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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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不动产或动产占有并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设置条件、内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事物的占有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但该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用益物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二、用益物权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用益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设定书面协议: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的设定。

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内容,同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不违反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公序良俗: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不得有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并使用该物,具有向第三人转租的权利。

2. 收益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包括土地的租金、房屋的出租收益等。

3. 改良权:权利人可以对用益物进行一定的改良和修缮,以增加其使用价值和效益。

4. 抵押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用益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四、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收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中,用益物权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屋建设或商业开发。

3. 产权界定较为复杂的案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是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特殊经济利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

它包括有归属权、用益物权和现实权。

其中,归属权指的是对拥有物权人合法拥有某物属性和归属关系上的权利形成的一种物权,它有助于保护主体在其物品中享有的全部权利。

而用益物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其他个人的物品的使用权或特别的经济利益,其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在物品中享有的使用物品和受益的特殊利益。

现实权是指拥有者对于特定物品的一种权利,物品的现实使用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实际使用权。

它给物品的所有者提供了完全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具有物品实际持有权,同时也保护使用者拥有使用物品的自由,及时享受物品的实际益处。

用益物权体系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权属价值以及实际物品使用价值而构建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保障了物品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2013年7月8日
目前,四川全省有各 类煤矿2212个,2004年, 原煤产量为8000万吨左右,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 产量是1300万余吨,仅占 全省产量的16.5%。 “我 省的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 的1%,开采量却占全国的 4%,”主网电厂2004年电 煤耗量为1800万吨,而国 有重点煤矿的电煤供应量 仅为540万吨。 “煤炭生产企业的‘小而散,散而乱’,已经不言而喻。整合煤 炭资源组建煤炭集团,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据记者了 解,2004年,省委有关领导还亲自几次打电话给四川“五大”矿 务局――攀枝花煤业集团、广旺能源集团、芙蓉煤业集团、达竹 煤电集团、华蓥山广能集团,要求保证电煤供应。
2013年7月8日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
其主要内容的定限物权。
1. 用益物权只对标的物享有“用益”,即使用、 收益的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处分权。 2. 用益物权则有一定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 用益物权即当然归于消灭。
3. 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是用价 值进行支配。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 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必须以对标的 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条件。
林 业 权
2013年7月8日
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 质,但不直接表现为有形物的特征权利。”
【特征1】以行政命令取得:
以采矿权为例,国家和集体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 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民 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 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 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矿产资 源法》第3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 采矿权——取得采矿权必须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益物权⼈权利的⾏使有哪些规定现实⽣活中对于所有权⼈来说是可以享有使⽤益物的权利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益物权⼈权利的⾏使是有规定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益物权⼈权利的⾏使有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益物权⼈权利的⾏使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条⽤益物权⼈⾏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资源、保护⽣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

第三百⼆⼗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致使⽤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益物权⾏使的,⽤益物权⼈有权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为什么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益物权、所有权⼈与⽤益物权⼈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但它是⼀项独⽴的物权,当事⼈依法取得⽤益物权后对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益物权的权利。

⽤益物权具有直接⽀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使权利,不受第三⼈的侵害和所有权⼈的⼲涉。

⽐如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发包⼈应当尊重承包⼈的⽣产经营⾃主权,不得⼲涉承包⼈依法进⾏正常的⽣产经营活动,等等。

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是⽤益物权⼈正常⾏使权利的基本保障。

当然,如果⽤益物权⼈在⾏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权益的⾏为,所有权⼈有权依法制⽌,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益物权⼈⾏使权利的时候应该要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资源的相关规定,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出现违法的⾏为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用益物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种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一定物体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然而,尽管用益物权赋予了权利人在物体上的一定权利,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限制。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就用益物权的限制进行探讨。

一、法定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对用益物权设有一定的法定限制。

首先,用益物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比如,在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其面积和权益范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

其次,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如果用益物权的设立违反了公共利益,法律将予以限制或禁止。

例如,不能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

二、协议限制除了法定限制之外,用益物权的设立还需受到当事人的协议限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规定用益物权的约束和限制。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用益人在使用和收益物体时需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不得进行破坏、不得从事危险活动等。

这样的协议限制有利于保护物体的安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序良俗限制公序良俗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

在用益物权的行使中,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限制。

换句话说,用益人在占有、使用和收益物体时,应当以保护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司法限制司法限制是指法院对用益物权行使的限制和制裁。

当用益人滥用用益物权时,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限制,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用益人滥用用益物权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情况,法院可以责令用益人停止滥用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制度限制用益物权还受到一定的制度限制。

比如,在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用益人无权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这一限制是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所有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受到一系列的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当用益人行使用益物权时,应当注意遵守这些限制,合法合规地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法第二十章用益物权PPT课件

民法第二十章用益物权PPT课件
18.1我国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 (自物权) 本权
限制物权 (他物权)
占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 、渔业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案情简介: ▪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2
4、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可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产品 2)依法转让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3)获得相应补偿权
5、土地承包经营人的义务 1)按照土地的用途妥善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2)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土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金不是法定义 务)
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 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 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 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 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 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 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 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 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争议点: ▪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 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 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 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1)客体为国有土地 2)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 括地上和地下) 3)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 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第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由承包合同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
例:开发性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周期较长,需要多年投资,期限 可以长些。既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避免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承包取得。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1)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条件,并经法 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承包经营:
A.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B.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用益物权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用益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章 ⼀般规定⼀、⽤益物权的性质和特征(第323-328条)1.⽤益物权的特征(1)主要设定于⼟地;(2)权利期限具有长期性乃⾄永久性。

2.海域使⽤权的特点⼆、“特许物权”(第329条)1.特许物权的种类第三百⼆⼗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特许物权的特征:(1) 主要是由⾏政法规规定;(2) 主要是根据⾏政许可程序取得;(3) 多不表现为对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直接⽀配;(4) 准物权常常包含多种内容不同的权利;(5) 准物权的⾏使往往受到公权⼒的直接⼲预。

第⼗⼀章 ⼟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第320-328条)1.种类: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2.特征与期限(1)以农村⼟地为客体,以农业经营为⽬的;(2)具有强烈的⾝份性质和社会属性 (3)实质上⽆期限3.设⽴⽅式和转让限制⼆、⼟地经营权(第339-342条)1.承包权和宅基地使⽤权流转的⽴法争议2. “三权分置”第⼗⼆章 建设⽤地使⽤权⼀、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第344-346条)1.建筑物的范围第三百四⼗四条 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空间权”的⽴法安排第三百四⼗五条 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案例:店铺招牌悬挂纠纷⼆、建设⽤地使⽤权的设⽴(第346-351条)1. ⾏政划拨⽤地与出让⽤地的区分2.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三、建设⽤地使⽤权的转移(第353-357条)。

1.“房地合⼀”原则第三百五⼗六条 建设⽤地使⽤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分。

第三百五⼗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处分。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物权的分类有很多种,我们在⽣活接触的很多的是⼟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权。

其实这些都属于⽤益物权,但是⽤益物权并不好理解。

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带来⽤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疑惑。

⽤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益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是基于⼀定的⽬的对他⼈的⼟地进⾏使⽤和收益的限制物权。

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如⼟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

⽤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条【⽤益物权的定义】⽤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的具体特征(1)⽤益物权具有⽤益性;(2)⽤益物权具有独⽴性;(3)⽤益物权具有占有性;(4)⽤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

⽤益物权的具体特点(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益物权⼈的权利也受⼀定的限制;(2)是⾮所有⼈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财务享有直接⽀配权;(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的他物。

⽤益物权的分类传统民法上的分类:①永佃权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付地租为条件⽽在地主所有的⼟地上进⾏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

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提供了⼀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别⼈所有的⼟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

我国所有城市⼟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

在中国没有私有⼟地,我国的⼟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价值⽽⽀配别⼈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益物权。

典权是指⽀付典价、占有他⼈的不动产⽽予以使⽤、收益的限制物权。

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叫做出典⼈。

不动产叫做典物。

在典权制度中有⼀个三⼗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年,出典⼈就可以回赎典物。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有能⼒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益物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详细探讨用益物权的含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是占有物。

具体来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权利,让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他人不动产的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通过合同或法律手段实现。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用益物权要求权利人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这些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

2. 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使其能够实际支配这些不动产,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3. 不动产的财产性利益:用益物权使权利人能够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益、收益权益和处分权益,从而获得财产性利益。

4. 用益物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权利,即权利人的用益物权存在则必然对应有义务人的义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设立途径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分为定期用益物权和永久用益物权两种形式。

1. 定期用益物权:定期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租赁合同或者定期用益合同来实现。

2. 永久用益物权:永久用益物权是指长期、永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转让、捐赠或者遗赠等方式来实现。

除了合同设立用益物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实现,例如地役权和联保物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用益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受益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2. 用益物权的内容必须明确;3. 用益物权的期限必须明确;4.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合法的事由。

同时,用益物权的设立还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对于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和保护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民法教案第十章——用益物权

民法教案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在我国现行民法与民法学理论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其特征,表现在: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

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

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例如,不移转对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

可见,就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这种有形支配是作为对物的利用的前提而存在的。

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当然,对于质权和留置权而言,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用的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

它是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相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

因此,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

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

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其权利人就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支配其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权益。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零碎,价值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之,即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赁、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及有关土地、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水法》、《深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零星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和若干具体类型。

本专题融合了这些法的规定。

一、用益物权及其体系(一)传统用益物权我国传统民法上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等。

(二)我国现存的几种用益物权(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这五类为制定法上的制度。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可以分为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与捕捞权等。

因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可依法由单位、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另外一种用益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留置权外,其它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德、法、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以动产和不动产的综合财产为标的物,应属于例外);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下面内容主要论述我国法上的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一)对像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土地、林地、草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准用之。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益物权其实就是直接⽀配他⼈的物品的⼀种权利,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们依法享有⽤益物权,这个双⽅是有签订相关的协议的,那么关于⽤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益物权,是物权的⼀种,是指⾮所有⼈对他⼈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如⼟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地役权、⾃然资源使⽤权(海域使⽤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条⽤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在理论上,⽤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益物权与意定⽤益物权、登记⽤益物权与⾮登记⽤益物权、单⼀主体⽤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益物权、个⼈⽤益物权与法⼈或其他组织⽤益物权、⼟地等⾃然资源⽤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益物权、有偿⽤益物权与⽆偿⽤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益物权与⽆确定期间的⽤益物权、⾃由流通型⽤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益物权。

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且具有⽴法意义。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益物权其实就是是物权的⼀种,⼀般指对他⼈的物品进⾏占⽤、收益等。

⽣活中这样的例⼦是有很多的,⽐如说⼟地承包经营、建设⽤地的使⽤等等。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一种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利用、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本位的物权法体系中,用益物权作为重要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运作机制。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占有他人物并使用其自然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对象明确:用益物权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物,可以是土地、建筑物、森林、矿藏等。

权利人对该物享有占有和利用的权利。

2. 权利限制性: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权利人的利用和收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权利人不能随意加害于他人或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物权。

3. 有限期限:用益物权的享有期限通常是有限的,可以是一定的时间期限,也可以是权利人一生的时间期限。

在期限届满后,用益物权会自然消灭。

二、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三个方面。

1. 用益物权的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事先与物权归属人签订包括用益物权内容在内的协议或合同。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具体范围、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占有和利用。

权利人有权占有该物,并从中获得物权对象的自然收益。

同时,权利人可以将该物权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和抵押等权利行使。

3. 用益物权的终止:用益物权的终止可以通过权利人放弃、期限届满、物权对象灭失等方式。

在终止后,权利人的权益和义务也会相应结束。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林权、矿权等。

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合法运作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人们对居住和生产的需要。

其次,用益物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加财富的创造和转移。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设定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设定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设定用益物权是指物权法赋予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在民法本位论中,用益物权的设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用益物权的设定过程、要素、内容以及使用的限制。

一、用益物权设定的过程用益物权的设定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将财产作为用益物权的对象,将财产的所有权和用益权分开,并将用益权赋予他人的行为。

设定用益物权需经过以下步骤:1. 缔约过程: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确定用益物权的设定方式、内容和期限等。

2. 确定财产:当事人需要明确确定作为用益物权对象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等。

3. 书面形式:用益物权设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4. 登记公示:用益物权的设定通常需要进行登记公示,以确保公众知晓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用益物权设定的要素用益物权设定的要素包括权利人、用益物权的对象和设定的方式。

1. 权利人:用益物权的设定需要明确权利人,即被赋予用益权的人。

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进行确定。

2. 用益物权的对象:用益物权的对象是指被设定为用益物权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无形财产。

3. 设定的方式:用益物权的设定方式主要有租赁、借贷等,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法律的规定进行选择。

例如,在租赁中,出租人将不动产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获得了对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设定的内容用益物权设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

1. 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使用设定的财产,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可以使用房屋居住或经营。

2. 收益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享有设定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包括租金、收益等。

3. 管理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管理设定的财产,包括维护、修缮等。

四、用益物权设定的限制用益物权设定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秩序等方面的考虑。

1. 基本权利的限制:用益物权的设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如人身、财产权益等。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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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地上权的国家和地区的国 家的民法中,对地上权的概念在法律上都有规 家的民法中, 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 条规定为: 地上权, 定。《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地上权,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他人 土地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条规定: 土地的权利”。《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上或土地下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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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的地役 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 权,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丙对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的物 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物权》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 物权》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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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 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 不动产。 不动产。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特 别法为依据。 别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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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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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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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2 3
三、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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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2 3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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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
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 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 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 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 2 3 4
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三)地上的撤销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三节 役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 2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
二、地上权的内容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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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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