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卫医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厅决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时间,以县以上医院为重点,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行风整顿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自查、整改、评估”四个步骤,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查处相结合、纠风与治贿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这次行风整顿的范围为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按照卫生部《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医疗机构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等问题。
2、医疗机构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等问题。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冀卫医字[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医字〔2007〕42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为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权力公开办〔2007〕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十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7年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字〔2007〕2号)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冀卫规财[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卫规财〔2012〕24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里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冀卫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保障局2021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一)强化依法执业。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冀卫医[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冀卫医〔2008〕49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和《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就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氟喹诺酮类药物在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
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规定分级管理的药物具体品种,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环节的管理,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冀卫医函〔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22〕3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和2022年度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省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上报及实证材料准备申报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的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22〕68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完整地完成网上数据报送。
同时,按照《河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实证材料申报要求》(附件),做好实证材料准备。
二、实证材料报送(一)高级别实证材料报送。
2022年9月9日下午17:00前,申请5级及以上级别电子病历的参评医疗机构要将实证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平台。
同时,将实证材料刻录成光盘(或U盘)直接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二)低级别实证材料报送。
2022年9月9日下午17:00前,申请4级及以下级别电子病历的参评医疗机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政、中医、妇幼处(科)分别负责收集辖区内综合及专科、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证材料,统一刻录光盘(或U盘)后,分别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冀卫发〔2017〕2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生协:现将《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台账,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大力加强健康促进为核心,统筹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强省建设、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等项重点工作,切实强化卫生与健康治理工作格局,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一、突出改革重点,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运行新机制,省直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指导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廊坊、保定5市做好调研测算,确保6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正式上报国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9月底前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推进领导体制、财政补偿、服务价格调整、支付方式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人事薪酬试点和编制控制数管理等改革。
持续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示范创建工作,培树一批代表河北水平、具有河北特色的医改工作创新品牌,不断将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推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冀爱卫[2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冀爱卫[2010]9号)各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省爱卫办参照国家和兄弟省的卫生城市、县城等相关卫生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省级卫生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市辖区、镇、社区的省级卫生标准。
现将重新修订和新增的7个卫生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新的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附件:1、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2、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3、河北省卫生区标准4、河北省卫生镇标准5、河北省卫生村标准6、河北省卫生社区标准7、河北省卫生单位标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
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卫生创建工作的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市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医函[2016]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6〕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我省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我省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等8个设区市确定为国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
根据我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安排,2016年在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7年全省分级诊疗工作全面铺开。
现就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深化医改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
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和保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并落实试点工作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在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2016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各市、县要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骨干医师培训、人才引进等,加大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推广开展适宜技术,加快提升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管理水平和疾病诊疗能力。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冀卫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4〕17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院,驻冀有关部队医疗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丁瑞张磊联系电话:*************85989735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唐晓亮孙庆臣联系电话:*************85989707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5月16日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减低县外转诊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全局科学发展的战略安排,坚持以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导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目标,以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为核心,抓重点、建机制、重实效,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冀卫医函〔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1号)要求,我省秦皇岛、承德和保定等3个设区市纳入国家第二批分级诊疗试点城市,实现国家级试点城市全覆盖。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现就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基层首创,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推进措施,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要按照我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任务台账,强化评价督导,保质保量完成试点任务。
二、巩固工作成效,明确推进任务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冀卫医政函〔2016〕75号)要求,全省11个设区市已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定州和辛集市也要于今年年底前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冀卫医[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冀卫医〔2012〕13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序推进全省医院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医院评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发挥医院评审的正确导向作用医院评审是政府对医院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的基础性措施,对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评审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发展,推动医院改革的重要抓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医院认真学习医院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领会并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新标准和新方法的特点和要求。
要引导各级医院高度重视评审,扎实推进评审,通过评审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涵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院运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切实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了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委会,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组织三级医院评审工作,指导、抽查二级医院的评审。
近期,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修订《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调整充实医院评审专家库,并按照“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在卫生部相关标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河北省二、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诊疗合理性评价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诊疗合理性评价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冀卫办医政[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诊疗合理性评价月活动的通知(冀卫办医政〔2013〕3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处方点评为重点的“诊疗合理性评价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通过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遏制过度用药、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活动内容及安排各地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以处方点评为抓手,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进行全面评价。
1.自查自评:各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临床诊疗指南》、《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参照北京市等省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以处方点评为重点的诊疗合理性评价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各地卫生局组织对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集中点评:在各地、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对全省三级医院开展诊疗合理性集中评价工作(方案见附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冀卫办医[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27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全省临床用血管理,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维护群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范围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我委重点检查三级综合医院,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进行督导检查。
二、督导检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组织机构建设、输血质量管理、临床合理用血及用血相关教育培训等情况。
督导检查标准另行下发。
三、督导检查方法1.听取医疗机构工作汇报,人员访谈。
2.文件、记录审核;现场审核;抽查用血病历。
3.实验室检测能力现场考核。
四、督导检查时间督导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2014年7月1日-31日:各医疗机构对照检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于8月5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二)2014年8月15日-31日:我委组织专家对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时间和专家分组安排另行通知,我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5.20
•【字号】冀卫农基[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9〕17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现下发给你们。
请各市认真组织做好对辖区内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于7月底前报省卫生厅。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指标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评价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价指标
注:对评价“差”的,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考核评价,仍为“差”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冀卫医字[2006]第1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卫医字〔2006〕第17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中心、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我厅在省会选择部分省直医院于2006年4月1日起试行;各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
在省直医疗机构和各市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请各市卫生局将确定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医院名单,于2006年4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我厅将对试行医院临床实验室和影像检查质量控制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公示后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
河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决定试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在对医疗机构检查质量控制和评价合格的基础上,省卫生厅选择部分省直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部分医疗机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在省直和各市医疗机构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二)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省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规划函[2016]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
通知
(冀卫规划函〔2016〕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在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数据交换系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软件是覆盖全省的重点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于2014年,由于各种原因,近两年有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撤并。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明确项目实施覆盖范围,经研究,决定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核实机构范围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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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办纠风函[201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办纠风函〔2013〕1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卫生系统纠风与民主评议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河北省卫生厅2013年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部署,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2月底,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的“阳光服务”活动,为广大群众送医送药送健康。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狠刹不良风气,改善‘两个环境’”主题,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化“修医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