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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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中的雇佣关系理论述评

劳动经济学中的雇佣关系理论述评

一、雇佣关系的定义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雇主提供 给雇员工作,并支付给他们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则通过完成工作任 务或提供劳务来换取这些报酬。雇佣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一种劳动关系, 它广泛存在于各种行业和组织中。
二、雇佣关系理论的发展历程
1、古典经济学派的雇佣理论
古典经济学派是经济学最早的流派之一,其代表人物包括亚当·斯密、大 卫·李嘉图等。他们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一个自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着工资 水平。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会根据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工资水平,而雇 员则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来选择是否接受这份工作。这种理论强调了市场机制的 作用,但并没有考虑到其他因素对雇佣关系的影响。
2、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博弈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双方都会考虑到 对方的利益和决策对自己的影响。因此,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博弈关 系,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和妥协才能达到一种均衡状态。这种观点在新古典经济 学派中得到了体现。
3、政府干预对雇佣关系有一定的影响。在一些国家,政府会通过法律、政策 等手段对雇佣关系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保护雇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资 水平和社会地位。然而,政府干预也会对雇佣关系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如增加 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等。因此,政府干预需要权衡利弊得失。
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雇佣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派是20世纪初期兴起的一个经济学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马歇尔、 克拉克等。他们认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在签订契 约时会考虑到对方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均衡状态。这种理论更多地考虑了双 方的行为和决策对彼此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市场供求关系。
3、凯恩斯的雇佣理论
4、临时雇佣:临时雇佣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 向雇员提供工作,合同期满后则终止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提供劳务者与使用劳务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基于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

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同,如果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雇佣关系。

例:有一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主人家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情报一顿午餐,在这一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木屑打伤,治疗的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主人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主人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加强承揽的关系,发生的损害应该应该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工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主人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情况,主人家支付的报酬为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该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佣人应该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这间不是平等关系,而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定期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佣人应该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与家政服务公司,这时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司做事二、帮工关系1、帮工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雇佣关系合同6篇

个人雇佣关系合同6篇

个人雇佣关系合同6篇篇1甲方(雇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雇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雇佣乙方从事特定工作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及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职责及任务由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技能进行安排。

2. 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薪酬与福利1. 乙方的月薪为人民币______元,支付时间为每月的______日。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将为乙方办理相关保险。

五、劳动纪律与保密义务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法定情形。

3. 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具体损失赔偿数额根据违约情况确定。

如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支付乙方薪酬的,甲方应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篇2甲方(雇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雇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雇佣乙方从事特定工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完整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完整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10章 雇佣关系管理

第10章  雇佣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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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佣环境的变化 1、宏观环境 ➢ 政治环境 ➢ 经济环境 ➢ 技术环境 ➢ 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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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概述
2.微观环境 ➢ 工作任务特征 ➢ 绩效控制方式 ➢ 员工参与 ➢ 工作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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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概述
三、我国的劳动立法情况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2、《劳动法》颁布以来的立法情况
第1节
概述
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雇主谋利,以此换取一系列个性化的、经济的和非 经济的报酬(李维斯等,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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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事管理学派的观点 ➢ 人事管理学派认为:全体雇员有共同的目标;管
理方是单一的权力来源;沟通问题是双方冲突的 根源;工会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相关研究和讨 论多以无工会为背景。 ➢ 雇佣关系指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联,包括正式、 非正式、社会和心理关系等(Hom,Tsui,Wu等,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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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的权利 ➢ 组织权 ➢ 劳动指挥权 ➢ 奖惩权 ➢ 闭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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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各方角色
第2节
各方角色 3.雇主组织的类型和作用 (1)雇主组织的类型。雇主组织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 行业协会 ➢ 地区协会 ➢ 国家级雇主联合会 (2)雇主组织的作用: ➢ 集体谈判 ➢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 提供法律服务 ➢ 提供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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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雇佣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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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关系的概念
第1节
概述
1.制度劳动经济学学派的观点
➢ 制度学派认为:组织内部各群体和个体之间存在目标的竞争和利益的冲突,其内部 矛盾源于不同的角色,而不是误解或沟通,因此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工会有利于劳 资矛盾的解决,是雇佣关系分析中的重要因素。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很多⼈都不怎么了解什么是雇佣关系,认为只要是给别⼈打⼯就是劳动关系,受伤后就可以算⼯伤。

其实不然,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由区别的,那么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呢?下⾯⼩编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从事⼀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般为约定完成⼀项劳务活动,⽤⼯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

⽽劳动关系,则指⽤⼈单位招⽤职⼯,使职⼯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法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职⼯,或者⽤⼈单位使⽤童⼯之间形成的⾮法⽤⼯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般适⽤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纠纷可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者关系,才能准确适⽤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分析:⑴⽤⼈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登记备案⼿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权的主体。

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为区分标准。

雇佣关系的要素与分类

雇佣关系的要素与分类

02 雇佣关系的要素
雇主与雇员
定义
雇主是雇佣关系中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报酬的一方,而雇员则是被雇佣来执行 特定工作或任务的一方。
权利与义务
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报酬,同时有权要求雇员遵守公司规 定和完成工作任务。雇员则有义务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有权 获得约定的劳动报酬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同时,应遵守国家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定义
工作时间是指雇员在雇主安排下从事工作的时间,而休息休 假则是雇员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外享有的休息时间。
规定
国家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明确规定,如每日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雇主应遵守 这些规定,确保雇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合同类型
根据雇佣关系的不同,可 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 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合同内容
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 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 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合同变更
在合同期限内,如需变更 合同内容,应双方协商一 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工作内容与地点的调整
工作内容调整
雇佣关系的重要性
促进经济发展
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通 过劳动力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社
会经济的发展。
保障劳动者权益
雇佣关系为劳动者提供了工作机会 和收入来源,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劳动 条件等。
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的雇佣关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 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雇佣关系的法律基础
宪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雇佣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雇佣关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详解

雇佣关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详解

形式。其特点是工作时间灵活、计酬方式多样。
03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均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包括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03
雇佣关系的要素详解
主体要素
雇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法享有用人权 利并承担用人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
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等。在终止情形出现时,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相关 手续,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手续等。
05
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雇主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并遵守公司 的规章制度。同时,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奖励或惩罚。
仲裁裁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诉讼与执行
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步骤。
判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包括申请、立案、执行等步骤。
雇员应当遵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安 排。
内容要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的劳动报 酬和提供的福利待遇。
保险和福利
雇主应当为雇员购买的社会保 险和提供的福利待遇。
保密和竞业限制
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应当遵守的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
解雇和终止
雇佣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及 程序。
04
雇佣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定义

雇用雇佣关系及工作职责的约定

雇用雇佣关系及工作职责的约定

雇用雇佣关系及工作职责的约定一、雇佣关系的设立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来确立雇佣关系。

二、工作职责的确定1. 雇员职责:雇员应按照雇主交代的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准时上岗,按时上下班;- 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规定,保障工作场所安全;- 忠诚于公司,维护公司利益;- 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遵循公司的商业机密保护政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积极合作,团结同事,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2. 雇主职责: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薪酬。

雇主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授予雇员明确的职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雇员具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技能;- 定期评估雇员的工作表现,并给予合理的工作反馈;-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措施,确保雇员的人身安全;- 发放薪酬和福利,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雇员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期限及解除1.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起始日至终止日,共计[合同期限]年。

合同期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2. 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若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提前解除期限]提出书面通知,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履行解决争议的相关程序。

四、薪酬及福利待遇1. 薪酬:雇员的薪酬按月支付,具体金额为[薪酬金额],具体支付日期为每月[薪酬支付日期]日。

双方同意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薪酬的评估和调整。

2. 福利待遇:雇员将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 带薪年假、病假和其他法定假期;- 公司提供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公司员工活动和福利计划。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和合同解除后,对彼此了解到的商业信息和机密信息保密。

雇佣关系概念

雇佣关系概念

雇佣关系概念
雇佣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它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动服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的一种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雇员的工作范围:雇员必须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工作,并
尽职尽责。

2. 雇主的责任:雇主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和其他劳动报酬。

3. 雇佣关系的期限:雇佣关系的期限可以由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
并由雇佣合同规定。

4. 雇员的权益保护:雇员有权享受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休息和休
假等权益,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工作要求。

5. 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雇主有责任和义务确保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雇佣关系是工业经济的基本现象,但随着科技发展,其可能不再是主流。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杨伟国认为,我们已经过渡到数字经济范式,生活中离不开的新事物表明了经济范式的变化。

雇佣关系也可能因为用工形式的改变和工作形式的多样化而发生变化。

例如,数字经济中存在着很多非正式的就业形式,如兼职、众包等,这些非
正式就业形式的雇佣关系可能无法像传统的雇佣关系那样受到劳动法律的完全保护。

雇佣可以签劳务合同么

雇佣可以签劳务合同么

一、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雇佣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吗?
1.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在雇佣关系中,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情况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1)临时性工作:如家政服务、装修、搬运等短期、临时性工作,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2)非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是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定时限的工作,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3)灵活就业:如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等,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2. 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雇佣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但在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2)合同条款要明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签订程序要规范:双方应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4)合同备案: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地区,可能需要将合同备案,以保障双方权益。

三、总结
总之,在雇佣关系中,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劳务合同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条款明确、程序规范。

雇佣关系指什么,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雇佣关系指什么,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雇佣关系指什么,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很多劳动者都认为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一种雇佣关系,但是还有一种是劳动关系,很多人对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都没有弄清楚,不知道具体指的是什么,这需要大家看看下面的内容。

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佣关系指什么,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雇佣关系指什么: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相关知识:雇佣关系与员工劳动关系区分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由谁。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

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关系存续期间长短。

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

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一般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

5、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雇佣关系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

什么是雇佣关系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

什么是雇佣关系?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资源代理形式等。

另外,在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用工,装卸搬运工,企业帮工等临时用工中,雇佣关系也大量存在。

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具有如下自身的特征:〔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例如,某钢铁企业为清理厂区草地,以日工资10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几5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附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

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

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别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表达契约自由原那么。

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标准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标准比拟笼统。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1.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考虑: 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有⽆订⽴雇佣合同或⼝头雇佣协议; 从实质要件上,⾸先要看双⽅的权⼒义务是否为⼀⽅提供劳务,另⼀⽅⽀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2.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所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现店铺⼩编就此分析如下,以为读者实践中正确区分提供参考。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1、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考虑:2、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有⽆订⽴雇佣合同或⼝头雇佣协议;3、从实质要件上,⾸先要看双⽅的权⼒义务是否为⼀⽅提供劳务,另⼀⽅⽀付报酬。

4、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作的⼈,雇员在⼯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5、同时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所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般适⽤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纠纷可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者关系,才能准确适⽤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分析:⑴⽤⼈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登记备案⼿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权的主体。

劳动合同中的雇佣关系解析

劳动合同中的雇佣关系解析

劳动合同中的雇佣关系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同时也涉及到雇佣关系的建立和解析。

在劳动合同中,雇佣关系的解析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劳动合同中的雇佣关系进行详细解析,介绍雇佣关系的含义、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律义务。

1. 雇佣关系的含义雇佣关系是指雇主通过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并安排工作,受雇者接受雇主的指导和管理,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拥有指导和管理权,而受雇者则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2. 雇佣关系的要素雇佣关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报酬、指导和管理以及劳动义务。

- 报酬:雇佣关系的一项重要要素是雇主向受雇者支付报酬,作为雇佣者提供劳动的对价。

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 指导和管理:雇主在雇佣关系中享有对受雇者的指导和管理权。

这意味着雇主有权要求受雇者按照雇主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

- 劳动义务:雇佣关系中,受雇者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劳动义务。

受雇者有责任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劳动关系的法律义务在劳动合同中,雇佣关系的解析也涉及到双方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法律义务:- 雇主的法律义务:雇主应当遵守雇佣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 劳动者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持劳动纪律和秩序,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4. 雇佣关系的解析和争议处理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对于这些争议,劳动法律法规提供了相应的解析和争议处理机制。

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并保证争议解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如若无法解决,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跟雇佣关系

劳务合同跟雇佣关系

一、概念及定义1.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劳务内容、范围及标准;(3)报酬及支付方式;(4)合同期限;(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2.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雇主与雇员的基本信息;(2)工作内容、地点及时间;(3)报酬及支付方式;(4)合同期限;(5)双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二、区别1. 合同性质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而雇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调整。

2. 权利义务(1)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范围、标准等较为明确,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依据是劳务的完成情况;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内容、标准等可能不明确,雇主支付报酬的依据是雇员的工作表现。

(2)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获得报酬、休息休假等;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相对较少,主要体现为获得报酬。

3. 合同期限劳务合同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几个月或一年;而雇佣关系期限较长,可能为几年甚至终身。

4. 争议解决劳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较多,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而雇佣关系争议解决方式相对较少,主要依靠协商和诉讼。

三、总结劳务合同与雇佣关系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合同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明确两者的区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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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与雇佣关系相近的几种关系1、帮工关系。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

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

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

(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

(3)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

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

(4)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2、雇保姆、家教等服务关系。

家政服务关系中,最典型的是雇保姆的问题。

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

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

(2)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

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3、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相近。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4)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司法解释,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场合,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也可以选择请求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发生两种请求权的竞合(非真正竞合)。

但是,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没有做出规定。

4、劳务关系。

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成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

劳务关系近似于雇佣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1)提供劳务的人所提供的劳务为体力劳动;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提供的劳务不仅仅局限于纯劳力;(2)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则有人身依附关系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在雇佣成立前地位平等,雇佣成立后即具有不平等性;(3)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满足需方的劳动力要求即可,一般没有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

5、承揽关系。

(1)二者主体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

(2)二者负担风险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

(3)二者报酬确定的基础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一经确定后,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二者合同义务、成立契约的条件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

并且雇主挑选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来决定是否缔结雇佣契约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一)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

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

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

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

雇工也是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

再次,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

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

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

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另外,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纠纷中没有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一项,但是一项制度、规定,它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立法上的纰漏在任何时候都是在所难免的。

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掌握其立法精神、原理并应用这种立法精神、原理去解决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行了。

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1)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2)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4)雇工自残自杀的。

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和标准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

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

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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