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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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3期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6日至3月28日在杭州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夏宝龙主任主持各次全体会议,茅临生、程渭山、冯明、王永昌、厉志海、姒健敏副主任和厉月姿秘书长及委员共60人出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李强省长和朱从玖、卢子跃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以及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7名省人大代表。

另外,还有15位公民旁听各次全体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卢子跃所作的《关于全省水库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省政府的水库安全工作,同时指出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会议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关于全省水库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航勇所作的关于《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说明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所作的关于《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两件报批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

三、会议听取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高鹰忠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水利厅厅长陈川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7(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含历史地段,下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物、土地、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第六条(保护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来源是:(一)政府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公有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专家评审制度)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是杭州市政府发布的名录,旨在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

以下是部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主城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马市街居民建筑。

杭州主城区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张小泉剪刀店旧址。

杭州主城区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小河直街姚宅。

杭州主城区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灯芯巷建筑群。

杭州主城区第五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浙江麻纺厂建筑。

杭州主城区第六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浙江矿业公司旧址。

杭州主城区第七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长河火车站建筑群。

2024年1月23日报道,杭州市第九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正式发布。

为推进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完善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在开展建筑普查和价值评估后,初步提出蕲王路18号建筑等47处建筑作为杭州市区第八批历史建筑建议名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访问杭州市政府官网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模拟卷(五)语文试题含答案

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模拟卷(五)语文试题含答案

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模拟卷(五)语文试题(答案在最后)命题:周永刚审题:归煜颖一、阅读与鉴赏(共45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

一个对历史文化具有深刻认识和深厚情感的民族,一定会以尊崇、敬畏的态度,充满热情地保护文化遗产。

树立保护好文化遗产也是政绩的理念,是由保护文化遗产的紧迫性所决定的。

当前,新型城镇化不断发展,老城在改造中焕然一新,但伴随着这个过程,一些文化遗产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消失了,一些历史文化街区在“拆真建假、拆旧建新”中变味儿了,一些非遗技艺在缺少传承人的寂寞中几近失传,一些级别不高的不可移动文物因缺乏维护面临湮灭。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一旦失去就再也追寻不回来。

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化遗产大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文化家底”相当深厚,但从某种意义上看,现存的文化遗产是社会发展大潮的“幸运儿”,如果不加强保护,仍有继续损毁失去的可能。

树立保护好文化遗产也是政绩的理念,需要摒弃把保护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

事实证明,保护文化遗产可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设想一下,如果当年没有从炸山开矿中挽救良渚遗址,能有若干年后良渚申遗成功吗?如果没有当年对鼓浪屿历史建筑的精心保护,能有今天游客如织的旅游胜地吗?深沉的文化情怀和长远的历史眼光,让如今的良渚和鼓浪屿,不但成为享誉中外的文化名片,更带来切切实实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所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此之谓也。

与新上各种项目相比,保护文化遗产似乎平平淡淡,在修旧如旧原则下,文化遗产难有焕然一新的视觉冲击力。

但是,政绩有潜有显,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的政绩固然重要,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政绩同样重要。

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涵养民族精神,其中蕴含的哲学思想、价值理念、道德规范、艺术传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

《周易》说:“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杭州历史建筑标准

杭州历史建筑标准

杭州历史建筑标准一、历史建筑认定历史建筑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景观,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文化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在杭州,历史建筑的标准和认定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保护范围划定为了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是指对历史建筑本身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进行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和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工程建设活动。

三、保护要求制定针对每一座历史建筑,都需要制定具体的保护要求。

保护要求包括对建筑外观、结构、装饰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在使用和经营方面的限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与所有权人共同制定保护要求,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四、维护修缮管理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其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同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工作。

五、使用和经营限制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经营应符合保护要求,不得改变其原有用途和功能。

同时,政府应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经营进行限制,避免过度商业化和过度开发。

六、迁移、拆除和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重建历史建筑。

如需进行相关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

同时,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对因保护需要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

七、监管和法律责任政府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监管力度,对违反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历史建筑损坏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八、公众参与和信息公示公众参与是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市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同时,政府应定期进行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

九、标识设置与展示为了提高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识和了解,政府应在历史建筑周边设置标识牌,标明建筑名称、年代、保护等级等信息。

杭州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探索

杭州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探索
tc i e ton
历史 文化 遗产 的一 个重 要组成 部 分 ,它 和世界上所有稀缺 资源一样是不可再生资 源 。在 社 会 经 济 发展 目新 月 异 的今 天 , 开 发建 设 时如果 为 了眼前 利益 ,盲 目追 求 建筑 高度和 容 积率 ,而 破坏 了历 史环 境 的原 有风 貌 ,从长 远看 来是 非 常不 明 智 的举动。 以下城 区潮 王庙 遗址 建筑 为例 ,此 建 筑 本 是 下 城 区潮 王 地 区 历 史 上 的 一个 重 要标 志 ,在拆 迁过程 中开 发 建设单 位缺 乏 基 本 的 保 护 意 识 ,在 规 划 局 组 织 召 开 专 家评 审会前 夕 ,未 经许 可擅 自将该 建 筑拆 除 。这 是多 么令 人心痛 的事 实 ,开
治工 作 的开展 。
其 他 几 处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保 护 整治 工 程 ,由于保护 经费未列入 区级财政预算 , 保 护整 治 工 作 光 靠 项 目本 身 运 作 资 金平 衡 和市 政 府 下 拨 的 保 护专 项 资 金 补 贴 又远 远
发 商 为 了 眼 前 的 ~ 些 利 益 , 竞 不 惜 毁 灭 具 有 历史 价 值 的重 要标 志建 筑 。 此 事 件 受 到上 级 领 导 的 重视 和 批评 ,同 时 也 给保 护 工作造成 了一定的负面 影响。此外部分开 发 项 目在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就 缺 乏对 历 史 建 筑 、历 史 文 化街 区保 护 的考 虑 ,这 无te t lc s hso c l ulig ;u tia l e eo me tp o 破 坏 K y rs itrc l re o k ; itr a i n s s san bed v lp n ; r — s b i b d 历 史 街 区 、 历 史 地 段 和 历 史 建 筑 是

杭州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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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历史街区

历史建筑保护
作为 一 座千 年古 都 . 州历 史 杭 文 化遗 存十 分 丰富 。近 年来 , 杭 在 州 市委 、 政府 的高 度重 视 和领 导 市
月异 的今天 . 发 建设 如果 只为 了 开 眼前 利 益 . 目追 求建 筑 高 度和 容 盲 貌 . 非 常不 明智 的 是 杭 州 市 的 开 发 建 设 行 为 就 存
在此 类 问题 以下城 区潮 王庙遗 址 建筑 为例 . 王 庙本 是 下城 区潮 王 潮 迁过 程 中 . 开发 建设 单 位缺 乏 基本 的保 护 意识 . 经许 可 即擅 自将该 未 建筑 拆 除 开 发 商 为 了 眼前 利 益 .
建 筑 高度 远 远 超 出 了规 划保 护 的
如请 电视 台制 作介 绍 历 期 长 、 目保 护改 造 资金难 以平衡 宣 传 活动 . 项 结合 实 例 以及 搬 迁 困难 等 问题 . 碍 了保 护 史 建 筑历史 典 故 的短 片 : 阻
整治 工作 的开展
在 各 媒 体 上 宣 传 历 史 建 筑 的保 护
其 他 几 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保 意 义 和各 项 法 律 、 规 ; 富 中 已 是 进
进展较 为缓慢 。以上 城 区元 福巷 为 是 开发 建设 单 位 和产 权人 、 用 人 增 强保 护工作 的权威性 使 保 护 部 门 应 积 极 制 定 宣 传 方 案 . 合实 际情 况 开展 广 泛多 样 的 结
度最 快 的一处 。 由于方案 审批周 但
意识 。 . 资 金 投 入 少 。 作 进 展 ) 工
缓 慢
区政 府 下 属 的组 织 实 施 单 位 保 护 作 进展缓 慢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3]17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杭政函〔2013〕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拓展我市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经专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第五批共8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杭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杭政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4〕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历史地段,参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两区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覆盖广、专业强的原则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杭政函〔2017〕164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杭政函〔2017〕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丰富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论证,现将第1—3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4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文物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依照划定的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1—3批(共4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4批(共4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详细说明和保护措施,由市园文局、市规划局另行印发。

附件:1.第1—3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
2.第4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附件1
附件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杭政函[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市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利用。

二、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落实领导责任,创新工作机制。

1.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18号)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的精神,将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杭政办[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为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已公布的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二、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现状等,将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分为四类进行保护。

具体保护要求如下:(一)历史文化价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作为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保护标准如下:1.严格保护现存的历史信息与原物质载体。

有依据地恢复被改动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本着最低干预的原则,适度改善基础设施。

2.不得改变所有原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

可以清除后期添加的无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

3.不得改变平面的外围尺寸与布局。

不得改变承重墙、主要隔墙位置和层高,不得拆除或加设隔墙和隔层。

确需在次要空间增加或拆除隔墙的,必须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

不得随意改变原装修尺寸、位置和构件。

不得改变内部装饰风格,不得改变或损毁保存较好的原装饰物。

4.不得进行非加固性结构改动。

原则上不得改变原结构,如确需加固,应遵循可逆性原则和可识别性原则。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3.03.28【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杭政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进程,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坚持保护优先、改善为主,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坚持多元筹资、共同负担。

三、被搬(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搬(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搬(拆)迁单位可以给予被搬(拆)迁房屋价值5%-10%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被搬(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被搬(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搬(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凭有房证明或购房发票按评估单价的70%-90%进行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后,搬(拆)迁单位应将相关货币补贴资料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被搬(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搬(拆)迁房屋地段等级,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扩面)15平方米以内的,搬(拆)迁单位可以根据扩面数量,对扩面结算价格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杭州 历史建筑 质量标准

杭州 历史建筑 质量标准

杭州历史建筑质量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杭州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古城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建筑资源。

这些历史建筑不仅是历史文化的见证,也是城市的重要文化遗产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历史建筑,杭州市对历史建筑的质量标准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和利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一、历史建筑的修复和保护标准1.修复原则:修复历史建筑应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建筑风格、结构和材料,尽量避免新建部分和改动。

修复工程应遵循“少动、慎破、尊重历史”的原则,尽量保持历史建筑的原始风貌。

2.保护范围: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建筑本体、附属建筑和园林等,不得破坏原有的整体格局和风貌。

而且,历史建筑周围的环境也应该受到保护,以保持历史建筑所处环境的历史特征。

3.修复材料:修复历史建筑应选用符合原建筑材料的材质和工艺。

尽量使用传统手工技艺和材料,避免使用现代工艺和材料,以确保修复工程的质量和真实性。

4.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过程中应尊重历史遗产的真实性,不得捏造历史、增加虚构,不得违背历史建筑的原始用途和功能。

1.结构安全: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是修复和保护的首要条件。

在修复过程中应对历史建筑的结构进行详细检测和评估,确保历史建筑的结构稳固和安全。

3.施工安全:历史建筑的修复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历史建筑的安全。

1.管理机构:历史建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流程。

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历史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2.监管措施:历史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及时纠正。

对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确保历史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3.宣传教育: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历史文化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展览、讲座、培训等形式,向公众传递历史建筑的价值和重要性,促进公众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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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适用区域】杭州市【发布时间】2013-04-09【生效时间】2013-10-01【关键词】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10号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文化、国土资源、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历史建筑。

经评估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停工损失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六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三)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五)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市、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环境、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日常维护、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抢救性修缮;可以按照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组织统一整修;(三)指导、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义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加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四)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四条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二)保护范围;(三)使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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