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施行日期】2005.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民政局:为了加强殡葬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河北省殡葬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殡葬设施提供相应服务的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民政部门依法对殡葬收费和服务规范实施管理。
殡葬收费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殡葬收费的管理应本着既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节约殡葬费用,又兼顾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补偿殡葬服务成本的原则。
殡葬服务成本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过程中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和殡葬单位的管理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收费包括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收费和公墓收费。
殡葬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尸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其收费政策由省物价局按照殡仪馆等级统一制定。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殡葬用地资源,保障墓地的使用权和遗体的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合法规范的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服务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墓地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的内容,希望各地殡葬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殡葬管理,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新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
在新的条例中,一些规定得到了强化和优化。
殡葬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新规定将殡葬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殡仪馆、灵车、殡葬用品销售等殡葬服务进行许可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等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许可,并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运营。
同时,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还将对殡葬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殡葬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安葬地点数量限制新规定中还强调了安葬地点的数量限制,明确了家庭墓地、家族墓地以及非营业性公墓等类型的安葬地点的数量,严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安葬场地。
同时,对于滥用权利从事墓地倒卖的行为,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预付款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针对殡葬服务中的预付款和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新条例中也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服务提供者(殡仪馆等)收取预付款和收费时,应该对客户讲清楚价格标准和计价方式,并签订协议,避免出现任何争议。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殡葬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遗体异地转运管理新规定还对遗体异地运输也进行了保障。
要求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确保遗体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控。
另外,对于涉及到交通部门的设施和设备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规范管理提供更加高效的殡葬服务。
原有规定的优化完善新条例还对原有的一些殡葬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
例如,对于遗体的处理和火化等管理方面也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综合来看,新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殡葬服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冀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文明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会、团委、妇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等16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2018年8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8〕4号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文明治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2023年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2023年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管理,规范殡葬服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办理落地手续后,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殡葬服务。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殡葬服务。
第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殡葬服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监督殡葬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以隐瞒、谎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必须真实、准确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服务收费制度,公布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开出明细、明示、明码标价的服务清单,明示项目的服务内容、数量和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加价。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客户的投诉。
对于经核实属实的投诉,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救。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联系方式,便于客户查询。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殡葬服务场所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保持墓地、陵园等地的环境整洁。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殡葬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受理相关手续和证件办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在举办丧葬仪式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密切与公安、卫生、城乡规划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殡葬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5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计划,使殡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宗教、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按各自的职责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行为实施管理。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丧事服务组织,教育、帮助、监督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六条不能通行汽车或者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深山区,为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其它区域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的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为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九条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即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文(二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行业的管理问题愈发突显。
为了规范殡葬市场的秩序,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工作,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对现有条例进行修订,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二、殡葬设施的规划和管理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新规定要求殡葬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更加细致。
首先,要求各地要制定殡葬设施规划,满足社会的需要,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体系。
其次,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殡葬场所的监管力度,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设施设备的完好、安全和卫生。
三、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新规定还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首先,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其次,要求殡葬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此外,还规定了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四、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为了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新规定还对殡葬服务进行了规范。
首先,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必须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
其次,强调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场地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殡葬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另外,还规定殡葬服务机构要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索取费用。
五、殡葬市场秩序的监管和整治为了维护殡葬市场的秩序,新规定强调对殡葬市场的监管和整治工作。
首先,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要求建立殡葬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最后,要求加强对殡葬广告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六、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为了提高社会的殡葬意识和文明程度,新规定强调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首先,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殡葬文化的宣传,倡导社会公众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重殡葬仪式的价值。
石家庄市区最详细丧葬流程(按顺序,很实用的)
石家庄市区最详细丧葬流程(按顺序,很实用的)石家庄市区最详细丧葬流程(按顺序,很实用的)前言: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近几年所兴办丧葬的主要流程,与农村办理丧葬流程略有区别。
农村“过白事”较为复杂麻烦,报丧、守灵、招魂、哭灵、下葬、圆坟、做七等方式方法都不同,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
主要阐明石家庄市怎样走丧葬流程,供大家参考。
一、联系殡葬礼仪服务部门,购买寿衣,做好准备并协商是否让其跟踪服务事宜。
当接到家属来电之时,就应该立即做出反应,马上了解现在病危者所在的位置、病区、病室以及现状,同时根据距离的远近携带物品(包括:寿衣、烧纸、花圈、布置灵堂用品等)。
1、先“开光”净身。
即有司仪引领儿女为之从上到下进行擦拭,边擦拭边口念“开光”语。
——注解:擦到那念到那,如:“擦擦眼,看四方;擦擦嘴,吃四方;擦擦鼻子,闻花香;擦擦脚,脚踏莲花上天堂——(提前准备湿毛巾两条,湿巾、酒精(酒)、梳子、小镜子。
)2、后套装穿衣。
在家属擦拭身体的同时,由殡仪人员亲做或指导儿女为老人穿衣,女儿与儿媳为母亲穿衣,其他人员暂时回避;然后,绑脚、放口含、置金银、盖蒙单。
同时拨打电话联系殡仪服务车辆,为转运遗体做好准备。
——注解:先将“上领下腰”套好搭放在遗体上(此项一般有司仪来做),再口念抚慰词语由下向上更衣;3、在医院或者街道办事处尽快办理妥“死亡证明”,——注:没有“死亡证明”无法办理火化手续,也无法消户;意外死亡者需要经公安部门鉴定认可。
4、安排人到医院门口或家门外路口明显标志处等候接应灵车,并引领开道接运遗体,同时黑伞避阳“喊路!”遗体头朝里进车准备上路。
5、“烧落气纸”,即有现场亲属在灵车后,冲着灵车焚烧并哭丧叫灵,然后孝子孙分领饶车正转三圈,反转三圈,以示“开门”交流。
(一般女眷正转,男性逆转)——注解——现在很多丧家已不做此仪式,因为有些灵车司机等不及,或是医院不允许,只可简单行事。
6、专车专人跟随灵车前往殡仪馆,办理寄存冷藏手续,保管好遗体冷藏寄存的“回执单”;再根据报丧情况,确定是否初定火化时间(告别时间)。
【最新】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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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计划,使殡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宗教、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按各自的职责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行为实施管理。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丧事服务组织,教育、帮助、监督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六条不能通行汽车或者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深山区,为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其他区域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的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为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九条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即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
遗体火化时,丧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条公民非正常死亡需要尸检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进行尸检并出具准予火化证明,自出具准予火化证明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号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500元”修改为“五百元”。
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200元”修改为“二百元”。
六、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将“200元”修改为“二百元”。
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删去第四十条。
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四、删去第四十八条。
十五、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有关殡葬
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22
•【字号】市价[2002]161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市价[2002]161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民政局:
你局殡葬管理处关于新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单尸存放,高档间每日200元;普通间150元。
告别厅背景自选,每次20元;生平滚动播放每次30元。
尸体解冻每次30元。
二、本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三、收费单位自接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到物价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石家庄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二次
石家庄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二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殡葬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殡仪馆的守灵室是家属进行丧事的主要场所之一,其环境舒适度与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家属的体验感和对殡葬服务的评价。
为了提高殡仪馆守灵室的服务质量和形象,石家庄殡葬管理处进行了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二次。
项目背景石家庄殡葬管理处是石家庄市政府设立的一家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石家庄市范围内的殡葬业务管理和服务。
而殡仪馆守灵室作为石家庄市最主要的殡葬服务场所之一,不仅是进行丧事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石家庄殡葬服务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提高殡葬服务的品质和形象,石家庄殡葬管理处计划对殡仪馆守灵室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的二次改造。
工程内容设计理念在殡仪馆守灵室的装设计中,石家庄殡葬管理处以传统和谐与时尚简约相结合为设计理念,从物质空间和感官体验两个方面出发,注重提升殡仪馆守灵室的服务质量和形象。
工程范围此次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如下范围:1.守灵大厅改造:守灵大厅面积300平米,采用了更为优质的墙面材料和地面装饰,全面升级了空间氛围。
2.纪念祭堂改造:纪念祭堂面积150平米,根据古建筑风格设计了新型的观音山石景墙,营造出更为和谐的仪式氛围。
3.客房改造:提供16个客房间,客房采取简约当代的设计,布置大气雅致,设有独立卫生间和淋浴设施,方便家属安心休息。
以上三个改造范围的主要内容包括:•墙面装饰:采用优质乳胶漆和木质吸音板,增加整体空间质感和舒适度。
•地面装饰:使用可拆卸地毯,方便更换和清洁,同时保证脚感和视觉上的舒适感。
•灯光设备:使用调光灯和目光柔和的灯具,为殡仪馆守灵室营造更为温馨舒适的环境。
•空调设备:安装高效、安静、节能的中央空调系统,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味、无污染。
工程进展此次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已于2021年2月开始,目前已完成施工。
新的殡仪馆守灵室形象简约且大气、优美如画,为前来丧事的家属提供了更加安心的环境和服务。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二次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二次一、项目背景殡仪馆作为城市重要设施之一,不仅是人们倾听、悼念逝者的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治理的重要部分。
作为管理殡仪馆的单位,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提高殡仪馆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质量,为逝者及其家属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守灵室的服务质量,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决定进行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的二次改造。
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二次改造工程2.项目位置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守灵室3.项目背景守灵室是殡仪馆中重要的场所,是逝者灵柩陈列、悼念哀思和进行祭祀仪式的重要场所。
为进一步提升殡仪馆的服务质量,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决定进行守灵室装修改造工程的二次改造。
4.改造内容本次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更换墙面涂料和石材装饰。
2.更换地面材料和防滑设施。
3.加装氧化铝窗户和人工湿帘,改善室内环境。
4.新添冷暖气设备。
5.增加座位和阅读台,提高守灵室的舒适度。
5.预计工期本次改造预计工期为60天。
三、建设目标通过本次改造,旨在提高守灵室内部环境的智能化、安全化、舒适化、便捷化和美化度。
同时,进一步提升守灵室的服务水平与品质。
四、建设方案本次守灵室二次改造的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防护设备为了保障逝者及其家属安全,本次改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防护:1.更换墙面涂料和石材装饰,增强室内环境美观度的同时,避免异味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
2.更换地面材料和加装防滑设施,更加注重安全与防滑。
3.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的划分。
4.根据楼层情况加装逃生设备,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逃生。
5.增加视频监控设备,提高安全监控能力。
6.加装灭火器,提高逝者和家属在守灵期间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智能化控制设备本次改造将加强守灵室的智能化控制设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加装氧化铝窗户和人工湿帘,改善室内环境。
2.新添冷暖气设备,保证室内温度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石政办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4〕26号),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2016〕7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精神,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自然安葬和骨灰撒散等。
(一)骨灰立体安葬: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安葬:指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散:指将骨灰全部撒入大海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对象为具有石家庄市户籍的逝者,其亲属自愿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
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的办理程序经办人向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费用减免和奖补。
DB13_T2176-2015殡葬服务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ICS03.080A 12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2176—2015殡葬服务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rading and assessment of domestic service organizationg2015-02-11发布2015-03-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 2176—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石家庄市殡葬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计良、康亚明、王贵军、王晓明、张义珍、张敏刚、史振华、任中杰。
IDB13/T 2176—2015II 引言2013年河北省发布了《殡葬引导服务规范》和《殡葬上门服务规范》,但殡葬服务代理机构在服务方面仍无标准,还存在随意性、不规范和无章可循的问题。
就全省来看殡葬服务代理机构越来越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表现出多样化、个性化、优质化,这些都为殡葬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了需求空间。
为规范殡葬服务代理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净化服务市场,改善和保障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使殡葬服务代理机构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DB13/T 2176—2015殡葬服务代理机构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殡葬服务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营业资质、服务要求、服务内容、监督与投诉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殡葬服务代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3/T 11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殡葬服务代理机构 The funeral service agencies经依法注册,取得相关服务资格,为丧家提供殡葬代理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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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能通行汽车或者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深山区,为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其他区域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025(颁布时间)
19971201(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Y(采用标识)
1(级别)
遗体火化时,丧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条 公民非正常死亡需要尸检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进行尸检并出具准予火化证明,自出具准予火化证明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确需暂时保留遗体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暂时保留遗体证明,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需延期保留的,由市级以上司法机关批准,并出具延期保留遗体证明。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由殡葬管理机构予以火化。
第十一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但运尸后应经殡葬服务机构消毒处理。
禁止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运尸业务。
第十二条 公民异地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出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尸体准运证》。
第十三条 死者骨灰盒应当存入骨灰堂、埋入骨灰公墓或者深埋。
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立骨灰堂和公墓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地貌,并对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殡葬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划建设殡仪馆和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并将殡葬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施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设施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火葬区域内的村庄可建立公益性骨灰堂,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内的村庄可建立公益性遗体公墓。公益性骨灰堂、遗体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计划,使殡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宗教、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按各自的职责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行为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实行火葬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及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丧事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结阴亲、做道场、请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在城市市区的非专用殡仪活动场所摆放花圈、花篮;
(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殡葬服务人员不得刁难丧主,不得指定丧主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或索取馈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八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和水库保护区,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设置墓地。
前款所列的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的坟墓,应当予以平毁或迁移。
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和遗体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城市市区内的村庄,不得新建骨灰堂和公墓。
第二十二条 实行火葬区域内医疗单位所属的太平间由当地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第五章 殡葬用品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五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的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为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九条 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即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
禁止在公墓外堆坟、树碑。
第十四条 火葬区域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深埋。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 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暂时实行土葬区域内的公民或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施
第五章 殡葬用品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地貌,并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