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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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下列单位和人员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第三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表式附后);(二)《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式附后);(三)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名单须经相关的社保机构确认。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工资统计资料,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缴费期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高于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时,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由我市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表审核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人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住院报销需要什么流程,在成都报销特殊门诊有哪些流程,需要提交的有哪些资料。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承办机构】:成都定点医疗机构【咨询电话】:028-12333【相关业务】:成都特殊门诊申请特殊门诊报销范围: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1、职工医保: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2、居民医保: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

特殊门诊报销条件:1、已按照规定参加成都医疗保险;2、已经过特殊门诊审批。

特殊门诊报销资料: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等、其它相关资料。

特殊门诊报销流程:直接现场结算即可,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发文号:成劳社办[2007]244号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7-10-19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现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社保医疗

社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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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的调整
根据医院的等级来确定报销的比例。 • 社区医院:95% • 一级医院:92% • 二级医院:90% • 三级医院:85% • 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每增加10岁增加 2%,但最高不能超过100%
社会保险办事指南:92页
案例: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医院编号 单位编码 性别 男 200803-18 091001 医院名称 个人社保号 年龄 65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0115628** 身份证号 码 住院天数 医院类别 姓名 3 杨先生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 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 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12月11日成府发[200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成医保发〔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3〕43号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提高医院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参保患者就医获得感。

经研究决定,现就完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均可开展日间手术。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应在市卫健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日间手术范围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1日(24小时)内完成入、出院手术或操作(不包括门诊手术),因病情需要延期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

遵循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安全可控,符合医院诊疗水平和功能定位的原则,各医疗机构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日间手术推荐目录》范围内选择病种开展日间手术,也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以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为目的,在保证医疗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病人费用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病种开展日间手术。

三、医保支付(一)医保支付政策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的日间手术病种,按住院待遇结算。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日间手术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本⽂为在成都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参保⼈介绍在成都医保住院报销⽐例有多少?参保⼈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规定的⼀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先⾃付的费⽤后,由统筹基⾦根据医院级别按⽐例⽀付:三级医院85%,⼆...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成都医保住院报销⽐例:
参保⼈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规定的⼀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先⾃付的费⽤后,由统筹基⾦根据医院级别按⽐例⽀付:三级医院85%,⼆级医院90%,⼀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服务中⼼95%。

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例,不得超过100%。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级医院200元,⼆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服务中⼼(含乡镇卫⽣院)1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级医院100元,⼆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服务中⼼(含乡镇卫⽣院)100元。

3、⼀个⾃然年度内,第⼀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次起付标准。

4、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组分值付费实施细则解读2020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组分值付费实施细则解读2020

示例:三级医院城镇职工基金池 胃癌手术次均费用
50000元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次均费用 10000元
基准病组原始分值=1000分 “胃癌手术”病组原始分值=50000÷10000×1000=5000分
二、主要内容
2.6 第六部分病组分值
(十)病组基础分值。
病组基础分值计算公式: 病组基础分值=病组原始分值×基础分值系数
二、主要内容
2.1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下按 病组分值付费(以下简称按病组分值付费)。
患者与医院之间仍按项目付费
(十二)病组结算分值;(十三)调整系数
特殊病例及结算方式:(十四)极高费用病例;(十五)较高费用病例;(十六)
较低费用病例;(十七)不能入组病例;(十八)危重病例;(十九)特殊病例调整
基金预付制度:(二十)基金预付制度;(二十一)按月预拨;(二十二)次月
预结算;(二十三);暂停预付;(二十四)预付金缴回
示例:A医院基础分值系数 1.05 A医院胃癌手术病组基础分值=5000×1.05=5250 A医院基准病组基础分值=1000×1.05=1050
二、主要内容
2.6 第六部分病组分值
(十二)病组结算分值。 病组结算分值计算公式: 病组结算分值=病组基础分值×调整系数
(十三)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综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次均费用、检查化验 费用占比、平均住院天数、人次人头比、全额自费率及实际报销比六项指标的增 长率,将考核结果标化加权后计算得出。(0.95-1.05)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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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药品(或范围外药品)
部分支付项目费用
血费
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费用
起付标准
合计
进入统筹支付计算金额
统筹支付比例
(+ )%= %
统筹支付
[门诊费总额( ) -个人首先支付金额( )]×报销比例( )=元
个人自付
门诊费总额( )-统筹拨付总额( )=元
医保局审核应拨金额
审核人
实拨金额
审批人
备注
年月日
注:加粗黑线以上部分为参保人员填写
成都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医院名称
医院编码
医院级别
病员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来自病员单位单位编码
社保编码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治疗
天数
联系电话
申请病种
在职、退休
病员或家属签字确认是否结清费用
门诊医疗费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首先自付金额
项目
金额
审核
金额
自付比例
自付金额
项目名称
乙类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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