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规范学生实习行为,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实习义务】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保证实习期间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学校实习安排】学生实习安排由学校负责,并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学生的特长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五条【实习合同】学生在进入实习单位之前,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实习考核与评价】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需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提供给学校相应的实习报告。
第七条【实习补助与福利】学校将根据实习单位提供的补助标准,给予学生一定的实习补助,并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禁止】学生实习期间,禁止与实习单位员工产生纠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禁止接受实习单位以外的工作,禁止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学校的职责第九条【实习协议的签订】学校负责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实习安排的调整】学校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实习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实习单位和学生。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与评价】学校负责监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提供必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实习报告的整理】学校负责整理学生实习报告,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学生的职责第十三条【实习纪律】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第十四条【工作态度】学生应认真对待实习岗位工作,积极与同事合作,服从上级的安排,保证实习期间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遵守法律法规】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学习与进修】学生应利用实习期间,积极学习与进修相关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学生实习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为每位学生的必修内容。
实习形式涵盖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其中,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时长通常不超过两个月,顶岗实习一般为期六个月。
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分阶段或集中实习等方式。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三条实习工作由学校就业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实习单位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就业处需事先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单位资质、信誉、管理水平、实习岗位匹配度、工作时长、环境条件、健康与安全保护等。
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执行实习计划,确保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或相近。
实习前,双方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准备事项及考核标准,并对实习生进行培训。
学校派遣高素质、责任心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班主任为首要管理责任人,至少每月两次实地探访学生,就业处亦需定期巡查,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条认识实习与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可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在特定条件下,学生可申请自选单位,需获得监护人同意及学校批准。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班主任同样需定期探访。
第六条参与技能大赛备赛、职教高考达标(技能成绩138分以上)或被上一级院校录取的对口单招学生,可视为完成相应实习任务。
三二连读学生未完成实习则不予转段。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副校长主管,就业处与各专业科长参与,全面监管实习工作。
第八条实习前,就业处需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遵循国家规定,涉及学校、实习单位及学生家长。
第九条参与跟岗或顶岗实习的学生需取得家长知情同意书。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实习组织方面:1.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实习管理方面: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8.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9.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13.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14.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16.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9.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2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3.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实习考核方面:24.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学生及时贯彻落实实践教学要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类型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分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三种类型。
1、实习实训类:职业学校学生在具有良好的实习基地的实习实训环境中,通过联系实际生产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
2、社会实践类:职业学校学生可以在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3、志愿服务类:职业学校学生可以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二、实习要求
1、实习基地要求:实习基地应具有良好的环境,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有能够指导学生实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与学校有实习协议。
2、实习时长要求:高中阶段职业学校学生每学年实习时间不少于140小时,其中实习实训类不少于100小时,社会实践类和志愿服
务类不少于40小时。
3、实习质量要求: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实习质量进行考核,并给予学生实习成绩。
三、实习管理
1、学校要负责学生实习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确保实习质量。
2、实习基地要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安全。
3、学生要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得违反实习纪律,服从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
四、违纪处理
学生在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的,由学校和实习基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祝大家学习进步!。
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8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实习成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加强学生实践能力锻炼,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学生实现就业零适应期打下扎实基础。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学院实行岗位实习备案制度,每年6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应将下一学年在校生岗位实习计划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每年6月30日前将实习计划上报XX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系统。
第五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岗位实习分两个阶段进行。
二级学院要将岗位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以及考核要求、办法等,保证学生实习期间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
通过将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获得真实的职业体验,实现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主要负责联系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实习指导、管理、跟踪、考核等工作。
各单位具体分工职责如下:1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职责:负责联系岗位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考察和与实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协调学院和学生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或参与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实习进行巡回检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活动,保证实习安全,
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活动应符合实习单位的劳动管
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实习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实习活动,为学生提供安全、有序的实习环境。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活动应经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审
核通过,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习需求,积极拓宽实习渠道,建立学校实习审核机制,严格审核实习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实习内容,确保实习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实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
时督促实习单位整改,对实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实
习情况及时调整实习内容,做好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习质量。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实习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遵
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严禁学生在实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条实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实习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愿原则:学生参加实习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
(三)安全原则:确保实习过程中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教育性原则:实习工作应当紧密结合专业教学,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实习工作计划,明确实习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和评估,确保实习单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实习应当由学校统一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形式。
(一)认识实习: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
(二)跟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跟随指导教师或师傅学习专业技能。
(三)顶岗实习:学生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生产、服务等实际工作。
第八条实习期间,学生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5篇)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5篇)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5篇)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
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进行实际工作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学生职业能力提升和就业竞争力培养的作用。
第三条: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为1个学期,实习期间为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应与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合作关系。
第四条:学生实习计划应提前制定,明确实习目标和任务,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共同确定实习任务,并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日志,记录实习过程、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成果,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日志。
第六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指派专门的实习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监督实习过程,及时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第七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违法违纪、危险或超出学生实习范围的工作。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定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表现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将考核结果计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后,学生应结合实习经历撰写实习报告,并进行答辩,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学生实习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向学生和实习单位进行宣传和解读。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进行纪律处分,并注销学生的实习成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条件,确保学生实习期间能够充分接触和参与实际工作,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为了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1. 实习计划的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开始前确定,详细列出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确认并予以支持,在实习计划中明确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工作要求,以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学以致用。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教职成〔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习本质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
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
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加强对学生实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实习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包括在校内、校外进行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实习统筹和安排工作,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条学生实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应当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学习,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学生实习应当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就业为目的,学校要重视学生实习的前期准备、过程监管和后期评价工作。
第二章实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实习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活动,明确实习学科和组织架构。
第七条实习管理机构应当担负以下职责:(一)负责实习计划和实习项目的编制和审核;(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训中心的管理;(三)负责实习单位的开发和实习机会的发布;(四)负责学生实习信息统计分析和实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价。
第三章实习计划和计划审核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科、实习方向、实习时长、实习工作内容、实习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实习计划应当由实习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过学院所在部门或者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实习计划中的实习时长、实习安排等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专业方向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实习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单位数据库,不断开发新的实习机会,拓展实习渠道。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具备工商注册执照等合法经营条件,并且符合学生实习的岗位要求和实习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学生实习班导师和实习单位导师的职责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指派教师担任学生实习班导师,负责实习前的指导、实习期间的跟踪和指导、实习后的总结和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担任学生实习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总结。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实习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二)学生自愿、学校组织、单位指导的原则;(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四)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生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内容、时间、地点、考核方式等。
第五条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二)具有与实习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三)具备相应的实习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四)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期间,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职业学校应指派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二)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困难,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三)职业学校应定期组织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总结,总结实习经验,提高实习效果。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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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11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