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分解

合集下载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登记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产生效力。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01
02
03
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01
02
03
04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民法之用益物权

民法之用益物权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民法之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二)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
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三、地役权的效力
四、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的概念

(一)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用益物权人为使用 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权利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建筑物所有权 时,有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行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权利人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 3、权利人负有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
容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 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义: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我国在土地领域建 立市场经济发挥了基石的作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各种不动产物 权的基础。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建立不动产登记 制度的法律基础。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我国各项不动产 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土地所有权人根据 乡村的发展规划,可以收回或调整宅基地。

用益物权课件

用益物权课件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利用关系。 由于农业用地有时也有建筑(抽水房、牛棚) 2、适用范围: ①房屋建设用地:居住、办公、工业、商贸、娱乐 ②其他构筑物用地: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机场城镇集贸场所 ③环境建设用地:种植花草、竹木绿化环境用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1、第一逻辑层次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第二逻辑层次分类: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 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2、特征:四个 ①用益物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主体都需要自然资源。 ②客体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专有的其他自然资源。是所有权与 部分权能分离的结果。(动产) ③其内容由于受所有权和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制约,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可对抗所有人。
义务:对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120条。 ④既可以以有偿方式设定,也可以无偿方式设定。 (三)我国用益物权的取得与终止: 1、取得:有四种不同方式: ①确认用益物权。总登记。 ②批准使用。申请审核批准。国有土地划拨,矿藏、水资源许可 ③出让。建设用地、有偿出让。 ④承包。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承包。 前三种方式取得用益物权均需在主管机关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 第四种承包,根据127条,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 2、消灭:原因 ①自然资源灭失。 ②期间届满。 ③闲置超过法定期限。 ④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其他义务被收回。 ⑤使用单位解散、迁移。 ⑥使用权转让或抛弃。⑦其他
(四)我国用益物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5-1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4-134 宅基地使用权 152-155 地役权 156-169 海域使用权 122 用益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123 养殖权 捕捞权 动产上 117 经营权 民通82条

民法

民法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 年。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 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 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 营的期限。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 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 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 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 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 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 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 范围。
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 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 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 变,用益物权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 自物权制度产生以来,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 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罗马法的物权 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 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日 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 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
取水权为一种具有行政特许性质的用益物权。自然人、 法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 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 许可证。 取水权为一种具有有偿使用性质的用益物权。水资源的 基本特点是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并且是有价 的,这种有限性使得人们在使用水资源时必须讲究节约 和成本核算。同时,自然人、法人必须通过缴纳水资源 费,才能取得取水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

?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1、不动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

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

2、不动产权利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应当作广义理解。

应包括不动产权利。

?3、动产虽然物权法采用了比较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允许在物权法之外,通过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规定。

物权法117条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

4、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使用,通说认为是指按照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一)权利认定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通常应当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变动要件。

而租赁等权利作为债权,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作为要件,只是债权合同有效成立即已设定。

?房屋租赁的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用益物权通常具有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权利人有权对其权利加以处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转让出租等无须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也无须通知所有权人。

民法学用益物权名词解释

民法学用益物权名词解释

民法学用益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用益物权是指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它是民法中公民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而并非所有权。

在用益物权中,公民可以享受物权的实际益用和收益,但不能处分该物或抵押给他人。

本文将对民法学用益物权的相关概念和特点进行解释和探讨。

首先,用益物权的定义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公民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是通过合同或遗嘱等方式设立的,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对特定物品的使用和收益。

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的权利范围更为有限,但它仍然体现了公民对特定物品的控制和益用。

用益物权的主体是公民,即享有该权益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用益物权,但这种权利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进行设立。

此外,用益物权通常是与所有权权利和义务相关联的,公民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使用和保护物品的责任。

其次,用益物权的对象是他人的所有物。

这意味着公民并不真正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法律规定获得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股权等。

公民在享有用益物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物品的使用和收益。

公民通过用益物权可以合法地使用该物品,从中获得收益。

例如,通过租赁自己的房屋,公民可以获得租金收入;通过经营自己的土地,公民可以获得农作物的收益。

用益物权使公民能够在不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物品,实现个人或经济利益。

最后,用益物权不包括物品的处分和抵押。

与所有权不同,用益物权的公民不能将该物品出售、赠与或作为抵押品。

这意味着公民不能通过处分物品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是为了满足使用和收益的需求,而不是为了物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民法学用益物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它使公民能够享有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返回
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返回
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2 3
三、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2 3 4 5
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2 3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种物权。

这种权利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租房、租赁车位、红木家具等等。

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用益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抽象的。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取得、行使等方面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

一、基本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他人的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其中,“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收益权”是指权利人有权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处分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处分该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人只享有权益而不享有占有权,即权利人不能将该不动产占有为己有。

二、种类用益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这里仅介绍几种常见的用益物权:(一)房屋租赁权:指租赁人对出租人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占有该房屋,并享有该房屋的收益,如出租、转租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占有该土地,并进行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

(三)车位租赁权:指租赁人对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占有该车位,并进行停车等活动。

(四)商标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出租、转让等。

三、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协议取得: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二)继承取得:当权利人去世后,其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其继承人。

(三)法律规定取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使用权的行使:权利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收益权的行使:权利人有权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一种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利用、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本位的物权法体系中,用益物权作为重要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运作机制。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占有他人物并使用其自然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对象明确:用益物权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物,可以是土地、建筑物、森林、矿藏等。

权利人对该物享有占有和利用的权利。

2. 权利限制性: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权利人的利用和收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权利人不能随意加害于他人或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物权。

3. 有限期限:用益物权的享有期限通常是有限的,可以是一定的时间期限,也可以是权利人一生的时间期限。

在期限届满后,用益物权会自然消灭。

二、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三个方面。

1. 用益物权的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事先与物权归属人签订包括用益物权内容在内的协议或合同。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具体范围、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占有和利用。

权利人有权占有该物,并从中获得物权对象的自然收益。

同时,权利人可以将该物权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和抵押等权利行使。

3. 用益物权的终止:用益物权的终止可以通过权利人放弃、期限届满、物权对象灭失等方式。

在终止后,权利人的权益和义务也会相应结束。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林权、矿权等。

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合法运作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人们对居住和生产的需要。

其次,用益物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加财富的创造和转移。

民法思维导图32用益物权体系

民法思维导图32用益物权体系

限于土地经营权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限于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地役权
特征 取得 内容 消灭
其为使用他人土地(即供役地)的权利
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土地(即需役地)的便利(如通行、用水、禁止为某种使用)
从属性
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一并转移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抵押
不可分性
原则:需役地分割后,地役权作为一个整体依然存续于分割后的地块上 例外:若地役权仅存在于需役地一部分,则分割后亦仅存续于该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家庭承包方式
意思主义,登记确权,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意思主义,登记确权,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互换、转让
家庭承包方式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流转
限于土地经营权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担保
土地灭失或其他事由导致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因地役权关系解除而消灭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
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但是有偿的地役权不因抛弃而免除支付全部费用的义务
存续期间届满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创设取得:意思主义,登记对抗,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移转取得: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通过继承而取得
权利
在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 为必要附属行为,如用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
义务
对供役地的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并负有恢复原状、补偿损害的义务 对相关设施负有及时维修义务,并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相关设施

用益物权ppt课件

用益物权ppt课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 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8
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 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 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 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 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 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可利 用空 间很 有限
通常 是无 偿的
谋求实现不动产 相邻各方冲突之 际的利害的衡平 调整,其价值取 向在于社会利益
基于合

同关系 产生
役 权
合同生
效时设立ຫໍສະໝຸດ 未经登 记不得 对抗善 意第三

侧重 当事 人的 自治
可利 用空 间要 更大
有偿 无偿 均可
在相邻不动产权 利人关系平和的 基础上,满足具 体情况下个别不 动产的特殊需要 和提高个别不动 产权利人的不动
产利益
21
★请看问题:
下列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 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2、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 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3、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 起纠纷。
4、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 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22
答案及解析:
1、相邻权纠纷。属于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 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2、地役权纠纷。相邻关系是在自己的土地上 为别人提供便利,是权利的限制。而甲村的 行为则是利用别人的土地。

用益物权 Microsoft Word 文档

用益物权 Microsoft Word 文档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功能1.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2.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传统的用益物权体系1.罗马法:用益物权的分类,是由罗马法所创设。

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四种用益物权的类型。

2.法国民法典在“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用益物权)下规定了用益权与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关系。

3.德国法上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下规定了:地上权、役权和实物负担。

4.瑞士民法典在其第二部分限制物权中规定了用益物权的类型: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和土地负担;5.日本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小作权(也有称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四种(日本民法典第265条下)。

6.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在参照德国、瑞士、日本立法例,明确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典权四种。

我国现行民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只有村民才能取得,并且只能转让给村民,城市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4)地役权三、用益物权体系的前景分析1.典权制度:以房屋作为唯一标的物的传统意义上的典权已经死亡,而新的典当制度正在产生,并且日益壮大。

2.地役权制度:逐步消亡。

3.永佃权:也在消亡。

4.地上权:发展状况良好的制度。

在我国主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两种,在现行法律里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我国新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三章 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三章  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 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4. 基于继承而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提前收回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交回 3.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承包人不再继续承包 4. 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有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经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 的 5.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 6. 承包地灭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 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下列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占有、使用权 2. 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 3. 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 接受统一规划 2. 正当使用宅基地 3. 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 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1. 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且通常都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 间。
2. 二者均以调节不动产的利用为目的,都以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为基 本内容。
3. 地役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制度的不足,因为相邻关系只是对相邻不动产 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

《物权法用益物权》课件

《物权法用益物权》课件

草场承包
草场承包是指租赁特 定草场用于畜牧业的 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消灭
1
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协议、遗嘱、法律、行政法规等方式设立。
2
用益物权的消灭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放弃、终止协议、法定限期等方式被消灭。
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1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享有对特定物 的使用和收益权,可以转 让、抵押该权益。
《物权法用益物权》PPT 课件
欢迎来到《物权法用益物权》PPT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用益物权的概念、 种类、设立和消灭、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措施,让您更好地理解与应用相关 法规。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名义下单独享有对特定物的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或限制该物的任何 其他权利。
用益物权受到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用益物权人有义务保护物 的完整性、维护环境卫生 和支付相关费用。
3 用益物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受到法律和法规 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用益物权的保护
认定用益物权的方式用益物Βιβλιοθήκη 的保护措施用益物权的救济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合同、 证明文件等方式得到认定和保护。
与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完全支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权 利,而用益物权仅涉及使用和收益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上 行使特定权利的权益, 如通行权、通风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 指拥有建筑物和土地 分离所有权的权益。

第二章用益物权

第二章用益物权
(永小作权)
习惯法 上的 用益物权
入会权 温泉权 水权 共用权 矿业权 渔业权
(7)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 用益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典权
为建筑物 之地上权
为其他工作 物之地上权
为竹木植林 之地上权
台民法842 条1项:支 付佃租,永 久在他人土 地上为耕作 或牧畜之权。
台民法851 条:以他人 土地供自己 土地便宜之 用之权。
民法学2
第二章:用益物权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五节 地役权 ? 第六节 居住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 (二)用益物权的功能 ? (三)用益物权的体系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台民法911 条:支付典 价,占有他 人之不动产 而为使用及 收益之权。
2、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
? (1)立法地位变化:越趋重要
? (2)种类变化:新陈代谢
? (3)客体拓宽:由土地至海洋与其他自然资源
? (4)内容扩大:由地表扩及地下与空间;由占 有、使用、收益扩及有限的处分
3、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1、历史上与比较法上的 用益物权
? (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 (2)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 (3)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 (4)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 (5)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 用益物权
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人役权
田野(耕作)地役权
用益权
城市(建筑)地役权
? 1、用益物权的概念 ? 2、用益物权的特征 ? 3、用益物权的实质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返回
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永久使用他人土地。 2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要件。 3永佃权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典权须支付典价后才能取得, 2典权须转移典物的占有,此与抵押权不同。 3典权人对出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 4出典人有回赎权和绝卖权。 5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地上权 永佃权 役权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上权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对自己的房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 2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 3居住权具有人身性。 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
(三)地上权的撤销
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返回
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典权须支付典价后才能取得, 2 典权须转移典物的占有,此与抵押权不同。 3 典权人对出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 4 出典人有回赎权和绝卖权。 5 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二、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1 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 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3 对地上权的处分。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
返回
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永久使用他人土地。 2 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要件。 3 永佃权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
返回
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 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 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 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
(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担保物权说。 2 用益物权说。 3 特种物权说。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留买权。 3 转典、出租权。 4 典物取得权。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 2 典价的取得权。 3 担保物权设定权。 4 回赎权。对典物的回赎是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之一。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 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对自己的房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 2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 3 居住权具有人身性。 4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三节 役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 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 地上权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 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