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用益物权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
动产融资租赁详解
动产融资租赁详解动产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购买自己或第三方所有的动产作为融资对象,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动产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文将详细解释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分类、特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运作方式。
定义动产融资租赁是一种以动产为标的物,租赁为形式,融资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在动产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以购买或拥有的动产为对象,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动产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回报。
分类动产融资租赁根据租赁动产的种类和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设备融资租赁和车辆融资租赁两大类。
设备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各种生产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与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使用。
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实现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
车辆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各类车辆为标的物,与个人或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车辆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车辆融资租赁具有灵活灵活的融资方式,可有效解决个人或企业购车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点动产融资租赁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动产融资租赁具有灵活性。
租赁期限、租赁物的种类和数量、租金支付方式等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灵活满足融资双方的需求。
其次,动产融资租赁有利于提高融资比例。
相对于传统的信贷融资,动产融资租赁不依赖于承租人的个人或企业信用,而是以租赁设备或车辆本身作为抵押物,能够提高融资的比例。
再次,动产融资租赁有助于企业的运营与扩张。
通过动产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资金释放出来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大规模。
运作方式动产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通常分为三个主要环节:洽谈阶段、合同阶段和履约回报阶段。
在洽谈阶段,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租赁的动产种类和数量、租期、租金等具体细节,并进行商务谈判和尽职调查。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试卷(三)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试卷(三)1、判断题资产利用率(TU)在数值上等于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
正确答案:对2、判断题丰收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可以使用其在申请表上预留的单位电话拨打96596(江南博哥)客户服务电话激活卡片。
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错4、判断题银行卡中的专用卡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贷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某商场与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商场从某公司进货100件,分期履行,在某公司全部发货后,某商场一次结清货款。
某公司按约向某商场发货40件后,某商场提出该货的价格过高不易出售,要求降低价格,某公司同意。
该合同的总价款应当以降低后的每件商品的价格计算。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的,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错9、判断题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正确答案:对10、判断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可不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正确答案:错11、判断题1美元=7.7326元人民币,对中国而言这是直标价法。
正确答案:对12、判断题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错13、判断题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因此汇票一定要经过付款人签字承兑。
14、判断题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正确答案:对15、判断题《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审慎性经营规则,银监会还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
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
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
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随后,丁为戊、庚先后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
《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作者:王春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5个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银行信贷业务最为重要。
笔者就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银行信贷业务担保方面实务应用浅析如下。
1、居住权可能对抵押权带来重大影响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分析:虽然居住权的设立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来说,是又一次挑战,亦即,在办理抵押登记前,信贷人员要核查抵押房产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如果存在居住权,就意味着丧失或降低了担保价值。
由于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核查是否存在居住权,防止居住权设立在先影响银行担保权益。
结合案例:借款人以自有住宅抵押贷款20万元,期限1年,抵押登记前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为借款人的姑姑,年龄70周岁,身体十分健康。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虽然可以对抵押房产进行依法拍卖,但拍卖房产有居住权,无人参与竞拍,最终流拍,银行抵押权未能实现。
2、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有修改,利用规则恶意逃废债将有所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实务分析:《民法典》将“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民法典》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增加了“转移占有”这一条件,在授信阶段,可以降低银行尽职调查难度,银行实地查看抵押物时只要未发现他人占有抵押物,可以认为抵押物不存在租赁关系。
《民法典》实施后,融资租赁登记后不用自物抵押也能优先受偿!
《民法典》实施后,融资租赁登记后不用自物抵押也能优先受偿!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以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在出租人选择支付全部租金时,如果承租人未履行义务,则出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齐精智律师提示融资租赁登记后不用自物抵押也能优先受偿!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民法典》实施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自物抵押能否取得优先受偿,司法实践未统一。
1、自物抵押的法律来源。
2014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2、租赁物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在判决生效之前,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故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行使抵押权,与案涉交易性质相矛盾,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完成了抵押登记,出租人因此对租赁物享有抵押权,出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条件成熟时,行使对租赁物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8篇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8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达成租赁协议,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动产租赁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动产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以下动产租赁给乙方使用:动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详细情况(请列明具体动产清单)。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每______(月/季/年)支付租金的方式,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逾期支付,则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动产交付与验收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将租赁动产交付给乙方,并签署动产交付确认书。
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动产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如验收发现动产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动产使用、维修与保养1. 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动产,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2.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动产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理或更换费用。
3. 租赁动产需要定期维护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定期进行维护。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租赁动产。
2.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1)租赁期限到期;(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租赁动产返还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动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租赁动产,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6篇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6篇篇1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持有的动产以融资租赁形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实现融资目的的一种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已经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就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特点、主要内容、签订要素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一、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持有的动产以融资租赁形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实现融资目的的一种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出租人持有的动产为特定目的而租赁,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该动产,并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租赁形式,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融资,同时出租人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
二、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1. 融资目的明确: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一大特点是承租人租赁动产的目的明确,即为融资目的。
出租人持有的动产经过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得以获得所需的融资。
2. 租金稳定: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一般是按月支付,租金稳定,有助于承租人合理安排自己的经营计划。
3. 承租人责任明确: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一般在合同中有详细规定,包括对租赁动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等方面的责任。
4. 可续租性: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具有可续租性,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租赁或者购买动产。
5. 合同灵活性强: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愿进行调整和变更。
三、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租赁动产信息:包括租赁的动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
3. 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信息。
4. 租赁期限:包括租赁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等信息。
5. 租赁条件:包括租赁动产的使用条件、维修保养责任、保险责任等。
6. 租赁费用:包括租金、押金、保险费等费用。
动产融资租赁
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出租的动产作为抵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这种形式的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获取必要的资金,同时也为出租人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投资渠道。
本文将对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特点以及在现代经济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与特点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当一方(被租赁人)需要获得融资时,另一方(出租人)出租自己拥有的动产,并与被租赁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协议规定被租赁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以及约定期满时是否可以购买动产。
动产融资租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资金流动性高:出租人通过出租动产来获得直接的资金来源,而被租赁人则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资金;2. 低风险高回报: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抵押方式,出租人可以将动产作为担保,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租金收益获得稳定的回报;3. 灵活性强:动产融资租赁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包括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
二、动产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中的应用动产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动产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途径。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难以获得贷款以及高昂的贷款利率的问题。
而通过动产融资租赁,中小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机器设备等动产租赁出去,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企业负债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其次,动产融资租赁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创新型企业通常在初期阶段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对创新型企业持谨慎态度,难以提供必要支持。
而通过动产融资租赁,创新型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研发设备、专利权等动产进行抵押,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加快创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最后,动产融资租赁对于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
在全球化、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需要及时获取资金以应对市场需求。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本来融资租赁物是由谁采购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物权的设立和归属。
由于中国的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市场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融资租赁的许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租赁公司开始担心对租赁物的实际操控能力,关心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被虚化,所以才提出这个问题。
为此我们按照常规,从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法律角度怎么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租赁物件的采购人一定是租赁公司,但必须是由承租人选择的。
会计准则怎么认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表明,虽然租赁物不算是承租人采购的,但是按照承租人采购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
监管部门如何监管按照《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二条规定“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显然监管部门把租赁物的采购业归纳为是租赁公司,承租人的政策待遇不能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税务部门如何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一)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一)1.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房屋租赁•情景描述:假设小明拥有一套房屋,并将其出租给小红。
小红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红作为租赁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房屋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明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租金。
如果小明在租金到期日未收到租金,他可以行使债权,向小红追讨欠款。
2.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知识产权许可•情景描述:假设小张拥有某项知识产权(如专利或商标等),并将其许可给小李使用。
小李作为知识产权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李作为许可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知识产权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张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使用费。
如果小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小张可以行使债权,向小李追讨款项。
3.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农田承包•情景描述:假设农田所有权人小王将其农田承包给农民小刘使用。
小刘作为农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使用该农田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刘作为承包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农田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王作为农田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租金或者部分农田的农作物。
如果小刘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或分成,小王可以行使债权,向小刘追讨款项。
4.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车辆租赁•情景描述:假设小陈拥有一辆车,并将其租给小杨使用。
小杨作为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使用该车辆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杨作为租赁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车辆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陈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租金。
如果小杨在租金到期日未支付租金,小陈可以行使债权,向小杨追讨欠款。
以上是一些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这些例子展示了受益人享有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而财产所有者则保留了收取租金或款项的权利。
在这些案例中,一旦债权得到实现,财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追讨款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融资租赁题库单选题
16、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B)。
A.承租人B.出租人C.供货人D.担保人17、下列关于融资租赁的说法中,有误的是(D )。
A.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及承租人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或者供货人的认可或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B.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C.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时续租、留购、返还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交易活动D.由于融资租赁的主要租赁物是房屋,因而融资租赁又称房屋租赁18、融资租赁筹资最主要的缺点是__D____。
A.不能享有设备残值时的损失B.制约因素多C.财务风险较高D.资本成本较高19、融资租赁是一种筹资方式,关于其优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
A.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及融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能够迅速获得所需长期资产的使用权B.融资租赁可以避免长期借款筹资所附加的各种限制性条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C.融资租赁的融资及引进设备都由有经验和对市场熟悉的租赁公司承担,可以减少设备引进费,从而降低设备取得成本D.租赁费中的利息、手续费以及融资租赁设备的折旧费均可在税后支付20、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融资租赁最主要的财务特征是(C)。
A.租赁期长B.租赁资产的成本可以得到完全补偿C.租赁合同在到期前不能单方面解除D.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负责维护21、下列各项,属于融资租赁筹资特点的是( A )。
A.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B.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C.资本成本较低D.可能发生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22、融资租赁筹资最主要的缺点是( B )。
A.风险大B.成本高C.数量有限D.限制条件多23、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物的是(C)。
A.仪器B.厂房C.土地D.航天器24、融资租赁按期业务内容的不同特点,可分为4种形式,以下哪种形式不包括在内 (A )。
A.间接租赁B.转租赁C.回租租赁D.杠杆租赁25、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指长期的、完全补偿的、不可撤销的、由(A )负责维护的租赁。
实务干货:融资租赁(回租)与借贷之区辨
实务干货:融资租赁(回租)与借贷之区辨文:熊智群律师,作者在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法务四年,成功处理过数百件,总金额数亿元的融资租赁案件,具有丰富的融资租赁实务经验。
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导语近期出现了很多融资租赁(回租)被认定为借贷的案例,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争议,部分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设计也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导致实务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本文就融资租赁(回租)和借贷进行初步的分析,以期对于融资租赁(回租)和借贷的区分有一个借鉴的标准。
▌一、融资租赁(回租)和借贷主要区别。
融资租赁和借贷本质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本的区别表现在:1、“物”的作用不同。
借贷关系中,合同的标的是资金,原则上不需要“物”的存在,“物”的作用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使用物进行担保,物的种类和价值可以是不限的,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是最基本的载体,没有物就没有融资租赁,即便是“锅碗瓢盆”也要有“物”的存在,融资和融物是不可分割的,合同标的与物的价值必须相当,并且需要符合实际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另外物的种类是有限制的,一般以机器设备等动产为主,也可以是机动车、船舶、飞机等。
借贷的抵押物比较广泛,可以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也可以是机器设备、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也可以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等,只要是有价值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做担保。
借贷关系中“物”的所有权是不发生变动的,产生变动的可能是抵押权,而融资租赁(回租)法律关系中,“物”的所有权产生一次或者两次变动,先是由承租人(出卖人)转移到出租人(买受人)名下,合同履行完毕,再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名下,再次发生所有权变动。
2、“物”与“金(资)”之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是通过融物进行融资,“物”与“金”是必备要素,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二者还必须有对应性,“物“的价值和“金”的数量必须相对应,不可偏离太多,“物”可大于“金”,但是不能明显少于“金”,“物”随着“金”的变动产生所有权变动;借贷中的“物”与“金”是各自独立的,“物”可缺,“金”不可少,“物”与“金”没有必须的对应性,“物”可大“金”,也可少于“金”,“物”的所有权不随“金”的变动而变动。
2021年融资租赁题库案例分析题
1、案情概要:A与B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商定:A系水务公司,B依照A指定购买一批水路管网设备,向A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商定租赁期间6年,租赁期间届满后A可以200万元价格留购租赁物,但未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租赁期间届满后,A未向B支付留购款,B遂提起诉讼,规定A返还租赁物,或补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租赁物已无法返还,判令A补偿B损失200万元。
简要评析:咱们以为,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仅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A可以200万元价格留购租赁物,但未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依照《合同法》第250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
但由于租赁物是水路管网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附合于整个都市水路管网系统及土地,如果返还给出租人,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极大贬损,事实上不具备返还可行性。
依照本条规定,租赁物应返还而无法返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作出相应补偿,既然双方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200万元价格留购租赁物,则可以判令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200万元,作为租赁物残存价值补偿。
2、案情概要:甲、乙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商定,甲依照乙规定从丙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万元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由丙公司负责向乙交付设备,甲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在租赁期满、乙支付完所有租金后,乙向甲支付留购价格100元,甲向乙发出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租赁期间4年,租赁总额为694043.52元(共48期),乙不能付款、停止付款、不能履行规定条款时,甲有权规定乙及时偿还租金、损失金额、留购价格。
同日,甲与丙公司订立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65万元。
上述合同订立后,甲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65万元,丙公司向乙交付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一套,乙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
之后乙依约支付给甲预付租金、手续费和7期租金。
期间,甲将该设备转让给丁。
合同的用益物权
合同的用益物权合同的用益物权是指合同让与人(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合同交易中,用益物权是一种常见的权益形式,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的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所订立的约定。
用益物权是对财产的一种控制权,通过用益物权,用益人可以享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用益物权的让与人则是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用益人。
用益物权的产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合法合约、合法标的物和合法目的的基础上的。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用益物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当事人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用益物权的内容、方式、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交易中,比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房屋等物品的使用权让与租户,租户可以享受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将贷款的使用权让与贷款人,借款人有权使用贷款,并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四、用益物权的特点和意义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意义:1. 有限性:用益物权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有限的,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2.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是根据合同让与给特定的用益人,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使用用益物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4. 便利交易:用益物权作为一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权益形式,为合同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便利。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案例解析一、例题:(下附最新政策汇总)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贷:租赁收入8.14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意义及适格性要点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意义及适格性要点作者:张飞龙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11期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以租赁物为载体的金融工具。
租赁物是租赁交易的媒介,也是实现租金债权、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
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并支付租金,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租赁公司选择适格的租赁物开展租赁业务,对防范租赁项目法律风险,避免或减少项目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全面认识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意义1.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区别于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与银行信贷业务不同,融资租赁不是直接把资金提供给客户,而是出租人通过购买物件提供给客户使用,从而间接的为客户提供资金服务。
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益,并支付租金。
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抵押权,从而根本区别于银行抵押贷款。
2.租赁物是出租人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保障租赁公司在围绕租赁物探索商业模式的同时,风险控制的建设必须更多地把握“物”的价值,以物为核心,围绕租赁物的形成、使用和流转,进行全方位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租赁业务的本质是资产融资,租赁物是租赁公司控制风险最主要的手段。
租赁的特点在于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当承租人发生现金流风险时,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回收、处置、转让租赁物,从而降低和避免资金损失。
出租人通过回访,可及时了解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状态,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一旦出现承租人现金流紧张或断裂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督促维修、停止使用、查封租赁物的方式,第一时间控制风险。
当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即使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就租赁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此外,出租人可以以租赁物权作为对价,争取担保人主动承担担保责任。
3.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交易合法性的必要前提正因为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区别于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因此,无论监管机构还是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租赁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完整性、排他性。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中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 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Part
06
义务履行要求及监管建议
出质人/承租人义务履行要求
保管义务
出质人/承租人需妥善保管质押物 /租赁物,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
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坏。
信息披露义务
出质人/承租人应及时、准确地向 质权人/出租人提供与质押物/租赁 物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其状 况、使用情况、价值变动等。
合同履行中注意事项
合同明确性
确保合同中关于动产质押 和融资租赁的条款清晰明 确,无歧义。
双方权益保护
合同应充分保护出租人和 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如仲裁或诉讼等,以便 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解 决。
Part
05
权利保障措施及救济途径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 赁中的权利与义务
• 引言 • 动产质押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 • 融资租赁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 •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关系分析 • 权利保障措施及救济途径 • 义务履行要求及监管建议 • 总结与展望
目录
Part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明确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中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动 产质押和融资租赁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
必要的配合。
政府部门监管角色和责任
1 2 3
制定规则
政府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法律 法规,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市场提 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监管执行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市场的监 管,确保各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产用益物权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动产用益物权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融资租赁新模式的提出与探析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李聪方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计飞融资租赁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投融资方式,也是企业融资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因此获得“朝阳产业”的美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引入国内以来,经过近三十年发展的融资租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所接受并从中获益。
随着融资租赁所涉及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不断扩大,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交易虽然已基本涵盖了国际上经常采用的直接租赁、回租、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等业务模式,服务领域亦涉及航空、航运、医疗、节能、教育、物流、电信、工程机械等多个行业,但受限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和物权权能分离的滞后认识,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已广泛采用的国防建设领域i[i]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在某些待遇(主要为税收待遇)方面还有待明晰。
面对这样的局面,本文试图跳出融资租赁交易中现有租赁物取得方式的局限,并从《物权法》动产用益物权的现行规定入手,尝试对租赁公司仅在取得动产用益物权的情况下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解决目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困惑。
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重新认识国际上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88年5月28日起草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管辖第二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
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于1988年5月28日在渥太华订立,虽然由于发达国家对第十条(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拒收设备)的抵制而未生效,但目前已作为国际惯例被普遍认可,该公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影响深远。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6年4月在罗马起草并向各国征求意见的《租赁示范法草案》在第二条中将融资租赁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赁,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包含购买选择权:(a) 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选择供货人; (b) 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且供货人知道该事实;而且(c)依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包括了出租人投资的全部或大部份成本,由承租人分期偿还。
作为联邦制加拿大的10个省中唯一的一部民法典ii[ii],《魁北克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融资租赁,为出租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将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处置以取得(租金)偿付的合同。
出租人应承租人要求并依其指示,自第三人处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
在韩国,融资租赁被定义为分期付款的销售业务,《韩国租赁业务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在分期付款上的销售”是指下述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在新近取得选定的特定物件后将此物件交给承租人,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收取由价格和利息等构成的款项。
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其他条件,当事人也会达成协议。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上共同认可的融资租赁交易应当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上述定义中仅说到“取得租赁物”,并没有进一步限定仅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国内对融资租赁定义的逐步演进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囿于引进时间较短及当时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和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都是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实际情况,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在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将融资租赁交易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交易。
虽然《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堪称经典,它的颁布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但同国际惯例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相比,《合同法》将租赁物的取得方式仅仅限制为“购买”在某些方面却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略显遗憾。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这项工作开始,融资租赁进一步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潜在投资者开始关注融资租赁,并通过不断的调研,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亦有了进一步的加深,2006年11月定稿的《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草案将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统称为“供货人”,而没有采用“出卖人”一词,出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方式为“取得”而非“购买”,根据相关说明,主要是考虑在转租赁等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并非出卖人、而出租人也没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因此将“出卖人”称为“供货人”。
而且,在国外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中普遍使用的是“Supplier”一词,而与此相对应的中文也以采用“供货人”更为妥当,“取得”也就比“购买”更为妥当。
虽然《融资租赁法》没有在业界的殷切期盼中顺利出台,但银监会随后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基本沿用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界定。
该办法在第三条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iii[iii]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自颁布实施之初就广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并认可。
至此,中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融资租赁的定义已与国际定义基本趋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方式根据国际通用的融资租赁定义和国内融资租赁定义的逐步演变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将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但对出租人已不再局限于是否以购买方式取得租赁物、是否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不仅可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亦可通过租赁、继承、借用、合伙等合法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用益权,并在用益权范围内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以完成融资租赁交易。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二条已经明确将出租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租赁物的交易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
动产用益物权概述在《物权法》制定以前,按照传统观念对用益物权的理解,国内基本上都将用益物限定为不动产,最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强制规定土地及其他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限制了某些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另一方面一般不动产普遍价值较高,相对于动产拥有较为不容易。
而动产通常价值较低,获得也比较容易,将其利用价值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不同的人来支配,并没有多大社会意义。
而随着时代的不同,只规定不动产才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故《物权法》在第四十条增加了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把动产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用法律加以规定。
对于动产用益物权是否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可以直接设立的物权种类,仅仅由于《物权法》将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下位物权种类进行列举而未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下位物权种类进行列举就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设立动产用益物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动产用益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动产用益物权是否属于法定物权应当从动产用益物权的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来进行分析。
从物权种类法定来看,《物权法》在第六、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中共五次使用“动产物权”的表述,而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因此,动产物权应为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
另外,《物权法》在第四十条还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主体角度又一次明确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种类的存在。
从物权内容法定来看:《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直接对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动产用益物权属于法定物权。
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按照该规定,动产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其设立人必须为动产所有权人,动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向第三人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有关动产用益物权的利用期限、利用目的和方法、动产的交付时间和方式、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动产用益物权设立协议中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在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时应当向用益权人交付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交付时设立。
对于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物权法》二十五条)、指示交付(《物权法》二十六条)或占有改定(《物权法》二十七条)。
动产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的处分权用益物权既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的同时,是否有权在用益物权的范围内对用益物进行处分,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为例:《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该规定,作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用益物权的范围内对所用益的不动产进行转包、互换、用益物权转让等处分。
这充分说明,用益物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对用益物进行处分。
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用益物权作为一项他物权,用益权人对用益物的处分权应当以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并且在用益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用益物进行处分。
基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上述特征,动产用益权人也应当有权在其用益权范围内对所用益的动产进行出租、出借或者合伙等处分,但该处分应当以不损害动产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
动产用益物权租赁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探讨在租赁物的取得方式和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可以适当考虑以取得动产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租赁物并以此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动产用益物权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的推广势必会为融资租赁服务领域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