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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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
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
(三)地上权的撤销
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2 3 4 5
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2 3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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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2 3
三、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三节 役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 2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
二、地上权的内容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百度文库2 3 4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1
2
3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
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 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 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 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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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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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
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
(三)地上权的撤销
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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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2 3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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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2 3
三、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三节 役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 2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
二、地上权的内容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百度文库2 3 4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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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
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 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 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 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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