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京都议定书 (1)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2)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 (3)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
《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
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京都议定书 (4)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它涉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文件。
以下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详细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承诺文件,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签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目前,该协议已经被197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
京都议定书的关键目标是通过对发达国家设置具体的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这些减排目标针对的是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这些目标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责任情况而设定的。
为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共同采取减排手段,如碳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一个遵守机制,以监测各国的减排行动并确保其履行承诺。
各国必须定期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接受国际评估。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它可能需要采取补偿措施,如购买排放减免单位或向其他国家提供减排援助。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为后续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并为保护地球气候系统提供有效而又切实可行的途径。
它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促进了全球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总结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全球性的协议,旨在通过设定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
通过这一协议,各国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的气候系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京都议定书 (1)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
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京都议定书 (2)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
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
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
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京都议定书 (3)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
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京都议定书 (4)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本协议书由以下国家(以下简称“缔约方”)共同签署,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第一条定义1.1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2 “温室气体”指《公约》附件A所列的气体。
1.3 “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根据第三条所承担的具体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二条目标2.1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通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的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以及通过其他措施,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以防止人为干预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第三条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3.1 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承诺,采取国内措施,以限制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确保在承诺期内达到这些承诺。
3.2 缔约方应定期报告其排放量,并接受国际审查。
第四条灵活性机制4.1 为促进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本议定书允许使用以下机制:4.1.1 排放贸易,允许一个缔约方购买另一个缔约方的排放减少额度;4.1.2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附件II国家之外的项目,以获得排放减少额度;4.1.3 联合履行,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I国家共同实施减排项目。
第五条适应措施5.1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技术转让6.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提供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气候友好型技术,以支持它们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
第七条资金机制7.1 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
第八条缔约方会议8.1 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一部分,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第九条遵守9.1 本议定书设立一个遵守委员会,以促进遵守和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一个附件,正式名称为《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签署,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根据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分阶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约定的减排目标。
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被设定为减排的主要责任方。
同时,协议还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等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和合作来实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建立了减排标准。
其次,协议促进了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同时,协议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了全球减排合作。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方面,协议的减排目标被指责过于宽松,无法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退出或未能履行协议,导致其实施效果受到质疑。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京都协议书》只是众多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的一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也不断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进行深入讨论和合作。
例如,2015年巴黎协定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延续和加强,进一步规定了全球减排目标和行动方案,成为当前国际气候治理的主要框架。
总的来说,虽然《京都协议书》在全球气候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效果和应对挑战仍然亟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篇2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于1997年通过并生效。
它被视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里程碑,旨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摘要: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 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法律框架和实施准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共有13 条,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 年至2012 年间应实现的减排目标,即相较于1990 年的排放水平,总体减排5%。
(3) 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减排,但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4)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减排义务的转移。
(5) 建立了一个国际审核机制,对各国的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京都协议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成果,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 促使各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提高了全球环境保护意识。
(3) 为后续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案,明确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
(2) 实施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国内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 加强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总之,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京都议定书
• 混合时回收热能 • 比汽油车省油40%
–缺点
• 价格
交通工具替代能源
• 燃料电池
–优点
• 使用氢气 • 效率优越-约为内燃机的两倍以上
–障碍
• 氢气的储存与配送 • 氢气的取得
2.发达国家享受,发展中国家买单
• 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生命周期可长达50至 200年。 • 近一世纪的排放量中,已开发国家占80%, 享尽工业化的好处,温室效应的苦果却要 全球买单。 • 开发中国家排放二氧化碳是为求生存,因 此中、印追究历史责任,要求已开发国家 提供财务支援和技术转移。
3.俄罗斯捞好处
与我何干?
• 台湾人口占全球0.4%,二氧化碳却排放超 过0.9%,占世界第22名。 • 火力发电有70%来自燃煤机组,生产一度电 会释放0.89kg的二氧化碳。(平均0.54kg) • 以家用冰箱为例,一个月用50度电,在台 湾一年排放0.3公吨二氧化碳。换算成企业 经营,等于要用400元才能买到一台冰箱的 二氧化碳排放权。
–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交易(ET) –共同执行(JI)
减量时程与目标值
• 京都议定书采取「全球总量抑制,国家个 别目标」策略,向缔约国家分别赋予不同 义务。 • 全球总量抑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之附件一国 家,将人为排放之六种温室气体换算为二 氧化碳当量,与1990年相较,平均削减值 5.2%。
• 京都议定书是俄罗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 入会谈判的重要筹码。欧盟因此不再坚持 俄罗斯国内的天然气价格与全球同步化。 • 俄国斯的最终目的是加入欧盟,京都议定 书不但为俄罗斯捞到不少好处,也赢得了 国际形象。 • 俄罗斯拥有巨额温室气体排放权可供出售。
4.中国引进资金及技术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篇一:京都协议书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目录?概况??各国方反应??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支持意见??反对意见??成本效益分析??相关链接??外部链接京都议定书-概况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XX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XX 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XX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XX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XX年2月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第一部分:引言1. 合约方:本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本议定书”)的合约方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2. 目的:本议定书旨在加强公约的执行,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并为此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
3. 原则:本议定书的执行应以公正、公平和有效的原则为基础。
第二部分:排放限制和减排策略4. 目标:合约方同意根据各自责任、能力和国情,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标为导向,制定和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策略和措施。
5. 具体措施:合约方应定期提交减排目标和措施的国家报告,并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和评估。
6. 转让和交易:合约方可以通过灵活的机制,如排放权交易、减排项目等,实现减排目标并帮助其他合约方实现其减排目标。
第三部分:技术与经济合作7. 技术转让:合约方承认技术转让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非常重要,应加强技术合作与转让。
8. 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并适应气候变化。
9. 温室气体清单:合约方同意按照公约的规定,编制和更新国内的温室气体清单,以确保准确、全面和一致的数据。
第四部分:执行和制度安排10. 机构:本议定书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各项措施的实施。
11. 惩罚和执行:合约方同意建立有效的惩罚和执行机制,确保各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12. 争端解决:争端应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采取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13. 签署和批准:本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对参与合约方生效,并经过各合约方的签署和批准程序。
14. 修改和补充:对于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合约方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
15. 退出:任何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布退出本议定书,但退出后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结束语本京都议定书旨在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并通过各项具体措施和合作机制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目录一、京都议定书概述1.1 京都议定书简介1.2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1.3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原则二、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2.1 温室气体2.2 温室气体排放2.3 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目标2.4 减排单位2.5 排放权交易2.6 清洁发展机制2.7 联合履行机制2.8 国家排放清单2.9 气候变化影响评估2.10 气候友好技术三、京都议定书实施情况3.1 国际合作与履行3.2 各国减排政策与措施3.3 京都议定书履行的挑战与问题四、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4.1 我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地位与责任4.2 我国气候变化政策与措施4.3 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4.4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情况4.5 我国气候变化教育与宣传五、附件5.1 京都议定书全文5.2 京都议定书各国减排目标5.3 京都议定书相关名词解释一、京都议定书概述1.1 京都议定书简介京都议定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重要国际协议。
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1.2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平均降低5.2%。
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发达国家在第二个承诺期(2013年至2020年)的减排目标。
1.3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原则京都议定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原则等。
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应在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采取减排行动。
二、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2.1 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一些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
它们的作用是使地球表面温度升高,形成温室效应。
2.2 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释放到大气中的过程。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实用版)目录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意义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意义京都协议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 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一个法律框架,明确了各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定,京都协议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目标,即在 2008 年至 2012 年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要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 5.2%。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减排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来完成其减排任务。
(4) 确定了全球环境基金(GEF),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
3.京都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影响自京都协议书生效以来,各国在减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然而,受国际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并不完全理想。
一些发达国家未能按照协议书要求完成减排目标,甚至退出了协议书。
尽管如此,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为各国提供了合作与对话的平台。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我国努力履行国际责任,加大对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投入。
同时,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我们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经济转型期,这一变化的根源植根于人类当前所面临两个最大的问题:气候问题和能源问题。
能源问题:资源日益短缺,资源品价格的长期上涨趋势已经成为普遍共识,2008年爆发的经济危机说明此前的高碳经济(煤炭、钢铁、有色等)老路已经无法走通——如果全世界人民都像美国人那样去买大房子和大排放量汽车,那么发展下去的结果就是地球毁灭。
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崛起之路是不可能按照高耗能高消耗高排放的老路发展下去,而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低碳经济是中国经济崛起的一条必然之路。
气候问题:全球气候变化是由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大量温室气体而造成的。
目前,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当量浓度已经达到400PPM(百万分之一),各种全球变暖背景下的极端气候影响已经在世界各地频频上演,如暴雪、飓风、洪水、干旱等,而与此相关的冰川崩塌消融、海平面上升、粮食减产、物种灭绝也正在发生。
据测算,按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趋势,2050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将达到450PPM,全球温度将因此上升2度,可能引发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导致全球性的气候灾难。
甚至有英国科学家称,人类拯救地球的时间只有七年,可以说,气候问题已成为关系人类生存的核心问题。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世界各主要国家必须立即采取各种行动,减缓全球变暖,且越早采取行动损失越小。
1992年5月,155个国家参加了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大会,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各国方反应?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支持意见? ? 反对意见? ? 成本效益分析? ? 相关链接? ? 外部链接京都议定书-概况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下达成的一项国际气候变化协议。
1.气候变化:指地球气候长期平均状态的变化,包括全球变暖、降水量的改变、风向和风速的变化等。
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
2.温室效应:指地球表面受到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辐射返射而产生的增温效应。
地球表面吸收太阳能的热辐射后,部分热辐射被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等)吸收并重新辐射,使得地球维持一定的温度。
然而,过量的温室气体会导致这种效应加强,导致全球变暖。
3.温室气体:指能够在大气层中吸收并辐射热辐射的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
这些气体能够阻挡地球上部分的热辐射返回太空,起到维持地球温度的作用。
然而,人类活动不断增加温室气体的浓度,对气候产生影响。
4.排放限额: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
这些国家需要在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联合国报告其减排情况。
5.可再生能源:指能够在地球上可持续供应,不会耗尽的能源形式,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
为了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促进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6.转让减排量: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购买项目所生成的减排量作为自己的减排之一。
这种转让减排量的机制旨在促进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除上述解释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如碳交易、适应变化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透明度等。
该协议为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基础,也为后续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防止全球气候变暖。
通过京都议定书,各国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5.2%。
这些发达国家被称为“附件一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
除了对附件一国家有具体的排放限制外,京都议定书也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虽然他们不被要求立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但需要制定和实施减排措施。
京都议定书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和行动。
然而,虽然京都议定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美国未能批准这一协议,导致协议的有效性和实施性受到了质疑。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技术和资金支持的问题,国家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问题,以及监测和评估的问题等。
因此,全球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加大减排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目标,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然而,要真正实现协议的目标,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大减排力度,制定更加具体和有力的减排措施,以确保我们的地球能够永续发展下去。
篇2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一项国际气候变化协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
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5.2%,进一步明确了各国的减排义务和政策措施。
京都议定书由列入附录A的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这些国家包括欧盟国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总共共约40国。
发展中国家则作为参与者来协助减排,并且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来获得减排资金支持。
京都协议书期限
京都协议书期限京都议定书是一份国际环境协议,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该协议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签订,并于2005年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期承诺期(2008-2012年)已经结束,随后的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也已结束。
鉴于京都议定书的期限已过,各国正在寻求新的国际协议来继续应对气候变化。
2015年,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被签署,旨在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并取代京都议定书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法律文件。
以下是一份关于京都协议书期限的草案:京都协议书期限草案引言鉴于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的严重威胁,国际社会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
第一条:京都议定书的期限1.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期承诺期为2008年至2012年。
2. 第二期承诺期为2013年至2020年。
第二条:承诺期结束后的行动1. 鉴于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期已结束,各国应继续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各国应根据《巴黎协定》中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国家自主贡献(NDCs),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进一步减少。
第三条:后续国际合作1. 各国应继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进行合作,以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
2.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推动制定和实施新的国际协议,以应对气候变化。
第四条:技术与资金支持1. 发达国家应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
2. 各国应共同努力,促进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透明度和报告1. 各国应确保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定期向UNFCCC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 各国应建立和维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
第六条:最终条款1. 本草案旨在提醒各国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期已结束,并强调继续采取行动的重要性。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引言概述: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并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通过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本文将对京都议定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旨在更好地理解这个重要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
正文内容:1.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目标:1.1目标的设定: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目标期限(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这些目标被称为减排目标。
同时,一些国家还有特定的子目标,如美国要求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7%。
1.2目标的执行:京都议定书还设立了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旗帜机构(CDMEB),负责审查和审核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
2.增设清洁发展机制(CDM):2.1CDM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具体机制,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可持续发展。
通过实施减排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减排量,作为达到减排目标的一种手段。
2.2CDM项目的条件:CDM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不使用CDM机制的情况下无法实施、清洁发展、可追踪和可核查等。
CDM 项目还需要通过执行机构旗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
3.联合履约机制(JCM):3.1JCM的定义:联合履约机制是提出的一个与CDM类似的清洁发展机制。
该机制旨在帮助发达国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通过实施减排项目来共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JCM与CDM的区别:与CDM相比,JCM更加灵活,在合作双方之间提供更多的自主权。
JCM还强调技术转让和知识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4.递延作用(Carryover):4.1递延作用的定义:递延作用是指发达国家在目标期限内未完成减排目标时,可以将未使用的减排量转移到下一个承诺期限。
4.2递延作用的影响:递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认为递延作用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增加,并对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気候変动に関する国际连合枠组条约の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要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背景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1] (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在议定书上签字但并未核准之[1] ,之后首先退出了《京都议定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
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减排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2]总述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以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条款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吸收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
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
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