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当年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归档保管,一份留存财务部门备查。
各企业历年会计档案均应编制留存《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公司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公司纸质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表所示。
二、会计档案的移交
(一)公司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统一保管,其它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半年内一次性移交。
无档案机构的企业,在没有设立档案机构期间,由财务部门承担保管责任。
(二)会计档案移交时,移交双方应按照二级类目、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排列顺序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案卷目录》。
交接时双方逐卷清点核对,履行签字手续,加盖部门印章。
《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案卷目录》分别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留存备查。
(三)各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在本企业保存十年后,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1.目的: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名称:序号类别 Nhomakorabea题名
起止年月日
目录号
案卷号
原期限
已保管期限
页数
备注
财务负责人签字:档案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
销毁单位盖章:年月日
销毁会计档案总计(卷)
会计凭证(卷)
起止年度
会计帐薄(卷)
起止年度
财务报告(卷)
起止年度
其它核算材料(卷)
起止年度
备注
销毁原因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档案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财务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监销人:
签字: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科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局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销毁单位档案室保存一份财政局留存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2、交接完成后,交接两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署名或许盖印。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两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次序号:指会计档案模卷在本册模卷目录中按序摆列的序号。
2、类型: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余。
3、模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模卷的详细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志账等。
4、起止日期:指模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停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据编号:填写记账凭据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据、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留限期:指模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留限期。
会计档案的保留限期一般有:永远、长久、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留限期: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留的限期。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模卷的某些特别状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缺、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准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单位负责人建议: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依据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留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留一年,期满以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一致保留;未建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留。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从头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和销毁办法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三条 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四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报上级单位审批,档案销毁时上级单位应派专人参与监销。
(三)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监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四)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监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
册(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会计档案保管 ( 移交 ) 清册
单位名称( 盖章 ):
会计档案类别:
目录号:
起止案卷号:
经办人签章:
移交所属年度:移交人:接收人:
2
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保管清册)
第页
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审批表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名称:
日
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
销毁单位盖章:年月日
6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10、30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7。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单位负责人意见: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流程[修改版]
![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流程[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4d1351ec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82.png)
会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1、目的明确会计档案保管的责任,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2、合用范围合用于房管局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的管理工作。
3、职责与权限3.1、会计集中核算监管中心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交接、借阅、销毁等事项;3.2、财务科科长负责会计档案的总体组织、安排、协调等工作。
3.3、单位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核算中心移交的会计档案。
3.4、支持性文件《局属二级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监管中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4、工作流程4.1、每月月末,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将会计资料交由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按规定归档。
4.2、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核算中心保管二年,期满后交由二级单位自行管理。
二级单位要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委派专人,保管好各单位会计档案。
4.3、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归档要求,由专人负责将档案编号登记,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4、核算中心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核算中心负责人或者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4.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核算中心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中心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档案部门和核算中心、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5、附录会计档案管理流程图。
会计档案的概念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特点1、形成范围的普遍性2、会计核算材料之间的连续性3、类别的稳定性4、外在形式的多样性会计档案与文书档案的区别1.产生的领域不同2.文件形式不同3.立卷的方式不同4.归档时间不同会计档案预会计资料的区别会计档案是各单位在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集团会计档案规范管理,建立集团会计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借阅、销毁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项目公司。
所有人员对会计档案负有保密、保护的义务。
第二条归档范围本办法所涵括的会计档案是指各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明细如下: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审计、税务、评估报告。
4.票据类:增值税发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发票、收据等。
5.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软件中的账套、会计政策、电子会计资料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等。
6.尚未处理完毕,仍在处理过程中的文件不是档案,待办理完毕再归档。
但对于处理时间过程期限较长数量较多的文件,应每月另行整理统一归档。
第三条管理要求1.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公司财务部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直接责任部门。
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该档案管理员可兼任(出纳除外)。
该档案管理人员应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对其品行、操守等作必要的背景调查,以避免发生管理风险。
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需指派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接替并严格履行档案清点及移交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盘,档案库房(或档案柜)门锁及保险柜等设备密码必须立即更换。
3.各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现有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安排会计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有防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装防盗门、防盗窗及监控系统等,其中监控系统应有效监控档案室全景、门窗等环境,监控摄像头安装调试后禁止随意移动、调整监控摄像头位置。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更好地为公司经济业务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情,特制定符合公司现状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的定义会计档案管理是指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证据建⽴会计档案的⽴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记录和反映各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记账、固定资产卡⽚(以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代替)、辅助账薄和其他会计账薄。
3财务报告类:⽉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发票类:增值税专⽤发票、普通发票、收据、服务业发票等其他发票。
5其他类:银⾏存款余额调节表,银⾏对账单,发票领⽤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本,各类财务证件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会计凭证(案卷号:1-连续流⽔号,连续流⽔号每年从1开始连续)1、记账凭证于每⽉结账⽇(2⽉为最后⼀天,12⽉或春节⽉份根据通知要求,其他⽉均为30⽇)后⼀周内打印完毕,汇总打印到⼆级科⽬;每⽉20⽇前完成上⽉会计凭证装订⼯作,按年、分⽉妥善保管归档;2、整理凭证,按编号顺序排列,检查⽇期、编号、附件张数、收讫、付讫章及有关部门⼈员印章是否齐全;3、摘除凭证内的⾦属物(如钉书钉、⼤头针、回形针),将⼤的附件按凭证⼤⼩折叠好,避开左上⾓装订位臵,便于翻阅;4、在每本凭证上加附封⽪、封底,于左上⾓打孔,棉线装订,并将装订处粘贴覆盖;5、凭证封⽪上填写凭证种类、本⽉总册数、本册编号、起⽌⽇期、号码,会计主管⼈员、凭证审核⼈员和装订⼈员(骑缝处)签章;6、每⽉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登记⽬录,按编号顺序⼊柜保存;7、出纳不得装订凭证。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
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
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各种会计杰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
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四、附则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1、目的2、范围3、会计档案的定义和分类3.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分为以下几类:3.1.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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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 ( 移交 ) 清册
单位名称( 盖章 ):
会计档案类别:
目录号:
起止案卷号:
经办人签章:
移交所属年度:移交人: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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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保管清册)
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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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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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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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
销毁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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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10、30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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