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修改和保留的罪名探析方法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修改和保留的罪名探析方法
笔者之所以将本罪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因为“违法活动”在这里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文字更简练。
(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一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但是,《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则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为了惩治这种“老鼠仓”行为,《修正案(七)》增设了此罪名。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八)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军用车辆号牌罪(《修正案(七)》第十二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所以成立单一罪名,理由有三:第一,已将“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移至第三款。第二,行为方式与第二款不同:第二款为“非法生产、买卖”,第三款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第三,有独立的法定刑:第三款分两个刑罚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而第二款只有一个刑罚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二)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修正案(七)》第十一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
《刑法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
《修正案(七)》共计十五条,内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等方面,对原有刑法条文罪状和法定刑的具体修改有九处,同时,增加了四个完整条文,并在刑法原有的四个条文中增加五款。
全面准确地掌握《修正案(七)》对原刑法增改的内容,是司法人员依据这一重要刑法渊源正确办案的基础。
笔者谈谈自己对《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
一、关于《修正案(七)》立法原意的把握成文刑法一经颁布,在司法者眼中即应然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
司法的过程,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立法意志的执行过程。
因此,自觉自主地把握立法原意,是司法者理解与适用《修正案(七)》的首要和必然要求。
立法原意自然体现在以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成文刑法的文字表述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条文的全部真实含义,并实现正义。
比如,《修正案(七)》第四条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对于《修正案(七)》之后实施的组织、领导非法经营类型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七)》对于上述情形,并未明文规定处理原则。
查阅《修正案(七)》草案二审稿,笔者发现,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曾明确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七)》的正式文本删去了草案二审稿中有关数罪并罚的内容,笔者有理由相信,立法者并未明确采纳数罪并罚的做法。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与构成特征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但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文时,迫切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进行解析,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本条罪名的确定(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认定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导致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着争议,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主要观点。
“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此说。
“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所谓“识别”是指信息与信息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此说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刑法151条第3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一条新增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这类犯罪对象,原罪名已不适合。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
犯罪客观要件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行为类型。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2.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um N0.78)《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孟庆华,史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修改了受贿罪,但罪名仍定为受贿罪,极不妥当。
重新界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两罪名,则存在着主体不适合的问题。
而界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其适用范围过大,容易在认识上造成混淆。
根据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唯有界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才比较适宜。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受贿罪;影响力交易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041一03《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学界对本条罪名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影响力交易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几种罪名。
笔者赞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而认为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等几种罪名不具有可采性。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评析
罪, 因此 , 目前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这 类 案 件 主要 是 对 根 据 实施 传 销 行 为 的不 同 情 况 , 别 按 照 非 法 经 分 营 罪 、 骗 罪 、 资 诈 骗 罪 等 犯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诈 集 的 。不 过 , 于 司 法 实 践 的 这 一 做 法 人 们 多有 异 对
议 。理 由是 : 一 , 织 、 导 实 施 传 销行 为 的组 《 案 》 法 理 上 进 行 一 些 为 笔 草 从
评析是十分必要的。
织 的行 为 在 犯 罪 构 成 上 与 非 法 经 营 罪 、诈 骗 罪 、
一
、
草案 拟增 设 的一 些犯 罪
有 利 于 打 击 组 织 传 销 的 犯 罪 , 当 在 刑 法 中 对 组 应
织 、 导 传 销 组 织 的 犯 罪 作 出专 门 规 定 。笔 者认 领
为 ,草 案 》 在 刑 法 第 2 5 之 后 增 加 一 条 , 为 《 拟 2条 作
第 2 5 之 一 , 门规 定 组 织 、 导 实施 传 销行 为 2条 专 领 的 组 织 犯 罪 , 利 于 打 击 危 害 严 重 的 组 织 、 导 有 领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犯 公 民人 身 权 侵
《 案 》 在 刑 法 中 增 设 的这 一 罪 名 , 草 拟 主要 是 为 了 与 已 经 通 过 的 国务 院 《 止 非 法 传 销 条 例 》 禁
的 有 关 规 定 相 衔 接 , 打 击 当 前 以 “ 人 头 ” 收 以 拉 、 取 “ 门费 ” 方 式 组 织 传 销 的违 法犯 罪 活 动 。应 入 等 当看 到 , 由于 我 国现 行 刑 法 中并 没有 将 组 织 、 领 导 实 施 传 销 行 为 的 组 织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独 立 的 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黄太云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13个罪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编辑:四联法硕点击:检察日报《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年月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年月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个条(款),对增加的个条(款)相应增加个罪名。
二是修改个条(款)。
修改的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个新罪名(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对刑法第条作出修正,增加款作为第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调整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在贿赂犯罪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构成受贿犯罪,由此也使理论上长期争论的关于关系人受贿该不该入罪的问题暂告一段落。但是,该修正案中受贿犯罪主体急剧扩张的态势也带来了新的潜在冲突,即加剧了刑法典原本的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不合理。笔者认为,应借《刑法修正案(七)》通过的契机,对我国刑法中的若干受贿犯罪罪名进行调整,以此建构科学的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
(1)非“关系密切的人”的问题。对于职业掮客自己不参与贿赂,但是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谋取其他利益,他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素昧平生或者说偶有一面之缘,从而无法解释为“关系密切的人”,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当然,对于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适用原有的介绍贿赂罪。但问题是,如果此类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的职业掮客,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即职业掮客自行收受贿赂的),此时无论是介绍贿赂罪还是《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而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指出的是,此款条文在性质上不是新的犯罪,而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其身份就由国家工作人员转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已经无法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丧失的“本人”离职前的“职务,实施前款行为即“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施斡旋受贿。基于此,只能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刑法原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处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没有任何障碍,但是为防止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刑法修正案(七)》特意专款进行了强调性提示。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说明:1、解读参照指南针解读,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补齐,仅供学习交流,如有错误请指正。
2、可以直接将此打印出来,然后贴在指南针一月版的旁边进行学习,简化查找麻烦。
3.文中有【】处是新修改,不知罪名。
因为根据常理一般是两高来确定罪名。
比如以前非法传销是定非法经营罪,现在是对组织领导者处何罪不明,他放在合同诈骗罪中,不知道是否定【合同诈骗罪】?指南针解读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我不敢苟同。
具体还要等两高解释或者有权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最;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最;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扩大了走私对象范围,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
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
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确定;罪名判定;罪名取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一、罪名确定概述罪名确定,是指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确定名称的问题,即如何运用恰当的概念表现刑法分则有关法条所规定、描述的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1]。
我国刑法在罪名确定问题上采取的是“暗含式”的立法模式,即具体的罪名在立法上不作规定,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而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往往落后于立法,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在立法出台的同时出台关于罪名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一条文数罪或数条文一罪的混杂式体例,这种立法体例使得确定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名个数直接关系到一罪与数罪或单处与并罚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的罪名时,应先判定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行为是一罪名还是数罪名,即罪名的判定,这是罪名确定中第一层次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四大重点罪名解读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购 买 后 可 获 得 高 额 回报 等谎 言 , 诱骗 公 众购 买 。 更有 甚 者 。 一 家 名 为 “ 一 联 邦 ” 的公 司 ,居 然 第 与 中 国证监 会 同楼 “ 公 ” 办 ,号 称 和监 管 部 门 关 系 非 同一 般 ,非 法 销 售 “ 即 将 赴 美上 市 公 司 ” 原 始 股 ,致 近 百 人 遭 受近 2 0 0 0万 元 的 损 失。 这 些 非 法
鼠仓 ”
关 于 内幕 交 易 罪 的第 1 0条 是 本 8
次 修 订 的 重 点 。 修 订 主 要 集 中 在 两 方
任 ” 的规定 及除外 规定 。 原 先 偷 税 罪 的 “ ” 字 偷 定 义 显 示 了对 此 类 犯 罪 的 较 强 的法 律 否 定 ,而 在 经 济 生 活 中 ,偷 逃 税 的 情 况 十 分 复 杂 ,既 有 恶 意 的 ,也 有 出 于 其 他动 机 ( 如企 业扩 大经 营 ) 而 逃避 的 ,还有 过 失漏税 的 。 同样 的偷 税 数 额 在 不 同 时期 对 社会 的危 害程 度也不 同。
十 一届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2 0 0 9年 2
修 订 中将会 以 “ 避纳 税罪 ” 逃 取代 “ 偷税 罪 ” 。二 是将 纳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的情 形 由原 先 的列 举 式 变
月2 8日通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 案( )。 次修 订集 中在 贪污贿 赂 、 七 )本 ) 破坏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秩 序 、侵 犯 公 民权 利 等 三 大 类犯 罪 上 ,其 中与 金 融 证券 和公 司经 营密切 相 关的 内幕 交易 、 逃避 纳 税 、非法 经 营 、 窝赃 销 赃 等 罪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
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区别,后者主要是针对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普通应税货物、物品而言的。
二、修改了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打击“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定
近年来,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都开展了投资理财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手中拥有大量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是代客投资理财和客户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一些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由于这些人户大多隐秘,“偷食”金融产品上涨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行业信誉,也损害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利益。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一)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发布时间: 2009-04-08 08:40:4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文中所涉新罪名系作者为叙述方便而拟就,具体的正式罪名以将来司法解释确立的为准)。为更好地理解与把握修正案(七),理论部特设专栏,约请立法、司法部门的专家和法官就各个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系统地解读。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制裁——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对犯 罪行 为作 了“ 反 国家 规定 ” 限 定 , 味着 违 的 意 本条 规定 具有 保 障 法 的性 质 。尽 管现 在 这 类 “ 国 家规 定 ” 还不 完善 , 但是 相信 不久 的将来 是 会完善 的。刑法 从部 门法 发 展 为保 障法 , 法 律 的 一大 是
进 步 。这表 现在 只有适 用其 他法 律不 足 以保护合
作 者 简 介 :王 梓 臣 (9 8 ) 男 , 1 7 - , 山东 垦 利 人 , 山东 省 东 营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 学 硕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理 学 。 法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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嚷 ・ 法制建设/ 0g 7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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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个人 息行为的 事制 公民 信 刑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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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加 大对公 民个人信 息的保 护 力度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案 ( 》 《 七) 第七条 增
1 刑事 法 网扩 张 与刑 法谦 抑原 则 .
从 总体 上 看 , 界 的潮 流是 刑 法趋 向轻缓 化 。 世
而 我 国 的刑法 却 日益 趋 向膨 胀 , 罪 化 的速 度 惊 犯 人 。这 一 方面 显 示 了我 们 立 法 技 术 水平 的 提 高 , 另 一方 面也 显示 了刑法 控 制范 围 的扩 大化 。由于 社 会生 活 的 日新 月异 , 适度 的废 除 不合 理 罪名 、 增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全文及说明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全文及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全文及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现将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与刑罚改革
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与刑罚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人们对公正与人权的更高要求,刑法修正案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对刑罚的改革。
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护社会稳定与公民利益,并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和刑罚改革进行探讨。
一、新罪名的引入1. 非法行贿罪为了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引入了非法行贿罪。
该罪名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非法行贿罪的引入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电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犯罪。
为了加强对电信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电信诈骗罪。
该罪名是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通过电信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侵权罪随着网络化社会的到来,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为了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了网络侵权罪。
该罪名是指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刑罚改革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和刑罚改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通过引入新罪名,打击了腐败、电信诈骗和网络侵权等新型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2. 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刑罚改革旨在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针对既有罪名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对其进行了细化和改善,确保了刑期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符。
此外,对于少年犯罪,也采取了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和教育改造措施。
三、实施刑罚改革的挑战与建议1. 法律宣传与教育为了更好地实施刑罚改革,必须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
通过向公众普及新罪名和刑罚改革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解和支持度。
2. 健全刑法执行机制刑罚改革需要与完善刑法执行机制相结合。
要加强对刑罚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人道化管理。
3. 探索刑法改革的路径刑罚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犯罪问题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犯罪问题解读
行江
【期刊名称】《学术界》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针对我国当前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其上升为犯罪.通过考察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之立法理由,分析新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厘清构成要件中的理论难点和争议点,甄别新型犯罪与原有相似犯罪类型的不同,从而确定新型犯罪的罪名.
【总页数】6页(P193-198)
【作者】行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刑法修正案(七)》中"老鼠仓"犯罪的疑难问题 [J], 缑泽昆
2.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军用标志犯罪解读 [J], 赵桂民;赵扬
3.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问题解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的解读 [J], 刘叶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研究——兼析《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争议问题[J], 赵军
5.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 [J], 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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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研究精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高铭暄赵秉志黄晓亮袁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刑法修正案(七》对我国刑法典的十余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鉴于《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犯罪的罪名,为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七》确定有关罪名,同时为了刑法学研究的需要,2009年3月10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院长赵秉志教授的主持下,组织召开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讨会”重点对《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的相关犯罪的罪名进行了研究。
经过认真推敲、研究,研讨会在遵循准确性”精炼性”以及遵循立法前例三个原则指导下,就《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的罪名确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我们初步认为,除第15条之外,刑法修正案(七涉及十个新增罪名、五个修改罪名及五个原罪名。
关于第1条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将刑法典第151条第3款作了修改。
对于这一条的罪名,我们认为宜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有:(1从罪状用语看,条文使用的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这不同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这表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只不过是国家禁止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提示,属于其他货物、物品”的范围,因此宜采用一个罪名,而不宜根据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和其他货物、物品”分别确定两个罪名。
(2条文中虽然将走私的对象表述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但是根据以往确立罪名的习惯和运用罪名的方便,一般不将其他”放入罪名之中(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其涵义限定在除特定物品之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因此将本条的罪名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岀口的货物、物品罪”较为合适。
简评《刑法修正案(七)》
Comment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
(The Seventh)
作者: 谢望原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27-31页
主题词: 修刑特点 完善内容 新增罪名
摘要:本次《刑法》修改的特点有二一是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与民众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精神;二是顺应社会发展,提升刑法抗制犯罪效能。
《刑法修正案(七)》完善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对象规定以及为该罪增加拘役刑等九个方面内容;同时,新增了“违规交易、违规提示他人交易罪”等9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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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修正案(七)》究竟增设了哪些新罪名,对罪名作了哪些修改,或者虽对罪状或法定刑作了修改,但罪名可以不改,等等,是广大刑事司法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修正案(七)》新增、修改和保留的罪名作一分析、探讨。
(二)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修正案(七)》第十一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刑法原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罪状,“两高”曾将本款确定为“逃避动植物防疫罪”。《修正案(七)》对原来的罪状作了修改,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删去了“逃避动植物检疫”,补充了“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内容。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此罪名属选择性罪名(行为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
(四)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八)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军用车辆号牌罪(《修正案(七)》第十二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所以成立单一罪名,理由有三:第一,已将“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移至第三款。第二,行为方式与第二款不同:第二款为“非法生产、买卖”,第三款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第三,有独立的法定刑:第三款分两个刑罚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而第二款只有一个刑罚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二、修改罪名3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其他货物、物品罪(《修正案(七)》第一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根据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罪状,“两高”曾将本款确定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除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罪名也作了相应修改。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对象选择)。
笔者注意到,本款虽有“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单一罪名的成立。因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罪状表述)看,有两点与第一款明显不同。一是犯罪主体不同:第二款是一般主体,第一款是特殊主体;二是公民个人信息取得的方式(即犯罪手段)不同:第二款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第一款是公开“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因此,对刑法中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或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要作具体分析。多数是指依照前款(或者前两款)的规定定罪,但也有的不是,关键要看第二款的行为是否为第一款的行为所涵盖。如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均确定为“武装叛乱、暴动罪”;而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确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二款则确定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但本罪不属选择性罪名,因为“窃取”也属非法获取。
《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理解为第二款不成立单一罪名。问题在于本款的犯罪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则可解决这一问题。
(九)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或者影响力交易罪)(《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笔者之所以主张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是因为《修正案(七)》对何谓“关系密切的人”的含义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立法机关认为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具体规定,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因而符合立法精神,并可以避免扩大受贿罪主体的适用范围。也可以考虑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影响力交易”的规定,将本款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即非公职人员从事影响力交易而接受不正当好处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增设新罪名9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修正案(七)》第二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罪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将本款确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一款只是在罪状中补充了实践中存在的“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内容,可以视为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原有罪名可以保留。
但是,《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则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为了惩治这种“老鼠仓”行为,《修正案(七)》增设了此罪名。
(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修正案(七)》第八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笔者之所以将本罪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因为“违法活动”在这里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文字更简练。
(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一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过去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多数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也有的按照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处理。《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更有力地惩治传销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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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服装罪(《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两高”曾将本款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由于《修正案(七)》第十二条已将“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移至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成为单一罪名,因而本款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三、保留原有罪名5个
《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虽对刑法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但均不涉及对某一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比如只对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或者只对某些条文的罪状作了补充,因而原有罪名可以不作修改。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刑法原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大范围地对他人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实施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七)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二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