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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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3课时) 国际重复征税( 课时)
• 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及类型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意义和范围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一般方式和方法 分析比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方法的效果, 分析比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方法的效果, 运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不同方法进行计算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 一、单边方式 • 二、双边方式 • 三、多边方式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 一、免税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 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 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 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两种形 式。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 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 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 的国内所得征税, 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 国内所得所使用的税率时, 国内所得所使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 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由于这种方法 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 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所以在采 用免税法的国家中采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 只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只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 案例4-1 案例4
• 【背景】甲国某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 背景】甲国某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 2009纳税年度内 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10万元 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万元( 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5%; • 所得额在5——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所得额在5 15万元的部分 10%; 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 所得额在15 所得额在15 15——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30万元的部分 15%; 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30万元以上的 20%。 • 乙国和丙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 乙国和丙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 20%的 15%和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
• 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 累进免税法, 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 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 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 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免 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 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 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经合发范本》 联合国范本》的第23条第3 23条第 《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第23条第3款 均指出: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 均指出:“······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在该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 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 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 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考虑的方式将由缔 约国双方确定。 约国双方确定。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含义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 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 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 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 两重的, 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 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 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 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 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 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二)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 重叠
•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ຫໍສະໝຸດ Baidu.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 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对于同一个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来说, 对于同一个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来说, 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大于其仅在一个国家内 产生的纳税义务。 产生的纳税义务。当同一纳税主体因同一课税客 体承担了大于其在一个国家内产生的纳税义务的 税收负担时,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负担时,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4 案例4-2
• 【背景】在案例4-1中,如果甲国个人所得税 背景】在案例4 税率不是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4 税率不是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4级超额累 进税率(税率表和其他情况同上),那么, ),那么 进税率(税率表和其他情况同上),那么, 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又该怎么操作 呢?
•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应向甲国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 纳税0.75万元[ 100.75万元 10%+5×5%]。 纳税0.75万元[(10-5)×10%+5×5%]。 •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来自本国 采用累进免税法, 的所得10万元已不再按10%的最高税率征税, 10万元已不再按10%的最高税率征税 的所得10万元已不再按10%的最高税率征税, 而要按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10+5+5) 20万元 而要按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10+5+5)所对 应的15%最高税率征税。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15%最高税率征税 应的15%最高税率征税。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 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20-15) 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计征 (20-15)×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10%,即有10万元按10%计征; 10万元按10%计征 (15-5)×10%,即有10万元按10%计征; 5%, 即有5万元按5%计征。 5%计征 5×5%, 即有5万元按5%计征。 • 国内所得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国内所得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20-15) 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计征 (20-15)×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10) 10%,即有5万元按10%计征。 10%计征 (15-10)×10%,即有5万元按10%计征。 • 因此,在采用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居民应纳甲国个人所得税为: 因此,在采用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居民应纳甲国个人所得税为: (20-15)×15%+(15-10)×10%=1.25(万元) 20-15) 15%+(15-10) 10%=1.25(万元) • 该居民纳税总额: 该居民纳税总额: 1.25+0.75+1=3(万元) 1.25+0.75+1=3(万元) • 居住国放弃的税收: 居住国放弃的税收: 20-15) 15%+(1510%+5×5%-1.25=0.75(万元) (20-15)×15%+(15-5)×10%+5×5%-1.25=0.75(万元) • 【评述】同样,采用累进免税方法,甲国税务当局较全额免税 评述】同样,采用累进免税方法, 方法可多征税收0.5万元(1.25-0.75)。 0.5万元 方法可多征税收0.5万元(1.25-0.75)。
•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1万元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1 10×10%)。 (10×10%)。 •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的国外所得10万元(5+5)本征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的国外所得10万元(5+5) 10万元 只对来自甲国的所得10万元征税,但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时, 10万元征税 税,只对来自甲国的所得10万元征税,但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时, 其适用税率已不再是按国内所得10万元对应的税率10%征收, 10万元对应的税率10%征收 其适用税率已不再是按国内所得10万元对应的税率10%征收,而 是要对其国内所得10万元与国外所得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 10万元与国外所得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 是要对其国内所得10万元与国外所得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按20 万元的所得对应的税率15%征收,因而该居民的税收负担情况为: 15%征收 万元的所得对应的税率15%征收,因而该居民的税收负担情况为: 居住国(甲国)税收: 居住国(甲国)税收: 10×15%=1.5(万元) 10×15%=1.5(万元) 来源国(乙国)税收: 来源国(乙国)税收: 15%=0.75(万元) 5×15%=0.75(万元) 来源国(丙国)税收: 来源国(丙国)税收: 20%=1(万元) 5×20%=1(万元) 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 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 1.5+0.75+1=3.25(万元) 1.5+0.75+1=3.25(万元) 居住国(甲国)放弃的税收: 居住国(甲国)放弃的税收: 10+5+5) 15%-1.5=1.5(万元) (10+5+5)×15%-1.5=1.5(万元) • 【评述】按累进免税方法,甲国税务当局可较全额免税方法多征 评述】按累进免税方法, 税收0.5万元(1.50.5万元 税收0.5万元(1.5-1)。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 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 • 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 首先,在纳税人方面, 首先,在纳税人方面,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只限 于本国居民或公民; 于本国居民或公民; 其次,在税种方面, 其次,在税种方面,只有可能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税种才能加 以解决。 以解决。因而能够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的税种仅限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因为只有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 才能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税,才能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 的销售税或流转税,则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的销售税或流转税,则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因为这类税收在国际上一般都被认为是间接税, 因为这类税收在国际上一般都被认为是间接税,销售税可以转 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 嫁,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有可能是由消费者 承担),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承担),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将其作为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其利润就会大量增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其利润就会大量增加,国家税收就会 大量减少,况且,这类销售税本来都已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 大量减少,况且,这类销售税本来都已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 所以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所以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 但是在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中并未明确规 定免税时适用税率对来源于国外收入的考 虑方式,上述例子是做全额考虑,然而, 虑方式,上述例子是做全额考虑,然而, 比较公平合理的方式是, 比较公平合理的方式是,按纳税人的国内 所得额占其国外总所得额的比重, 所得额占其国外总所得额的比重,分摊其 国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 税,作为纳税人国内应税所得额应向本国 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 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及类型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意义和范围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一般方式和方法 分析比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方法的效果, 分析比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方法的效果, 运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不同方法进行计算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 一、单边方式 • 二、双边方式 • 三、多边方式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 一、免税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 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 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 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两种形 式。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 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 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 的国内所得征税, 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 国内所得所使用的税率时, 国内所得所使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 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由于这种方法 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 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所以在采 用免税法的国家中采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 只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只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 案例4-1 案例4
• 【背景】甲国某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 背景】甲国某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 2009纳税年度内 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10万元 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万元( 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5%; • 所得额在5——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所得额在5 15万元的部分 10%; 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 所得额在15 所得额在15 15——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30万元的部分 15%; 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30万元以上的 20%。 • 乙国和丙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 乙国和丙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 20%的 15%和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
• 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 累进免税法, 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 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 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 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免 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 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 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经合发范本》 联合国范本》的第23条第3 23条第 《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第23条第3款 均指出: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 均指出:“······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在该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 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 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 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考虑的方式将由缔 约国双方确定。 约国双方确定。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含义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 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 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 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 两重的, 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 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 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 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 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 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二)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 重叠
•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ຫໍສະໝຸດ Baidu.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 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对于同一个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来说, 对于同一个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来说, 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大于其仅在一个国家内 产生的纳税义务。 产生的纳税义务。当同一纳税主体因同一课税客 体承担了大于其在一个国家内产生的纳税义务的 税收负担时,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负担时,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4 案例4-2
• 【背景】在案例4-1中,如果甲国个人所得税 背景】在案例4 税率不是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4 税率不是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4级超额累 进税率(税率表和其他情况同上),那么, ),那么 进税率(税率表和其他情况同上),那么, 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又该怎么操作 呢?
•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应向甲国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 纳税0.75万元[ 100.75万元 10%+5×5%]。 纳税0.75万元[(10-5)×10%+5×5%]。 •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来自本国 采用累进免税法, 的所得10万元已不再按10%的最高税率征税, 10万元已不再按10%的最高税率征税 的所得10万元已不再按10%的最高税率征税, 而要按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10+5+5) 20万元 而要按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10+5+5)所对 应的15%最高税率征税。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15%最高税率征税 应的15%最高税率征税。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 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国内外总所得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20-15) 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计征 (20-15)×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10%,即有10万元按10%计征; 10万元按10%计征 (15-5)×10%,即有10万元按10%计征; 5%, 即有5万元按5%计征。 5%计征 5×5%, 即有5万元按5%计征。 • 国内所得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国内所得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20-15) 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计征 (20-15)×15%,即有5万元按15%计征; 15-10) 10%,即有5万元按10%计征。 10%计征 (15-10)×10%,即有5万元按10%计征。 • 因此,在采用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居民应纳甲国个人所得税为: 因此,在采用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居民应纳甲国个人所得税为: (20-15)×15%+(15-10)×10%=1.25(万元) 20-15) 15%+(15-10) 10%=1.25(万元) • 该居民纳税总额: 该居民纳税总额: 1.25+0.75+1=3(万元) 1.25+0.75+1=3(万元) • 居住国放弃的税收: 居住国放弃的税收: 20-15) 15%+(1510%+5×5%-1.25=0.75(万元) (20-15)×15%+(15-5)×10%+5×5%-1.25=0.75(万元) • 【评述】同样,采用累进免税方法,甲国税务当局较全额免税 评述】同样,采用累进免税方法, 方法可多征税收0.5万元(1.25-0.75)。 0.5万元 方法可多征税收0.5万元(1.25-0.75)。
•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1万元 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1 10×10%)。 (10×10%)。 •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的国外所得10万元(5+5)本征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的国外所得10万元(5+5) 10万元 只对来自甲国的所得10万元征税,但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时, 10万元征税 税,只对来自甲国的所得10万元征税,但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时, 其适用税率已不再是按国内所得10万元对应的税率10%征收, 10万元对应的税率10%征收 其适用税率已不再是按国内所得10万元对应的税率10%征收,而 是要对其国内所得10万元与国外所得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 10万元与国外所得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 是要对其国内所得10万元与国外所得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按20 万元的所得对应的税率15%征收,因而该居民的税收负担情况为: 15%征收 万元的所得对应的税率15%征收,因而该居民的税收负担情况为: 居住国(甲国)税收: 居住国(甲国)税收: 10×15%=1.5(万元) 10×15%=1.5(万元) 来源国(乙国)税收: 来源国(乙国)税收: 15%=0.75(万元) 5×15%=0.75(万元) 来源国(丙国)税收: 来源国(丙国)税收: 20%=1(万元) 5×20%=1(万元) 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 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 1.5+0.75+1=3.25(万元) 1.5+0.75+1=3.25(万元) 居住国(甲国)放弃的税收: 居住国(甲国)放弃的税收: 10+5+5) 15%-1.5=1.5(万元) (10+5+5)×15%-1.5=1.5(万元) • 【评述】按累进免税方法,甲国税务当局可较全额免税方法多征 评述】按累进免税方法, 税收0.5万元(1.50.5万元 税收0.5万元(1.5-1)。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 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 • 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 首先,在纳税人方面, 首先,在纳税人方面,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只限 于本国居民或公民; 于本国居民或公民; 其次,在税种方面, 其次,在税种方面,只有可能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税种才能加 以解决。 以解决。因而能够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的税种仅限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因为只有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 才能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税,才能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 的销售税或流转税,则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的销售税或流转税,则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因为这类税收在国际上一般都被认为是间接税, 因为这类税收在国际上一般都被认为是间接税,销售税可以转 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 嫁,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有可能是由消费者 承担),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承担),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将其作为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其利润就会大量增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其利润就会大量增加,国家税收就会 大量减少,况且,这类销售税本来都已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 大量减少,况且,这类销售税本来都已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 所以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所以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 但是在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中并未明确规 定免税时适用税率对来源于国外收入的考 虑方式,上述例子是做全额考虑,然而, 虑方式,上述例子是做全额考虑,然而, 比较公平合理的方式是, 比较公平合理的方式是,按纳税人的国内 所得额占其国外总所得额的比重, 所得额占其国外总所得额的比重,分摊其 国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 税,作为纳税人国内应税所得额应向本国 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