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笔记
法理笔记
第一编法学导论法学方法论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坚持以下方法论原则:(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它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现代法学发展的历史证明,遵循这一路线,法学研究就能健康发展;反之,偏离这一路线,就会犯方向性的错误(二)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被理解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内容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决定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分配(三)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法与文化、道德、经济等各种社会现象存在普遍联系法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四)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任何法律体系都具有时代特征任何法律都与特定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上述方法论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总方法、基本原则和要求,是观察、认知、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法的实证分析方法(一) 主要特点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二)具体形态1.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是法的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社会调查的课题和范畴极其广泛,包括:治安状况、社会组织、法文化、法行为、法实效等。
社会调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分为普通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
2.历史考察的方法考察历史是理解和把握一切社会现象的必然途径。
通过对法的历史考察,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
3.比较的方法法现象的比较研究分为横向的比较和历史的比较横向的比较包括国际间的比较以及国内不同地区的比较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的具体形式包括: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5.语义分析方法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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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1,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
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本帖隐藏的内容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单选)神意论。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笔记
一。
法学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划分:①法律部门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②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西方法学的历史:①始于希腊,②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③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④十三,十四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发展和变革,⑤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⑥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⑦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去帝国主义阶段,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问世。
4.中国法学史:①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③中国古代法学一度昌盛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出现而终止,④汉代起出现律学⑤三国时出现法学昌明景象,⑥1840年鸦片战争后,当时爱国人士主张变法图强,⑦民国时期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法学思想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引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与相邻学科①法学与哲学,十九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②法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④法学与社会学,⑤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还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⑥法学与逻辑学,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推理问题,6.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的方法论原则: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7.法学的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法②价值分析法③实证研究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8.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①主体意识②权利意识③参与意识④平等意识⑤宽容态度⑥法治观念⑦义务观念⑧理性精神⑨人本观念⑩全球意识9.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⑪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②文化素质③身体心理素质⑫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二。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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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法的起源、法的本质一、历史实然(法产生的历史思路)1.马克思《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原始社会——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分工——交换——私有制——家——阶级——对立斗争压迫——国家——法律。
2.梅茵《古代法》医术(神秘化的力量)——巫术(仪式相对完整、神明裁判)——神们(第美斯)——习惯法——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法典化—— 静止的社会(身份社会)‚进步的社会(包括拟制与衡平,契约社会)从梅茵而知,宪法是契约,其他法律乃依据宪法制定之规则。
法的发展规律是从神法向人法,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从不成文的法向成文的法。
3.马岭洛夫斯基(人类学家)《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社会生活——社会分工——社会联系——社会合作(最为关键)马岭洛夫斯基认为,一男一女生下的孩子,其监护人是女方的弟弟或哥哥,依次类推,构筑社会合作。
二、形而上学导论中国古语有云,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
因此,形而上学讨论的是本质问题,是如何描述最终实在的本质问题。
1.米利都学派泰勒斯——水是万物之源(开始探索世界原)2.阿拉克西米尼——对立的事物之间也能创造统一。
(水火等)3.柏拉图——实在为何?——我们如何认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柏拉图认为这个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形象(理念)世界,其洞穴理论认为,认识是通过回忆的方式来进行的。
其结论是,只有普遍的东西才是真实的存在。
以人是什么为例,人的普遍即是共相(灵魂),人的个别即是殊相(肉身)人的身体首先是欲望—————腹部——克制——铜人——城市公民性情(介于欲望与理性之间)——心——勇敢——铁人——卫国者和僧侣(即医生)人的灵魂基于理性——————头——智慧——金人——哲学王以上就是柏拉图关于铜铁金三类人的划分,以上三类人各司其职,就能实现正义,这也是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还从人的欲望、性情和理性出发推导出三组对立的政体。
民主政体v暴民政体——与欲望对应贵族政体v寡头政体(即贵族政体不勇敢了)——与性情对应君主政体v暴君政体(即理性没了)——与理性相对应卢梭的法哲学思想卢梭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关于公意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多数意见,但这会产生“强迫自由”的荒谬论断。
法理笔记
法理笔记重点1.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性和物质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法规、经济特区的紧急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立法法4.法的分类5.法律行为定义: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基本特征:具有社会意义、法律性、意志性6.法律责任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7.法的制定立法的定义: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确认):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8.法律方法辩证推理的定义: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适用范围: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致可以依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与选择;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9.法的价值定义:指法的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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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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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笔记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夏商西周时期,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封建时期律学;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的开端.。
3、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上的表现最为明显,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它像是一门中间学科,一端与哲学相连,另一端与具体的法学部门接壤,是把法学部门与哲学连接起来的一栋桥梁。
4、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第一,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发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第四,将经济学的许多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民对法律的认识。
5、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6、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人才素质的基本部分)、心理素质(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能力)法律素质:(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搜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法理笔记
法的本质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正式渊源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正式的法渊源的效力原则法律原则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权利与义务法的词源与词义法的概念与正义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法的时间的效力法的空间的效力法的效力的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制裁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与人权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部门与同名的成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是同一概念,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刑法,前者并不仅指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而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类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事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以规定)3、公法.私法与社会法(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是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随着社会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社会法,有人称之是关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
”(2)三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①私法、遵循当事人障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等。
②公法:利用国家权利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
③社会法:侧重于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保护,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2、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二、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二)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理学笔记
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
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后才具约束力,但不具普遍约束力,讲求适用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效力层次
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理学笔记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有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3.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使用时间和使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一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二是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法的效力范围由三种: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的综合主义原则。
)4.法律:一狭义上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外的法律。
广义上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认可的判例和习惯。
5.法律规则的定义三要素: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7.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法律行为: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12.法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13.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或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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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速原因:基于政权不稳的失机恐惧
(四) 政治腐败的逻辑线
(五) 政治腐败的负面后果
1、不可逆转的政治腐败
2、破坏生产循环
3、公共服务效率越来越低
4、法律执行效果减低
5、失去政权
五、 政治腐败的法治消除
(一) 政治腐败的法律实施
(二)对政治腐败的法律校正
四、 对自由的必要限制
(一) 限制自由的必然性
1、 资源是决定自由的可能边界
2、 资源分配体制决决定现实自由
3、 现实资源分配量决定实现的自由
4、 资源的集群限制
(二) 限制自由的必要性
对秩序生存的渴望
五、 获得自由的基本路径
(一) 治违法
2、消减政权的维持力
3、破坏经济循环
4、加速两极分化
5、破除人们法制期待
6、葬送良性政权
(二) 政治腐败的体制前提——政治委任制
(三) 政治腐败的诸原因
1、人性原因(符合人性、求利本能、手段最大化)
2、根本原因:私有制
3、基本原因:委任制造成腐败必然性
4、促进的原因:必然的政治容忍
3、 不断优化行为模式
六、 通过法律实现的自由
(一) 法律的自由内涵
(二) 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1、 自由是法律基本价值取向
2、 法律是社会自由的强有力保障
(三) 权力与自由的正比一致关系
(四) 法律自由的现实性
第十九章 法律与效率
一、 效率
(一) 词义
收益与付出的效比
(二) 分类
(一) 词义
(二) 概念
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按照一定标准而相互结合形成的有机的一体协动状态,其外在表现为安定、统一、协调性
(三) 分类
(四) 特性
1、统一性
2、稳定性
3、广泛性
4、持续性
二、秩序的所有制属性
(一) 制度属性
(二) 所有制是否符合生产力的要求
(三) 内在变异性
2、 保障支撑社会政权的基础
3、 打击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4、 发展社会新生点
(二) 群体获得自由的基本路径
1、 发展生产力催生更多的自由的资源支持
2、 有效凝聚群体力量
3、 为合理社会目标有效奋斗
4、 建立有效的自我救济机制
(三) 个体获得自由的基本路径
1、 发现最优行为模式
2、 实施最优行为
1、 法律不完备
2、 法律难行
3、 法律异化
(二) 如何提高法律效率
1、 立法适宜(制定与社会关系最匹配规则)
2、 司法独立
3、 执法公正
4、 提高监督实现能力
第二十章 法律与人权
一、 人权
(一) 概念
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获得生存和相应发展的基本权利,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核心的基于经济发展的政治性权力
(三) 效率重要性
二、 法律与效率的关系
(一)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1、 以效率为基本追求的法律
2、 效率度决定法律有用性
3、 社会效率往往造成法律宽松
(二) 效率需要决定法律结构
1、 法律必须以推动效率为内容依归
2、 最高效行为模式决定法律基本内容
(三) 法律保障社会平均效率
法理笔记纲要
第二编 法律运行论
第十四章 法律推理
一、 形式推理
二、 辩证推理
第十五章 法律监督
一、 监督必要性
二、 法律监督的分类
三、 当下中国法律的优势与不足
第三编 法律价值论
第十六章 法律作用
一、 法律作用的限度
1.成本限制2.范围限制3.衍生物局限4.实现局限(要为政治集团服务)5.削弱实质合理性
(二) 环境控制的可能性
(三) 环境保护的内容
(四) 法律保护环境的现实条件
1、 法律优化
2、 高效实施体制的形式
3、 全球计划型生产联合形式
4、 全球法律联动
第二十六章 法律与民间法
一、民间法的概述
( 一)概念
与国家规则相对应,发生于民间生活,为行为主体设定行为模式且具有适度执行力的民间规则,民间法起源民间行为模式化需要通行于生存共同体内,具有强烈的本域适用性
(二)公力不及
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一)对立关系
(二)补位关系
(三)吸收关系
(四)否弃关系
五、中国当下的民间发展趋势
第五编 法治论
第二十七章 法治与人治
一、 法治
(一) 词义
(二) 概念
法律成为最高准则,而且可以长期无障碍实现社会良性治理状态
(三) 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最高权威
三、市民社会法治的社会基础
(一)市民社会的形成
(二)概念
(三)特征
(四)经济基础
(五 )政治基础
(六)意识基础
四、中国法治的现状
(一)法治与依法治国
(二)中国的法治问题
五、中国法治未来——渐趋实现
(二) 人权的决定因素
1、 经济资源量
2、 人身重要性
3、 社会制约力(制约政治权利的任意性)
4、 政治民主度
(三) 人权的基本内容
1、基础权力2、延展的权力
(四) 人权的基本特征
1、 基本性(构成人生存的基础)
2、 普遍性(人人都有)
3、 不可转让性,不可或缺
4、 抽象性
5、 历史性
一、 环境
(一) 词义
(二) 概念
以一个事物为核心的,对它有影响的各种事物的排列组合
二、环境恶化原因、结果及其应对
(一) 环境恶化表现
1、 极端天气越来越频繁
2、 环境灾害越来越多
3、 损失越来越严重
4、 生活链越来越脆弱
(二) 环境恶化的原因
1、 人类过度自负
2、 基于生存考虑的资本破坏
(二)构成要素
1、运行区域
2、民间规则
3、民间执行力
4、约束性执行结果
(三)基本特征
1、民间起源性
2、生存共同体有续需要
3、规则明确性
4、域内强制性
二、民间法的分类
(一)根据单位与规则来源
(二)根据社会意义划分
(三)根据理性参与度
三、民间法的社会基础
(一)民间更有效率
二、 法律与人权
(一) 法律以人权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二) 法律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三) 人权促进法律的实现
三、 通过法律实现的人权
(一)人权通过法律落实
(二)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三)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四、人权与主权的对应与疏离
(一) 对应
(二) 疏离
第二十一章 法律与秩序
一、 秩序
二、经济决定法律
(一) 经济决定法律适配
(二) 经济决定法律产生
(三) 经济决定法律形式
(四) 经济决定法律本质
(五) 经济决定法律重点
(六) 经济决定法律核心
(七) 经济决定法律运行
(八) 经济决定法律演变
三、法律对经济的适度反决定
(一) 法律对经济的适度反决定
1、 法律催生经济生长点
(一) 政治主导法律
1、政治决定法律生产
政治决定法律的生产者、行使、生产量、重点
2、政治决定法律运用
政治决定法律的实施力、运用重点、运用结果
(二) 法律保障政治
确立政治体制,矫正危害政权的行为,促进政治适应性演变
四、 政治腐败——政治委任制下常态的政治违法
(一) 不容忽视的政治违法
二、 法律作用的层次
1.微观作用2.宏观作用
第十七章 法律与正义
一、 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一种主观追求的衡量标准,表现为符合根本长远的公共利益的行为模式体系
二、 特性
根本性、行为针对性、利益基础性、历史性、相对性、多元性
三、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1、 正义是法律的指导
2、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实现的主要形式
2、 可能的自由
3、 现实的自由
4、 实现的自由
三、 基于资源支撑的自由
(一)通过资源才能获得的自由
1、实力决定自由度
2、生命力存续需要资源支撑
3、生命发展性提升需要资源集中供应
(二)基于所有制的自由
1、所有制是自由产生的制度基础
2、允许的自由才是可能的自由
3、资源决定自由度
2、相异性
动力源不同、形式各异、作用域不同、应有度不同、强制度不同、责任方式不同
(二)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1、道德构成法律部分规则基础
2、法律保障道德实施
3、道德促进法律目标
三、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道德是法律的胚胎,重要的社会关系道德必定关系化。法化度与关系重要度、矛盾频密度成正比。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环境
催生异质监督,民众直接参与政权,司法独立
第二十四章 法律与道德
一、 道德
(一)词义
(二)概念
在特定生存共同体条件下,人们在相互关联的社会生活中,基于生活实际必需,而通过理性总结出来能够为本公共体最大多数人接受,以维持公共体顺利循环的基本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