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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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之原因浅析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之原因浅析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之原因浅析作者:王崧年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不仅是法所追求的价值要求和宪政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也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然而,由于相关法制观念淡薄与法制的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尝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之原因进行浅析,达到切实树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观念之目的。

【关键词】人权保障;法的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司法权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人权起源于古代自然法、自然权利哲学。

人权是在公元前400年由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第一次提出的,它被视为自然正义下的公正公平。

二战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被写入了国际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公约,泛指一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外延大为扩展。

在这个时候,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出现了越来越普遍的趋势。

2004年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至此,我国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与之相应的,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有了显著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自2004年《宪法》以来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基本法律。

要想完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基本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尊重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其是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具象化。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自由、秩序、效率、正义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内在状况与人的法律需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的关系范畴,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在实践中对人的法律需要潜在的和现实的满足过程,是现代法治之法的灵魂。

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作者: 刘新宇
作者机构: 辽宁大学马列德育教研部,辽宁沈阳110036
出版物刊名: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65-66页
主题词: 人权 毛泽东人权思想 人极保护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摘要:正是在“自由”、“平等”、“生存”和“发展”这一人权活动的主旋律下,毛泽东最终实现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根本生存权,并不遗余力地为中国人民的发展权而努力。

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这是惩罚犯罪和不伤及无辜的需要,是对国家、社会、对每一个公民负责的基本要求。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状况体现一个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水平。

我国在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为社会所诟病。

本文探讨了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薄弱的成因,提出了对确立无罪推定、开辟行政复议与诉讼通道、强化律师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的意见建议,以期有助转变立法、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态度,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标签:权利;保障;无罪推定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因素,我国对权利保护的水平不高,而对相对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则更显薄弱。

在本文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指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因参与刑事诉讼过程而产生的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而且还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 还是审判阶段, 都应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和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影响极大,也体现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国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木桶”的最低一块“木板”。

事实上,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表述。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等皆为原则性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非法羁押、非法伤害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现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于1991年10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看守所的建制、人员收押、警戒看守、提讯押解、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检查监督等方面做的相应规定,明确了看守所不得随意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 , 刑讯通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将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控诉方承担证 明责任 ,控辩双方居于 平等地位 ,法官 中立裁判 ,从而设定 了刑事诉讼三方主体 的地位 的相 互关系 ,以及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分工和制约 ,其 诉讼程序按客观和理性精神运作 ,公正性不言而喻 。
作者简介 冉华庆 ,法学硕士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讲师 甘红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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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 问 ,这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对抗 、控审分开 、言辞证据等 基本特征相距甚远 野蛮的刑事诉讼之所 以为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 所代替 ,其 内在动 力就在 于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 尤其是其 中的“天赋人 权 ”等 自然权利思想 这种权利观认为 ,人生来就固有一些基本权利 , 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 、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这些权利是人生 而有之 的 , 刑事 司法不再是暴力的工具 , 而是 自由的保障 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不再是被追究的客体 ,而成 了刑事诉讼的主体 。
二 砚念更断 第一 ,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 ”, 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 ,也有实现程序正 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 目标体系 ,认 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 目标 对 实体权益的保障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是要保证程序公正 。 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 ,也应保障人权 ,法本身的价值就在于正义 、 自由 、公正 、程序等 。 第二 ,正确定义犯罪嫌疑人 ,转变工作态度 。犯罪嫌疑人只是有 犯罪的嫌疑 ,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 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所以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 ,应将犯 罪嫌疑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 对此 ,我 以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另一 个角度进行侦查活动 。 第三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体现 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 能力 , 而不仅是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过硬并不等于就可 以当个好誉 察 、好法官 ,有时法制 、人权等观念显得更加重要 。所 以 ,这里所说的 素质不仅是专业上的 ,还包括对人 、对物 、对工作的态度及负有公平 、 正义和爱心 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的提高 ,不仅可 以影响个案的公正 , 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 。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是重实体、 轻程序, 但长期的司法实践 已暴露出 了这种观念的严重弊 端。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
追 求 的 双 重价 值 目标 。
( ) 罪嫌疑人 、 二 犯 被告人 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与发展 的 内在动力 马克斯 ・ 韦伯 曾在其《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一书中指出: 任 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推动该项事业发展和命运 的精神力量。 0
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 本文指 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 问题 , 它严 重妨碍 了对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权 利的保 护 , 国应 从制度 和 认识 两 方面来 解 决这一 问题 。 我
关键 词 犯 罪嫌疑 人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人 权保 障
刑讯 逼供
综 观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的 发 展 史 , 是 一 部 以权 利 保 障 为 逻 辑起 点 , 就 以犯
第二, 刑讯逼供不利于实体真实。在司法实践中, 通过刑讯逼供 发现 实体真 实是有前提和条件 的, 它依赖于 两个预 设的前 提和条件。 第一、 作为刑讯逼供对 象的犯罪 嫌疑人 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第二 、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所作 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 实的。 从理论上 讲, 具备 了这两个条件就有可 能发现实体真 实, 以打击犯 罪。 第三 ,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 定原 则要求将 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 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 控辩双方居于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浅 义刑 事 诉

罪 嫌 疑 人权 利 的 屎 护
冉 华庆 曾红珍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都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中,采用正确的手段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判和裁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空间。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

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正审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和权利自由选择法律代理人等。

这些权益保障不仅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对于刑事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审讯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其他残酷、不人道行为。

对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嫌疑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享有合理的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中,对于个别案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不被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当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当比较严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审判或再次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避免出现将无辜者错误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曝光被告个人信息,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嫌疑人个人隐私时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平等的辩护权。

辩护人的存在和担当,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包括调查、出庭辩论、质证证据、提出抗辩、参与判决等。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论文摘要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尝试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治理念的措施,以期达到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完善的保护,不仅是人之权利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法本质的要求,还是衡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3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中多项法律条文的改动,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着强大的进步意义。

但就客观的分析以及对比,不难发现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之处都将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进行,也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了充分完善的保护,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笔者尝试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与解决措施,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护。

一、想上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思想上牢固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作为一个国家,在错误观念没有得到改变之前来修正我们的制度是非常艰难的。

然而,改变了相关的错误观念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家”。

正确观念可以让制度得到最完善的实施,反之,错误观念只会对制度产生破坏性的效果,到最后再完美的制度也将沦为空谈,因此,必须树立起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

在此,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会阻碍司法办案,会不利于惩罚犯罪;二是为追求惩罚犯罪而忽视甚至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圭塾金三!!!竺!!望堕::|.i—圈豳蕊霪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蔡科臣摘要当前,我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必要的分析,探索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笋被害人权利保障诉讼地位国家救助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1l-297.O i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相对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

然而,只有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有尊严的对待,才能使其更好的参J Ju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现状与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强调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为在刑事司法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与其他当事人地位相对应的一些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权及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权、回避申请权、自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获知有关诉讼信息和资料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等。

综观我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重视,表明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

但是,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主要有:第一,自诉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我国刑诉法虽然对被害人的自诉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当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就案件是否起诉产生分歧时,如何充分保护被害人起诉权便成为一个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摘要]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问题,确有加以探讨的必要。

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权利;刑讯逼供一、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概念由被告人自愿支配的排他的,任何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剥夺的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一)接受告知的权利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委托)(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证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介入,保证案件的公证性是非常重要的。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六)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含义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方 面仍 然 存 在 着 不 足 之 处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远 没 有 得 到 切 实 的 尊 重和 保 护 而 人 权 的 保 障 又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所 以本 文 针 对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存 在 的 侵 犯 被 告 人 人 权 的 问 题 就 如 何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的 人权 保 障 提 出 几 点建 议
殊 权 利 保 障 . 然 . 事 诉 讼 就 失 去 了 公 正 性 . 成 弱 肉强 不 刑 变
食 的 专 门 性 的 追究 惩 罚 活 动 。国家 专 门机 关 在 追 究 、 罚 犯 惩
在 的追 求破 案率 的 功 利 主 义 思 想 .很 容 易 在 实 施 羁 押 的 过
诉讼 中 的 公 正 性 、 理 性 和 人 道 性 。相 对 于 国 家 . 人 永 远 合 个
是 弱 小 被 动 的 . 以 国家 的刑 事 追 诉 权 一 定 要 有 所 节 制 . 所 而
且 要 给 予 处 于 弱 者 地 位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一 系列 的特
由 于在 诉 讼 活 动 中 .代 表 国 家 追诉 犯 罪 的 司 法 机 关 存
法 的 权 威 性 . 师 的 自行 调 查 取 证 没 有 任 何 强 制 力 . 使 在 律 致 行 使 时 困难 重 重
( ) 罪 嫌 疑 人 的 自证 其 罪 的 义 务 二 犯

充分 保 障 人权 的必 要性
Hale Waihona Puke 人 权 保 障被 视 为 现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灵 魂 .人 权 保 障理 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制 着 诉 讼 目的 的 确 立 、诉 讼 主体 职能 的 配 置 和 诉 讼 构 造 的建 造 所 以 . 我 国 目前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 在 充

浅论我国宪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条款的修改

浅论我国宪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条款的修改
护 权 的保 障得 到 了更 多 的强 化 。 文 章认 为 , 对被 告 人 、 罪嫌 疑 人 的 权利 作 出规 定是 各 国 宪 法人 权 保 障 条 款 的 基 本 内 犯
容之一 , 我国宪法也应及时补 充和修正 , 增加相应务款 , 以维护 宪法尊严 , 保证法律体 系的统一和完整 , 更好地保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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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3期 总第 8 9期

天 津 市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u nl f ini A miit t eC deC l g fP lisa d L w o ra o a j d nsr i a r ol eo oic n a T n av e t
收和反 映这些重大变化 ,以维护我 国主权和宪法 项权利 n。 I
的严 肃性 , 有效发挥宪法保护公 民权利 、推动宪 政进程 的作用 。
沉默权是各 国法律 , 括宪法 和刑事诉讼法 包
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一项基本权 利 。美国
修正案》 5 第 条规定 “ 在任何 刑事案件 中不 囿于篇幅所限 , 本文仅就与无罪推定和被告 宪法 《
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回答 、 保持 沉默或作 出陈述 的权利 。”犯罪嫌疑
进行 法律援助等重要诉讼原 则与制度 , 推进 了审 人 、 被告人依法可 以对有关 官员 的提问保 持沉默 判方式 改革 ,进一 步加 强 了犯罪 嫌疑 人权利 保 或拒绝 回答 ,不因此 而受到追究 ;有关官员则有 障。笔者认 为 , 应修改宪法相关条款 , 使其及时吸 义 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享有此
罪 嫌疑人 权利保 障 条款应 加 入刑 诉法 的修 改和 知被告人 ,并告诉他有权对控告提 出答辩 ,或者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摘要: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国家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

作为矛盾的双方,刑事司法中国家公诉权天然的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控诉人严重打击的诉讼格局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本文旨在结合外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进行综合研究,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与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概念紧密相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受刑事追究者的历史演进,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时间分界点,经历了从笼统的被告人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科学划分。

在1996年3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者统称为”被告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分界线,在此以前被成为”犯罪嫌疑人”,再次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这时他才能被确定为罪犯。

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是以侦查中-审判中作为区分标准的。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诉讼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为了突显与国家追诉权利相对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强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全力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由于长期以来侦查机构权利过⼤,得不到有效制约,⽽屡屡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种能够有效制约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制,以实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完善侦查,系运⽤国家强制权⼒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为.侦查权⼒是⼀种国家赋予的权⼒,且有国家强制⼒作为其强⼤的后盾,与其相对的个⼈则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前,犯罪嫌疑⼈在侦查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有受到随意侵犯的危险.因此,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嫌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由的⽭盾与对⽴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由的追求⾸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标.”[1]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泛的权⼒,享有相当⼤的⾃由裁量权,可以较⼤范围的限制被告⼈的权利.这⼀⽅⾯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滥⽤造成公民合法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从诉讼价值追求的⾓度来看,权利保障本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度看,世界各国都⽐较重视⾃由价值,注重安全与⾃由,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势所趋.从诉讼法的⾓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就在于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因此,程序⽴法应该从保障⾃由的⾓度作规定.(⼆) 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常司法⼯作的纯洁性⽽认可的各种⽅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2]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应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由、⼈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的国家侦查权⼒进⾏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段防⽌受到⽆根据的或⾮法的追究或者不⼈道的待遇”.[3]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的使⽤,⽽在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上先天不⾜.在⼀个双⽅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的刑诉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对进⼀步规范侦查⼯作,完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规范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使⾃⼰的权利.从实体⾓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违法⾏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类⽂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切司法活动的⽬标、依据、⾏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多能依法履⾏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其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使⽤不规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的限制其⼀定程度⼈⾝⾃由的⽅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任意使⽤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常普遍,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绝⼤多数都被羁押,在羁押的状态中等待漫长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依法操作的现象⼤量存在,如⾮法搜查、扣押,不当使⽤拘传、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滥⽤刑事拘留、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滥⽤械具,任意逮捕、羁押,以捕代侦、以罚代侦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对于实现会见权的规则没有相应规定,六部委的解释对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将国家秘密解释为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对侦查机关的批准权作了⾮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但实践中,⼀些侦查机关⾃⾏对⾃⼰的批准权作了扩张性解释,我⾏我素,把⾃已的批准看成了律师会见的当然程序,不对案件性质作出任何区分,⼀概要经过⾃⼰批准.有的重⼤案件甚⾄要经过局长批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加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有的虽同意会见,但设法拖延会见时间;有的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有的对谈话内容严格限制,甚⾄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致使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权利.(三)⾃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宪法》第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有辩护权,但对于犯罪嫌疑⼈⽽⾔,法律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只能⾃⼰为⾃⼰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为⾃⼰辩护.这样,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诉讼权利,就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居于侦查阶段所有权利的核⼼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存在着很⼤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有四种情形:第⼀,有些侦查⼈员对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不够重视,限制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第⼆,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侦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常常将犯罪嫌疑⼈为⾃⼰的⾏为所进⾏的种种辩解看成是其拒不交代犯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第三,由于急于破案或者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的情况屡禁不⽌.第四,有的犯罪嫌疑⼈因为⾃⾝的各种原因,不敢、不能或⽆法为⾃⼰辩护.(四)拒绝回答与案件⽆关的问题的权利⽆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但是,对本案⽆关的问题究竟做何理解?法律没有阐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侦查⼈员理解和执⾏的随意性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出于侦查犯罪的策略性需要,可能会以“迂回渐进”的⽅式,也可能以“消磨时间”为⼿段,向犯罪嫌疑⼈提出⼀些貌似与本案⽆关⽽实际却⼜间接有关的问题。

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保障

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保障

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

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他们都享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了平等的参与诉讼的机会,并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重要性以及其对权益保障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背景法律援助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收法律服务的制度。

它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

二、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作用1. 提供法律知识和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对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可能对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缺乏了解。

法律援助人员的介入,可以帮助他们理解案件的进展和可能的结果,从而更好地参与辩护和自我保护。

2. 提供经济支持犯罪嫌疑人面临诉讼费用的问题。

由于经济原因,他们可能无法雇佣律师或支付必要的诉讼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将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辩护和诉讼程序。

3. 保障谋生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和审判期间可能面临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困难。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的谋生权。

这可以确保他们集中精力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法律援助对被告的保障作用1. 提供公正的审判环境被告面临的是刑事审判,牵涉到他们的自由和声誉。

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刑事审判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援助律师的参与有助于平衡双方的权力,维护被告的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2. 提供法律辩护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享有辩护权。

法律援助机构将为被告提供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公正的辩护。

通过法律援助,被告可以尽可能地提供自己的辩护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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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作者:刘静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
摘要法律需被制定良好且制定良好的法律需被普遍遵守,其不仅仅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也充当着人们权利的保护神。

但在具体的司法事务中,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往往被忽视。

本文论述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也借鉴国外的经验来解决我国问题。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静娴,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126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来源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对存在的概念,都是由法律赋予其活力的。

要研究我国人权,也必然立足于现行的法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从不同角度来保障规范了人权。

(一)程序法中的人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则有对于程序更加具体的规定。

这些都是要求了程序正义,甚至在一些学者眼中,程序正义比案件本身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尽管在母法宪法中保障了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裁判执行实践过程中,具体适用成为难题。

我国人口基数大,诉讼数量多,法官从受理案件到完成判决书所用的时间过长过短都不合适,过长会带来诉累,过短则避免不了考虑不周全,为了效率,重案件事实而轻程序正当与否就不可避免。

刑事诉讼程序法确立的程序法定,防止了司法专横,保障基本权利,从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来看这点尤为重要。

然而,司法权、行政权、检察权三权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平衡。

尤其是行政案件,当法院面临行政机关的压力,不公正裁决在所难免。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核心问题是使公民被审查起诉时,基本权利得到保障,避免受到不正当侵害或者被错误追究。

随着法制进程加快,在全球各国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确认为是诉讼主体,而不再是被动的被诉讼、被调查的个体,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个人隐私等权利不再被忽视。

然而在我国,在公民被提起审查起诉时,刑讯逼供等现象却还不在少数,据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的问卷调查显示,分别有20%左右的法官和检察官认为在实践中由刑讯逼供手段得出的证言等在30%以上,有超过一般的律师认为刑讯逼供的现象不低于30%。

除此以外,司法人员对于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嘲笑、辱骂等情况也不在少数,这虽然没有损害具体的人身权、健康权,却忽视了人格尊严。

我国法制化起步晚、进程缓慢,法律教育一直缺乏强有力的土壤,因法律知识的局限,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知道维权。

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辖区情况调查显示:有70%至8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为知识水平在初中左右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以其本身的知识水平来看,即使掌握一些权利,也往往是熟人口耳相传,零零散散,如果此时公安机关不强调、告知他们,则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有如虚设。

此外,《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新增的律师伪证罪,使刑事辩护率不升反降。

从从事各方向的律师比例的大数据来看,大多数律师都不愿意接刑事辩护的案子。

有40%左右的律师是因为刑事案件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且收益大不如民事案件、50%左右的律师因会见、取证和阅卷受到限制,故在刑事诉讼中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影响其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取证难、会见难更为辩护增加难度,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实体法中的人权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着重于罪刑法定这一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这两个概念都是对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观点的认识。

绝对罪刑法定是对于人权的绝对保护,并以其为唯一目标,而不考虑其他客观综合因素。

相对罪刑法定则趋于缓和,注重调和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用保障社会权益和个人权利的统一取代了通过限制刑罚来保障人权这一做法。

刑法是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兼顾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但是罪刑法定最基本的原则在于限制刑罚权的发动来保障人权。

在宏观层面,统一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两种功能可以在刑法中同时规定,但是在微观层面,这两者之间所具有的冲突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干扰。

在我国传统法律思维中,一直存在着弱化个人自由来强化社会管理的思想,从封建时期就存留下来的权力本位思想从各个方面弱化人权的权利本位观念。

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人权观念的觉醒,私权开始要求受到保护。

但是我国司法机关的观念仍然没有转变,还是注重于刑法的惩治犯罪职能。

例如,《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虽然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作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因为犯罪所受到的惩罚仅限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所确定的主刑和附加刑。

二、对国外司法的评价与借鉴
美国宪法开启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入宪的先河,共有5个修正案关于其权利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禁止双重危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迫证其罪;与对方证人质证等等。

在这些正当程序的指导下,许多非法的程序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排除规则。

德国在东西统一后,仍然沿用二战后的基本法,基于对法西斯历史的反思,更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其次,基本法中有许多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例如:任何人都有权利在宣判前表达陈述;被告有上诉权;法不溯及既往等等。

德国的宪法法院可直接受理由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所以这些宪法性权利都有司法上的实用性,这就给司法机关的司法带来了比较直接的监督。

其刑事诉讼法有两个特点:第一,“证据禁止”规则,直接排除了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

第二,在容易侵犯人权的强制执行阶段介入司法审查。

此外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二战后,开始加强对于人权的保护。

法国设立的宪法委员会,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侵犯为首要目标,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控审分离;坚持无罪推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的考量以其所犯的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保护人的尊严;程序便捷等权利。

除此以外,值得借鉴的还有预审法官制度和会见律师制度。

法官对于一些涉及人权的刑罚例如羁押等可以预审,也可以自己搜集证据或领导侦查机关进行侦查。

在侦查阶段也增加了律师的会见权利,使其更加全面灵活地履行辩护职责。

三、对于完善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思考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人权问题,它是通过限制刑罚的施用来保障人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加快,这一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但是在一些司法人员的观念中,刑法仍是被用作打击犯罪的武器,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就要求我们从观念上改变,在法学教育中,应当突出强调“疑罪从无”,保障公正客观的立场,坚持刑法的谦抑性。

在司法事务中,不仅要纠正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并且强调除了基本人权,个人尊严也是不可轻易践踏的。

此外,了解公众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与期待,通过传媒、培训、普法的方式来普及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以填补公众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空白,避免因此错过维权的时间和机会。

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也亟待改善,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有限的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与法理学中的“米兰达警告”存在矛盾,考虑到我国诉讼量大和效率的因素,不能完全抹去沉默资格。

其次,增加律师的权利,例如增加规定当侦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律师在场并且将侦查全过程录像,减少对于律师会见权的限制,可以在特殊案件上规定律师会面的次数、时间等因素。

最后,应当完善刑讯逼供的责任追究制度,就像法官对于案件有终身追究权,对于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人员,也要加强监管处罚的力度,除了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以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要求其履行国家赔偿的责任,让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注释:
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及权利保护项目课题组.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专题报告.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冯军、王成.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困境及其出路.河北大学学报.2007(6).8-10. 胡剑.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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