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丽水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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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一: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名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11.30.7二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8.21.0三级区片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5.81.5备注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类别标准(万元/亩)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2.6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溧水区作为南京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其土地资源十分宝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安置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溧水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本文将对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首先,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溧水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多项补偿。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安置补助费也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安置。

其次,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还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和条件。

根据《溧水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安置。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会根据其土地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对于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就业岗位,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就业需求。

再次,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还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根据《溧水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包括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公示、听证等环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对于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和解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条件、征地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共同推动溧水区的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长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长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调整溧水县城镇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期限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溧水县城镇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期限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溧水县城镇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期限及标准的通知(溧价价[2007]2号、溧建字[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溧水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溧政发[2004]第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溧水县城镇房屋提前提前搬家拆迁奖励期限及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的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自拆迁首日起,1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15000元。

二、第11日起至25日完成搬家程序的,以每日递减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批准的拆迁项目执行此标准,县物价局[2004]47号、建设局[2004]60号文件第2条第3款的提前搬家奖励同时终止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奖励期限及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溧水
县物价局
溧水县建设局
二○○七年元月四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溧水农村拆迁政策

溧水农村拆迁政策

溧水农村拆迁政策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经济的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城市和农村的结构和整体规划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征地拆迁工作日渐普遍,关于▲溧水农村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南京市政府和溧水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明确规定出了住宅和非住宅拆迁的补偿标准、房屋装修单项补偿标准以至申购拆迁安置房款的计息标准,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拆迁政策具体内容。

溧水区位于南京市南部,是国家重要影视基地和农业科技基地,华东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长三角地区制造业基地和现代化产业集聚区,同时也是南京重要的副城。

溧水区是百里秦淮河的发源地,具有水乡风韵、田园风光、山地风貌的特点,有林地45万亩,水面25.5万亩,耕地4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0.5%,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东屏湖、中山湖等水质达国家二类标准,素有“天然氧吧”之称。

溧水区位于长三角洲经济区,是南京的南大门,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发达的交通使之成为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的地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和建设美好家园就需要不停地拆迁和不断的建设,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将对拆迁农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本规定协商决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4.84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0.7亩/人;二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1.1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亩/人;三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8.2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5亩/人。

由于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也加快,很多城市的规划都会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

在溧水县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

国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会根据具体的城市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办法。

那么国家对于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呢?▲一、溧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溧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法院、民政、农林、文化、农办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最新溧水征地补偿款规定是什么

最新溧水征地补偿款规定是什么

The most beautiful love in the world is the bravery in giving for a person, even if it is wounded so decently, there is no regrets and no complai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溧水征地补偿款规定是什么导读:溧水是南京的一个县城,也是国家发展征地的重要县城。

在征地中,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征地的补偿款,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溧水征地补偿款2020新规定溧水是南京的一个县城,也是国家发展征地的重要县城。

在征地中,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征地的补偿款,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溧水征地补偿款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5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溧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王鸿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王鸿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王鸿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鸿;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鸿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鸿【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建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胡文峰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建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胡文峰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建伟胡文峰王玉新【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鸿【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溧水区政府作出的9号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项目系危旧房改造,符合公共利益。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13号补偿决定,本案争议焦点是13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能否保障上诉人王鸿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涉案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本案中,王鸿所有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5.37m²,房屋性质为住宅。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面积和性质均无异议。

评估机构按照上述面积和性质进行评估,溧水区政府据此予以补偿正确。

二、关于涉案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溧水区政府提供的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报名公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结果公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公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在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溧水区政府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涉案房屋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现场见证,象仁公司被确定为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后,溧水区征收办将抽签结果予以公告。

最新溧水房屋拆迁的补助标准

最新溧水房屋拆迁的补助标准

最新溧水房屋拆迁的补助标准2017最新溧水房屋拆迁的补助标准房屋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了解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可以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今天啦店铺分享的是2017最新溧水房屋拆迁补助标准,希望你会喜欢。

2017溧水拆迁补偿标准篇一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县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县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县部分镇行政区
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24
•【字号】苏政复[2009]79号
•【施行日期】2009.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县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

(苏政复〔2009〕7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溧水县部分镇行政区划的请示》(宁政发〔2009〕21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将溧水县永阳镇机场路、荷花、前进等3个居委会划归柘塘镇管辖;同意将溧水县东屏镇的联民、爱景等2个村委会划归柘塘镇管辖。

行政区划调整后,永阳镇行政区域面积124.74平方公里,人口10.35万人,辖11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东屏镇行政区域面积122.94平方公里,人口4.24万人,辖2个居委会、12个村委会;柘塘镇行政区域面积100.95平方公里,人口4.45万人,辖5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1号)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1号)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
规字〔2024〕1号)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 12号)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调整或重新公布。

【总页数】3页(P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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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附件),调整土地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二、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8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2日附件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地区土地等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溧水区六类溧水经济开发区(含柘塘街道)、永阳街道4元/平方米七类其他各镇3元/平方米高淳区六类高淳经济开发区(含古柏街道)、淳溪街道4元/平方米七类其他各镇3元/平方米——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9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溧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7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溧水区及所辖永阳街道、柘塘街道、白马镇、东屏镇、石湫镇、洪蓝镇、晶桥镇、和凤镇等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溧水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不断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确保规划期内溧水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1304.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3699.3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你市要指导溧水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不断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到2020年,溧水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20094.75公顷以内。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溧水区规划流量指标866.67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329.72公顷。

你市应督促溧水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四、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

你市要指导溧水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确保各业各类用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引导各类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认真组织规划实施。

你市要指导溧水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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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
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评估公司:
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标准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2、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3、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5、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多层、高层房屋层次差
价率标准
6、丽水市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7、丽水市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8、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七年月日
2.砖混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10元/m2。

3.钢混,砖混一、二等结构卫生设施均含化粪池。

4.地下室层高每增减10cm,补偿增减20元/m2。

5.以上重置价已含室内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和内墙普通粉刷。

附件2: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包干价格
说明:1、合法建筑面积内,征收公告前装修的均按以上标准补偿;
2、装修程度较好的特殊户,对以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有异议
的,可选择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附件3:
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多层房屋层次差价
率标准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高层房屋层次差价率
标准
说明:1、九层以上每增加一层系数增加3%(包括跃层);
2、公寓安置以市场价结算部分的层次差价率参照附件4《丽水
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执行。

附件6:
丽水市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备注:
1.本表仅适用于公寓式住宅(自建房不适用本表)
2.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3.钢混、砖混结构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系数。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层次、朝向按上表差价率予以评估计算。

5.农民公寓安置住房(多层住房)的朝向差价率结算标准按丽政发【200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7:
丽水市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8: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
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标准容积率和未达标的土地计算与补偿
(一)标准容积率:
住宅用房办公、商业用房其他用房工业用房
1.3 1.5 1.5 0.6
(二)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计算
未达标土地面积=土地证使用面积-房产证建筑面积/标准容积率
(三)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补偿。

未达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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