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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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在形成合同时,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和 接受要约均可以以数据消息的形式 表达。当一份合同 的形成用到数据消息时,该合同不应仅仅因为其形成 中利用了数据消息, 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或约束力。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 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 电文。
证据效力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 规则时,不应否认一条数据消息作为证据的 可接受性。
以一条数据消息形式存在的信息,应当获得 其应有的证据分量。在评价一条数据消息的 证据份量时,要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播该 数据信息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保 持该信息完整性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 虑到判明其原创者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 以及其他的相关因素。
原件等价 • 真实性:
在法律要求信息以原始形式呈示或保持的场 合,一条数据消息应当被视为符合该要求, 只要: (甲)能够可信地保证,该信息自从它被生成 为最后的形式以来,无论其是否一条数据消
(乙)在所有要求呈示该信息的场合,该信息 都可以被显示给它应当被呈示的个人。
• 完整性
(甲)判断信息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该信 息是否完全地和无改动地保持着,但不 计及信息在通常传播、存储和显示过程 中所附加的任何标注和变动; (乙)判断保证的可信程度,应当参照生 成该信息的意图和参照一切相关环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 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 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 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 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4.2.5 数据电文法律地位
L/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G/O
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 了解传统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 了解《电子商务示范法》意义、体系 • 掌握《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的
规定
4.1 传统书面形式制度
4.1.1 传统书面形式概述 书面形式的普通含义
与口头相区别,以固体物质为介质,作用于 人的视觉器官。 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即以文字所表达的,当事人设立、变更、消 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 为的一种形式因素。
4.1.2 书面形式制度的法律内涵
书面功能——内容可以长期保存;
签名功能——签名既表明了文件的来源, 又确定了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承认;
原件功能——作为原件时,体现了真实性 、完整性。
以上制度符合法律公开、确定的要求,可 成为理想的法庭证据,成为确定纷争的民 商事关系的事实依据。
4.1.3 数据电文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新交易形式的出现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 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 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 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4.2.3 示范法的方法 开放系统 功能等价 • 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 • 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 • 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
副本; • 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 • 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
4.2.3 数据电文的概念
“数据消息”指通过电子学手段、光学手段或 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 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 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4.2.4 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标准
书面等价
当法律要求信息具有书写形式时,一条数据消 息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只要该数据消息中包 含的有关信息可以被读取而能够在随后引用。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 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般确认
信息不应仅仅因为其是数据消息的形式 ,而被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 力。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 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涉及婚姻 、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 务的;其他情形。
求的书面形式。
签名等价
当法律要求一个人的签字时,一条数据消息应被 视为符合该要求,只要 (甲)存在某种方法,能判 明一个人的身份,并能指出该数据消息中包含了 该人的同意;并且 (乙)相对于生成或交换该数据 消息的意图来说,该判明方法是可信的。
辨别某签署人;确定签署人因其签署行为而亲自 参与的事实;将该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 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 律效力
4.2.6 数据电文的保存
当法律要求保存特定文件、记录或信息的场合,保 存数据消息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只 要下述条件得 到满足: (甲)该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信息可以被读取而能够在 随后引用; (乙)保存该数据消息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 的格式相同,或该格式的显示能够精确 地表达所生 成、发送或接收到的信息;并且 (丙)如果有相应的、能够判明一条数据消息之发源、 目的地以及发送和接收的日期与时间的 信息,这些 信息能得到保存。
4.1.4 数据电文制度的解决方案 合同解决:定义法与弃权法 法律解决:扩大解释与单独立法
4.2 《电子商务示范法》与数 据电文法律制度
4.2.1 示范法起草背景 数据电文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 各国立法缺陷 其他涉及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缺乏参考依据 阻碍国际贸易
4.2.2 示范法的目的
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 使以新技术方式订立的交易有效 促进与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 促进法律的统一 支持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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