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政策门诊统筹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所在的签约社区医院门诊看病买药和进行检查治疗,可以享受门诊医药费报销的一项医疗报销待遇。
崂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的门诊统筹试点社区,在该中心签约可享受到门诊报销。
具体的内容如下:1.门诊统筹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每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报销待遇:自签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在签约社区医院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40%。
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3.按照社区首诊制要求,签约参保人患病应首先在甲方就诊。
就诊时,应携带本人社保(医保)卡、居民身份证。
就诊结束后,甲方将医疗费用明细及时录入结算系统,打印结算收据,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并在医院留存的记账联上签字,普通门诊费用及时报销。
4.签约社区家庭医生应为参保人提供基础健康管理和基础医疗服务。
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免费为签约参保人进行一次基础健康体检(包括心肺听诊、血压检测等常规基础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5.签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签约家庭医生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到在住院7日内到甲方补办转诊手续。
经社区医院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区转诊优惠待遇,即享受住院起付线减半,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多报2%的优惠待遇。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未经签约社区医院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居民医保报销额度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广州居民医保报销额度整理广州居民医保报销额度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供应基本的保障。
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广州居民医保报销额度的相关介绍,文章盼望大家喜爱!(一)一般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一般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同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统筹基金月度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详细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产前门诊检查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
(五)接种狂犬疫苗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住院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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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来源: 作者: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就医行为和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卡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医疗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
第五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通过用人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发新卡的,7个工作日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医疗保险卡遗失期间,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在办理挂失期间,可暂凭身份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直接从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划,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疗保险卡办理住院手续。
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如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须经病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目录
02 解读
全文
全文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 统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 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 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全文
第十条城乡居民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救助身份类别到所 属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除已经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 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 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 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 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全文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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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医院医保普通门(急)诊就医指南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我市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已于08年7月先行开展)。
一、享受范围及待遇
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居民医保(仅指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其余人员只能选择社区医院)。
1)普通门诊指的是:门特和门慢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2)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居民医保只报销药费,城职参保人可报销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欠缴医保费期间或已经退保不予办理选点手续。
2、届时由于短期内申请的参保人数量剧增,可能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出现网络塞车停机及排队拥堵现象,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请参保人安排好就诊时间,尽量避免扎堆,需要看病时随时可办理选点,在8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段均可到我院门诊一楼挂号窗口办理选点及确认手续。
(非正常上班时间可到急诊挂号处办理)
3、就诊挂号时主动出示医保卡及相关的门特、门慢、普通病历,明确此次就诊的类别,到指定专科就诊。
欢迎大家到我院选点就诊,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医保------------普通门诊操作指引
广州市医保------------普通门诊操作指引一、定义:普通门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二、待遇起始时间: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四、就医管理:1、就医须知: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门诊选定医院”)。
门诊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但参保人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门诊定点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需办理选点手续。
2、选点手续办理流程:①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和1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②到拟选定的定点医院③领取并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④医院核对后贴上医保专用标签,并在信息系统上进行选点操作⑤确认门诊选定医院3、就医流程:①参保人在门诊选定医院或指定专科医院就医②挂号处挂号(出示医保卡、门诊病历)③诊室就诊④收费处办理结帐手续(出示医保卡)⑤检查、取药、治疗4、费用结算: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的,参保人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村;属于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帐,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附:①离立德公司最近的几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②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广州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方案
广州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1. 目的:为了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确保广州门诊患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2.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地区的门诊患者。
3. 参保对象:适用于广州市居民及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居民。
4. 保障范围:
a) 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的门诊费用报销,如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费等。
b) 特殊疾病保障: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患者,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的报销等。
c) 医疗救助:针对经济困难的患者,提供医疗救助措施,确保其基本的门诊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5. 参保流程:
a) 居民参保:符合广州市居民参保条件的居民可通过居民医保参保流程进行申请。
b) 非居民参保:非广州市居民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
核后,可按照非居民参保流程进行申请。
c) 缴费与报销:参保人员需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销相关门诊费用。
6. 医疗机构合作:广州门诊共济保障方案将与广州各大医疗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参保患者能够在指定医疗机构获得门诊医疗服务。
7. 审核与监督:相关部门将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8. 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门诊共济保障方案的政策和流程,同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9. 绩效评估:对门诊共济保障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以上为广州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2001年度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10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收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设置支出项目。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背景和概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两部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居民医疗保险主要由居民自行缴纳,政府进行一定的资助。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广州市所有的城镇职工和常住居民。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内容1.入院医疗保险业务: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级公立医院的入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放射治疗费、手术费用等。
2.门诊医疗保险业务: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级公立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门诊挂号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等。
3.住院康复保险业务:基本医疗保险还提供住院康复保险业务,对于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康复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康复费用的报销。
4.出院康复保险业务:基本医疗保险还提供出院康复保险业务,对于出院后需要继续进行康复的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州市指定的康复机构享受康复费用的报销。
5.特殊药品保险业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广州市所有的特殊药品,被保险人在购买特殊药品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报销。
特殊药品包括罕见病药品、高价药品等。
三、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施和管理1.缴费方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居民自行缴纳,并由政府进行一定的资助。
2.医疗费用报销:被保险人在公立医院就医时,可以直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结算和报销。
政府通过医疗保险基金向医院进行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
3.医疗服务管理:广州市政府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推动公立医院的综合,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益。
政府还积极引导居民就医选择,鼓励居民选择就近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进行常见病和慢性病的诊治。
4.政府资助:广州市政府通过一定比例的财政资助,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注资。
新医保政策读解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网址: 网址 :
医保办公室) ( 航卫部 医保办公室 )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科医疗机构名单
肿瘤专科医疗机构( 肿瘤专科医疗机构(2家)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 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3家)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专科门诊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卫生服务
其他医疗机构各1 机构 (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各1家 ,作为其普
人员类别 或 项 目 在职职工及 退休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及 外来从业人员 长期 异地 就医 人员 在职 职工 退休 人员 统筹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 层医疗机构 65% 55% 其他医疗机构 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每人每月300元,当月有效,不 滚存、不累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0% 40%
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包干支 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包干支付普 通门诊统筹待遇。
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结算问题分析
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结算问题分析随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广州市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普通门诊就医,按规定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费的统筹部分全部由医院垫付,每月医院将这部分费用向医保结算中心申报,经审查后再向医院支付。
最大程度满足参保人就医需要,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不断提高,部分参保人员单位实行了单位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更大程度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出现了有关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拒付,使医保拒付成为医院医疗管理中的热点问题。
医保的拒付直接关系到医护人员诊治、护理病人的服务意识和医疗行为、关系到医保患者享受医保制度为他们带来的就医权利,也关系到医院的经济利益和医疗管理秩序等诸多问题,医院及时分析医院环节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拒付医疗费用,同时保护基金支付的安全。
一、门诊就医存在的问题(一)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即时结算,最大限度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要。
既方便又快捷,参保人的就医需求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就诊人次明显增加。
2011年我院医保患者门诊就医人次比2010年增加12.8%,医院门诊压力明显增大。
(二)不合理的就医行为增多,参保人认为药品是医生开的,合理不合理与自己无关,有的要求医生按自己的意愿开药;增加了医生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压力。
(三)由于长期受原有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下“免费医疗”的影响,缺乏费用意识,发生“一人拿药全家享用”以及过度的医疗消费等不规范行为[1]。
有的年轻参保人的长辈或亲属患者患有老年性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费用较高,因此使用自己医保统筹待遇为他们开药。
使基金的运行不安全,增加了基金的合理支付风险。
(四)医院信息系统不完善。
修改个人信息的限制较低,医生工作站参保人个人的基本信息可修改,如年龄、性别、待遇支付;或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
加重了医生核实患者基本信息的责任。
(五)部分参保人的单位实行企业内部补充医疗,门诊就医除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以外,自己支付部分超过一定基数可报销80%,基本上是免费医疗,受“免费医疗”的影响,加剧了过度医疗消费行为,浪费医疗资源,增加医保基金支出。
广州社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 员 800元/社保年 度
急诊留观
1600元/社保年度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与参保人在同级别医疗机 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无
与参保人在同级别医疗机 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无
广州社保门诊统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符合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及诊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金 按以下标准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及指定基层医疗机 构 其他医疗机构(含指 定专科定点机构)
统筹基金最 高支付限额
75 65
55 45
比例(%) 其他医疗机构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65
每个病种每月150元
额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在职职工 、退休人 外来从业人 外来从业人员 员、灵活 员(元/月) 就业人员 (元/月)
与参保人在同级别医疗机 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与参保人在同级别医疗机 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5000 64 3500
4000 2800
与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每人每月300 元,当月有 效,不滚存 、不累计。
门诊特定项目
一、类别、就医地点、确诊与登记
项目类别 急诊留观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就医地点 二、三级 医疗机构 指定的二、三级 医疗机构 指定的三级 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 理 一年 确诊与登记 无需登记 登记有效期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7.09
•【字号】穗劳社函[2009]1006号
•【施行日期】2009.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00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评审,确定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现公布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基本医疗报销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略)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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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7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分别以
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拨转。
(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拨转。
(三)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7%的标准,从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转。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金给予补助。
第四条普通门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75%、其他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外来从业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5%、其他医疗机构45%的比例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第六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不享受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
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各1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
门诊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但参保人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门诊定点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具体指定专科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二)参保人到非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三)门诊定点机构为参保人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九条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
人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定点机构按诊次平均限额进行月度结算,根据选定门诊定点机构的总人数,按年度人均限额进行年度清算。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门诊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或考核,并组织医药专家抽查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病历及其医疗费用明细,如发现违规行为,对门诊定点机构同期申报结算的全部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按违规基本医疗费用占抽查病例总基本医疗费用的比例扣除,并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参保人的违规行为,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普通门诊统筹的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普通门诊统筹金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