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丽水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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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苏价房[1999]134号

18元
苏价房[1999]134号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2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7、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含产权交换)

2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十、土地证书工本费 十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城镇国有土地 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 3、城镇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包括划占撤消村组 后剩余国有土地)
二十、征地包干服务费
宁价房[2001]89号
二十一、剩余土地使用补偿费
宁价房[2002]379号
1、主城范围以内

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1.5万元/亩;未 利用地1万元/亩。 农用地1.5万元/亩;建设用地1万元/亩;未 利用地0.5万元/亩。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

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江苏省《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至50%进行补偿。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按照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40%至60%进行补偿。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60%至80%进行补偿。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

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江苏省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至70%。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

收后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江苏省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补偿方式。比如,对于

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除了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至50%进行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对于被征收的耕地,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转移补助。这些补偿方式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让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全面的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严格的。这些规定的制定,是

为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被征收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让被征收的农民和城镇居民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征收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布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阻碍。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益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六条同一征收范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畴大的,能够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房、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筑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

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苏省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

江苏省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

江苏省⼟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江苏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

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年七⽉⼋⽇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问题的规定

苏*发〔2011〕91号

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以下称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依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

第三条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仅有⼀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户型⾯积和当地经济适⽤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被征收⼈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被征收⼈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江苏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分析

江苏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分析

江苏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分析

贾健;叶新霞;张艺;黄莹

【期刊名称】《治淮》

【年(卷),期】2016(000)004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贾健;叶新霞;张艺;黄莹

【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5009;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5009;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5009;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5009

【正文语种】中文

水利工程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征迁补偿与移民搬迁安置,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前期的立项,也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建设能否顺利实施,同时也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导致审查部门批复的房屋补偿标准不仅较低,而且不统一,工程实施时也经常由于补偿标准不一致或者补偿不足而带来矛盾。因此为了更好地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实践工作,有必要对江苏省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分片区分结构进行房屋重置价测算,并综合考虑地方、周边省份标准及物价因素,得出农村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

为了更好地测算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预估

一个适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补偿标准,需要对不同层面的补偿标准进行分析。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将江苏省省域内近期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与江苏省周边省份(本文参考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安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2〕98号),以下简称皖发改农经〔2012〕98号文)进行对比;第二个层面是,从江苏省13个省辖市中选取泰州、扬州、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苏州等市近几年农村房屋征迁补偿的重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第三个层面是将近期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省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第四个层面是将近期批复的水利工程与安徽省的补偿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具体的补偿标准对比分析详见表1、表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宁政发〔2020〕140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市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新).doc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新).doc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新)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新)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K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

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

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

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

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

七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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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

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各地拆迁工作也日益

频繁。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新

的拆迁补偿标准,以期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位被拆迁户。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标准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

新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

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举措有效地保

障了被拆迁户的房屋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失去房屋的同时得到合理

的经济补偿。

其次,新标准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补偿也做出了详细规定。除

了房屋补偿外,被拆迁户还将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偿,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补贴等。这些补偿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

地帮助被拆迁户渡过搬迁期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给予了详细规定。针对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的特殊情况,新标准对于土地补偿、收益补偿、

就业安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被拆迁户的

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为被拆迁户的合法权

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使得拆迁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同时,也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社

会稳定。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导下,江苏省的拆迁工作将会更加顺利,被拆迁户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溧水区作为南京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其土地资源十分宝贵。随着城市化进程

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安置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溧水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本文将对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首先,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溧水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多项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安置补助费也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安置。

其次,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还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和条件。根据《溧水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安置。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会根据其土地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对于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就业岗位,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就业需求。

再次,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还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根据

《溧水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包括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公示、听证等环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对于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和解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

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

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 : 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

布征地公告;

(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

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

所在地予以公告;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

(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也在

不断进行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出

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下面就让我们来

了解一下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进行了重新规定。在之前

的标准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而

在新标准中,将对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了规定,这样能够更加准确

地反映出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从而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过去的拆迁工作中,很多被拆迁户在安置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

安排,导致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而在新标准中,对于被

拆迁户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以

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好的安置,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不至于

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调整。在过去

的标准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被拆迁户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析,包括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装修情况等,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对于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新标准的出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新标准来进行拆迁工作,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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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

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评估公司:

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标准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2、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3、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5、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多层、高层房屋层次差

价率标准

6、丽水市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7、丽水市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8、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七年月日

2.砖混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10元/m2。

3.钢混,砖混一、二等结构卫生设施均含化粪池。

4.地下室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20元/m2。

5.以上重置价已含室内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和内墙普通粉刷。

附件2: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包干价格

说明:1、合法建筑面积内,征收公告前装修的均按以上标准补偿;

2、装修程度较好的特殊户,对以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有异议

的,可选择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附件3:

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多层房屋层次差价

率标准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高层房屋层次差价率

标准

说明:1、九层以上每增加一层系数增加3%(包括跃层);

2、公寓安置以市场价结算部分的层次差价率参照附件4《丽水

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执行。

附件6:

丽水市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备注:

1.本表仅适用于公寓式住宅(自建房不适用本表)

2.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3.钢混、砖混结构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系数。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层次、朝向按上表差价率予以评估计算。

5.农民公寓安置住房(多层住房)的朝向差价率结算标准按丽政发【200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7:

丽水市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8: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

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标准容积率和未达标的土地计算与补偿

(一)标准容积率:

住宅用房办公、商业用房其他用房工业用房

1.3 1.5 1.5 0.6

(二)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计算

未达标土地面积=土地证使用面积-房产证建筑面积/标准容积率

(三)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补偿。

未达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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