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12月16日以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自2016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无。
七、常见问题(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困难群众。
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享受消费性减免优惠待遇。
(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政策。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公安机关收取的普通居民楼房每月每户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月每户4元的治安联防费。
(三)免缴由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免缴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居民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0.70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五)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企业代收取的每户500元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费。
(六)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家庭用气量每户17立方米以内(含17立方米)按天然气居民用户价格的60%计收。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讲解(201405)
救助内容: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四、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二)救助内容:
1、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基 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六、如何办理医疗救助
七、查询与联系方式
困难群众
(含重度残疾人)
其他人员
资格审核
疗与医 保救疗 险助救 年对助 度象年 时参度 间加的 保的起 持社止 一会时 致医间
资助参保参合
基本医疗救助
门诊、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4万元/人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年度累计限额10万元/人
商业 保险 补充救助
自然年度累计限 额15万元/人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一. 门诊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二)仅适用于低保、低收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就医普通门诊: 1)24种病: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 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慢性肾炎、慢性肾 盂肾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痛风、帕金森氏病、风 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塞氏综合症、银屑病、慢性胰腺炎、 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子宫内膜异 位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骨髓炎 2)每人每月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3)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的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 元的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待遇。
15点医院或护工公司提需提供住院的定点医院或护工公司提供的正式发票供的正式发票各区民政各区民政部门部门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庭成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城镇年低保标准镇年低保标准5050324000324000元以上的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按9090的比例予以报销的比例予以报销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困难职业病人庭困难职业病人诊治职业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诊治职业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80报销报销市医疗救市医疗救助中心助中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特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民[2012]2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2〕262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居民医疗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本市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的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三)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及时高效。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核、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二)五保供养对象;(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重度残疾人;(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第(五)项所列人员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临时特别医疗救济申请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和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汇总审核。
广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穗民[2013]181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181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联2013年5月30日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活动(包括新增参保和年度续保,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人员包括:(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五)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六)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资助参保工作。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资助参保费用的结算、参保数据统计等工作。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讲解
对政策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扩大救助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扩大到 更多社会群体,如老年
人、残疾人等。
提高救助标准
简化申请流程
根据医疗费用上涨情况, 动态调整救助标准,确 保救助资金能够满足实
际需求。
优化申请流程,缩短审 核周期,提高救助效率。
统一地区政策
逐步统一各地医疗救助 政策,实现跨地区就医 的患者能够获得连续的
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贡献
减少社会不公
通过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政策有助于减少 社会不公,维护社会稳定。
提升社会凝聚力
医疗救助政策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有 助于提升社会的凝聚力。
促进社会和谐
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
05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的改 进和完善
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案例三:特殊情况救助案例
患者情况
救助效果
患者患有罕见疾病,需要特殊治疗手 段和高额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困难, 无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经过医疗救助政策的支持,患者得到 了及时救治,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生 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救助措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为该患者提供了 特殊病种救助、大病保险报销、民政 救助等多重救助措施,确保患者得到 及时有效的治疗。
政策实施时间和期限
实施时间
自2018年起开始实施。
实施期限
暂无明确的终止时间,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02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内容
救助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
广州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成员,包 括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人 员、孤儿等。
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救助对象和医疗费用情 况,提供不同比例的救助,最高 救助比例可达9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5日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统筹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州: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广州: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广州市因重病而家贫的困难群众,今年起将获得医疗救助。
据悉,广州市致公党提出的《关于完善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将由市民政局承办,被列为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以及市民政局的重点提案。
【总页数】1页(P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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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六)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七)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居民;(八)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九)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前款中第(一)至(五)项以下统称“困难群众”,第(六)至(七)项以下统称“其他人员”。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无工作单位的7级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是指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的人民警察的遗属。
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三)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四)公平、公正、公开;(五)准确、及时。
广州的医疗救助怎么申请
⼴州的医疗救助怎么申请为进⼀步完善⼴州医疗救助体系,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提⾼困难群众医疗卫⽣服务可及性,避免出现因病返贫现象的发⽣,⼴州政府规定,符合条件⼈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到底哪些⼈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呢?如何申请?救助标准是多少?⼴州医疗救助申请流程【承办机构】:街/镇民政部门【办理事项】:申请医疗补助【办结时限】:10个⼯作⽇申请对象:1、困难群众,包括低保、低收⼊、五保、三⽆、重残、政府供养⼈员、困难学⽣等;2、其它⼈员,包括因病致贫的⼴州市居民。
申请项⽬:1、基本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2、重特⼤疾病医疗救助:特定门诊、住院救助;3、商业保险补充救助;4、临时医疗救助。
申请限额:1、基本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4万元/⼈;2、重特⼤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0万元/⼈;3、商业保险补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5万元/⼈;4、临时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万元/⼈。
申请所需资料:1、病⼈⾝份证;2、病⼈户⼝簿;3、疾病诊断证明书;4、医疗费⽤明细清单或结算单;5、医疗费⽤发票;6、银⾏存折;7、家庭及其成员收⼊材料;8、家庭资产状况材料;9、其他资料。
申请流程:申请⼈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地街/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即可。
⼀般困难群众可以直接申请,但其它⼈员必须经过家庭收⼊核查⽅可成功申请。
咨询专区⼀、什么是医疗救助?在⼴州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回复】: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没有经济能⼒进⾏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持。
在⼴州申请医疗救助流程⽐较简单,申请⼈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般只要符合条件即可成功申请。
⼆、在⼴州哪些⼈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最多能申请多少?【回复】:根据规定,⼴州低保、低收⼊、五保、三⽆、重残、政府供养⼈员、困难学⽣等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等其它⼈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前⼴州基本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4万元/⼈、重特⼤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0万元/⼈、商业保险补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5万元/⼈、临时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万元/⼈。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
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穗府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此外,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在12个月内获得本市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待遇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特困人员认定管理的规定,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政府供养人员符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通知印发前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政府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仍按原政府供养服务管理体系执行,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其特困供养待遇与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待遇的衔接应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穗府[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
(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二)低侏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
三、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50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番禺、南沙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五、对低保家庭中无业、失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六、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参照低保家庭读书子女的待遇,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减免书杂费等优惠。
《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根据《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规范:一、关于资助参保办法适用范围《办法》将本市行政区域内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活动纳入管理范围。
在资助对象方面,不仅包括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还包括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在资助医疗保险类型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由于目前我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在政策上的统筹,为保证政策的时效性,《资助参保办法》根据已报市人大审定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以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为基础对资助参保进行规范,同时,明确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统筹前,农村困难人员仍然按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参保资助标准《办法》确定了两种资助标准,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予以资助;二是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从业人员缴费标准予以资助。
目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要远高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体现公平、公正和保基本的社会救助原则,办法确定的两种类型医疗保险资助标准基本一致。
三、关于居民医保新增参保和续保程序目前,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参保登记单位进行了明确,为此,《办法》对困难人员新增参保的程序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规范了困难人员免缴标识的添加顺序,避免困难人员救济身份改变时出现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衔接不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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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
(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第(五)项所列人员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临时特别医疗救济申请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和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汇总审核。
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镇)民政部门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公安、国土房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残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困难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医疗救助金(下称救助金)支付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下称参保费用)。
第六条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
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起付标准高于前两款规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救助金支付。
第七条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八条困难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 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
第九条困难人员凭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直接在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区(县级市)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
其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医疗费减免。
第十条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 5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填写《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评估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三)家庭和个人收入、家庭资产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民政局自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救助金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的《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评估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按批准的额度报销医疗费。
第十四条救助金来源以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为主,社会筹集为辅。
第十五条救助金中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部分,市、区(县级市)按7:3的比例分担。
对区(县级市)分担的30%部分,市财政局按各区(县级市)的救助人数和财力状况合理计算负担额。
市财政局建立救助金专户,负责救助金的归集、核拨、支付等工作。
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第十六条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从事医疗救助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特别医疗救济:
(一)困难群众在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的其他疾病的;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以及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
本办法所称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后,个人相应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2〕12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