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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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被告人的非法逼询和施加的各种迫害手段达到供述罪行的目的的悖德行为。

刑讯逼供方式简单,效果却十分致命,可导致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遭到破坏,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法治建设等方面造成极大的危害。

刑讯逼供危害甚大。

首先,此举毒害人心,失去的不仅是孇表示信任,还包括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检察官的公信力。

其次,被刑讯逼供的人可能会捏造罪名,给无辜的人罪成杀身之祸,常年囚禁到可怕的监狱里,或者被判死刑,甚至会丧失生命,这不仅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更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侵害和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破坏。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任意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造成各种严重后果,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危害行之于年轻人尤其不可取,从更长远的社会观角度来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青少年刑讯逼供问题总是存在,令人不安。

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心理素质相对较弱,加上缺乏足够的教育和理解,他们很容易因为恐惧而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人会被误判而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

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巨大危害,积极采取措施去有步骤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需要对法律教育加强,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的认识。

其次,严格落实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采证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劳动营、拘留所等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管,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

最后,落实司法廉洁和主张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加大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总之,刑讯逼供是不能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也伤害了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根本,针对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普及、维护法律尊严、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制和加强学校教育,共建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主体
司法工作 人员如: 侦查人员 逼取口供 的目的
年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 有监管职权的劳动 具有刑事责任 改造机关的工作人 能力的自然人 员如:狱警 伤害他人的目 的 压服被监管人或泄 愤报复等为目的
主观 方面
四、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具体应用 选择题: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 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 任何限制。
(四)、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 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 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 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 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 罪则无此要求。
案例分析题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裴 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否认的 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 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 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将裴的裤子、 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提出不便。张见 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强奸了几个妇 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 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裴拳 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 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唐某在审讯 杨某时,自始至终目的都是为了逼取杨的口供,而 不是为了伤害杨的身体。杨某的损伤是在唐某逼取 口供时产生的,不是唐某出于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 所致。 当然,刑讯逼供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必须是 因刑讯逼供行为造成重伤、残疾,或因刑讯逼供行 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刑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庄汉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 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解释》的基本精神即对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以主体从 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并以此作为评判其能否构成渎职罪的决定性因素)而非以身 份论(即以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评判其能否构 成渎职罪最主要的依据)进行界定。故笔者认为《解释》的 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观上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其社 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更加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的 身份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其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 权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 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

这说明,我国现有的针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律对策效果不大,要制定这两种犯罪的对策,必须寻找发生这两种犯罪的根本原因。

本文通过论证认为,发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上,公安机关法定的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双重权利,使其侦查活动处于自身控制的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之中;司法上,人民法院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在客观上促成了这两种犯罪的发生。

一、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状1、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案例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

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

“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

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见《律师与法制》1998第9期张大奎采写的《叶县冤案始末》)。

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

几天后,女人看望丈夫时被告知其丈夫已经逃跑,该女人便开始了艰难的寻夫历程。

几年后,其中一名参与审讯的民警突然良心发现,说出其夫在审讯时已被打死并秘密埋葬。

1998年7月,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熊先禄施以种种肉刑,致使熊先禄因外伤、剧痛、失水、饥饿、紧张等过度劣性刺激而休克死亡。

去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赵金元、屠发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判得最重的一起刑讯逼供案。

(见《法制日报》2000年4月16日第2版杨通河采写的《刑讯逼供法难容》)。

2、案例说明的问题血泪斑斑的案例说明:首先,采用这种手段的刑事侦查人员无能或者懒惰。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在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为保护公民⼈⾝权利,不允许⾮法侵犯其⼈⾝权利。

相信很多⼈都知道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的⾁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因此,刑讯逼供罪是怎样认定的呢?⼤家不妨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

如果⾏为⼈对犯罪嫌疑⼈和被告⼈使⽤⾁刑,或变相⾁刑不是为逼取⼝供,⽽是出于其他⽬的则不构成本罪。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作⼈员。

4、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供的⽬的。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

⼆、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刑讯逼供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械具等恶劣⼿段逼取⼝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段逼取⼝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被告⼈⾝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被告⼈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被告⼈⾃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内容。

⾏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

论定罪前提下刑讯逼供罪的证明对象

论定罪前提下刑讯逼供罪的证明对象

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 15年有期徒刑 ,十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使 用 肉刑 或 者 变 相 肉 刑 ,情 一
律 定 故 意 杀 人 罪 。
几年后 ,余祥林 的妻子 出现 ,证实他没有杀 节 严 重 的情 况 下 ,可 以 以 非 法 拘 禁 罪 定 罪
综 上 所 述 ,刑 讯 逼 供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应
公 共 管 理
论 定 罪 前 提 下 刑 讯 逼 供 罪 的 证 明 对 象
王 珂 杜 宇红 刘 永 初
摘 要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既 侵 犯 了公 民人 身
二 、刑 讯 逼 供 罪 证 明 对 象 之 客 观 方 面 的 方 法 逼 迫 审 讯 对 象 作 m 有 罪 的 供 述 或 者
当 包括 客体 特 征 、客 观 特 征 、主 体 特 征 、主 程中 。通过对本罪 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 体 ,使用 肉刑 或者变相 肉刑 的刑讯 行为 是
观 特征 。
的分析 ,可以看 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 手 段 ,逼 取 口供 的 行 为 是 目 的 ,两者 共 同 构
关 键 词 :刑 讯 逼 供 罪 ;定 罪 ;证 明对 象
负有 侦查 、检 察 、审判 、监管 职责 的司 法 _T 成 了刑讯逼供行 为 ,缺一不可 。
中 图分 类号 :F270.7 文 献标 识 码 :A
作人 员 ;本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4)刑讯逼 供 的对象是 犯罪嫌 疑人 或
文 章 编 号 :CN43一 lO27/F(201o)12~ lo9 刑事 被告 人 。 因 此 ,本 罪 只 能 在 办 理 刑 事 者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与被告人是在刑事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侦查部门是哪个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侦查部门是哪个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讯逼供罪的立案侦查部门是哪个刑讯逼供罪的立案侦查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因为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上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

刑讯逼供的这种行为多发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如果再由公安机关自行立案侦查,这就有些太过于荒诞。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侦查部门是哪个?刑讯逼供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讯逼供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通常出现于审讯过程中。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

2、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讯逼供的证明(一)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指透过残酷的体罚、虐待、折磨或其他形式的非人道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虽然刑讯逼供在现代社会中被严令禁止,然而,仍有部分地区或国家存在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我们对刑讯逼供的存在以及对其的反思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对人权的侵犯、司法公正的破坏和法治的亵渎。

刑讯逼供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权力滥用的国家和地区,一些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也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司法系统存在腐败和不公正的情况时,刑讯逼供更容易发生。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成评级指标或完成任务,可能会利用刑讯逼供来迅速破案。

这种激进的行为是对公正审判的背离,也是对被告人和受害者的不公平对待。

刑讯逼供的使用不仅违反了人权,也导致了错误的定罪。

在受到刑讯逼供的威胁下,被告人常常被迫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这种供词是不可靠的,因为它是在极度的恐惧和痛苦的情况下得出的。

因此,使用刑讯逼供来作为审判依据是不科学和不公正的,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刑讯逼供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原则。

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利依法沉默和不自证其罪,也有权利避免受到虐待和残酷对待。

然而,刑讯逼供违背了这些权利,无视了被告人的尊严和身体健康。

这种强迫手段剥夺了被告人的自由意识和自主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础。

为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数评审判程序中的弱点并加以改进。

审讯过程应当透明化,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并且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遏制腐败的行为。

其次,法律法规应当严禁刑讯逼供,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的严厉约束和制裁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手段,必须向违法者传递出对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的信息。

此外,公众教育也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重要步骤。

通过教育活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人们对刑讯逼供的谴责和抵抗力。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破坏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公安刑讯教徒案例

公安刑讯教徒案例

公安刑讯教徒案例
公安刑讯教徒是指警察在破案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对嫌疑人进行拷打、电击、酷刑等形式的残酷虐待,旨在逼迫嫌疑人供出自己的罪行。


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而且侵犯了人权。

一位叫王某的男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警方带走调查。

警方在王某的家
中搜查了大量毒品,但王某坚称这些毒品不是他的。

然而,警方并没
有相信他,而是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式。

警方让王某坐在电椅上,并用电棒电击他的身体,问他是否认罪。


某受到剧烈疼痛的折磨,最终不得已承认自己犯了罪。

警方以王某的
供词为证,将其定罪判刑。

然而,后来有人举报称王某是被警方刑讯逼供,他的供词是虚假的。

经过调查,警方的确采取了非法手段对王某进行拷打和电击,违反了
法律和职业操守。

王某最终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表明,公安刑讯教徒不仅违反了人权和法律,而且会导致错
误的定罪和判刑,甚至可能让无辜的人受到惨无人道的虐待。

对于警
方而言,必须遵守法律,采取合法手段来破案,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
去迫害嫌疑人。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浅谈刑讯通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一)

浅谈刑讯通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一)

浅谈刑讯通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一)目录一、刑讯逼供罪的成因 (2)(一)历史原因 (2)(二)社会认识方面的原因 (2)(三)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 (3)(四)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4)(五)对刑讯逼供犯罪惩处方面的原因 (5)二、刑讯逼供犯罪预防 (5)(一)深化全民普法教育,引导司法工作人员以史为鉴 (5)(二)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执法 (6)(三)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际公约 (7)三、结语 (8)内容摘要鉴于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而造成的狭义的民愤,不仅使刑讯逼供的犯罪不同程度地获得了人们的同情和谅解,而且违犯了法律。

法纪的废弛,最初往往是从容忍“好人们”任意亵渎法律开始的,听任刑讯逼供犯罪的愈演愈烈,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冤、假、错案的层出不穷。

严重损害了政法队伍的形象,给党和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究其形成原因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解决也并非一朝一夕。

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重人治轻法治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存在着。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执法,进一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以法律形式确定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

本文就刑讯逼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从历史渊源及现实状况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前言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的规定,就该条所言明的罪状分别确定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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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对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的说明,希望您能够感到满意。

实践中,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在真遇到类似案件时,如果您没有把握,可以咨询专业刑辩律师,他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警察职务犯罪有哪些

警察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警察职务犯罪有哪些民警职务犯罪根据《刑法》第四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规定,常见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类:(一)刑讯逼供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

(四)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持枪暴力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警察职务犯罪有哪些二、警察犯罪谁来管如果警察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例如渎职,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等,就是由检察院来管,如果不是在履行职务,例如直接杀人,放火等等,就是作为普通犯罪,由公安局来管,如果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就是国家安全机关来管。

三、职务犯罪包括哪些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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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定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
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

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

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

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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