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协调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读《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
一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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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露囊 。 绺蠢 藏 赫 . .
我 国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若 干 问 题 及 其 完 善
— —
读 《 西 和 莫 里斯 论 冲 突 法》 戴
陈 晓玉
( 遵义医药高等 专科学校基础部 贵州 遵义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53 0) 6 0 0
文章编号:0 8 9 5 2 1 ) 3 0 6 — 2 1 0 — 2 X(0 1 0 — 2 0 0
摘要 :戴 西和莫 里斯 论冲 突法》 《 它规 则的形式在有关判例和成 文法的基础上 , 对英格 兰的冲突法加 以编纂。 这本书首先确 立
国际私 法的一些基本原 则 , 通过 一 系列的规则对上述原 则加 以阐释 , 而又 对各 个规 则和例外情 况加 以说 明。 进 本文主要是笔 者通过 对该 书的 学习研 究 , 比较 出我 国涉外 民事诉讼 中存在的 问题并提 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 : 对物诉讼 弱势合 同 管辖权的限制 近段 时间我拜 读了 由莫里斯主 编的 《 戴西和莫里斯论 冲突 带费或 领航 费, 或是为了获得救助费。从上述说 明中我们可 以明
突法加 以编纂 。这本书首先确立 国际私法 的一些基本原则 , 通过 国对外经济贸易 的不断发展 , 船舶 、 航空器等有 巨大经济价值 的 系列的规则对上述原则加 以阐释 ,进 而又对各个规则 和例外 物参与或伴随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 多。如果在立法上 不对 有关
一
情况加 以说 明。英 国法 院在处理 国际私法 问题时 , 经常援引该书 船舶 、航空器等物在某些时候类 似于法律关 系主体 的特征进行 中的一些 内容 。因此 , 这本书对于仍在国际私法学这一城堡爬墙 考量 , 使一 些相关的债权 不能获得 良好 的救济 , 从长远 来看必然 而观的我等小辈学习而言具有重要 的指导作用 ,特别 是在研究 会伤害本同或本 国国民的利益 。因此 . 突破观念 的桎梏确立对物 英 国国际私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演进方面有很大 的帮助 。
国际私法与国际合作国际法公平与合作的原则
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国际私法 鼓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 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
国际私法要求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活 动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 、隐瞒或滥用权利。
善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善意履行国际民商事合同中 的义务,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注重保护弱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正义。
02
国际合作与国际法
国际合作的概念与形式
国际合作的概念
国际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 域所开展的协作和交流活动,旨在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合作的形式
国际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区域 合作等。其中,双边合作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多边合 作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合作;区域合作是指地理 位置相近的国家之间的合作。
跨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际合作有助于加强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
跨国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
通过国际合作,完善跨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国际诉讼等方式,为
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05
国际私法与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 与对策
跨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挑战与对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趋势 将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将逐渐缩小 。
国际私法与国内法互动增强
国际私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将不断增强,国内法将 更多地吸收国际私法的理念和规则,同时国际私 法也将更多地关注国内法的实践和发展。
国际合作领域不断拓宽
国际合作领域将不断拓宽,从传统的经济、贸易 领域向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反恐等领域延伸。
2024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作业11.法律的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2.公共铁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假如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土的公共秩序时,可以解除外国法的适用。
3.干脆适用的法通常是指为实现国家重大社会经济利益而制定的干脆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实体法律规范。
4.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法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社会现象。
产生缘由:1、在主权同等的国际社会,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定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了受阶级本质的约束以外,还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
3、在一个国家内部,其立法权也有多个部门行使,因此,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
4、法律总是以肯定的社会关系,加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改变的有限预料为依据而制定的,因此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改变,在肯定地区施行的法律也会随之改变,这样,新法与旧法也会存在差异,产生冲突。
3.1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而成为固定的系属,使它适合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常见的系属公式主要有以下几类: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最亲密联系地法。
3.2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方法和干脆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干脆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五、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
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 权的资格。 至今国际社会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民事管辖 权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统一国际民事案件多 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解决途径:1、缔结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法院行 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和依据;2、通过国内立法加以 协调。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 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 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 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 际通行的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下列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之完善
文章编 号 :6 3 3 5( 0 9 0 -0 4 -0 1 7 —1 9 2 0 ) 3 0 3 3
程序 在我 国有无 效力 的问题 。1m’ [( ]
涉外 民事诉 讼 管辖权 是指 一 国法院受理 涉外 民
事案件 的权 限范 围 , 所 要 解 决 的是 一 国法 院根 据 其
一
我 国涉外 民事诉讼 管辖权 的基本 原则 仍然套 用 国内 民事诉 讼 管辖的规 定形式 , 以法定 管 辖为 主 , 对 当事 人 之间的协 议 管辖 规 定过 于 原 则 化 , 并加 以法 定管 辖 的限制 。具体规 定为 :选 择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 人 民法 院管辖 的 , 得违 反 本法 关 于 级 别 管辖 和 专 不
事 人享 有选择 法 院 的权 利 。因此 , 构 建涉 外 民事 在
诉 讼管 辖程序 中, 当坚持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则 , 应 扩
大 当事 人协议 管辖 的 权利 , 不外 国因素 , 构成 了涉外 民事 关 系 : 便 作为诉 讼 主体 的 当事 人一方 或 双 方 是外 国人 、 国 企 业和 组 外
规 定了涉外 民事 诉 讼 的 管辖 问 题 。根 据该 规 定 , 诉 讼 中的涉外 因素体 现 为 民事关 系 的主 体 、 客体 和 权 利义 务据 以发生 的法律事 实 。这三 个 因素中至少 有
一
限制 , 尊重 当事 人 的 选择 。这 也 是涉 外 民事 诉讼 程 序 法发 展 的趋 势 , 目前 几 乎所 有 的 国 家都 规 定 了当
目标众 多 , 法 同时实 现这 些多重 的相互冲 突 的 目标 。 我们 应在 这 些冲 突 的 目标 之 间找到 适 当平 无
衡, 最终 为涉 外 民事诉讼 管辖权 制度 寻求 一个 值 得信赖 的法律 框 架。 关键词 : 涉外 民事诉 讼 管辖权 ; 突 ; 冲 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简要回顾,梳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冲突解决的复杂性等。
本文将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深入探讨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困境。
具体包括该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具体建议。
针对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立法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1. 简要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上世纪初,那时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亟需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取得长足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1986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这些法规为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2. 阐述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论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协调
规定 。根据 最新 修 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 法 》 第
2 6条 的规定 , 3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缔结 或者 参加的 国际条约 同 本 法有不 同规定 的, 适用 该 国际条 约 的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但 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除了上述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之外 , 确定 国际 民事管辖 权 的其 他原则主要还包括 : ( ) 一 属地 管辖原则 属地 管辖原 则 又称 为地 域 管辖 原则 或 领 土管 辖原 则 。 它是 以领土为标志 来确定 国际民事 管辖权 。只要 当事人 或 案件 与本 国领 土有联系 , 国法 院即对案件 拥有管辖权 。从 本 各 国立法 和司法实践来看 , 依属地 管辖原则确定 管辖权 的根
据 主要 有 :
确 定 国 际 民 事 管 辖 权 的 主 要
原 则
正如英国著名 国际 私法学 家莫 里斯说 过 的: 犹 如并未 “
有超 国家的国际私法 , 无 国际管 辖权 之超越 国家的规 定 , 亦
而是 每一 国家依 自己认 为合 目的或适 当规定 何 时其 法院拥 有 国际管辖权 。在 欠缺国际条约约定 之情况 , 国际管辖权 由 各 国仅能 为其 受领 域 限制 的程序 法适 用范 围或其 法 院之 间 的司法管辖权 范围而 为规定 ; 因各 国规定 不一 致 , 国与国之 间法 院之 管辖权 冲突 , 不论是积极 的管辖权 冲突抑或 消极 的 管辖权 冲突 , 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 …确定 国际民事管辖权首 ” 先应该遵循 国际条 约优先原则 。 为了解决各 国在司法管辖权方面 的冲突 , 国际上 曾缔结
一
运协定》 15 、9 8年参加 了《 统一 航空 运输某 些规则 的公 约》 、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
(一) 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国民事诉讼明示管辖应当
(三) 跨国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跨国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五) 跨国财产保全的解除 (六)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
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 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 诉讼行为。 二、 一般司法协助 (一) 代为送达文书 (二) 代为调查取证
三、 特殊司法协助
(一) 特殊司法协助概述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接受对方法院的委托, 承认并且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两个方面。
(二) 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 财产保全 (一) 跨国财产保全概念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跨国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 来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 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 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跨国民事诉讼财 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 种。
适当的代理; (5)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
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 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 (6)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析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析我国立法机关曾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管辖权方面之前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对涉外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虽然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涉外事务,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理论存在缺陷等等。
这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视,并尽快予以完善,只从而确保我国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一、现阶段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分为两个模式:一是单轨制,即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共同使用一部法律,不对其进行明确区分;二是双规制,即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要分别立法,要对其国内和涉外这两个方面进行明确的区分。
而我国自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以来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直采用双轨制,但是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后更加偏向单轨制,在国内管辖中纳入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但是涉外三类经济合同的专属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的管辖仍然保留在涉外编中。
对于这种模式,笔者认为并不合理。
首先,在管辖权的分配方面,涉外管辖权不同于国内管辖权。
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国家与国家之间行使管辖权的分配性原则是涉外管辖权规范的实质,因此国内不同级别、地域以及类型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则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
其次,行使涉外民事訴讼管辖权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因素与行使国内管辖权所要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在行使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过程中只需要对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家内部如何分配进行考虑即可,而到底由哪一家法院具体来行使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并无关系。
但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最为重要的就是由哪一个主权国家来行使具体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其更多的是强调一个主权国家捍卫自己的司法主权。
由此来衡量我国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其中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由双轨制逐渐向单轨制转变是存在很大风险部的,特别是该法第34条所规定的协议管辖权:“……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综合来看第34条规定涉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大范围内选择我国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选择我国法院而是选择与争议相关的外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进行审理,我国针对这种情况又该怎样进行处理,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法院认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类似案件,并且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不予承认,那么就又与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权处分原则相违背,同时这种立法也无法很好的指导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外国法院也很有可能对此不予承认,更不会加以执行,最终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分类:空间、人际、时际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论述)1.间接调整:(1)国内冲突规范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步骤:先适用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在根据准据法来调整。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评价:不同国家的诉讼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引起“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的现象。
(2)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评价: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很难遇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现象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
2.直接调整:(1)国际统一实体法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局限性:适用领域有限,在带有人身性质的制度方面很难适用,且只适用于缔约国,不太可能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是任择性的。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有争议)3.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的方法的关系:(1)二者只能选其一(2)实体方法和冲突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法,他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
涉外民事诉讼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 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法定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 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
法律名词
01 立法体例
03 法律适用 05 管辖原则
目录
02 一般原则 04 诉讼管辖 06 法定类型
07 冲突原则
09 外国关系
目录
08 特殊规定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 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 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 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 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第二, 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 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
▪ 3.德国法系国家。 ▪ 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 (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 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 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 会议的外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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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 专家;
▪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 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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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拉丁法系国家。 ▪ 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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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渊源 ▪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
【为您推荐】康保县律师丰南区律师奉化市律师沙田镇律师海陵区律师麻涌镇律师沽源县律师涉外诉讼,是一种情况比较复杂的民事诉讼,我们在进行处理涉外的民事诉讼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管辖权的问题,做好自己的分内的工作。
那么,▲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涉外诉讼的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体说来,诉讼中的涉外因素主要有:诉讼当事人中有居住在国外或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诉讼的客体是发生于国外的行为,或者有关的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
这些涉外因素的存在常常使得一个诉讼的某些环节或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如有关诉讼或非诉讼文书需要送达到国外,或者需要在国外获取某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需要到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判决。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
▲二、涉外诉讼的管辖权的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意见建议
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意见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经商和生活越来越频繁,海外利益保护成为日益迫切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在海外的利益,加强我国对外事务工作的法制建设,需要对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进行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法律责任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制1. 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出台专门针对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以规范我国在海外的行为和对外事务工作的管理。
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情况,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规范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健全监管体系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管理。
建议设立专门的海外利益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间的工作,确保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强化法律责任1. 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法律中明确我国在海外的企业、个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对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体系。
2. 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在海外侵犯我国利益的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侵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可以考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
三、加强国际合作1. 强化多边合作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等方式,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共同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挑战。
2. 加强对外交流建议加强我国在海外驻外使领馆和相关外交机构的作用,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合作,为我国在海外利益保护提供更多的外交支持和保障。
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的建设迫在眉睫,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国际合作,确保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跨国人权争议与国际法庭的作用
鼓励公众参与跨国人权争议的处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众对人权保护 工作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01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应加强在跨国人权争议处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跨国
人权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02
推动国际组织和机构发挥作用
国际组织和机构在跨国人权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积极推动其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庭通过审理跨国人权案件,推动各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合 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国际法庭积极分享各国在处理跨国人权争议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实 践,促进各国之间的学习和借鉴。
推动国际法发展
国际法庭在审理跨国人权案件过程中,不断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 完善,为人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跨国人权争议类型
跨国人权争议主要包括侵犯人权行为的跨国追诉、跨国人权 诉讼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运作等类型。这些争议涉及不同 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等问题,需要国际私法的调 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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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人权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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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国际私法强调各国公民在 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不因国籍、种族、性别等 因素而受歧视。
涉及跨国收养的合法性、被收养儿童 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涉及政治权利跨国争议
引渡与人权保护
涉及被引渡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如引渡是否违反不推回原则、被 引渡人是否面临酷刑等。
外交庇护与人权保护
涉及一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受驻在国迫害的外国人以庇护,并拒绝将 其交给驻在国当局的行为。
跨国政治犯争议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纠纷解决重要概念与原则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概念 • 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 •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国际私法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目录
Part
01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主要解决不同国家间民事法律冲突和法 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概述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义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 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
法律适用的意义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差异,因此需要通过法律适用规则来确 定应适用的法律,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 。
03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 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Part
06
国际私法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概述
协商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 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 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解 决纠纷的方式。
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各国享有独立的主权,有权自主制定和实施其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并有权对 其境内的涉外民商事活动进行管辖。
国家主权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各国在制定其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得制定损害他国主权的法律。同时,各国在承 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时,也应尊重该外国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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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国际协调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利益冲突。
各国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方式是不同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式作相应的改革、完善,以减少和防止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充分保障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冲突协调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社会冲突、法律纠纷、尤其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与日俱增。
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最终影响到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的顺利进行。
由于各国诉讼程序差距甚远,从而给纠纷解决带来了许多程序上的障碍。
如各国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上能采取相同或类似的游戏规则,则可大大缓和因程序法差异而引起的法律冲突,促进纠纷解决,为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可预见的程序保障。
诉讼法协调的目标主要在于,减少由不同国家法院适用不同程序法审理案件所做出的裁决不可预见性的风险。
当然,要完全消除各国诉讼法的冲突是不现实的,但弱化冲突的程度,趋向协调和统一,则是一些诉讼法学者努力的目标。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原因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利或资格。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确定,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问题,因此,正确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一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私法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浪潮中,它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和洗礼。
新的司法理念、诉讼价值以及新的国际私法制度无不深刻地改变和重塑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国际民事诉讼中存在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过度管辖权”问题。
各国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尽力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过度管辖权”的存在对国际间经贸关系的协调发展及建立和谐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秩序无疑是有害的。
由于涉及本国利益的保护和不同的管辖权理念,“过度管辖权”规定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国际社会可以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对“过度管辖权”予以适当的限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最核心的问题。
由于管辖权直接关系到司法主权的行使,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实体结果,因此,管辖权一直是各国涉外民事诉讼中一个焦点所在,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判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
由于众所周知的国家主权、本国人利益保护等原因,各国普遍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扩大本国的管辖权。
其本质的原因有其不可避免性,作为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和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是其当然的责任,在其国内法中作出种种有利于本国的管辖权安排也是无可指责的。
但对于国际间民事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及建立一套和谐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秩序则无疑是有害的。
因此,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过度管辖权”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过度管辖权”的认定应当是以各国对国际间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标准作为衡量尺度。
如果一国国内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某项标准超越了国际间的普遍做法,赋予了本国法院更宽泛的管辖权,使本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为国际间所认可,这种管辖权规定应当被视为“过度的管辖权”。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上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对这一概念的定义还有一个量的把握,即国内法中的管辖权规定应当是明显地超出了某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最基本的标准,使各国均认为该管辖权属于过分的和不正当的,只有达到这样的共识,也许才能够将其称为一项“过度管辖权”。
尽管“过度管辖权”定义存在不确定性,但国际间对各国国内法中的一些管辖权条款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过度管辖权”有基本的共识。
“过度管辖权”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这样几类:(一) 基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
(二)当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外国的被告有财产位于本国时据此行使管辖权。
在海牙《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谈判中,多数代表认为仅以被告财产所在地,特别是与案件本身毫无联系的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应当在公约中予以禁止,除非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允许将之作为特定管辖权的基础、但各国代表对例外的具体事项则难以达成共识。
(三)基于外国被告的商业活动而建立的管辖权,也是公认的“过度管辖权”。
美国国内法中有基于“从事商业活动”及“从事交易活动”确定管辖权的方式。
两者均源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即被告活动与法院间应当存在公正与合理的联系。
(四)基于对在本国境内临时出现的被告送达传票而建立管辖权的方式,也被视为“过度的管辖权”。
这一管辖权规则是英美法系在“对人诉讼”中的传统实践,称为“接触管辖权”。
这种扩大管辖权的做法一直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批评。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的“过度管辖权”规则是针对一般管辖权而言的,而特定管辖权则不在此限。
因此,对“过度管辖权”规则需要作具体的分析,针对具体的案件来判断。
“过度管辖权”的规定不仅在各国国内法中存在,国际间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中的部分管辖权条款也被认为是“过度的管辖权”规定。
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公约对各国适用国内法中管辖权规定没有予以限制,将部分管辖权力留给各国国内法规定,造成了在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仍然存在适用国内法中的“过度管辖权”规定的问题。
“过度管辖权”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一些国家“过度管辖权”规定的存在,使另一些原本没有“过度管辖权”的国家也采取了一些对应的报复性规定,使国际间管辖权的协调更加困难。
其次,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最核心的因素,基于“过度管辖权”而做出的判决,其确定的实体权利是难以得到实现的,其它国家通常不会承认与执行该类判决。
对判决的胜诉方而言,只能在判决国实现其权益;对败诉方而言,除损失其在判决国的财产外,对其在其它国家的财产不构成太大的威胁。
因此,“过度管辖权”规定在形式上可能是基于保护本国人的利益,但实质上并不能实现其保护的宗旨和目的。
第三,由于各国“过度管辖权”的存在,给国际间管辖权与判决执行公约的缔结造成了困难。
第四,“过度管辖权”从本质上具有不合理性,由于被“过度管辖权”规定赋予管辖权的国家往往与案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给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使外国被告的权益受到损害,难以保证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
同时,“过度管辖权”的规定也是造成“一事两诉”或“挑选法院”的原因之一,这也直接损害了国际民事诉讼秩序的稳定与协调。
国际社会对“过度管辖权”规则的负面影响已有一定的认识。
由于自身经济发展及对外交往的需要,各国为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规则也做出了广泛的努力。
但由于这一领域是国家之间争议较大、矛盾冲突激烈的症结问题,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限制“过度管辖权”规则的全球性公约的缔结进程步履维艰。
二、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一)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民事管辖权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一种,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正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进行的。
所以,各国一般都将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重要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外民事案件列为专属管辖范围,规定由本国法院享有独占的管辖权,而绝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同时各国在立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一种比较灵活的规定,并通常赋予本国法院或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国际协调原则。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本问题就是确定各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以此解决各国在管辖权上发生的冲突。
而国际协调原则恰好体现了这一目的和要求。
所以,各国在制定国内立法和缔结国际条约时要尽可能地遵循和适用国际协调原则。
3、便利诉讼原则。
便利诉讼原则既是确定国内民事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便利诉讼原则要求在确定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时,要考虑到是否便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进行诉讼以及是否便利管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因此,从便利管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角度看,应做到实体法、程序法和法院管辖权的尽可能的统一,即应使行使审判管辖权的国家,同时也尽可能是案件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所属的国家,从而减少法律适用上查明外国法的困难,并使判决在域外容易获得效力。
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依管辖国的立法规定对某一特定涉外案件本无管辖权,而由于诉讼的便利条件,当事人迫切要求在该国获得法律救济时,管辖国法院应从便利诉讼当事人出发,裁定本国享有审判管辖权。
4、合意管辖原则。
合意管辖又称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来管辖。
合意管辖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通常情况下应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合意管辖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管辖权和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当事人合意选择管辖法院有利于避免因各国有关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过于僵硬而带来的法院管辖权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另一方面,合意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这本身即意味着对法院管辖权冲突的避免。
而且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通常是他们所信任的法院,该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也为当事人所熟悉,因此,对所选择法院做出的判决,当事人很少有异议而愿意承认,这无疑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纠纷的解决。
也正是因为合意管辖自身的独特优越性,才使得合意管辖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
虽然如此,各国在承认合意管辖原则的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自由予以限制。
(二)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运动的起源和发展主要在欧洲,这与欧洲一体化、文化同质化关系密切。
近年来诉讼法的协调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成果同样产生于欧洲。
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缔结了《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由于该公约只调整间接管辖权,缔约国有权确立自己的管辖权规则,使大量的“过度管辖权”问题悬而未决,严重损害了公约的价值和实施的效果。
1992年5月始由美国提议谈判的新海牙《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在限制“过度管辖权”规则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美国在法律的国际统一化运动中日益发挥作用。
在此背景下,美国法学会发起了《跨国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旨在制订审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示范法典。
后来,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也参与该项目,作为共同发起人,从而使该项目更具国际意义。
这大致可以视作美国与欧洲之间的妥协,与欧洲反对的声音最强烈且最有力度不无关联。
美国《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的特点:《规则》包括七章39条,其拟订以一系列原则为基础,包括基本原则、支持性原则以及具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