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用益物权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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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

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

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

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随后,丁为戊、庚先后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它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方的权益,各国都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了法规定制。

本文将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及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以其自有资金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设备、机械、设施等财物,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使用和收益,并有权选定是否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业务行为。

融资租赁需要具备租赁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融资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则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和融资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条件》,进一步规范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要素:1. 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2. 租赁设备的描述:应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规格参数、数量、品牌等。

3. 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4.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

5.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6. 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2篇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2篇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2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动产融资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动产(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清单)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

二、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甲方,如需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3.2 租金支付方式:____(如:按季度支付、按年支付等)。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日____%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四、动产交付及验收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租赁物交付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确认书。

五、租赁物的使用与保管5.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等。

5.2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及税费6.1 甲方应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7.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租赁物。

7.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8.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

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

带责任。

为此,又设置了“深度”规则,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设置最高倍数,如美国有的州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承担责任的绝对范围不超过其责任份额的两倍。

最后,“门槛”规则与“深度”规则相结合,最终形成较为灵活、公平的责任承担机制。

例如,可以由10%以下最终责任人承担不超过2倍的责任,10%~20%的最终责任人承担不超过3倍的责任,20%~25%的最终责任人承担不超过4倍的责任,超过25%的最终责任人则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侵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债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上述理论能够实现投资者和债券服务机构的利益平衡,在保护投资者同时,也做到责任与过错的均衡,避免了只有1%过错的责任人承担1.夏东霞,范晓.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财经法学.2019(03)2.赵英杰,杨卓.美国证券发行承销商法律责任研究——以承销商职责界定和判断其是否尽职为视角.证券法苑.2015(03)3.其宽.失职者承担责任——Escott v.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金融法苑.2000(12)4.洪艳蓉.债券市场化改革下半场 投资者权益保护新篇章.人民法院报.2020(5)5.冯果,刘怿.债券投资者司法救济规则建构论纲.财经法学.2020(03)6.彭真明.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学评论.2020(01)7.王亚明.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02)8.王轶.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社会科学战线.2010(09)9.宋春龙.《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适用程序之检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3)10.李中原.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11.王竹.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01)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参考文献100%的责任,未来的立法可对此加以关注。

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决定。

上述两个重磅新规随民法典一起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同构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重大变化。

一、现实背景:动产融资方式多,重复融资现象普遍如果一个市场主体想购买动产但缺乏资金,或者想以正在使用的动产进行融资,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动产抵押:在不转移动产占有的前提下,以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

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购买动产时分次付款,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三种融资方式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于,债权人虽然拥有动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不实际控制动产。

债务人很容易将动产多次转让或多次设定抵押权,进行重复融资。

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债权人担心自己所拥有的动产抵押权或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动产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需要融资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没有不动产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

开展动产融资交易,必须寻求一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展示权利状态的方式,且该公示方式具有较强公信力并易于查询。

为此,市场主体、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院进行了长期探索,但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且全国不统一、公示方式混乱、效力不明确等问题。

二、民法典出台:建立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法律体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动产融资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用多个条款建立了动产融资担保权利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制度: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制度: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它通过将设备、机械等资产出租给使用者,以获得租金回报。

在这个过程中,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帮助承租人实现设备采购和更新,从而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同时,融资租赁也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增加了就业机会,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1.设备采购:融资租赁可以帮助承租人购买设备,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求。

这使得中小企业和个人可以获得及时的资金支持,用于购买所需设备。

2.无形资产投资:融资租赁不仅是一种实物资产的租赁,也是一种无形资产的租赁。

出租人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承租人提供技术咨询、市场分析等服务。

3.信贷支持:融资租赁为承租人提供了信贷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承租人可以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逐步偿还债务,减轻了承租人的财务压力。

三、实现方式1.直接购买:出租人直接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需要出租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

2.经营性租赁: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定期收取租金。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可以选择归还设备或者购买设备。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灵活性高,但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3.厂商贷款:厂商利用自身的信用额度,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信用销售业务。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但需要厂商有足够的信用保障。

四、行业应用与发展趋势1.制造业:融资租赁在制造业中的应用最为广泛。

通过融资租赁,制造商可以向客户提供分期付款的销售方案,从而扩大市场份额。

同时,融资租赁也可以帮助制造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2.建筑业:在建筑领域,融资租赁可以帮助建筑公司获得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通过融资租赁,建筑公司可以减少初期投资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3.医疗行业:在医疗领域,融资租赁可以帮助医院购买昂贵的医疗设备。

通过这种方式,医院可以获得所需的设备支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疑析

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疑析

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疑析李鸣捷【摘要】关于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值得商榷.第一,“融资租赁系三方结构”通说依据不足,融资租赁应为双方结构.三方结构说并非有法可依,而是于法无据;三方结构说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三方结构说并非更有助于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与两方结构说旗鼓相当;三方结构说并非严格遵循比较解释,有片面之嫌.第二,“融资租赁标的物限于现时拥有的动产”通说依据不足,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包括未来财产且涵及不动产.限于“现时拥有”并非遵从物的特定性,而是漠视实务现状;限于动产并非契合深改精神,而是与其背道而驰.第三,“融资租赁采担保权构造”通说依据不足,融资租赁应采所有权构造.采担保权构造并非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相兼容,而是与其相抵触;相形之下,采所有权构造更有助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公示制度.【期刊名称】《湖州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40)007【总页数】7页(P101-107)【关键词】融资租赁;两方结构;未来财产;不动产;所有权构造【作者】李鸣捷【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江苏扬州22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金融交易运作愈发频繁。

出于对信用授受的顾忌、风险规避的考虑,实践中出现大量以设定担保为基础的交易,除典型担保外,尤以所有权担保为甚。

作为一项脱胎于所有权担保,与工业与商业相融合的新型金融机制,融资租赁制度发展迅速。

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须以完备的法制构筑作支撑。

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屡屡拷问着“旧”法对此的回应。

如何基于实务现状完善既有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融资租赁制度肇始于西方,可追溯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

二战结束时美国经济萎靡,庞冗的军事工业压占着巨额资金,军用向民用的产业资金转移无疑成为复苏经济的关键路径。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14年最终公布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14年最终公布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动产融资租赁解析

动产融资租赁解析

动产融资租赁解析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出租租赁物,并基于租赁物所具有的价值、使用权和收益权,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

在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作为租赁方,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并通过租金收取获取收益,同时还允许承租人在租约期限届满时,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

一、动产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动产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三个主要的参与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制造商。

出租人通过购买供应商/制造商生产的动产,以此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承租人在租约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

在租约期满时,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

动产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出租人购买动产:出租人与供应商/制造商签订合同,购买动产作为租赁物。

出租人通常会提前与供应商/制造商达成购买意向,以确保供应链的畅通。

2. 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将购买的动产以租赁形式出租给承租人。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3. 承租人享有购买权:租约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以约定价格购买租赁物。

购买价格通常是租赁期内租金的一部分。

二、动产融资租赁的优势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1. 资金成本低:承租人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所需的动产,无需一次性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减轻了资金压力。

2. 灵活性强:动产融资租赁灵活适应各类不同行业的企业需求,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租赁方案。

3. 更新设备: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灵活更新设备,适应市场的变化,并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4. 税务优惠:动产融资租赁在税务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5. 风险控制: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对租赁物进行保险,降低了租赁过程中的风险,提升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动产融资租赁的应用领域动产融资租赁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领域:1. 机械设备租赁:包括各类机械设备、工程机械等的租赁。

融资租赁法基本知识

融资租赁法基本知识

融资租赁法基本知识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指的是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资金购买设备或其他资产,并通过租赁合同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以期获得租金回报和其他收益。

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承租方的需求出资购买设备或其他资产,并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享有资产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选择购买资产、续租或者退还出租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也是出租方的回报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在中国,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规定。

2007年1月1日,融资租赁法正式施行,为融资租赁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赁偿还、安全措施、租赁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规范。

三、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1. 资金利用灵活:融资租赁允许企业在不占用太多资金的情况下使用所需设备,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

2. 财务会计处理合理:融资租赁将租赁物列为承租方的固定资产,而不计入其负债,减少了承租方的财务负担。

3. 适用范围广泛:融资租赁适用于各种设备和资产的租赁,包括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

4. 经营风险分担:融资租赁可以将设备的运营风险由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减少了出租方的经营风险。

四、融资租赁的合同要素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文件,包含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细则。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合同名称:明确该合同的融资租赁属性。

2. 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 租赁物描述:准确描述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资产的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

4. 租金支付方式:约定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方式、金额和时间等。

5.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起止时间以及租赁期限的约定。

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和行业

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和行业

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和行业融资租赁是一种商业形式,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获取资产使用权的方式,同时降低了企业对现金流的压力。

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和行业范围广泛,本文将探讨其适用对象和主要涵盖的行业。

一、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1. 企业实体融资租赁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贸易业等。

无论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都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获得所需的资产,并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 个人除了企业,个人也是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

个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各种消费品,如汽车、家具、电器等。

这种形式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无需一次性支付高额购买费用。

3.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也是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设备、车辆等公共资产,并将其用于公共服务。

二、融资租赁涵盖的行业1. 机械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是融资租赁的主要适用行业之一。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各种设备和机械来完成任务,而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这些设备和机械的使用权,减轻企业购买设备的负担。

2. 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也是融资租赁的重要应用领域。

例如,货车、客车和飞机等交通工具需要大量的资金购买,而融资租赁可以提供这些交通工具的使用权,提高企业的运输效率。

3. 医疗设备行业医疗设备行业对于高端医疗设备的需求非常大,而这些设备的价格也十分昂贵。

通过融资租赁,医疗机构可以获得所需的医疗设备,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支付租金,降低了购买设备的成本压力。

4.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也是融资租赁的重要应用领域之一。

在能源行业中,各种设备和设施需要大量投资,而融资租赁可以为能源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方案,降低其融资成本。

5. IT行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IT行业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资源来支持业务运营。

通过融资租赁,IT企业可以按需获取所需的设备和软件,提高业务运营的效率。

6. 其他行业此外,融资租赁还适用于其他各类行业,如农业、建筑、零售等。

不同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可以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以提高经营效益。

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

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

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②;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比上述两个法律概念,似乎租赁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合同法》也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所有。

可是,虽然租赁权具有物权特征,也有用益物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中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用益物权。

而根据《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必须法定,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也不能创设规定[,因此,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二、从权利的性质上说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所以说租赁权是物权化的债权。

租赁权的客体是租赁物(比如租房),而用益物权所涉及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因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为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为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尽其经济效用,会进行大的投入,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租赁权因为租赁物被征收、征用而受到影响的并没有补偿的问题,如果租赁物被征收、征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进行救济。

目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被人们认为租赁权具有物权特征的一个明显标志,法条依据是《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内容略),但是,这并不能说租赁权就是用益物权。

第一,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可以要求优先购买出租人要转让的房屋,但并不能直接支配租赁物,不能直接使法律关系变动,不具备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特征;第二,在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租赁关系的基础是租赁合同,是债权,而共有关系的基础是物权,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第三,从权利的救济上看,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消息或者未按照同等条件下必须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行事,承租人也只有债权请求权,如依照《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并没有物权请求权;第四,从用益物权的独立性看,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随附于租赁权这个主债权的,不能独立存在。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试卷(三)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试卷(三)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试卷(三)1、判断题资产利用率(TU)在数值上等于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

正确答案:对2、判断题丰收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可以使用其在申请表上预留的单位电话拨打96596(江南博哥)客户服务电话激活卡片。

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错4、判断题银行卡中的专用卡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贷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某商场与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商场从某公司进货100件,分期履行,在某公司全部发货后,某商场一次结清货款。

某公司按约向某商场发货40件后,某商场提出该货的价格过高不易出售,要求降低价格,某公司同意。

该合同的总价款应当以降低后的每件商品的价格计算。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的,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错9、判断题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正确答案:对10、判断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可不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正确答案:错11、判断题1美元=7.7326元人民币,对中国而言这是直标价法。

正确答案:对12、判断题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错13、判断题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因此汇票一定要经过付款人签字承兑。

14、判断题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正确答案:对15、判断题《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审慎性经营规则,银监会还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学习强国赛题学习汇总(第1-34题、词形专题)

学习强国赛题学习汇总(第1-34题、词形专题)

学习强国赛题学习汇总(第1-34题、词形专题)(持续更新)1.下列词形正确的是【 B 】。

A、雾淞B、雾凇2.下列词形正确的是【 B 】。

A、火中取粟B、火中取栗3. 下列词形正确的是【 B 】。

A、坐阵B、坐镇4. 下列词形正确的是【 A 】。

A、停泊B、停舶5. 下列读音正确的是【 B 】。

A、中zhōng规中zhōng矩B、中zhòng规中zhòng矩6. “读书本意在元元”出自南宋陆游的作品《读书》,诗中“元元”指的是【 C 】。

A、金钱B、田地C、百姓7. 1993年,我国第一条经国务院批准并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高速公路——【 B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A、沈大B、京津唐C、太旧D、京沪8. 痛风是【 C 】代谢紊乱和(或)尿酸排泄障碍所导致血尿酸增高的一组异质性疾病。

A、血糖B、脂肪C、嘌呤9. 1952年,【 C 】在全国高校中率先设立考古学专业。

A、南京大学B、中国人民大学C、北京大学10.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从性别上看,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 B 】,性别结构得到改善。

A、提升B、下降1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从年龄结构上看,我国少儿人口比重【 A 】。

A、上升B、下降12.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从人口迁徙流动情况看,人口【 A 】效应进一步显现。

A、集聚B、分散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 C 】。

A、生态恢复责任B、刑事责任C、侵权责任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B 】赔偿。

A、补偿性B、惩罚性C、合理性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C 】。

A、损害他人权利B、损害公共利益C、破坏生态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B 】的规定。

合同的用益物权

合同的用益物权

合同的用益物权合同的用益物权是指合同让与人(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合同交易中,用益物权是一种常见的权益形式,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的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所订立的约定。

用益物权是对财产的一种控制权,通过用益物权,用益人可以享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用益物权的让与人则是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用益人。

用益物权的产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合法合约、合法标的物和合法目的的基础上的。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用益物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当事人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用益物权的内容、方式、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交易中,比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房屋等物品的使用权让与租户,租户可以享受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将贷款的使用权让与贷款人,借款人有权使用贷款,并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四、用益物权的特点和意义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意义:1. 有限性:用益物权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有限的,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2.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是根据合同让与给特定的用益人,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使用用益物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4. 便利交易:用益物权作为一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权益形式,为合同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便利。

动产融资租赁

动产融资租赁

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出租的动产作为抵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这种形式的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获取必要的资金,同时也为出租人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投资渠道。

本文将对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特点以及在现代经济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与特点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当一方(被租赁人)需要获得融资时,另一方(出租人)出租自己拥有的动产,并与被租赁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协议规定被租赁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以及约定期满时是否可以购买动产。

动产融资租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资金流动性高:出租人通过出租动产来获得直接的资金来源,而被租赁人则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资金;2. 低风险高回报: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抵押方式,出租人可以将动产作为担保,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租金收益获得稳定的回报;3. 灵活性强:动产融资租赁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包括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

二、动产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中的应用动产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动产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途径。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难以获得贷款以及高昂的贷款利率的问题。

而通过动产融资租赁,中小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机器设备等动产租赁出去,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企业负债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其次,动产融资租赁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创新型企业通常在初期阶段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对创新型企业持谨慎态度,难以提供必要支持。

而通过动产融资租赁,创新型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研发设备、专利权等动产进行抵押,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加快创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最后,动产融资租赁对于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

在全球化、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需要及时获取资金以应对市场需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案例解析一、例题:(下附最新政策汇总)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贷:租赁收入8.14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一、租赁物的选择承租人决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选择权在于承租人。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所需租赁物的种类、规格、性能等要求,并指定供货人。

出租人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

尽管出租人承担了购买行为,但购买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均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归属: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

这意味着出租人保留了对租赁物的最终处置权。

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即有权在租赁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三、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置租期届满:当租赁期届满且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确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特殊情况: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违约或发生其他特定情况,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收回租赁物并进行处置。

四、租赁物的范围动产与不动产: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主要是动产设备或成套设备。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动产也可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无形资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通常不适用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因为它们通常通过特许使用等其他方式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设备或资产,在租赁期间内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

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但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

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置在租期届满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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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用益物权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融资租赁新模式的提出与探析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李聪方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计飞融资租赁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投融资方式,也是企业融资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因此获得“朝阳产业”的美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引入国内以来,经过近三十年发展的融资租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所接受并从中获益。

随着融资租赁所涉及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不断扩大,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交易虽然已基本涵盖了国际上经常采用的直接租赁、回租、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等业务模式,服务领域亦涉及航空、航运、医疗、节能、教育、物流、电信、工程机械等多个行业,但受限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和物权权能分离的滞后认识,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已广泛采用的国防建设领域i[i]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在某些待遇(主要为税收待遇)方面还有待明晰。

面对这样的局面,本文试图跳出融资租赁交易中现有租赁物取得方式的局限,并从《物权法》动产用益物权的现行规定入手,尝试对租赁公司仅在取得动产用益物权的情况下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解决目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困惑。

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重新认识国际上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88年5月28日起草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管辖第二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

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于1988年5月28日在渥太华订立,虽然由于发达国家对第十条(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拒收设备)的抵制而未生效,但目前已作为国际惯例被普遍认可,该公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影响深远。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6年4月在罗马起草并向各国征求意见的《租赁示范法草案》在第二条中将融资租赁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赁,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包含购买选择权:(a) 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选择供货人; (b) 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且供货人知道该事实;而且(c)依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包括了出租人投资的全部或大部份成本,由承租人分期偿还。

作为联邦制加拿大的10个省中唯一的一部民法典ii[ii],《魁北克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融资租赁,为出租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将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处置以取得(租金)偿付的合同。

出租人应承租人要求并依其指示,自第三人处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

在韩国,融资租赁被定义为分期付款的销售业务,《韩国租赁业务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在分期付款上的销售”是指下述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在新近取得选定的特定物件后将此物件交给承租人,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收取由价格和利息等构成的款项。

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其他条件,当事人也会达成协议。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上共同认可的融资租赁交易应当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上述定义中仅说到“取得租赁物”,并没有进一步限定仅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国内对融资租赁定义的逐步演进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囿于引进时间较短及当时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和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都是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实际情况,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在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将融资租赁交易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交易。

虽然《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堪称经典,它的颁布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但同国际惯例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相比,《合同法》将租赁物的取得方式仅仅限制为“购买”在某些方面却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略显遗憾。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这项工作开始,融资租赁进一步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潜在投资者开始关注融资租赁,并通过不断的调研,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亦有了进一步的加深,2006年11月定稿的《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草案将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统称为“供货人”,而没有采用“出卖人”一词,出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方式为“取得”而非“购买”,根据相关说明,主要是考虑在转租赁等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并非出卖人、而出租人也没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因此将“出卖人”称为“供货人”。

而且,在国外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中普遍使用的是“Supplier”一词,而与此相对应的中文也以采用“供货人”更为妥当,“取得”也就比“购买”更为妥当。

虽然《融资租赁法》没有在业界的殷切期盼中顺利出台,但银监会随后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基本沿用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界定。

该办法在第三条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iii[iii]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自颁布实施之初就广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并认可。

至此,中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融资租赁的定义已与国际定义基本趋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方式根据国际通用的融资租赁定义和国内融资租赁定义的逐步演变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将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但对出租人已不再局限于是否以购买方式取得租赁物、是否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不仅可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亦可通过租赁、继承、借用、合伙等合法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用益权,并在用益权范围内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以完成融资租赁交易。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二条已经明确将出租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租赁物的交易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

动产用益物权概述在《物权法》制定以前,按照传统观念对用益物权的理解,国内基本上都将用益物限定为不动产,最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强制规定土地及其他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限制了某些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另一方面一般不动产普遍价值较高,相对于动产拥有较为不容易。

而动产通常价值较低,获得也比较容易,将其利用价值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不同的人来支配,并没有多大社会意义。

而随着时代的不同,只规定不动产才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故《物权法》在第四十条增加了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把动产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用法律加以规定。

对于动产用益物权是否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可以直接设立的物权种类,仅仅由于《物权法》将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下位物权种类进行列举而未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下位物权种类进行列举就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设立动产用益物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动产用益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动产用益物权是否属于法定物权应当从动产用益物权的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来进行分析。

从物权种类法定来看,《物权法》在第六、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中共五次使用“动产物权”的表述,而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因此,动产物权应为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

另外,《物权法》在第四十条还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主体角度又一次明确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种类的存在。

从物权内容法定来看:《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直接对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动产用益物权属于法定物权。

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按照该规定,动产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其设立人必须为动产所有权人,动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向第三人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有关动产用益物权的利用期限、利用目的和方法、动产的交付时间和方式、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动产用益物权设立协议中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在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时应当向用益权人交付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交付时设立。

对于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物权法》二十五条)、指示交付(《物权法》二十六条)或占有改定(《物权法》二十七条)。

动产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的处分权用益物权既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的同时,是否有权在用益物权的范围内对用益物进行处分,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为例:《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该规定,作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用益物权的范围内对所用益的不动产进行转包、互换、用益物权转让等处分。

这充分说明,用益物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对用益物进行处分。

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用益物权作为一项他物权,用益权人对用益物的处分权应当以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并且在用益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用益物进行处分。

基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上述特征,动产用益权人也应当有权在其用益权范围内对所用益的动产进行出租、出借或者合伙等处分,但该处分应当以不损害动产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

动产用益物权租赁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探讨在租赁物的取得方式和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可以适当考虑以取得动产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租赁物并以此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动产用益物权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的推广势必会为融资租赁服务领域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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