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禁止收天然气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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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主城区管道燃气初装费标准的通知燃气初装费。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 邵俊琴)“我是去年在市区买的房子,用交燃气初装费吗?”“燃气初装费收取有没有明文规定?”……连日来,本报热线不断接到读者来电咨询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收取相关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据市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011年已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主城区管道燃气初装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燃气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关于新建商品房的时间界定,《通知》中明确:2011年6月20日前已销售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管道燃气初装费未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可按原合同规定执行。2011年6月20日以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一律不准向购房者另外收取燃气初装费。
记者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3日,市政府印发了《进一步落实主城区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价格政策的意见》,重申: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绝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单独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确保管道燃气初装费价格政策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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