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甲、乙、丙三人认为继续经营已无利润可言,提出解散合伙企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丁作为合伙人,虽不同意解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故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解散。

(2)关于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配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丁四人已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

因此,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增加,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广告公司为例,解析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以期对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案例经过1. 合伙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张三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利润下降,主张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的股权比例已经足够,不应再增加。

3.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此时,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合伙初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然而,由于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三人产生分歧。

这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股权分配问题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这说明,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至关重要。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比例,避免因股权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

3. 清算问题在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然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的适用性

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的适用性

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的适用性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被广泛运用于各个行业。

然而,由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各异,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性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探讨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案例一:医疗行业在医疗行业中,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性较为有限。

医疗行业的特点是高度专业化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往往需要具备相同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此外,医疗行业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责任要求也更为严格。

因此,医疗行业更适合选择其他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专业合作社,以更好地满足行业特点和需求。

案例二:科技创业在科技创业领域,合伙企业法具有较高的适用性。

科技创业通常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合伙企业可以提供合作伙伴之间的灵活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机制。

此外,科技创业往往面临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共同承担风险,并分享成功带来的回报。

因此,合伙企业法在科技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案例三:文化艺术行业在文化艺术行业中,合伙企业法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文化艺术行业的特点是创意性和团队合作性,合伙企业可以提供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协作机制和资源整合能力。

例如,在电影制作领域,合伙企业可以将导演、编剧、制片人等不同角色的专业人才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电影项目。

因此,合伙企业法在文化艺术行业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结论: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性存在差异。

在医疗行业中,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性较为有限,更适合选择其他组织形式。

而在科技创业和文化艺术行业中,合伙企业法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可以提供合作伙伴之间的灵活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机制。

然而,无论在哪个行业中,选择合伙企业作为组织形式都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合作伙伴的专业背景和责任要求,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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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题:合伙企业法。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分析题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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