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20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51822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持有的房屋使用权转为所有权的过程。
在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流程。
一、前期准备1.办理房产证:持有房屋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首先需要办理房产证,证明其对房屋的使用权。
2.资格审查:在进行房屋使用权转产权之前,需要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资格审查,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如果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进行改建或拆迁等调整。
3.评估房屋价值:个人或单位需要找到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
二、筹备手续1.缴纳税费:个人或单位在进行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时,需要按照上海当地的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例如契税、增值税等。
2.办理产权调转手续:针对住房,需要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调转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例如房屋使用权证、身份证明等。
办理非住房的产权调转手续则需要向所属工商业管理部门办理。
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1.缴纳过渡费:个人或单位需将房屋使用权转移手续办理时,需要按照政府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过渡费用,以完成房屋使用权到产权的转移。
2.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个人或单位需要与产权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3.居民办理公证:对于住房产权转移,个人或单位需要将产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以确保转让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要向上海房屋管理部门递交产权转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产权转让协议、公证书等。
四、审核和审批1.权属调查:房屋管理部门将对所申请的房屋进行权属调查,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和转移的合法性。
2.审核材料:房屋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环评和规划审批:对于部分特殊房屋,可能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确保房屋转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4.审批决定:房屋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产权转移的审批决定。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0.09.03•【字号】沪房[1990]私字发第346号•【施行日期】199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1990]私字发第346号一九九○年九月三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1990]23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于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房产评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的居住、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房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拟订房产评估标准、评估管理规章和制订规范性文件;3、对本市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4、负责本市房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和房产评估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5、对违反《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受理房产评估行政复议案件。
区、县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对本区域内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3、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被拆迁房屋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的情况;4、对违反《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沪房地资市[2000]86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二000年十月十八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文)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设部下达了《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通知》(建住房〔2000〕87号),要求各地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以下简称清理、换证)工作。
现就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接受清理、换证,不接清理、换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原评定的资质一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其它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区县房地局负责。
二、此次清理、换证工作包括对企业的清理检查和统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两方面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是否有停建、缓建工程;是否有延期交房又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拖延承担违约责任。
2、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3、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
是否无证预售、预订;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一女两嫁”等欺诈行为;是否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是否不办理或者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5、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上海二手房房产过户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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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过户流程
上海市房地产过户流程一、前言在购买房地产或者进行产权转移等操作时,了解房地产过户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房地产过户的详细流程,以便读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够清晰明了。
二、申请办理流程2.1提交申请材料房地产过户的第一步是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上海市规定,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原产权人、新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抵押权证明:如有贷款抵押,需要提供抵押权证明材料;3.房产证:原房产证、新房产证;4.税费缴纳证明:需要提供过户涉及税费的缴纳证明。
2.2相关部门审批提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会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验证申请人的身份。
如果没有问题,会向申请人提供过户的受理通知。
2.3办理过户手续在受理通知上注明的日期和地点前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的办理过程如下:1.申请人和新产权人到达交易中心,并领取相关表格以备填写;2.填写过户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3.提供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申请人和新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等;4.缴纳过户税费,根据房产价值和过户政策确定具体金额;5.完成过户手续后,交易中心会出具过户证明。
2.4相关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等;2.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具体业务和登记规定确定金额;3.提供过户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及申请人和新产权人的身份证明;4.完成登记手续后,登记机构会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注意事项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过户流程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是原件和复印件的正反两面;2.所有复印件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3.缴纳过户税费和登记费用时,请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以免延误办理进度;4.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或咨询专业人士。
四、总结上海市房地产过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手续和相关登记手续等几个主要步骤。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沪房地法复[1999]1171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
正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
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
(沪房地法复[1999]117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来函收悉,关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应用,做以下解释: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差异的,在处理时首先应区分产生增减差异的原因。
如是由于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和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技术误差以及建筑设计变更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减差异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条款,都应适用第四十四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即从法定条款。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增减差异的,如当事人有约定条款,则从约定条款;无约定条款时,从法定条款。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结束——。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上海市房地产的转让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房地产: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2. 转让人:指房地产的原有权利人,有权转让其拥有的房地产;3. 受让人:指通过合法手续获得转让人房地产的权利人;4. 转让合同: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房地产转让达成的书面协议;5. 价款:指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项;6. 不动产登记:指依法对房地产权利进行登记。
第二章转让条件第三条拥有权证转让人在进行房地产转让之前,须持有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就房地产转让达成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的基本信息、转让价格、交付方式等。
第五条价款支付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人规定的价款。
一次性支付的,应当在转让交付时一并支付。
分期付款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
第六条转让登记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确保房地产权利的正式转移。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违约处理转让人或受让人一方违反转让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转让人与受让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法院的裁决。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转让人身.分.挣明;2. 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3. 转让合同样本;4. 价款支付证明;5. 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不动产登记:指依法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确认权利人、权利种类、范围等情况;2. 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依法授予的土地使用权利;3. 不动产权证书: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颁发并公告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证书。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上海市房地产开发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地产权转让1.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地址)的_______(房地产证号)房地产权转让给乙方。
1.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权转让。
第二条转让房地产的范围和内容2.1甲方转让的房地产范围包括:_______(具体范围)。
2.2甲方转让的房地产内容如下:(1)_______(内容一);(2)_______(内容二);(3)_______(内容三);(4)_______(内容四);(5)_______(内容五)。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房地产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3.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转让价格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3乙方支付转让价格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权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权过户及登记4.1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
4.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办理过户及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4.3因办理房地产权过户及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格的_______%。
5.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及登记手续的,应按照乙方实际损失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领导。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工商、规划、住宅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转让原则)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转让方式)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以房地产抵债;(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转让范围和条件第七条(转让当事人)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20
•【字号】沪府发[2004]16号
•【施行日期】2004.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沪府发[200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二、在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2024年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2024年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将其拥有的上海市房地产作为转让标的,与乙方签订本转让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其拥有的上海市房地产xxxxx(具体地址)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收购甲方所有权。
第二条本转让房地产价格为人民币xxxxx(大写xxxxx元整),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本转让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在该期限内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第四条乙方承诺在购房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擅自转让或出租该房地产。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即生效,自身效力到期。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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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流程
上海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上海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呢!你想想看,房子可是咱生活中的大事情呀!
先来说说卖方这边哈。
卖方得准备好房产证、身份证等等一系列材料,
这就像战士上战场要带好武器一样重要!你说要是没准备齐,那不就麻烦啦。
然后呢,卖方还得保证房子没什么纠纷,干净清爽得像刚洗过的苹果。
然后咱唠唠买方,买方得把自己的资金准备好了呀,这可不是小数目呢!就像要去进行一次大采购,得把钱袋子装满咯!还要审核自己的购房资格,可不能打没准备的仗呀!
接下来就是办理过户啦,这就好比一场接力赛。
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
递上各种材料,工作人员就开始审核啦。
哎呀,那场面,真有点像在参加考试,紧张又期待!等审核通过,交完税,就像跑完了比赛,终于可以松口气啦!
这中间呀,可能会遇到一些小问题,就像路上遇到个小石子,别担心,咱慢慢解决就好啦!你说这买房卖房的过程,像不像一场冒险呀?充满了未知和挑战,但也有着满满的收获和期待呢!
我跟你们说哦,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别马虎大意!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儿。
只要咱按照流程一步步来,就肯定能顺利完成房屋买卖过户。
所以呀,大家可得用心啦,给自己一个温馨的家,多棒呀!
总之,上海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只要咱有耐心、细心,就一定能搞定!大家加油哦!。
上海二手住宅房产转让合同规范(2024版)
上海二手住宅房产转让合同规范(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转让人信息1.2 受让人信息1.3 房产描述1.4 房产位置1.5 房产面积1.6 房产现状第二条:房产转让2.1 转让方式2.2 转让价格2.3 定金及支付方式2.4 首付款及支付方式2.5 贷款及相关事宜2.6 房产过户费用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转让人义务3.2 受让人义务3.3 交付及验收3.4 房产交付时间3.5 房产交付条件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4.2 合同解除4.3 违约责任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修改6.3 合同终止第七条:附加条款7.1 房产共有人同意转让声明7.2 房产已知瑕疵声明7.3 税费承担声明7.4 其他重要事项声明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房产保险8.2 物业管理费8.3 水电煤等费用结算8.4 家具家电等物品归属第九条:合同的份数9.1 合同正本份数9.2 合同副本份数第十条:合同签署日期及地点10.1 签署日期10.2 签署地点第十一条:附件11.1 房产证复印件11.2 身份证复印件11.3 其他重要文件复印件第十二条:补充条款12.1 补充条款内容第十三条:签署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转让人权利和义务13.2 受让人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1 法律适用14.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转让人信息转让人: [转让人姓名],性别:[转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转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转让人住址]。
1.2 受让人信息受让人: [受让人姓名],性别:[受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受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受让人住址]。
1.3 房产描述房产:位于上海市 [房产地址],房产证号码为 [房产证号码],该房产为 [房产类型](如:公寓、别墅等),建筑结构为 [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上海二手住宅房产转让合同规范(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上海二手住宅房产转让合同规范(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1.1 转让方信息1.2 受让方信息2. 房产基本情况2.1 房产地址2.2 房产证号2.3 房产面积2.4 房产现状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转让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4. 转让条件及期限4.1 转让条件4.2 转让期限5. 房产过户及税费5.1 过户事宜5.2 税费承担6. 物业交割6.1 物业交割时间6.2 物业交割事项7. 违约责任7.1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7.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10. 其他约定10.1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10.2 双方的其他约定11. 附件11.1 房产证复印件11.2 转让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1.3 受让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2. 合同签订时间13. 合同签订地点14. 双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1.1 转让方信息1.2 受让方信息2. 房产基本情况2.1 房产地址上海市区路号室。
2.2 房产证号沪。
2.3 房产面积该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4 房产现状该房产为二手住宅,现状良好,具备转让条件。
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转让价格双方协商一致,该房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3.2 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转账支付: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转账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支付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4. 转让条件及期限4.1 转让条件甲方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债务等法律纠纷,符合转让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有关契税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沪财农[200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3.09
【实施日期】2000.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居民
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产
权变更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2000]4号2000年3月9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867号)中第九条规定:“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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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一、转让许可申请流程在上海市,任何人或单位在进行房地产转让前,都需要先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转让许可。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房地产产权证明、转让合同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予以转让许可。
二、转让要求和限制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对转让的要求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房地产转让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各项转让义务;转让方需向买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地产信息;转让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买方的自主选择权等。
此外,上海市还对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转让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如对限购区域内房屋的转让进行限制等。
三、转让费用和税费转让房地产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和税费。
上海市对转让费用和税费也做出了规定,包括转让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
具体费用和税费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办公大厅查询。
四、转让仲裁和纠纷解决如果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上海市设立了相关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负责受理和处理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争议,保障自身权益。
五、监督和执法上海市积极加强对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转让行为进行抽查,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同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结起来,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护房地产转让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也促进了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无论是转让方还是买方,都应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房地产转让。
同时,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继续加大对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2009-09-18 15:56:35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78 文字大小:【大】【中】【小】•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包括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1、买卖;2、交换;3、赠与;4、以房屋建设工程抵债;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二、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1994年底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列人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内资项目;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房屋单体工程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的,该房屋单体工程可按本暂行规定转让。
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是指房屋建设开发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三、本市房屋建设工程需转让的,均应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转让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转让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须载明申请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
座落、用途、土地性质、建设进度及要求转让的面积等情况;2、按要求填写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情况表》;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计委的商品房计划;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持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9、房屋建设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须提交预售许可证;10、其它材料:房屋建设工程系共有的,还须提供其他人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上海市房地产所有权的合法持有人,并愿意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转让房地产的详细情况1、房地产的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地产”)。
2、房地产的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地产的使用权属证书号(如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条款1、乙方同意将甲方名下的该房地产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
该房地产的相关权证、区位证明等一切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进行过核实并确认,所核查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一并附在本合同中成为附件。
2、甲方对该房地产的权属、面积等情况保证真实、完整、合法,并承诺不存在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法律纠纷、债务等问题。
3、甲方应当及时将该房地产的权属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将权属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交付给乙方。
4、甲方代表该房地产的额所有权,乙方同意承担该房地产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转让价款:本次房地产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2、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过户与交付1、转让房地产的过户手续应当由甲方承担并委托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权属机构办理。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3、过户完成后,甲方应当将该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交付给乙方,并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
上海市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了加强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不正当的参建、联建和重复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对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和土地有偿出让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视作商品房经营行为,应按本市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有关税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其合同不得转让。
建设项目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需进行房屋转让的,应按本市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需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公开销售价格,并明确房屋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手续。
在取得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外销商品房及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包括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下同)核发的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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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转让价格的限定)
房地产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新建安居房、平价房买卖的价格应当由市物价部门和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定。
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其转让合同中载明的房地产价格应当是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 (转让合同的生效)
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日起生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者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已经出租的房地产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 转让程序
第十五条 (转让合同的订立)
房地产转让时,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的情形外,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以出让方式取得成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三)需转让地块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第八条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二十七条 (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转让的限定)
房屋转让时,房屋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新建房屋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
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第十二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转让时的限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人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十九条 (新建房屋转让后的保修责任)
新建房屋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违约责任)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交换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交换的价格差额;房地产抵债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抵冲的债务及其金额。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风险责任转移的日期)
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的限制)
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未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的,房地产转让人不得就同一房地产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抄送同级税务、物价部门。
第十九条 (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应当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应当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
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广告宣传的真实性)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广告或者表明房地产状况的说明书、示意图等应当真实、准确。
以公开展示样品房的方式表明商品房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的,商品房的实际状况应当与样品房相符。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条 (成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当事人一方违反转让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一)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房地产转让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相关情况的告知)
房地产转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如实向受让人告知房地产的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相关情况。
房地产转让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申请过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通知房地产受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 转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
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的日期为准;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后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以转让当事人再次提出过户申请的受理日期为准。
(五)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成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条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转让时的限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地产转让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分割的限定)
房屋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屋分层、分套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房地产受让人按照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抵债;
(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证书;
(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有关的文件。
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转让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三)居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买卖时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房地产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199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