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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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兰村泉域地下水的利用及管理

太原市兰村泉域地下水的利用及管理
北端 连接 大盂 —— 阳 曲和 泥屯 两个小 盆 地 , 以石 岭关 、 河庄 、 旺村 诸 与忻定 盆地 分界 。地 势 总趋 势是 北高南
兰村泉 域 内 泉水 多年平 均 资源 量 为 2 64 3 28. 6万
m 现状 2 0 , 0 0年 地下 水开 采 总量 为 1 1 3万 m 日均 99 ,
[ 收稿 日期 ] 2 —0 一O ∞2 1 4
日均 产水 量 为 2. 8万 m 占水 源地 开采 总量 的 12 ,
7. 。 9 22 从 0年代开 始 , 随着经 挤 的发 展 , 城市用水 量
[ 作者筒介] 文佩仙 (9 0 . , 15 一)女 山西省汾 阳市人 , 工程师 . 主要从事地下术监察 和管理 的技术工作 。
维普资讯
20 0 2丰 3月
地 下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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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原 市 兰 村 泉 域地 下水 的利用及 管 理
文 氟仙 李京 生。
(. 1 山西省 太原 市 兰村 采域 水 资源管理 处 , 山西 太原 0 0 0 } 30 9
位 、 质三个方 面进 行 阐述 。 水
2 1 兰 村 水 源 地 岩 溶 术 .
相 接 , 山洪积 扇 呈 裙状 起伏 , 小而 坡 度 大 ; 倒地 边 扇 东 形 缓 慢 变化 , 山区 与盆地 间存 在 有 宽 窄 不 等 的黄 土 丘
陵和 台原 。这 种不对 称 的特点对 盆地 内地 下水 具有 明
2水 利 部 , 国 北 京 1 05 ) . 中 0 0 4
[ 摘 要] 通过 对太原 市兰村 采域 内兰特、 西张、 木沟三 太术嚣地地 下术 开采量 、 水位、 术质 的分 析 , 阐逮 了田地 下求是采 造成 采城 内太兄田的地下术植 下降, 郜分地 区形成地 下术 降落漏斗 , 从而导致术质 污染、 地面沉 降等 问是 . 进而提 出了分质供 求 质甓 优 用的供求 方式争做 好人工田灌, 6 限. 地下 术开采量等 防范措花 。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并环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并环发〔2017〕51号各环保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5号)、《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政发〔2015〕47号)和《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并政办发〔2017〕4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组织完成本辖区内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9月底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一汇总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请各单位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若辖区不存在此类饮用水水源,请于7月底前加盖公章报市环保局。

二、抓紧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乡镇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采集。

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作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考核的重要内容。

根据《关于开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环保约束性指标考核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晋水防办发〔2017〕6号)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年度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视同于水源完成规范化建设。

请各单位对照所辖区域2016年饮用水水源评估报告,针对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工作,确保2017年饮用水水源评估分值大于等于90分,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作。

山西太原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新认识

山西太原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新认识

山西太原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新认识梁永平;张发旺;申豪勇;唐春雷;赵春红;王志恒;侯宏冰;任建会;郭芳芳【摘要】晋祠泉和兰村泉是山西著名的岩溶大泉,受自然条件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两个泉于20世纪末相继断流.针对山西省政府提出的要使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文章在泉域水文地质调查基础上,就泉水复流密切相关的四个关键性岩溶水文地质条件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了新认识.核实了目前划定的晋祠—兰村泉域边界,依据最新资料对现行的晋祠、兰村泉域边界提出了7处修正,修改后晋祠泉域面积由2 030 km2变为2 713 km2,兰村泉域面积由2 500 km2变为2 614 km2.汾河二库在蓄水后库区的主体部分划归到晋祠泉域而非兰村泉域,其渗漏补给是造成近年来晋祠泉域区域岩溶地下水位大幅回升的主要原因.确定了晋祠泉域内盘道—马家山断裂带是一个岩溶水强富水带,也是岩溶地下水从北部中、上寒武统含水岩组向南部中奥陶统含水岩组的转换带.圈定了晋祠泉域:玉门河南峪村—杜儿平煤矿东侧—官地矿与白家庄矿交界处—龙山—明仙村东—晋祠泉的岩溶地下水强径流带.这些认识是开展晋祠—兰村泉域岩溶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开发管理和保护的基础,更是制定晋祠、兰村泉水复流方案的重要依据.【期刊名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年(卷),期】2019(046)001【总页数】9页(P11-18,34)【关键词】晋祠泉;兰村泉;岩溶水;水文地质条件;泉水复流【作者】梁永平;张发旺;申豪勇;唐春雷;赵春红;王志恒;侯宏冰;任建会;郭芳芳【作者单位】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河北石家庄 050061;山西省地质调查院,山西太原030006;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41.134中国北方岩溶水的循环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岩溶大泉是最重要的天然排泄形式,因此,岩溶地下水系统被称为“泉域”。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集中审批、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流域、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汾河、沁河、漳河、桑干河、滹沱河流域,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泉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涑水河、昕水河、三川河流域,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泉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流域、泉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流域、泉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优先开采浅层水或者松散层孔隙水、控制开采深层岩溶水,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和开采量,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下水体污染等灾害的发生;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第十三条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第十四条鼓励对空中水、小泉、小水和浅层地下微咸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发展旱井、水窖等雨水集蓄工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及开采状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一般不得开凿新井,确需开凿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不得开凿新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逐步封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替代水源,保证本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十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以外的地区,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和水质能够满足需要的;二可以利用地表水或者再生水供水的;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备的;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和河源源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在重要水源地和泉域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进行水环境影响的评价;造成水位下降、水源枯竭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采、封堵或者停止工程建设等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予以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源地和水库库区的保护和管理,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必须拆除;报废水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第二十三条在河道、湖泊、沼泽或者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泉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各行业、各区域的用水量,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3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及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三十条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相关证明;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第三十一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社会总取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四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五其他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并上缴财政;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提出有关用水的地方标准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第三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取用水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采用新型取用水设施,提高计量精度,保证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第四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逐步配套中水设施;第四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超过取用水定额的,不予增加取用水指标;第四十二条农业灌溉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先进灌溉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系防渗设施,提高用水效率;第四十三条使用水工程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严格的节水措施,其用水单耗不得高于行业用水定额;耗水量大的经营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用于洗浴等涉及健康的循环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并采取措施,保证其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并对建设项目配置使用再生水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工程施工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资源;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抢修;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对生产、生活用水按照不同类别和不同水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逐步高于公共供水收费标准;对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利用再生水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节约用水成绩显着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部分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对水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流域、泉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或者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定取用水指标的;五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地表水是指河流、湖泊、沼泽等地表水体,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的松散层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岩溶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等水体;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5、严格地下水管理,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旧井更新。在限制开采区内,控制旧井更新,更新一眼,封闭两眼机电井。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层位取水井数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版)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版)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版)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和雷鸣寺泉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泉域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合理开发。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各泉域按下列分工管理:跨设区的市的泉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跨县(市、区)的泉域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各泉域边界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泉域水文地质构造和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并划定各泉域重点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太原市地下水水源概况

太原市地下水水源概况

下 面将 对太 原市公共 供水 系统地下水 源进行 简单 介绍 。
兰 村 地 区工 业 用 水 0 . 1 m / s , 兰村水厂可开采 4 . 3 m / s 。 为 了 实
1 兰村 水源
1 . 1 水 文地质 条件
村 水源地的 主要 含水 层 。岩 溶裂 隙水 : 奥 陶系 中统 下 马家 沟组

1 3 6・
第4 1卷 第 2 7期 2 0 1 5 年 9 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 HI T E C T URE
V o 1 . 4 l No . 2 7 Se p. 2 01 5
文章编号 : 1 0 0 9 — 6 8 2 5 ( 2 0 1 5) 2 7 — 0 1 3 6 —概 况



0 3 0 0 0 9 )
( 太 原 供 水 设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山西 太 原
要: 介绍 了太原市公共供水系统 兰村、 枣 沟、 西张 的水文地 质条件 , 对各地 下水 源地岩溶 水的3 1 、 给 排泄 、 地 下水储量 、 供 水水
的枣沟水源 为代表 的奥 陶系岩溶水 ; 2 ) 位于汾河 西岸的西张水 源 西张松散层孔隙水 。
为代表 的第 四纪松散层孔 隙水 。 太 原作 为一个缺 水城 市 , 在 引黄 水进入 太原 以前 , 为了满 足
1 . 3 地 下 水 储 量
1 9 8 7年 , 山西省地矿局水文一队受太原市水资源管 理委员会 太原市人 民的生 产和生活用水需求 , 多 年来 地下水 一直处 于严重 的委托 , 对太原市地下水资源进行重新评价 , 提交 了《 太 原市地下 超采状态。在引黄水进入太原 以后 ,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 资源评价及规划利用研究报告》 。报告采用多种 方法对兰村水

山西泉域水资源保护机制研究——《以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为例

山西泉域水资源保护机制研究——《以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为例

山西泉域水资源保护机制研究——《以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为例侯玉花【期刊名称】《《经济师》》【年(卷),期】2019(000)012【总页数】2页(P72-73)【关键词】泉域水资源; 问题; 救济【作者】侯玉花【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晋阳学刊山西太原 03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7一、引言山西是一个内陆省份,水资源缺乏。

据统计,山西年均降水量只有508.8 毫米,河流径流量86.77 亿立方米,这其中泉水又占河流径流量的23.5%,所以说,泉水的开发、利用对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极其重要。

但遗憾的是,山西由于大规模的煤炭开采,泉域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破坏。

为保护泉域水资源,使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1982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1997 年《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也颁布施行,此外,山西省政府还划定了《山西省重点泉域保护区范围》。

太原市人大也应辖区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先后颁布了《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和《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并顺应泉域水资源保护的需求适时予以了修改,但是泉域水资源持续恶化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究其原因,主要是山西在保护山西泉域水资源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二、山西泉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在《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中,就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属于何种性质的机构,拥有哪些职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中,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其所属的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这一规定说明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隶属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不能说明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该条例第十一条又规定“各县(市、区)的年度取水计划和开采量只是报送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并政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太原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全市用水安全,根据《国家节水行动山西实施方案》(晋政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树牢生态文明底线思维,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优化全市用水结构和布局,加强用水行为监测监管,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节水技术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监管体制机制趋于健全,节水意识明显增强。

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9.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5%,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到2022年,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占比进一步扩大,各行业用水效率显著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遏制,节水型社会建设效果进一步显现。

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4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8%和3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2,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兰村泉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对策

兰村泉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对策
2 . 兰 村 水 源 地 、1 1
枣 沟水 源 地 以 自来 水 公 司枣 沟 水 厂 集 中 开 采 为
主 。 沟水 厂 于 1 8 枣 9 6年建 厂 , 期 试 采 阶段 开 采 井 6 初 眼 , 采量 1 开 ~2万 m / , 0世 纪 9 3d 2 0年 代 后 开 采 井
至2 8眼 , 持原 开 采 量 ;9 3年 三期 工程 继 续 扩 建 , 保 19 开采井增 至 4 4眼 ,仍 保 持 原 开 采 量 ,目前 开 采 量 也
已衰 减 为 6 5万 m / 。 太 钢 水 厂 源 于 自来 水 公 司 , . d 2 0世 纪 5 0年 代 开 采 井 3眼 , 采 量 1 0 m / 开 2 0 d左 右 , 6 0年代 太 钢 水 厂 正 式 投 产 , 采 井 达 2 开 8眼 , 采 量 开 约 8 6万 m, d 9 . / , 0年代 后 衰减 为 7万 m, d左 右 ; / 太 钢 水 源 地 外 围 开 采 也 十 分 普 遍 ,开 采 量 约 8万 m / d 西 张一 太 钢 水 源 地 现 状 总开 采 量 约 2 。 2万 m / d左
Aug 20 . 02
兰 村 泉 域 地 下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及 对 策
文佩 仙
( 原 市兰村 泉域 水资 源管理 处 ) 太

要: 文章从 兰村 泉 域地 下水 开采及 其动 态的 实际 出发 , 地 下水开采 量 、 对 水位 、 水
质 做 了详 细 分析 ,并依 据 现有 的动 态资料 对泉 域 内各 水 源地之 间的关 系做 了进 一步
万 m / 。开 采 量 动 态 见 图 1 3d 。
2 . 西 张 一 太 钢 水 源 地 、1 2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法规标题】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西省【发布时间】2007-12-20【生效时间】200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对策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对策
从1957一水厂建成投产之后人工开采量不断增加泉水流量逐渐减小再加上枣沟水厂五水厂十水厂西张太钢水厂的建成投产泉水流量下降特别进入80年代以来人工开采量增加岩溶水位急剧下降导致1986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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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下降,水质不再被污染 ,使泉域 内水资源得到有
效治理和保护 ,合理配置 ,真正实现水资源 的可持 续利用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 : 1 )改革体制 ,理顺机制 ,全 面推进水务 管理
地下水水质情 况 。以 G 5 4—8 生活饮 B 79 5 用水卫生标准作为背景值 ,并据兰村泉域水文地质
化工 、机械 、建材等 3 0余家市级 、区级乡镇工业 企业 ; 有中北 大学 、山西 省轻工学 校等众 多大中
专 院校 :有傅山庙 、窦大夫祠 、汾河二库柳林河景 区、悬泉寺 、崛围山红叶 、土堂神柏、西山叠翠等
16 年一0 5 4 年期间共下降 3 95 20 年 1 5 m,年平均下 降 0 5m . 。从动态过程看 ,大致可分为 4 阶段 : 8 个 第一阶段 。16 年一9 7 95 18 年为基本稳定期 ,2 年下 3 降 85 . 7 m,年平 均下 降 03 ; 第二 阶段 ,18 . m 8 98
关键词 : 水资源; 管理 ; 对策
根据第二次水资源评价成果 ,兰村泉域现状条
件 下地 下水 的可开采量 多年平 均为 1 6 万 1 , 8 8 1 8 1 , 20 0 3年 实 际 开 采 量 为 2 0 29 1万 m ,超 采 量 为 482万 m 。从地下水位观测来 看 ,兰村水源地从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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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村泉域泉源区的保护整治方案建议

关于兰村泉域泉源区的保护整治方案建议

关于兰村泉域泉源区的保护整治方案建议陈拉才(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处,太原030009)摘要:文中根据目前兰村泉域泉源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现状环境,提出了对兰村泉域泉源区保护的治理方案建议。

关键词:保护泉域现状环境治理方案中图分类号:TV213 文献标识码:B太原市兰村泉域属省管岩溶大泉之一。

位于太原市的东北部,泉域内有兰村水源地、枣沟水源地、三给水源地和西张—太钢水源地,是向太原市工农业生产、生活供水的主力水源地。

兰村泉上世纪50年代平均流量为4.05m3/s,“烈石寒泉”是兰村泉的典型代表。

从1957年兰村水厂建成投产之后,人工开采量不断增加,泉水流量逐渐减小,再加上枣沟水厂、五水厂、十水厂、西张—太钢水厂的建成投产,特别是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旱情持续,补给量减少,人工开采量增加,岩溶水位急剧下降,导致1986年“烈石寒泉”断流。

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十一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实施兴水战略的总体思路,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兰村泉域泉源区的保护与整治力度,是保护兰村泉域水资源的核心。

这对稳定岩溶地下水位,使泉域岩溶水生态环境逐步得以修复,促进省城太原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基本情况1)兰村泉源区保护范围。

泉源区行政区划属于太原市尖草坪区的西北部、位于汾河在太原盆地的出山口处。

北界为兰村军库岗楼向东、西各1km,宽约2km的范围,东界为汾河一坝渠首至中北大学的西围墙,西部至边山断裂带,面积约为5km2。

2)地形地貌。

泉源区西、北面邻基岩山区,海拔高度多在800-1100m之间。

东、南部为太原断陷盆地平原区,为冲、洪积平原地貌,海拔高度在800-830m之间,地形平坦,略向南倾。

中部为汾河河道,地势总趋势是北高南低,东西两侧高,中间低。

3)气象水文。

泉源区属北温带大陆性干旱、半干旱季风气候,总的特点是干旱多风,雨量集中,蒸发强烈,四季分明。

冬春季以西北风为主,夏秋季以东南风为主,且风沙较大。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流量稳定、水质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资源中极为宝贵的资源,在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泉水资源,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划分不同等级的泉域保护区,由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于两个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属一级泉域保护区。

其泉域范围内的资源勘探、水位分配、开发利用方案及泉域保护等,均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朔县神头、灵丘城头会、五台水泉湾、柳林县柳林泉、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阳城延河、晋城三姑泉及太原兰村、晋祠暂定为一级泉域保护区。

凡泉水流量在半个到两个秒立米范围的,属二级泉域保护区。

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于半个秒立米的,属三级泉域保护区。

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

其开发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须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跨地、市、县的泉域,应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一、二级泉域保护区,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解决。

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业务费等),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四、泉域保护区的确定,由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区范围,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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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格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严格控制开凿深井取水;禁止毁林垦荒、破坏植被。
开山采石须经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山采石后,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恢复植被。
第八条 三级保护区为黄土丘陵区,其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地区。
第十六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打深井取水;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在泉水出露地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建设地下工程。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为灰岩裸露区,其范围:棋子山地区;三给村、上兰村、石岭关村以西,石岭关村、东黄水村、中涧河村以东地区。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5年4月28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四)在奥陶系区域水位以下进行疏干采矿,或者采矿排水量大于国家采矿排水指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的。
第二十一条 采矿排水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村泉域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年度取水计划或者擅自超指标取水的;
(二)在一级保护区新打深井的;
(三)混合开采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兰村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不得在奥陶系区域水位以下进行疏干采矿。采矿排水应当到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凡平均排水量大于国家采矿排水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或者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设施进行计量统计。日取水量5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兰村泉域一级保护区更新水井,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经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杨家井村、五梯村、小石河村西边山断层以东,三给村、古城村、中涧河村三给地垒以北,中涧河村、峰西村、南塔地村东边山断层以西,南塔地村、西高庄村、杨家井村北边山断层以南所围区域;汾河干流扫石村至上兰村段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采矿排水经处理回用的部分可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接受取水权或者井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取水权变更时,应当到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泉域内水环境治理和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开凿或者更新50米以内的浅层水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凿或者更新超过50米的深层水井,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勘探设计报告,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
兰村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泉域水环境影响论证评价,并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倾倒、堆放单位应当长期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控制开采深层岩溶地下水,合理开采孔隙地下水;严格控制新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按照兰村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开采总量,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 凡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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