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浅析宪政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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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政的要素
[摘要]宪政作为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并被普遍推行的民主政治体制。然而对于宪政这一概念的界定,却至今众说纷纭,争论不一。目前学界观点普遍认为,宪政三要素,民主和法治是实现宪政的重要手段,具有工具价值,人权是宪政的目标价值所在。笔者认为,该观点仅从宪政的内涵要素上对其做了分析归纳,并没有涉及宪政的形式要素、客观要素等内容。
[关键词]宪政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宪政作为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并被普遍推行的民主政治体制。然而对于宪政这一概念的界定,却至今众说纷纭,争论不一。
国内诸多学者认为,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三大要素。李步云在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①根据这个概念宪政应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钱福臣认为,“宪政是以人民主权为前提,以法治、民主和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人权为价值目标的政治制度。”②周叶中认为:“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③郭道晖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素,宪政是一个立宪、行宪、护宪、守宪以及根据时代要求与宪政实践进一步发展宪法的动态的实现过程。
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不难看出,他们普遍认为,对于宪政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而言,民主和法治是实现宪政的重要手段,具有工具价值,而人权是宪政的目标价值所在。
笔者认为,以上的三要素观点,是从宪政的内涵要素上对其做了分析归纳。没有涉及到宪政的形式要素,客观要素等内容。从更深层次分析,此三者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民主是实现国家权力来源正当性的保障。民主由人民( demos)和统治( cracy) 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统治,通俗解释为人民当家作主。④如今主要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代议制度的确立使得选举制度和选举权的践行成为公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最主要途径。能否产生公民信任的公务人员去行使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就成为一个国家法治能否顺利推行根本所在。法治则强调国家权力分配
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至上,依法而治的原则。权力天生具有膨胀性和腐败性,所以权力必须被带上锁链,那么这条锁链不能太紧,要使得权力保持有一定的活力,才能使得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治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保护人权则体现立法、和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的原则。该原则也体现了法治的灵魂和终极价值所在。
尽管有人认为三要素观点是比较严谨并且把握了宪政的本质,但笔者认为,此三要素均属形而上的范畴,过于抽象和宽泛,这就使得我们对于宪政要素的把握仍然模糊不清,无法产生具象的认识。窃以为:这种形而上的关于宪政要素的总结,对于宪政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大,譬如民主,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概念,即使在专制大行其道的社会,统治者仍然可以宣称他是集思广益,民心所向,他的决策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再如法治,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法律,每个国家都宣称法治,但许多国家仍然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形。最后说人权,那就更抽象了,几千年前,帝王将相就宣称爱民如子,谁又能说他不保护人权呢?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宪法学教授路易斯·亨肯提出宪政九要素说,认为宪政包括:依宪法而治的政府;分权制;联邦主义;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司法审查;独立的司法;控制的警察;民控的军队;个人权利。⑤印度德里大学历史系教授、英国剑桥大学南亚史研究员雷乔迪休里认为宪政是一种由八项制度组成的政治体制,这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⑥国内有学者则认为,宪政要素由有限政府机制、法治原则、主权在民为前提的民主、人权保障、市场的动员力量和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及宪法实施制度构成。⑦
笔者认为,上述三位学者普遍采用了宪政相对具体要素的罗列方式,其中雷乔迪休里教授的八项制度观点比较合理,更能科学而具体地阐明宪政的要素。首先,宪政的本质是一种国家政治体制,所以,应该从制度层面上寻找它的要素,否则这个概念的界定就没有界限。地理,历史,风俗等都将成为宪政的要素。宪政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正如有学者提出宪政就是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治的政府,我们认为这样的表述没有什么意义。在宪政这样的一个生命体中它包括了哪些必要的器官?对于宪政这个生命体而言,他们各自具有什么样的功能?解决这些问题,肢解并剖析宪政这个生命体的生命元件,这正是雷乔迪休里教授的八要素观点的科学之处。
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终极精神,也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有关公民权利的含义在《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将其与人权并列,人权指自然权利即人类所享有的自然法的权利,公民权利指国家的法律为公民所规定的权利。正如这一宣言第四条所讲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障社会上其
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由此可见,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由和自主在法律上的反映,所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具有母体性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宪政的核心价值基础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基于此,在权利交易的一级市场中人民通过宪法将自己的主权权利委托给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所支付的对价理应是合理配置权利并且规范权利有效行使,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约翰罗尔斯曾断言,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很容易成为非正义的那些得到利益的人以保证他们处在一个有力的位置的工具。因此,为避免基本权利遭受国家机关的侵害,现代宪法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具体的个人人格不可侵犯为原则,认为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尊严应受到尊重,自由与生存应受到保障。总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终极精神,也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
从另一个角度看,公民基本权利宣言亦是界定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权力必须被制约,而通过宣布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对权力制约的最重要的途径。从制度安排的“经济人预设”出发,可以认为无论在任何“文化”中,如果没有制约条件,统治者都可能趋向于权力尽可能大,而责任尽可能小。一方面,统治者希望没有什么事情是他不能做的,同时没有什么事情是他必须做的。另一方面对老百姓来说,理想的统治者必须按他们的意愿做尽量多的事,同时不能违背他们的意愿做任何事。这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就权力与责任、或曰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或契约就成为必要。这个契约要规定政府必须做什么(即规定政府的责任),为此被统治者授予其相应的权力。同时更要规定政府不能做什么,被统治者有哪些统治者不能剥夺的权利。这样一种契约安排,就是所谓的宪政。所以,宪政的要素之一就是要使得权利成为对抗权力泛滥的有力屏障。
二、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是民主政治的保障,而民主政治是宪政的合法性源泉,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一般视民主政治包含着政治决之于民意、官员选之于人民、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体制。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又是实现民主必不可少甚至是唯一可行方式。宪政则是民主政治顺利运行并获得持久维持的基石与保障。选举制度则是代议制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选举制度是代议制体现人民主权的前提。
三、分权与制衡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是构建宪政体制的关键技术,是法治的基本框架,对权力的制约与宪政的终极价值保护人权如出一辙,在逻辑上是条件与结果的关系。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这是对分权与宪政关系最重要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