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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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8-03-24【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六、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 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京地税企〔2003〕 114号)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 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 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七、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等对防治非典 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及补充规定(京地税企 〔2003〕241号、京地税企〔2003〕307号、京财税 [2003]844号)
二、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京地税企〔2003〕
74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 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京地税企〔2003〕 293号)
十四、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 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 (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1、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 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 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2、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合 并各方解散),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3、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 外来投资的。(改组时如果吸收了本企业之外的投资,则改组后的企业 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4、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 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 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 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通知-财办统[2003]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通知-财办统[2003]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通知
(2003年3月4日财办统[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保证效绩评价工作质量,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资料及有关统计信息资料为基础,测算制定了《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上、下两册),将另行邮寄给你们,请在效绩评价工作中正确使用。

对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中所用的《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实行限量免费发放。

为满足各方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需要,《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已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各部门、各地区如有额外需要,请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010—88191309。

附件: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二、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纳税调整问题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计价调整问题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六、关于关联方经营收入的处理问题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关于股权投资摊销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 1 —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发布日期:2009-12-25来源:省地税局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2.08【实施日期】200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8日国税函[2003]102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二)增加和修改主表和附表的填表说明如下:1.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增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准备,不得列入费用,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8条。

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增加“其他: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4条;修改填表说明第3条“国债:国债是指企业购买我国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可不作申报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修改填表说明第1条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4.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增加“本表是生产性企业界定表,生产性企业及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均填写本表”作为填表说明。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增加以下三条填表说明,即“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2.‘抵免金额’栏填写本年度实际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备注’栏填写企业本年未抵免或不够抵免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解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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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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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4年 第5号)的解读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内 容 解 读 如 下 :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公告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凡属我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人汇算清缴程序(一)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申报阶段。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软件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5.享受优惠项目需要事后报送的有关资料;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项目;企业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当年亏损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4-04-09【实施时间】2014-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5•【文号】国税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所 得税汇 算清缴质量 直接关系到新
法 的贯 彻执行 和 国家税 收 收入 的完
。 各级 税务机 关要 通 过 汇算清缴 工
, 认 真 审核 申报 资 料 是 否 完 备 、 数 据
否完整 、 逻 辑 关 系是 否准确 , 进一 步
提 高企 业 所 得 税 申报 质 量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可 结 合 当地 实际 情 况 , 推 广 电子 申报 模 式 提 , 高 申报 质 量 和 效 率 。 目前 国 家 税务 总局 已开 发完成满足 基本功能 的 电子 申报软 件 , 免 费提 供 给 纳 税 人 使 用 , 并 向纳税人 提供 免 费远 程 电话 支 持 服 务 , 同 时鼓 励 纳 税 人 自行选 择 符合 纳 税 申报 接 口 的 商 用 申报 软件 。
:管理 。 提 高企 业 所 得 税 管理 质 量 现 ,
:做 好 2 0 0 8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缴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 高度重视 2 0 0 8 年度的企业 所
I税汇 算清 缴 工 作
20 0 8 年是 实施新税法 的第一 年 ,
)0 8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
三 、 有关企业 所得税 政策和征 管问题 对 新 税 法 实施 以前 财政部 、 国 家 税务 总局 发布 的企 业 所 得税 有关 管理 性、 程序性文件 ,凡 不违背新税法规定 原 则 ,在 没 有制定 新 的规 定 前 , 可 以继 续 参 照执 行 ; 对 新税法 实施 以前 财政 部 、 国 家税务 总局 发 布的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的 政 策 ’眭文 件 , 应 以新 税 法 以 及 新税法实施后 发布的相 关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为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3]70号(合集)

国税发[2003]70号(合集)

国税发[2003]70号(合集)第一篇: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2006-11-20 10: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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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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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3﹞601号
【发文日期】2003-12-26
【实施时间】2003-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

自1998年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后,各市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圆满地完成了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新办企业大量增加,征管工作量大大增强,为了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

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

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也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2002年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各市的新办企业户数增长很快,为适应所得税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把既懂税收,又懂
财会的人员充实到所得税工作中。

同时由于以前各级税务部门了解所得税工作的人员很少,所以内部培训特别要针对征管人员,要全面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充分发挥中介职能,提高申报质量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汇缴改革的核心,各地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

一是抓按时申报纳税,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坚决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抓申服质量,确保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三是充分利用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目前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较少,而汇缴工作量很大,为提高汇缴工作质量,及时完成汇缴工作,各地可在纳税人员自愿认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代理机构的优势,以提高所得税汇缴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但严禁税务机关强行指定代理机构强行代理;四是强化申报表的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搞好汇缴后的稽查工作
为防止企业虚假申报,汇缴结束后,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稽查人员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进行稽查,稽查面应不少于30%。

对稽查出的问题,应依法进行补税罚款,以威慑纳税人提高汇缴质量。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的4月底前报送。

其他不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报送时间不变。

(二)关于税前扣除审批问题
在年度申报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办理各项税前审批,如工效挂钩工资、财产损失、呆坏账损失、技术开发费、管理费及投资抵免等税前审批事项。

对企业报送的报批文件,各级机关应及时批复或报送上级机关;对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关于对纳税人年度亏损的确认时间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亏损认定和弥补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审查确认的亏损额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关于纳税人季(月)度盈利的税收处理问题
纳税人在季(月)度纳税申报时的盈利,应先弥补以前报(月)度或年度的亏损额,剩余部分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可暂不履行认定手续,待年终申报时再一并审批认定。

(五)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的业务,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之后的业务,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六)关于或有事项的处理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七)关于纳税人境内外盈亏的弥补问题
纳税人境外投资发生的亏损,只能用境外所得弥补,不能冲减境内所得;纳税人境内发生的损失,可用境外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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