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分解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 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 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 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
(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 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对自己的房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 2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 3 居住权具有人身性。 4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
(三)地上权的撤销
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
返回
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永久使用他人土地。 2 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要件。 3 永佃权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
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担保物权说。 2 用益物权说。 3 特种物权说。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留买权。 3 转典、出租权。 4 典物取得权。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 2 典价的取得权。 3 担保物权设定权。 4 回赎权。对典物的回赎是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之一。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百度文库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返回
返回
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三节 役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 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 地上权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 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三、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典权须支付典价后才能取得, 2 典权须转移典物的占有,此与抵押权不同。 3 典权人对出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 4 出典人有回赎权和绝卖权。 5 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二、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1 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 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3 对地上权的处分。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
(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第三节 役权
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 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对自己的房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 2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 3 居住权具有人身性。 4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
(三)地上权的撤销
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
返回
第二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 永久使用他人土地。 2 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要件。 3 永佃权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
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 担保物权说。 2 用益物权说。 3 特种物权说。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留买权。 3 转典、出租权。 4 典物取得权。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 2 典价的取得权。 3 担保物权设定权。 4 回赎权。对典物的回赎是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之一。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百度文库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返回
返回
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三节 役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 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 地上权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 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三、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典权须支付典价后才能取得, 2 典权须转移典物的占有,此与抵押权不同。 3 典权人对出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 4 出典人有回赎权和绝卖权。 5 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二、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1 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 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3 对地上权的处分。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