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作者:陈爱飞蒲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摘要】自1992年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施行了近十九年,十九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呈现出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适时缺陷也日趋明显,因此如何修订和完善该法已成为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
本文中,笔者从一般条款的角度来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自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以来,这部法律便一直作为调整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市场竞争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近一段时期,我国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得到很大的完善,这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规范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形势,无法有效地对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范和治理,该法已经很难满足现实需要。
尤其是在2008年《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后,使得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显得更加明显,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之处。
所以怎样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以达到构筑市场竞争法体系,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笔者从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的角度,对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一些意见。
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存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法律含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是指规定人民法院或相关的执法机关在本法第5条至第15条中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性的、要件的或者概括性的规范。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24 10:21:00 ] 作者:刘晓丽编辑:凌月仙仙论文摘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
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难;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等。
应采取如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加重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对策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十年来,该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最终给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论文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是颁布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其自身的缺点和不完善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完善这一法律,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局限性;完善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
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具体列举的方式,缺乏一般性条款,对所列的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但又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陷。
目前,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超出该法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且概念界定不明确,使得司法、执法部门束手无策。
(2)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
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
而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未完全到位,没有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所要求的水平,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
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多为民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手段应该从宏观的角度规范市场行为,而注重民事责任,较少突出行政处罚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觉、自发地遵守市场规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协调
反垄 断法主 要针对垄 断 等限制竞 争行 为, 虽在促进 自由竞 争上效 强 制手段及 调 查取 证措 施在 打击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过 程 中 显得 果 明 , 在实现 正 当竞争 上却 未必 有力 , 但 自由竞争 还可 能会成 先天 不足 : 为 不正 当竞争 产生 的根源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以规 制不 正 当行为 第四 , 法律 责任方 面存 在缺 失 。 政责 任没有 囊括 一切 不正 行
等 , 表明两 者的 融合之 处存 在于 许多 方面 。 这
穷 尽的法 律事 实和 行为 的不足 。而我 国 的 《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不
因此 , 反不 正当竞争 法与 反垄断法 , 两者 的关联程度 很高 , 在 少规 定过 于原 则 、 抽象 , 实践 中难 以具体操 作 : 在 缔 造和 维护市 场 竞争 中能相 互配 合 。但两 者也 存在 明显 区别 。 第三 , 不仅没有 明确专 门执法 机构 而且执 法措 施有 限, 行政
当竞 争 , 只有合 法 的 自由竞争 才能 是正 当竞争 。因此 , 反不 正当 不 正 当竞争法 的立 法模 式。立 法具 有过 渡性 、 急性 , 许多理 应 对 竞争 法可作 为反垄 断法 的补 充和 参照 。 后两 者存在 竞合之 处 。 论 问题认 识不 清 , 最 导致该法 自身在 体系上 不协 调;
民事责 任 的设定 也还 需要细化 , 现行 条款 针对某 些 为侧 重 , 但未 必 能规制 垄断等 限制 竞争 行 为, 垄断有 时是 市场 竞 当竞争 行为 ,
一
二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 修订 的必要 性
我 国的竞 争法 体系 主要 由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和反垄 断法 两部
、
《 不正 当竞争 法》 反 垄断法》 反 与《 两者 的关 系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己的 品牌 ; 用他人 具有 独创性 的 , 未 申请 专利 的商 品外 形 等 行 为 。这 些行 为 显 然 是不 正 当竞 争 行 使 但 为 , 没有纳 入《 不正 当竞争 法 》 却 反 的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范 围 , 明仅用 列举方 式不 能涵 盖现实 生活 中存在 的一切 不正 说
当竞争行 为 , 而解决 这一 问题 的方法就 是在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中设立 一般条 款 。 (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 3 在《 中设立一 般条 款或兜 底 条款 有 可 以借 鉴 的成 功 做法 。世 界 知识 产 权组 织 在其《 反不正 当竞 争示 范条款 》 2 中规定 :在 工商活 动 中 , 第 条 “ 对他人 企业 或活 动 , 别是对 该企业 提供 特
( ) 立 一般 条 款 或 兜 底 条 款 二 设
1《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需要 规定 “ 一般 条款 ”
() 1 法律 的稳定 性相 对于 法律 所调 整 的社 会 经 济关 系 的变 动 性 、 活性 而 言 是滞 后 的 。而通 常 认 灵
为 , 律 中的一般条 款可 以用 来对具 体规 范加 以进 一 步 的解 释 , 可 以补 充漏 洞[ 。因此 , 了保证 立 法 更 2 ] 为 法的周 延性 , 要在 法律 中设 立一般 条款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 需 《 也不应 例外 。
立 法 目的 、 断标 准 、 判 解决 机制 等方面存 在重 大 区别 。既 然 我 国 已经 出台实 施《 垄 断法 》 说 明我 国已 反 ,
改用 分立式 的立 法模 式 , 因此未来 修改 后 的《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 应将 《 反垄 断 法 》 中调整 的行 为 , 如掠夺性 竞 争行 为 、 公用 企业实 施 的限制 竞争行 为 、 府及 其所 属部 门运 用行政 权力 限制竞 争行 为 等剥 离 出去 。 政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一)明确经营者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
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
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宋 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确立了法律制度。
该法虽施行多年,但行政执法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一定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86-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宋敏(6),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制定的一部较成功的法律,毋庸置疑,在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力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其完善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表现出多层面的不适应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首先,该法律的出台为公平竞争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妨碍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公平竞争划定了明确的底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和禁止,保障了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
这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净化了营商环境。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经济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如恶意侵占市场份额、扭曲价格形成机制、扰乱市场秩序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让市场经济面临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通过禁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经济环境,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以低价格、低质量的方式获取市场份额,导致市场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打击此类行为,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市场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效率。
在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该法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些具体条款的解释和执行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导致效果不佳,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公平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净化了营商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该法律的实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该法律的有效执行。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论述了修订该法的社会制度背景,并对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修订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评述;最后,在该修订稿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立法完善自德国1896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各国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迫切性,纷纷效仿。
我国也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为规制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新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立立法格局已经形成。
我国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例或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
从专门法律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20个年头,它的缺陷日渐凸显,面对现实当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和新情况,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已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
主体的不明确与前后矛盾。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整部法律中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的条款。
主要表现在:(1)不正当竞争侵害对象未包含消费者。
第二条第二款中,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字未提。
(2)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赔偿请求权与诉权。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其侵犯者或受害者都是经营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能够申请赔偿和请求诉讼的主体是被侵害的经营者。
浅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2 0 - 0 2
竞 争是市场 经济 运作 的灵魂 , 社会发 展的动 力 , 科技 进步 的 国家和 社会 的整体 影响较 大 , 而非 仅仅 为私人之 间 的纠纷 。 因此 源 泉 。在 当今 的市场 经济 时代 , 竞 争无 处不在 , 无时不 在 。然 而 它 的调 整措施 , 制 约方式 主要 由国家来进行 , 进 行宏观 调控引导 ,
法 律 对不 正当竞 争做 出 了相 关规 定 。然而 由于各 国的政治 ,历 依赖 并接受行政 的保护管 理 , 较容 易认 同接 受行政控 制为主 的模 史, 经 济, 文化等 因素 的不同 , 导 致各 国对 不正 当竞 争的规 定也有 式 。 因此 , 在我 国立法 中行 政控制 为主 的模 式便 成 了很 自然 的选 所不 同 。本 文对我 国现今 的《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和 国外的制 约不 择 。这种 模式 的优 点 是: 一是行 政控制 具有较 大的 自由度 , 可以
任, 只有少 数 条款涉及 到刑 事责任 。 二、 中西方 对不 正 当竞争 的控 制模 式及特 点
于市场竞 争主体 的独 立意识 和法律 意识 的形 成和培养 , 不符合法 治思想 ; 二 是容 易造成 行政对 竞争 的过分 干预 , 妨碍 经营者 的正 常经营 活动 ; 三 是行政 机关 的权 限过于 宽广 , 比较 容易造 成腐败
式和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关键 ,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采取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相结合的模式, 但是没有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 欠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关键 词 控 制模 式 一般 条款 比较 法 不正 当竞争行 为 作者 简介 : 周斌 杰, 厦 门金 龙 汽车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法务部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
善 , 争法 律 制度 对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进 一 步发展 已显愈发 重要 。 竞
据, 无法 纳 入现 行法 律 的调整 范 围之 中, 影响 了 《 不正 当竞 争 反
事 实 上 , 们 国家 自从 颁布 《 不正 当竞 争法》 我 反 以来 , 该法 对社 会 法》 法律效力的发挥。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效用是保护商标法所 主 义市场 经济 中 的不正 当竞争行 为起 到 了有效 的制止作 用 , 护 管 不到 的违 背诚 实信 用 的商业 行 为, 维 打击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以促 保 持 了健康 的 市场秩 序 , 促进 了我 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 济的 发展 。 进 经济 的健 康发 展 。 因此 , 要扩 大 《 不正 当竞争 法》 内容 涵括 反 的
但是, 我们 也 应看 到 , 随市 场经济 生 活 中出现 的一些 新 的不 正 范 围 。 伴
当竞争 行 为的 出现 , 现行 的 《 不正 当竞 争法》 反 的适 用性 、 作性 操 已不适 合 当前经 济发 展 的要求 和 形势 : 之 , 加 国家颁 布 《 反垄 断 法》 , 后 又使 得竞 争法 律制度 方 面 的缺 陷更加 明显 了。 为此 , 国 我 立法 机 关应 该知 晓现 行法 律的缺 憾 并加 紧对 其修 改 , 之完 善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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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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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施行 已将近十六年了, 十六年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的市 场秩序 、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 了重大的作用。然而,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制定时, 那时我 国只是处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 市场经济中的很多新 问题还没有出现。我国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对保护 、 鼓励公平竞争 , 反对不正 当竞争, 在积极保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一定程度 实现了 该法的 目的。 舶 但 是, 伴随我 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 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暴露 出来 , 很 并且出现很多以往没有 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者:左玲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2期【摘要】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屡屡出现,不断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其次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最后提出了完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德国是最早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大陆法系国家,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但该法只保护具有经营者利益,而忽略保护消费者权益。
20实际30年代以后,德国竞争法逐渐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者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65年7月21日对该法的修订时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在社会团体组织(工业工会、商业工会)设立仲裁庭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70年代至80年代,该法继续改善消费者权益。
21世纪以来,德国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保护对象有三个: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一)欺骗性交易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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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仅上 海本市各级 工 商行
汉幻 余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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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管理 机关在这期间 共查处不 正 当 竞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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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金额
《 还 亿 多元 相 比相差甚远 由此可 以看 出 我 国 反 不 正 当竞争法 》 有较
制竞争行为 公 用企 业 或者其他依 法具有独 占地位的 经营 者 限制竞争 行为 行政 性垄 断行 为 以排挤竞 争对手 为 目的 低于成 本价销售行
为 搭 售行为 串通 招 标投标 行为 虽 然 从 共查处 垄断 行业 限制竞争案件 电 信 邮政 烟草 石油 盐业 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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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完善 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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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 国不 正 当竞争 行为 法 律规制的缺陷 反不 正 当竞争法素有 经济宪法 之称 在 经济 生活 丰富的 当今社 会 中 反 不 正 当竞争法 的 地位不 容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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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规定 但在法 条中规定不 正 当 竞争行为的构 成 要 件以此 限定它的 适 用范 围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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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理了大量 的各种类型 的不 正 当竞争案件 对该法 的利弊得失有了 充分的感受和把握 为修改该法提供 了丰富的实践经 验素材
己 积 累大量 的立法 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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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来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 理 局 制定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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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不正 当竞争法 》 反 的配套规 章 上 海 浙 江 等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时我 们要充分考 虑这 一 点 提 高制 度的前瞻性 由于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第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二 、 国《 不正 当竞 争 法》 我 反 规制 对 象方面 的 问题
私法融合 的性质 。 在制度理念与具体条文设计上 , 但 主要是赋 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罚款等方式对各类不正 当竞争 行为进
经 出台, 预示着我国竞争立法将采取分别立法 的模式 , 虽然理 论上对我 国竞争法应该采用 的立 法模式仍 存在 很大分歧 。在 这种 背景 下 , 如何定位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理好 与反垄断法 、 处 知识产权法 以及 消费者保护法 等相关部 门法之 间的关系则显 得 至关重要 。因此 , 亟需加快对《 反不正 当竞争法》 进行补充 与 完善 。
法》 已经 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同时 , 我国《 反垄 断法》 草案 已
护从而“ 法性 ” 公 增强 也就变得理所 当然 了。 因为如此 , 正 现代 各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除了规 定不 正当竞 争行为造成损害须 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外 , 还规定 了诸多“ 公法 ” 制裁性 质的行政 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的《 反不正 当竞争 立法》 是在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以及 日趋广 泛 的国际经 贸合作 与交 流的 客观要 求,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背景下制定的。它同时 肩负着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 良性 的市场竞争秩序 和促进 经 济健康发展 的重任 。它并 非属于单纯的私法 , 而是具有公法与
是由普通法上的侵 权行 为法演化而来 ,其 目的主要是保 护经 营者免受各类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并赋予 其要求赔偿 的 权利 , 因而被纳入私法 范畴 。 但反不正 当竞争法在其发展过程 中呈现 出明显 的 “ 私法 公法化” 向, 倾 越来越注重保护消 费者利益 以及 公平的竞 争机 制 。日本学者今村成 和认为 日本的《 不正 当竞争防止法》 已经 “ 逐渐脱离营业者保护 的市 民法色彩 ,逐渐加入 消费者保护 的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据充 分即能切 实地 加 以执行 , 为法律是 完备 的。这要求法 律能够 自我说 明 , 不需要进行 司法解 则认 并且 释。但事实 上 , 法律是 内在 不完备 的。法律会 因为各种原 因而不完备 。一种情况是 , 法律没有 对特定行
律 的具体规则往 往落后于社会 实践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将道德 准则 、 伦理标 准引人法律 制度 , 确定 为法律
的基本原则 , 旨在保护 竞争中的公平性 , 使激烈 的逐 利行为不至于破坏整个社会应 有的伦理底线 。I 4 】 需要注意的是 , 将道德标准 引入反 不正当竞争法不是 目的 , 手段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引人 道德伦 只是 理标准作 为一般条 款的 目的是 为 了让一般 条款发挥在 法律 出现 空 白规定 时候应 当发挥 的作用 , 直 包括 接作为处理具体案件依 据的作 用 。
7 4
20 09年第 3 期
北 京政法 职业学 院学报
总第 6 6期
为进 行界定或仅列举 了少数行 为 , 对行为结果 的限定很宽泛 ( 1 不完备法律 ) 使得 第 类 。另一种情况是 , 法律虽 明确 了应予制止 的行为 , 却不能 涵盖所有相关行 为( Ⅱ类不完 备法 律 ) 第 。既然法律 是不完备的 , 既然一项 既定 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未来 的案件 , 那么仅仅分 配原 始立法权和执法权是不 够的 , 解释和 发展现有法律并 决定如何用之处理新 案件 的权利也需要进行 分配。这些权力可 以分 配给法庭 或其他机 构 。法律一般 条款存 在的一个重要 的法理依据 就是法律 的不完备性 。 2维护法律 稳定性 、 . 权威性 的必然要 求 。法律需 要稳定性从 而产生 自身 的权威性 。人 的有 限理性 不 可能预 料到所有未来 的事项 。因此 , 竞争法律制度 时 , 创制 除了要 界定社会生活 中已经 出现的竞争行 为, 还需要通过法律上 的设计 来预防并规范未来 的竞 争行为 , 从而保证法律 的相对稳 定。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
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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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T C NO O F R T O CE C E H L GYI O MA I N N
20 0 8年
第 1 期 1
完善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
韩 敏 Βιβλιοθήκη ( 太原 理 工 大学 阳泉 学 院社 科 系 山西 阳泉
因此 . 它的 不足 之 处 亟 待 完善 。
【 键词 】 关 不正 当竞 争 ; 罚 性 赔 偿 ; 门执 法机 构 惩 专
受害者 。 0 引言 . 根 据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的规 定 .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的 主体 仅 限 于 和 违 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 善 , 竞争法律制 度的 竞争关 系” 的经营者 , 不包括 因经 营者的违法行为而遭 并 完善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已经毋庸置疑 。 实践证 明 , 我国《 反不 法经 营者有 “
只要 某 一 行 为 具 有 实 质 性 危 害 , 不 论 实 际 损 害 是 否 发 生 。 而 所 列 的每 一 种 行 为 都 有 明确 的适 用 界 限 。 缺 乏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等 , 但 3 .加 大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惩 罚 力 度 :建 立 专 门执 法 机 行 界 定 的 概 括 性 一 般 条 款 , 成 该 法 适 用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 法 适 应 新 造 无 形 势 的 发 展 。 因此 , 体 列 举 的 方 式 不 可 能 涵 盖 现 存 的一 切 不 正 当 竞 构 . 化 行 政 执 法 手 段 具 强 争 行 为 . 法 克 服 法 律 的不 周 延 性 和滞 后 性 等 缺 陷 。 无 现 行 立 法 规 定 不 正 当 竞 争 者 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有 两 种 情 况 : 在被 首 先 . 完 善 立 法 的角 度 讲 , 以 在 第 二 章 增 加 规 定 “ 他 不 正 当 侵 害 的 经 营者 的 损 失 能 够 明 确 计 算 的 情 况 下 , 赔 偿 额 为 被 侵 害 人 的 从 可 其 其 竞 争 行 为 ” 款 作 为 兜 底 条 款 。 样 , 法 机 关 就 可 以依 据 公 平 和 诚 实 损失 加 被 侵 害 人 因 调 查 侵 权 人 的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条 这 执 信 用 等 原 则 条 款 在 被 具 体 列 举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之 外 去 认 定 其 他 不 被 侵 害 的 经 营者 的 损失 难 以计 算 的, 赔 偿 额 为 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其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完善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sn s p a ies
No 5, 0 9 . 2 0
( u uavl, O 1 1 C m lt e N .0 ) i y
浅析我 国反不 正 当竞争法 之完 善
沈 琦
( 西北政法大学 ,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外观 结构形状 ; 自使 用他人的企业标志 、 擅 造成 对商品来源产生误 认 ; 利 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 当竞争 ; 以对 比广告 影射 、 诋毁 竞争对 手 ; 利用 技 术在 互联网 、 商务中从事不 正当竞争 ; 利用不正 当手段阻 碍他人之 间的 交易 , 占客户等行为 ; 抢 企业名称 中的字 号、 商标 与互联网域名的冲 突问 题 ; 强买强卖行 为 、 以及 交易 条件 、 交易 行为 的欺诈 行为 等 等缺 乏调 控
1 2对 市 场 中 出现 的 新 型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难 以规 制 , 乏 调 控 力 . 缺
目前 , 作为反不正 当竞争行 为主管 机关 的工 商行政 管理 机关 , 查 在 处不正 当竞争 行为案件时 , 往往 显出执 法职 权和执 法手 段力 度不够 , 缺 乏扣 留、 封、 查 强行划拨等 强制手 段 , 以致有 人把 《 不正 当竞 争法 》 反 比 喻为 “ 给枪不给子弹 ” 的法律。执法手 段太弱严 问题
1 1缺 乏总则条款 , . 法律规范 过于原 则、 抽象 。 内容涵盖不 完整 。 操
作 性 差
活中新出现的不正 当竞争行 为。 2 2强化查处反不正 当竞 争行为力度 , 障反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 . 保
机 关 有 效 实 施 行 政 职 权
这部法律明确将 1 种行 为定 位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1 而那些 在法律 上 没有 明确规 定的行为就不 能被 视为不正 当竞争 。然而 , 由于人们的 认识 能 力有限 , 特别是人们 不可能预见 到未来 出现 的所 有 不正 当竞争行为 , 为 了能够及时阻止这样 的行 为 , 法律 上就 应 当有 一个一 般性 的规定 , 或 者称为总则 性的条款 。但其也 存在问题 , 首先该法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概 括不完整 ; 次 , 其 该法对行 为主 体的概 括不 完整 ; 后 , 法对禁止 性行 最 该 为的规定过于原 则 , 概念含糊 , 不易掌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互联网全球经济中的一个严峻问题,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研究方向三个方面探讨。
一、法律规制现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恶意破坏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不正当的销售方法和商业诋毁等,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威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
法律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禁止性规定,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危害及其规制措施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2.《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规定了对虚假宣传、网络诈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
3.《广告法》《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了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遵守规定的广告进行的罚款、停止广告等惩戒措施。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出发,明确了涉及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规定了严格的违法惩罚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有多部法律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实际上在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下:1.法律的适用不够明确。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条文并不一定能够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的适用难度非常大,法律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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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作者:夏颖超
来源:《卷宗》2018年第24期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调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社会中,常常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竞争的方式来获取利益,这样的方式是不被认可的,会损害部分合法人的利益。
因此,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行的时候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本文仅供参考。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现状;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的法律中是比较超前的,有力的推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有企业面临改革,民营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猛,更多的民营企业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但是随之出现的问题也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规范,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变化在不断地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
1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
1.1 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典型的一种,很多的企业为了占领市场、拉拢消费、给竞争对手施加压力,都会选择采用虚假宣传的形式为自己的商品营造一种远远超过产品实质的宣传。
虚假宣传有很多种方式,例如谎报生产场地,刻意扩大宣传公司的经营规模,改写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假的生产人进行宣传,这些都是虚假宣传的手段,利用这些方式,会吸引很多的消费者,还能够在无形之中对竞争对手施加很大的压力。
这些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因为这些行为已经对经济市场的秩序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消费者带来了不好的体验,对正当竞争的对手是十分不公平的,所以这样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有些企业利用自己企业没有的事物,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光而虚假宣传,这样就会对消费者十分不公平,消费者并没有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是不正确的。
1.2 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一些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经济市场,恶意散播谣言对竞争对手造成名誉或者信誉的损失。
信誉在经济市场中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了信誉才会有更大的市场,如果没有信誉可能会失去很多的消费者,不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因此,信誉是每个企业都尽力想要维护的。
但是如果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的诋毁,散布谣言,对于竞争对手来说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即使后来澄清了,
也会使得这个企业损失很多的消费者,也会损失很大的经济利益,商业诋毁对于一个企业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这种行为发生的频率是很高的,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商业诋毁有很多种形式,例如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以匿名的方式散播谣言,对公司的名誉进行诋毁甚至花费金钱买通水军来扩散谣言,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信誉或者产品质量以及公司在经营环节中的不当之处。
互联网在我国的现在的商业社会中应用是十分广泛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会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竞争对手的名誉和信誉。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2.1 明确一般条款
明确一般条款是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在的社会中越来越普遍,很多人为了获取利益,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并且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有很多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法分子进行不法竞争行为的时候开始对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立法的时候不能够对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考虑到,并且对着社会的发展,会有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发生,所以明确一般条款是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经济活动中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后来发生不正当竞争,也有一般条款来兜底,这样才能够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不正当竞争的事件才不会频频发生,但是,最主要的保护还是应该来自于完善的法律,详细的法律能够让人们敬而远之,对侵害人们合法权利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因此,一般条款的修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使得经济市场有法可依,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2.2 增设法律条款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类型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增设不正当行为的新类型。
首先,要对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
对于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对经济社会危害比较高的行为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其次,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还应该对可能会发生的不正当行为进行预测,然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明确,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不正当行为进行预测,还能够打击不法分子想要利用不正当竞争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进行打击,防患于未然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应该完善的。
在市场的竞争中,人们还应该对过去的不正当竞争事例进行研究,研究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法发生的原理以及屡次发生的原因,所以在未来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尽量保证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同时也应该避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
2.3 进一步合理界定专利的保护条件,扩大对专利的保护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人们的市场竞争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但是到目前为止保护力度还不够大,在实行法律的时候应该加强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力度。
企业的员工在发明一项专利的时候,应该充分保护起来,知道申请了专利并有了相关的证明才可以将其公开,这样的做法避免
了很多的意外发上,能够有效防治不法分子对专利进行盗用,还避免了专利纠纷案件的发生。
在我国的从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对专利在使用阶段进行保护,但是在研发后申请专利之前这一个阶段没有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改革以后,对于专利在研发之后就开始进行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专业的安全保障。
这样的方法保护了很多的专利,并且避免了很多的纠纷,提高了相关企业工作人员研发专利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专利研发质量。
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该对市场竞争充分重视起来,从而实施更大力度的保护,保证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就算受到侵害,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够让不法分子得逞。
在我国的现阶段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权的附加保护实施力度还不够大,因此人们应该加强对这一方面的控制力度。
我国的社会中有很多的因素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很大的阻碍因素,法律中也有很多的不利因素,这是因为在法律在界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时候需要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具有利益管理或者竞争关系,法律在对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在进行界定的时候,会将这两种情形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这样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没有好处的,很多的纠纷案件都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将争夺专利权的主体由竞争与利益关系转化为自然人,这样对取得专利权的人保护力度更大,这样才能够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于知识的研发更加有动力。
3 总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重视,加强管理和完善,争取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只有市场的正当竞争得到保护,我国的市场才会发展的更好。
参考文献
[1]郑思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行政与法,2017,79(57):69-70.
[2]杨明.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完善[J].法商研究,2016,80(68):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