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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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浙政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高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升全省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经济产业、人文环境、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以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成效展现“两个先行”的使命担当。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龄友好。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老有康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打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美丽城镇。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持续塑造城镇产业、文化和风貌特色。

鼓励都市区卫星城、省级中心镇、县域副中心城镇加快向小城市发展。

——联创联建,共富共美。

推动美丽县城、美丽城镇、美丽乡村联创联建,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城镇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提升城乡融合发展水平。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统筹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社会“自治之手”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贤返乡助力、人才入乡创业,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持续提升小城镇品质,按照“重点打造一批、创新培育一批、扶持提升一批”的建设思路,每年打造100个以上环境更宜居、服务更友好、产业更兴旺、人文更深厚、治理更高效的现代化美丽城镇示范镇,联动推进现代化美丽县城(城区)建设。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4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1《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2《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5《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6《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7《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8《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1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9《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16日省政府第41号令发布)10《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11《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199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06号令发布)12《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33号令发布)13《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39号令发布)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附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第178号令发布,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附件3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1《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2《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5《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2号令废止)6《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7《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8《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9《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11《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2《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3《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1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15《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16《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7《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18《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4号令废止)19《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20《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21《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22《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2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6号令废止)2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9号令废止)25《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57号令修改,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废止)26《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废止)27《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废止)28《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废止)29《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废止)3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废止)31《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16号令废止)32《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2号令废止)3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9号令废止)34《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23号令废止)35《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废止)36《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37《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4号令废止)38《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39《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废止)40《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废止)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42《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2号令废止)4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废止)4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废止)4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46《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0号令废止)47《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废止)48《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废止)49《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废止)50《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2号令废止)51《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1号令废止)52《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4号令废止)5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7号令废止)54《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55《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7号令废止)56《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6号令废止)5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5号令废止)58《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废止)59《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12]2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2.01.05【实施日期】2012.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通知(浙司〔2012〕2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2011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浙司〔2008〕101号),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和省普法办《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司〔2011〕40号)精神,在各地自查自评、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基础上,经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和综合评审,决定授予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柳翠井巷社区等98个村(社区)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同时,为调动各地建设“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积极性,决定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每个受表彰的村(社区)奖励5000元,用于法制宣传栏建设。

希望受表彰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努力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中再创佳绩。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手段,继续完善标准,创新机制,强化举措,不断增强创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新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浙江省2011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单(共98个)杭州市(14个)上城区清波街道柳翠井巷社区下城区石桥街道景荣社区西湖区翠苑街道保亭社区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杭社区拱墅区大关街道德胜社区萧山区。

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样本

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样本

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浙江省文明村镇创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文明村镇创立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创立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镇(乡)、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镇(乡)、行政村,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立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立活动,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营造新环境,大力推进城乡文明协调发展,为深入实施全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立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创立为民、重在参与,让广大农民参与创立过程、评判创立实效、享受创立成果;坚持常抓不懈、重在建设,建立健全创立长效机制,保障创立工作常态化;坚持贴近实际、重在创新,因地制宜创设各类活动载体,增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文明村镇创立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镇、村)复评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镇、村)复评的通知

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镇、村)复评的通知温文明委〔2012〕8号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展示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创建活动水平,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浙江省文明单位(镇、村、行业)复评的通知》(浙文明〔2012〕7号)要求,决定开展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复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工作(一)申报范围和条件省级文明单位申报对象要符合《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浙文明〔2010〕6号)规定的标准,文明创建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省级文明村镇申报对象要符合《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浙文明〔2010〕7号)规定的标准,文明创建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市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乡镇(二星级及以上)和行政村。

省级文明街道的申报对象要符合《关于开展文明街道创建活动的意见》(浙文明〔2008〕7号)规定的标准,并已获得过市级文明街道荣誉称号的街道。

已改制为街道的原省级文明镇,可提出申报并经考核确认后变更为省级文明街道。

省级文明社区申报对象要符合《浙江省文明社区测评标准》,自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

(二)申报名额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名额,在总体把握各地、各部门现有省、市级文明单位数量和近年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省级文明镇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文明办依据《浙江省文明镇(乡)测评表》进行考核,择优推荐4个镇(乡)。

省级文明村的申报名额,在各县(市、区)文明村创建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省级文明街道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文明办进行考核,择优推荐2个街道。

重新申报评选省级文明街道和原省级文明镇变更为省级文明街道的,名额不占分配指标。

美丽乡村建设量化指标的依据与来源

美丽乡村建设量化指标的依据与来源
等同引用
17
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人群覆盖巩固率
93%以上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
等同引用
18
农村五保供养目标人群覆盖率
100%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
等同引用
19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
50%以上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
等同引用
20
建制村班车通达率
90%以上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东部95%以上,中西部90%以上
3
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环保部国家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等同引用
5
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
70%以上
环保部生态村东部90%,中部80%,西部70%.
福标85%;
考虑到地区差异,以保底线原则,选用环保部生态村西部70%的要求
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
100%
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10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同引用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的量化值
考虑到地区差异,以保底线、适当超前为原则,选用环保部生态村西部80%的要求
9
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
70%以上
环保部生态文明示范村90%。
考虑到地区差异,以保底线、适当超前为原则,选用环保部生态村西部70%的要求。环保部生态村的这一考虑指标采用的是处理水量与排水量的比值,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较难操作,因此我们结合实际,提出以村域内生活污水处理农户的覆盖率为指标。
10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比例
70%以上
考虑到地区差异,以保底线原则,选用环保
考虑到地区差异,以保底线原则,选用环保部生态文明示范村平原地区20%的要求

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探索与再深化再出发

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探索与再深化再出发

〔编者按〕今年8月15日,是习近平同志在安吉余村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十五周年。

站在这个重要历史节点,总结回顾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探索,深入推动“两山”理念再深化再出发,对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对更好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努力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对高水平开启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新征程,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探索与再深化再出发文/郭占恒十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坚持以“八八战略”为统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导,坚持理念先行、规划引领、集约高效、保护优先、生态治理、因地制宜、科技支撑、改革创新、法治保障,科学规划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争当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为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浙江、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浙江篇章贡献力量。

坚持理念先行,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导向和空间布局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习近平服务业发达。

下一步建议充分发挥义甬舟开放大通道西延工程作用,与兄弟省市共建内陆物流港,提升对长江沿岸港口辐射带动能力。

争取率先探索多式联运提运单标准化创新,设立国际转口集拼中转业务,着力推进海港、空港、陆港等交通枢纽的联动发展,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

争取到2025年,浙江自贸区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200万标箱,航空货物量超过120万吨。

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数字经济作为浙江的“一号工程”,发展较快,产业扎实。

下一阶段建议大力推进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特色政策,支持布局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全国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贸易网,打造枢纽型国际数字强港。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依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文明委”,以下同)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标准第三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市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计划生育工作好。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

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

文化精神生活丰富多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浙财教[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20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

专项资金补助与全省“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分类补助。

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档级,分类分档补助。

(四)奖补结合。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每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直属各单位: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标准第三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计划生育工作好。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

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来源:法眼看天下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浏览次数:1243 [字体:小中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浙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未来乡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党建为统领,以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建设方向,以原乡人、归乡人、新乡人为建设主体,以造场景、造邻里、造产业为建设途径,以有人来、有活干、有钱赚为建设定位,以乡土味、乡亲味、乡愁味为建设特色,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建什么的原则,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集成“美丽乡村+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建设,着力构建引领数字生活体验、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乡村新社区。

(二)总体目标。

有农村区域的县(市、区)每年开展1—3个未来乡村建设。

自2022年开始,全省每年建设200个以上未来乡村。

到2025年,全省建设1000个以上未来乡村。

———主导产业兴旺发达。

现代农业、美丽经济、村庄经营成效显著。

数字化改革率先推进,“两进两回”全面深化,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

项目村常住居民收入县域领先,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为县域村均1.5倍以上。

常住人口实现净增长,青壮年人口占比有所提高。

———主体风貌美丽宜居。

片区化、组团式整体谋划村庄规划,城乡风貌整体优化。

深化农村垃圾、污水、厕所整治“三大革命”,长效管护机制健全。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7•【字号】浙委[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通报(浙委[2009]1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大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龙泉市、松阳县和台州市黄岩区等3个县(市、区)为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杭州市上城区国税局等415个单位为浙江省文明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等237个村镇为浙江省文明村镇,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省级文明单位名单2.省级文明村镇名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2月7日附件1:省级文明单位名单一、省级文明单位名单(415个)(一)杭州市(53个)杭州市上城区国税局杭州红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下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佑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江干区采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拱宸桥小学拱墅区中医院拱墅区市容环卫汽车场杭州市第十五中学教育集团(总校)杭州三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国家税务局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奥坦斯布艺有限公司富阳市实验小学富阳市烟草专卖局华达集团临安市气象局临安市人民法院中国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桐庐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桐庐分公司建德市国税局建德市烟草专卖局严州府餐饮淳安县供电局中国电信淳安分公司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管理处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杭州杭千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安支行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广播电视台杭州第九中学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杭州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二、宁波市(48个)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分局舜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慈溪市气象局慈溪市嘉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中学奉化市中医医院宁波富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宁海县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供电局象山县邮政局象山县四自公路管理所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海曙区镇明中心小学宁波百联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中心小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菲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镇海海事处宁波海关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宁波市北仑海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北仑海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市黄湖监狱宁波技工学校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宁波公运汽车客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宁波中心站宁波电业局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海关现场业务处宁波市效实中学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三、温州市(44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温州航标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温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温州市交通局温州市市级财政资金会计核算中心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温州市第十七中学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区分局神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电力局瓯海供电分局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万超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温州永强机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房产管理局中共瑞安市委党校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教师教育院附属学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洞头县财政地税局洞头县房产管理局浙江省苍南中学盛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文成县气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温州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浙江省泰顺县国家税务局泰顺县供电局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四)绍兴市(32个)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绍兴市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公路管理处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绍兴县财政局(绍兴县地方税务局)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无名皮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县鲁迅中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浙江省诸暨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诸暨市市政管理处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上虞市鹤琴幼儿园上虞市自来水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农业银行嵊州市支行嵊州市黄泽中学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绍兴影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塔山中心小学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五)嘉兴市(30个)嘉兴市气象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浙江中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嘉兴市秀州中学分校嘉兴市建筑工业学校嘉兴广播电视大学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中心小学嘉兴市秀洲实验小学嘉兴汽车北站嘉兴市文化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财政地税国资局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平湖支行平湖市实验小学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审计局海盐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嘉兴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市第一中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桐乡市港航管理处浙江京马电机有限公司桐乡市茅盾中学(六)湖州市(27个)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联通湖州分公司湖州市中医院湖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湖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德清县高级中学浙江德清国家粮食储备库德清县人民检察院长兴县供电局浙江电大长兴学院长兴教师进修学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安吉县公路运输管理稽征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安吉县支行湖州市物资化建民爆有限公司湖州市第四中学吴兴区织里医院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农村合作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浙江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中学南浔区菱湖实验小学(七)金华市(37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铁岭头支行金华市气象局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烟草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实验中学教育集团金华市第四中学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金华服务区金丽温高速金华管理处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商业银行市府支行浙江省兰溪市第三中学浙江省兰溪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兰溪服务区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北苑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东阳市公路运管稽征所XXX市供电局中共XXX市委党校XXX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浦江县供电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武义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磐安县人民法院浙江金华威邦塑胶有限公司(八)衢州市(26个)衢州市博物馆衢州市实验学校衢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衢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衢州市分行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衢州服务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衢州市柯城公路管理段衢州市江河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建设局衢州市衢江区第一小学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国银行龙游县支行龙游县中医院龙游县电信局江山市交通局江山市建设局江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杭金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衢州管理处浙赣收费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开化县支行开化县水利局武警衢州市消防支队开化县消防大队(九)台州市(41个)台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台州广播电视大学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台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杰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立医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台州联鑫出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齐合天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台州市博爱医院远洲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台州初级中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临海市政府办事大厅台州骨伤医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温岭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温岭市人民政府办证中心浙江新颖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供电局玉环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台县供电局天台县国家税务局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浙江省三门县三门湾工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三门县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十)舟山市(20个)舟山市通达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舟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所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区分公司浙江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岱山县邮政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舟山市嵊泗县公路管理段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省嵊泗中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缉私分局舟山市电力公司(十一)丽水市(35个)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公路管理处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实验学校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管理处莲都外国语学校丽水市莲城宾馆莲都区花园中学青田县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浙江北海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云和县国家税务局云和县财政局、地税局云和县电力工业局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省庆元中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缙云县国家税务局缙云县电力工业局浙江省缙云县烟草专卖局遂昌县电力工业局遂昌县第二中学遂昌县第三中学中国人民银行遂昌县支行松阳县国家税务局松阳县公路运管稽征所浙江省松阳县烟草专卖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分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景宁分公司龙泉市电力工业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十二)省部属(22个)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中国石油杭州地质研究院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上海铁路局杭州北车辆段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浙江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本部)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本部)浙江省邮政公司(本部)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衢州监管分局附件2:省级文明村镇名单(237个)(一)杭州市(28个)江干区九堡镇拱墅区半山镇萧山区临浦镇余杭区良渚镇富阳市胥口镇淳安县千岛湖镇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西湖区三墩镇华联村西湖区转塘街道缪家村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萧山区义蓬镇新庙前村萧山区河庄镇建一村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余杭区余杭镇宝塔村富阳市场口镇联群村富阳市新登镇昌东村余杭区塘栖镇三文村临安市锦城街道泥川村临安市横路乡谢家村桐庐县钟山乡大市村桐庐县合村乡瑶溪村建德市寿昌镇河南里村建德市大慈岩镇双泉村淳安县临岐镇梅口村淳安县石林镇茶园村淳安县文昌镇西河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街道双峰村(二)宁波市(39个)余姚市梁弄镇余姚市临山镇慈溪市崇寿镇鄞州区古林镇江北区慈城镇象山县定塘镇宁海县茶院乡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余姚市阳明街道梁堰村余姚市泗门镇上新屋村余姚市临山镇邵家丘村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塘头村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村慈溪市庵东镇宏兴村慈溪市宗汉街道金堂村奉化市西坞街道蒋家池头村奉化市锦屏街道河头村奉化市溪口镇桕坑村宁海县梅林街道杨梅林村宁海县茶院乡塘厂村宁海县胡陈乡梅山村宁海县岔路镇下畈村象山县定塘镇宁波站村象山县大徐镇虎啸铺村象山县石浦镇东门渔村鄞州区集士港镇四明山村鄞州区姜山镇翻石渡村鄞州区东吴镇童一村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江北区甬江街道夏家村江北区庄桥街道西卫桥村镇海区庄市街道曙光村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北仑区柴桥街道大溟村北仑区大碶街道牌门村(三)温州市(25个)永嘉县上塘镇平阳县水头镇平阳县郑楼镇文成县大峃镇文成县珊溪镇鹿城区七都镇吟州村瓯海区瞿溪镇桥下村瓯海区仙岩镇仙北村乐清市大荆镇荆东村瑞安市塘下镇陈岙村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村瑞安市莘塍镇垟底村永嘉县花坦乡双溪村洞头县东屏镇东岙村平阳县桃源乡曾山村平阳县榆垟镇荷花村平阳县山门镇悦来村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苍南县灵溪镇岩头村苍南县金乡镇狮山村苍南县宜山镇芙蓉村文成县周壤乡周墩村泰顺县松洋乡上村(四)绍兴市(28个)绍兴县齐贤镇绍兴县平水镇诸暨市店口镇诸暨市山下湖镇嵊州市长乐镇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绍兴县华舍街道西蜀阜村绍兴县安昌镇前畈村绍兴县富盛镇乌石村绍兴县夏履镇莲东村绍兴县柯岩街道埠头村诸暨市山下湖镇新桔城村诸暨市店口镇俞姚村上虞市谢塘镇新戴家村上虞市东关街道担山村上虞市沥海镇联邵村嵊州市长乐镇上南庄村嵊州市金庭镇金庭村嵊州市甘霖镇上路西村嵊州市崇仁镇木马山交村嵊州市长乐镇福全村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旺村新昌县小将镇茅洋村越城区皋埠镇吼山村越城区北海街道寨下村越城区斗门镇荷湖村越城区马山镇宁六村越城区灵芝镇梅东村(五)嘉兴市(18个)秀洲区新塍镇平湖市新埭镇海宁市盐官镇桐乡市河山镇秀洲区新塍镇潘家浜村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嘉善县姚庄镇展幸村嘉善县惠民镇曙光村平湖市当湖街道三北村平湖市新仓镇秦沙村海盐县武原镇君原村海盐县武原镇明珠村海宁市许村镇许巷村海宁市盐官镇红友村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村桐乡市大麻镇海华村(六)湖州市(18个)长兴县煤山镇长兴县和平镇安吉县报福镇吴兴区埭溪镇南浔区和孚镇德清县禹越镇夏家村德清县雷甸镇杨墩村德清县武康镇对河口村长兴县虹星桥镇刘井村长兴县水口乡顾渚村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村安吉县昆铜乡长林垓村吴兴区八里店镇塘红村吴兴区妙西镇肇村村吴兴区织里镇东湾兜村南浔区和孚镇吴兴塘村南浔区和孚镇重兆村南浔区旧馆镇潘家庄村(七)金华市(24个)婺城区白龙桥镇金东区曹宅镇东阳市横店镇婺城区汤溪镇下新宅村婺城区琅琊镇里阳村金东区曹宅镇东京村金东区曹宅镇杜宅村婺城区苏孟乡山下村兰溪市云山街道余店村兰溪市诸葛镇厚伦方村义乌市赤岸镇羊印村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义乌市义亭镇田塘村义乌市城西街道里介村东阳市南马镇前宅村XXX市江南街道山后芦村XXX市江南街道园周村XXX市舟山镇槐花村浦江县浦南街道万田村浦江县檀溪镇洪山村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武义县泉溪镇官田村磐安县深泽乡源头村磐安县万苍乡秧田坑村(八)衢州市(18个)龙游县溪口镇江山市石门镇开化县池淮镇柯城区石梁镇坎底村柯城区花园街道上祝村柯城区沟溪乡余东村柯城区七里乡黄土岭村衢江区全旺镇楼山后村衢江区樟潭街道乌溪桥村衢江区上方镇大立村龙游县湖镇镇希唐村龙游县龙洲街道大坂桥村龙游县社阳乡凤溪村江山市新塘边镇日月村江山市清湖镇花园岗村常山县新都办事处宿村开化县长虹乡河滩村开化县杨林镇狮山村(九)台州市(19个)温岭市泽国镇玉环县清港镇天台县石梁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浙委[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2006年4月2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按照我省2010年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任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制定和落实《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统筹城乡发展的系列工程,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面貌的改观。

全省上下统筹城乡兴“三农”的氛围日益浓厚,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机制正在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不断提高。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农业基础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改变,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机制尚未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制约“三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步骤,充分表明我们党对解决好“三农”问题由治标走向了治本,由单项治理走向了全面建设,集中体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

文明村镇的定义

文明村镇的定义

一、文明村镇的定义文明镇是以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居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风尚良好、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化,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城镇,是经自我考评、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明村是以提高农民素质和文明程度,创造良好的农村社会与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富裕程度和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为目标,以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村。

是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文明村镇5个级别:全国文明村镇,创建全国文明村镇先进村镇、省级文明村镇、市级文明村镇、县级文明村镇。

二、文明村镇的基本标准文明镇的基本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镇内各居民社区县级以上文明社区建成率在60%以上。

镇所辖行政村县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在60%以上。

(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坚持围绕中心,积极为城镇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硬环境。

第一、二、三产业结构合理,综合实力增强,各项经济指标居县平均水平以上。

乡镇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布局合理,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

优化农业结构,积极发展有本地特色的效益农业和生态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

(三)居民素质普遍提高。

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努力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信、人人皆行;认真制订和完善镇民文明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四)城镇环境明显改善。

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在7平方米以上排水管道普及率达90%以上地面水、大气环境质量和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分别达到Ⅲ类、二级和二类标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工业80%以上集中到镇工业园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7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35%以上。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2003年11月24日)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力争提前3年实现《决定》提出的各项目标。

到2007年,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使广大农村地区具有基本设施齐全的卫生服务网络、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的卫生服务队伍、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使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三)农村卫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卫生需求;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公共卫生职能;坚持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活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逐步完善。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浙委办〔2010〕141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计划的行政村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扶持。

按照“全面惠及、打造精品,注重保护、彰显特色,长效运行、连线成片”的工作要求,以建设“四美、三宜、两园”美丽乡村作为基本导向,完善村庄功能布局与建设规划,夯实农村环境基础,推动农村人口集聚,彰显农村特色魅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

要建立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要加大整合投入力度,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形成建设合力。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彰显干净质朴和乡土特色的要求,项目分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三类。

第五条县域村庄布局规划保留的待整治村,要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等五大基础项目,确保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村庄覆盖面、群众受益面四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
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民政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其中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再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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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明…2010‟7号各市、县(市、区)文明委,省直属有关单位:《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文明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10年9月3日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镇(乡)、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镇(乡)、行政村,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营造新环境,大力推进城乡文明协调发展,为深入实施全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创建为民、重在参与,让广大农民参与创建过程、评判创建实效、享受创建成果;坚持常抓不懈、重在建设,建立健全创建长效机制,保障创建工作常态化;坚持贴近实际、重在创新,因地制宜创设各类活动载体,增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村镇创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第七条文明镇(乡)的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镇(乡)党政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责任制度;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配齐配好乡镇宣传文化工作人员,群团组织的齐抓共管作用和村、组的重要参与作用充分发挥。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开展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完善乡规民约,深化乡风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培育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不断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道德风尚良好。

(三)农村环境优美生态。

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城乡一体和创造优良人居环境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村镇布局,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的目标逐步实现。

环境保护治理到位,普遍做到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户集、村收、镇运”系统建立完善;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河道治理有效,水质保护良好,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

(四)社会治安稳定有序。

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宣传,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

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镇(乡)及所辖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事件得到有效解决。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农村文化繁荣活跃。

镇(乡)建有集图书阅读、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

农村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民信箱”开通利用率高。

群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农村“种文化”等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深入开展、参与广泛,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

(六)服务管理优质规范。

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深入,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

基层民主健全,政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群众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各行业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得到改善。

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完善,医疗初级保健基本覆盖,镇(乡)卫生院和村级医疗站达到省有关标准。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人口计生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增长,镇(乡)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区)领先水平。

不断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切实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八)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文明镇(乡)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可行,创建目标、工作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明确。

创建工作机制运转有序,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监督激励落实到位。

文明村、文明家庭(户)、文明窗口(站、所)创建活动及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广泛开展。

镇(乡)对所辖行政村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有力,文明村创建活动覆盖面广、参与率高。

第八条文明村的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奉公,服务农民,起到新农村建设示范带头作用。

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投入,创建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户)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农村风尚良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完善村规民约,深化乡风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道德风尚良好。

(三)环境面貌优美,农民生活舒适。

村庄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逐步完善。

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村庄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房工作,逐步实现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

建立健全环卫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注重生态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

(四)文体活动丰富,公共服务完善。

行政村建有集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影视播放、图书阅览、老年活动等于一体的活动室和适合农民群众需要的室外文体活动场所。

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民俗文化、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和农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群众文体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种文化”活动,群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

重视农村文体团队和文体骨干、文体能人的培训辅导,文体带头人的作用充分发挥。

农村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

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领先,“农民信箱”广泛开通、有效使用,助推科技、文化、卫生入农户。

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五)村务管理规范,社会秩序良好。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村务公开。

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干部群众遵纪守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行政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各类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力。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结构趋于合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增长,农民人均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

积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能力,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有效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评选第九条凡符合文明镇(乡)标准的建制镇(乡)均可申报文明镇(乡),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均可申报文明村。

第十条文明村镇由下而上分为:县(市、区)文明村镇、市文明村镇、省文明村镇、全国文明村镇。

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村镇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级文明村镇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文明村镇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

(一)县(市、区)文明村镇,由申报村镇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二)市文明村镇从县(市、区)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文明委择优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省文明村镇从市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市文明委逐级择优推荐、省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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