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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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在运行和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对应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按照要求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的时机与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受理申请、实地勘察和确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的技术依据与方法验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选取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其中,技术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技术标准;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监测与检测、样品分析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认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验收工作的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确认环保指标达标,运行正常,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是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环境保护类工程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并强化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审查要求第六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分为申报、初审、现场核查、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七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应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说明;(二)污染源处理措施、废水、废气、废固体处理效果分析报告;(三)环保设施的设备工艺流程图;(四)环保设施、设备的验收报告。

第八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技术可行性的评估;(二)环保设施、设备的建设过程中是否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初审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达标排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指标是否达标;(三)废水、废气、废固体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十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二)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三)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要求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进行了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试验后,进行的环境保护审核和验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条件包括以下要素: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试验文件;3.建设项目符合环境标准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4.其他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环境保护审核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审核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的合法性;2.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试验文件的合规性;3.审核建设项目符合环境标准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备性和合格性;2.检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的符合性;3.现场调查和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4.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文件和报告的完整性。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将获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并可以进入投产运营阶段。

第八条: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将被要求整改,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的过程。

2.环境标准:指国家规定的对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二)验收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察。

(三)实地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核对竣工图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四)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五)验收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验收,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验收要求(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竣工图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三)环境影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四)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文明施工:建设单位在竣工过程中,应注意文明施工,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验收效果评估(一)验收后效果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验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对环境质量、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价。

(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环保专项资金评审意见表

环保专项资金评审意见表
一、项目提供的材料基本完整,符合验收要求。
二、***有限公司畜禽屠宰废水治理项目建设属于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企业配套300万元资金,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200万元。项目实际投资458万元,其中2011年度环保专项资金200万元,企业自筹258万元。项目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建设完成。
项目主要建设屠宰废水处理设施改造,包括格栅、隔油、气浮、厌氧好氧处理、沉淀、消毒及污泥处置等设施。项目实施后,经过试运行,由***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验收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固环验监[2014]5号),取得一定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
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பைடு நூலகம்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基本完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
七、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成立了管理机构,保障制度的正常执行。
八、企业提供了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
专家组长:
专家组成员:
年月日
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意见表
***项目
竣工验收意见
2016年12月2日,***局在%%%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参加竣工验收评审会的有***财政局、***环保局、有关专家及***公司,会上***有限公司公司介绍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与会人员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环财函〔2012〕1156号)的相关要求及现场查看情况对项目进行了认真核查,经质询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环境保护验收内容2.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评审。

验收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建设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工作。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能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

2.3 环境监测与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记录档案。

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给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2.4 环境影响管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阶段需制定环境影响管理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及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环境保护验收程序3.1 立项审批阶段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批复。

3.2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并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3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后,需将竣工报告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并申请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竣工报告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

3.4 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处理根据竣工验收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对合格的项目予以验收。

对不合格的项目,将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4. 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制度,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信息系统。

5.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的数量数量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公正、合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建设项目等。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等。

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环境保护监测建设单位应建立监测系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监测要包括噪音、水质、空气质量等方面。

监测数据将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环保部门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环评报告、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5. 环境保护验收评估相关环保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复核。

评估内容将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验收决策的重要依据。

6. 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环保部门将做出相应的验收决策。

如果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将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如果项目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四、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并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3. 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4.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环境问题,并重新申请验收。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

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检查、监测和核实。

第五条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验收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监测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验收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测和调查结果,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单位石台县丁香镇人民政府(盖章)
项目名称石台县丁香镇林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地点石台县丁香镇林茶村
负责人李成武
联系电话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制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2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3—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4—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环境监测等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评估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其安全、有效、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监测进行评估,以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按照相关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以核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效果为重点,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项目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对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一、验收标准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 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均符合环保要求;3.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符合验收标准。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申请;2. 环保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3. 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三、验收要求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齐全完善,运行良好;2.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符合要求;3.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

四、验收结果1. 环保部门将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环境保护验收证书;2. 若验收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其他事项1. 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要求,保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以上是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办法。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验收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2. 验收准备验收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确定验收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勘察、环境数据采集等。

3.3. 现场验收验收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

现场验收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方面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3.4. 报告编制验收机构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相关数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5. 审核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发出相应的批复。

4. 相关责任与要求4.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责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工作。

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4.3.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监管,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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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财函〔2012〕1156号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2012年11月27日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字号:大中小】
各市、县(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省环保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

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

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
验收规定。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当地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审查。

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审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采取专家审查会议的方式。

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组负责听取建设单位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再验收。

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上缴省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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