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律师如何参与证券法律业务——以境内IPO为例(2013-12-18)PP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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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参与证券法律业务
——以境内IPO为例
广州市律协监事会 陈默 律师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 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的法律服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首发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清算、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2. 尽职调查的方法 提供问卷、收集资料; 实地考察; 核实; 谈话; 其它途径,如上网、供货商调查。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二)尽职调查要点 1.主体资格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创业板理论上应有2年以上的持 续经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
二、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知识结构要求
1. 全面的法律知识
证券业务涉及到广泛的法律专业领域:公司、证券、国资管理、
土地房产、劳动、知识产权、物权、税法、环保、质量技术监 督…… 企业所处行业特殊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如有色金属、出版 传媒、食品…… 诉讼的实务经验是必需的。 2. 证券市场基本知识 证券市场是陌生人交易的市场,以信息披露为灵魂,公平、公开、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准入 1.1993年1月,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创设证券律师许可制度,出现所 谓的“证券律师”及“证券律师事务所”; 2.1995年-1996年,各地司法厅分配“证券律师指标”; 3.1999年,司法部与证监会联合举办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
4.2002年11月,国务院发文取消证券律师及证券律师所资格认定;
公正“三公”原则为基石。
二、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素质要求
3. 企业运作基本知识 分析和判断企业特殊的产业形态、交易方式、盈利模式、内控制 度,以准确把握企业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 4. 财务常识 读懂企业基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 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无保留、保留、否定意见、无法发表意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2.拟上市企业独立性 ——对独立性的要求从五个方面判断 资产独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归属于发行人; 人员独立:禁止双重任职; 财务独立:核算、银行账户等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 机构独立:限制“二块牌子,一套人马”; 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拟上市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 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与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构成 业务竞争关系。 关联交易是指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受控股股 东与实际控制的公司(统称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合适上市
(一)上市必要性
· 老板的理念:多个目的 · 企业发展要求:负债率
(二)上市可能性
· · · · 企业所处行业及行业地位 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 项目准备:募集资金投向 管理团队:治理结构及人才
(三)重点关注企业“硬伤”
· 历史沿革、产权是否清晰; · 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尤其是民营化企业; · 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 · 有无税务问题; · 环保是否过关; · 土地使用是否合法; · 有无重大诉讼或潜在诉讼。
5.2007年5月1日实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完全放开律师及事务所对证券法律业务的准入限制。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第一次规定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必备条件; 2.截止至2013年12月17日,上海、深圳证券所共有股票2532只,
其中上海交易所996只上市股票,总市值152835.94 亿元,深圳主板
480只股票,中小板701只股票,创业板355只股票,总市值 86697.18亿元;
3.中国资本市场刚起步,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 (四)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及方法 1. 尽职调查的目的 审核被调查对象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了解所调查对象的产权、组织架构、业务、资产的产权及法
律状态;
判断被调查对象作为交易对象的法律风险及提供处理途径; 为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文件支持。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来自百度文库
见),理解会计师的专业语言,从另一角度把握企业的状况。
律师重点关注:存货、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长期负债、对外投 资。
三、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7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4月 发布)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我国A股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框架。
——以境内IPO为例
广州市律协监事会 陈默 律师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 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的法律服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首发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清算、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2. 尽职调查的方法 提供问卷、收集资料; 实地考察; 核实; 谈话; 其它途径,如上网、供货商调查。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二)尽职调查要点 1.主体资格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创业板理论上应有2年以上的持 续经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
二、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知识结构要求
1. 全面的法律知识
证券业务涉及到广泛的法律专业领域:公司、证券、国资管理、
土地房产、劳动、知识产权、物权、税法、环保、质量技术监 督…… 企业所处行业特殊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如有色金属、出版 传媒、食品…… 诉讼的实务经验是必需的。 2. 证券市场基本知识 证券市场是陌生人交易的市场,以信息披露为灵魂,公平、公开、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准入 1.1993年1月,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创设证券律师许可制度,出现所 谓的“证券律师”及“证券律师事务所”; 2.1995年-1996年,各地司法厅分配“证券律师指标”; 3.1999年,司法部与证监会联合举办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
4.2002年11月,国务院发文取消证券律师及证券律师所资格认定;
公正“三公”原则为基石。
二、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素质要求
3. 企业运作基本知识 分析和判断企业特殊的产业形态、交易方式、盈利模式、内控制 度,以准确把握企业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 4. 财务常识 读懂企业基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 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无保留、保留、否定意见、无法发表意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2.拟上市企业独立性 ——对独立性的要求从五个方面判断 资产独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归属于发行人; 人员独立:禁止双重任职; 财务独立:核算、银行账户等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 机构独立:限制“二块牌子,一套人马”; 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拟上市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 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与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构成 业务竞争关系。 关联交易是指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受控股股 东与实际控制的公司(统称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合适上市
(一)上市必要性
· 老板的理念:多个目的 · 企业发展要求:负债率
(二)上市可能性
· · · · 企业所处行业及行业地位 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 项目准备:募集资金投向 管理团队:治理结构及人才
(三)重点关注企业“硬伤”
· 历史沿革、产权是否清晰; · 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尤其是民营化企业; · 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 · 有无税务问题; · 环保是否过关; · 土地使用是否合法; · 有无重大诉讼或潜在诉讼。
5.2007年5月1日实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完全放开律师及事务所对证券法律业务的准入限制。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第一次规定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必备条件; 2.截止至2013年12月17日,上海、深圳证券所共有股票2532只,
其中上海交易所996只上市股票,总市值152835.94 亿元,深圳主板
480只股票,中小板701只股票,创业板355只股票,总市值 86697.18亿元;
3.中国资本市场刚起步,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 (四)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及方法 1. 尽职调查的目的 审核被调查对象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了解所调查对象的产权、组织架构、业务、资产的产权及法
律状态;
判断被调查对象作为交易对象的法律风险及提供处理途径; 为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文件支持。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来自百度文库
见),理解会计师的专业语言,从另一角度把握企业的状况。
律师重点关注:存货、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长期负债、对外投 资。
三、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7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4月 发布)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我国A股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