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填海形成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合集下载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用地和土地出让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国土资发[2005]10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辽政发[2005]15号),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完善改制企业用地和土地政策,制订如下细则: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问题(一)下列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给予重点保障:1、列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两大基地、三大产业项目;2、国债投资重点扶持的新建工业项目;3、省政府确定的100个具有示范和牵动作用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4、国有企业重大重组项目。

(二)鼓励上述企业和项目向省以上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园区集中。

(三)对上述企业和项目用地审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标准问题(一)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采取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执行。

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标准,按照省政府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折算。

(二)在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台前,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可按各地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首期缴纳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余额分期缴纳的额度、时限由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土地出让金未缴清之前,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三、关于改制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一)对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企业类型和用地项目情况,本着“明晰产权、显化资产”的原则,分别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予以处置。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按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上位法的原因,因此并未对换发的土地属于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予以确定。

为此,国内各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办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一、对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的几种观点观点一:应直接予以换发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即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企业直接领取土地证。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辽宁省。

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观点二:换发土地证,可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江苏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转让围垦、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经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围垦、填海成本确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最近,针对一些地方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出了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保证。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为单个项目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通过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工业园区。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问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布局。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国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辽宁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日期:2009-03-2309:41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壹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国土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壹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和布局的总体安排。

国土规划分为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壹。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环境保护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规划管理的关联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国土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土规划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国土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且公布的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土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综合国土规划是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于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

综合国土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国土资规〔2017〕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国土资规〔2017〕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破解现实工作中面临的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问题的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稳定连续”的原则。

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已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仍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应予办理权利人所需的各类登记,不得因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的改变而受影响。

各类产权证书所证明的权属之间存在重叠等问题,应通过部门协商或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保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提升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面对现实状况,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积极有效”的原则。

涉及超规划、超标准、越红线、未经验收等违规建设问题,涉及开发商违约失联、破产或其营业执照注销等问题,不论哪个时期留下的问题,都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理解决群众和企业的实际问题。

二、分类处理历史疑难问题(一)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权利人凭已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发现因权属来源不清,手续不全,未按要求缴纳税费等原因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办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审批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审批范围及权限(一)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项目用地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2.建设项目用地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三)征收土地面积在下列范围的,报省政府审批: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填海工程相关的涉海法规与工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填海工程相关的涉海法规与工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精选可编辑ppt
24
(4)海域使用金 有关文件
海域有偿使用是《海域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是实现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
值,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最重要手段。截至2011年底,
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近400亿元。
四 地方法规、规章
精选可编辑ppt
6
一 海域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 条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七百公顷以上

八 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

条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益事业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
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
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
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精选设可编施辑pp用t 海。
29
(4)海域使用金 有关文件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 用海。指非专用的锚地和出入海通道,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 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30%。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的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

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

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

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

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

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辽政办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国土资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辽价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机构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政策、分级管理。

省辖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及县级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所属省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1年,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符合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服务及收费应接受各级物价、国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制定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应主要依据该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功能。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辽自然资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土地复垦规范化建设,现就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一)明确土地复垦承接部门。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是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遵循。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落实土地复垦工作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复垦工作职责分工为:以补充耕地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以增减挂钩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以生态修复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

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明确土地复垦职责承办科(处)室,具体科(处)室要责任到人,并做好与改革前原负责科(处)室、上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

涉及行政审批、涉企办事事项的,要按照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办结时限等。

(二)厘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原则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市自然资源局有相关下放规定且仍适用的,按规定执行。

省发证大中型矿山和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省发证小型矿山和市县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省发证矿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国土资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 (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海区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现就围填海历史遗留处理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

对围填海工程开展生态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修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影响。

将集约利用原则贯彻始终,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

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差异,针对具体围填海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政府已经形成的围填海工程总成本损耗。

在2019年6月底地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的过渡阶段,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处置一个,加快办理用海手续。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

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加快开发利用闲置或低效利用围填海区域的同时,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切实形成有效投资,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妥善处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沿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意见,为了合理划分我省各级政府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各级政府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鱼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3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增养殖、旅游(浴场、游乐场等)等用海项目,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上,12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60公顷以上33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四、跨地区使用海域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批。

五、同一项目使用海域,必须一次性申请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