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主观题题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观题题库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观题训练题集(公共分册)简答题部分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行政。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3,严格依法办事。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四、我国的法律形式有哪几类?答: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五、如何理解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答: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即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
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答: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七、人民警察的义务是什么,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5,救助危难群众,,6,帮助解决群众纠纷,,7,及时查处案件,,8,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八、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是指什么,答:,1,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人犯,,3,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4,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安全,,5,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不紧急处臵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情况。
九、人民警察如何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答: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主体
司法工作 人员如: 侦查人员 逼取口供 的目的
年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 有监管职权的劳动 具有刑事责任 改造机关的工作人 能力的自然人 员如:狱警 伤害他人的目 的 压服被监管人或泄 愤报复等为目的
主观 方面
四、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具体应用 选择题: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 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 任何限制。
(四)、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 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 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 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 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 罪则无此要求。
案例分析题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裴 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否认的 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 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 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将裴的裤子、 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提出不便。张见 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强奸了几个妇 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 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裴拳 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 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唐某在审讯 杨某时,自始至终目的都是为了逼取杨的口供,而 不是为了伤害杨的身体。杨某的损伤是在唐某逼取 口供时产生的,不是唐某出于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 所致。 当然,刑讯逼供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必须是 因刑讯逼供行为造成重伤、残疾,或因刑讯逼供行 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刑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庄汉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 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解释》的基本精神即对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以主体从 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并以此作为评判其能否构成渎职罪的决定性因素)而非以身 份论(即以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评判其能否构 成渎职罪最主要的依据)进行界定。故笔者认为《解释》的 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观上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其社 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更加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的 身份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其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 权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 构成刑讯逼供罪。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编者按:曾几何时,口供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这种状态的持续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只为得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口供的地位日趋降低,非法取证的情况也日渐减少。
但变少,并不等于没有。
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真实一例。
然而在这则二审裁定书中,最令人震惊的并非侦查人员“胆大妄为”,竟敢刑讯逼供,而是在二人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胃挫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加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仅有一纸谅解,两位刑讯逼供的行为人竟然均被判处缓刑。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付出的代价却如此之低!编者在此不禁想问,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杨茂佳、吕茂佳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水族,1987年9月3日生于贵州省三都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都县,三都县公安局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被告)陆,男,董,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
派出所位于黎平县,是三民族地州大学的第三个注册地。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吴**、程**,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三星楚子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22)。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陆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杨茂佳和吕茂佳在审阅了文件并介绍了原审被告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现已结束。
原判认定,2021年4月15日,三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甲中队队长黄某甲(另案处理)通知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乙犯强奸罪,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判决已生效。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刑讯逼供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某种罪行,而采用非法的刑讯手段。
这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被严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
然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下面就来谈谈几个关于刑讯逼供的案例。
案例一,无辜者被迫供认。
在某地,警方因一起重大案件进行侦查,却一直没有线索。
在压力下,他们将目光转向了一名看似可疑的年轻人。
在长时间的审讯中,警方采用了殴打、威胁等手段,最终逼迫这名年轻人供认了一桩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最终,这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直到后来真凶浮出水面,他才得以洗脱冤屈。
案例二,虚假供词导致冤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在长时间的刑讯中供认了一桩他根本没有参与的罪行。
由于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最终他不得不承认了一个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然而,由于他的虚假供词,最终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而真凶却逍遥法外。
案例三,违法审讯导致案件破裂。
在一起案件中,警方为了尽快破案,采用了刑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然而,由于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破裂。
因为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供认了一些虚假的证词,导致了案件的进一步混乱,最终真相被掩盖,案件无法得以侦破。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
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甚至会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禁采用刑讯手段对待被告人,必须依法进行审讯,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也需要对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58THKCHINF^F. PR(M:I K ATOH S疑案精解贵任编辑白孟鑫!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曹莉芳陈杰斐j王慧琴”7文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1日,J县公安局W刑侦中队接到 胡某某的报警,称其位于J县X街道塘后村东174号的家中被盗,损失金额约人民币1(_)万元该案由J县 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交由W刑侦中队第三组承办(组 长徐某某,组员赵某某、胡某杰、刘某某,见习民警 朱某某)。
经技术侦查,承办民警锁定本案被害人杨某 某系胡某某家被盗窃案的重大嫌疑对象2(>19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杰接到13街道新锐网吧老板电话告知杨某某出现在网吧。
随后,被告人胡某杰驾驶警车搭乘徐某某、朱某某赶赴B街 道新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某某抓获并带至J县公 安局W刑侦中队值班室审讯审讯期间,因杨某某不 配合民警的侦查工作,胡某杰遂以掌掴、脚踢的方式 殴打杨某某,后被民警徐某某制止。
当日5时许,徐 某某、朱某某、胡某杰三人带领杨某某辨认现场,后经查证排除了杨某某对胡某某家实施盗窃的可能,并在查证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在Y市盗窃的犯罪线索,遂将杨某某移交给Y市公安局S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本案J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杰涉嫌刑讯逼供罪向J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胡某杰不属于司法 工作人员,其无法构成刑讯逼供罪.二、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辅警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履行司法T.作人员的职权,其行为应认定为司法丁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其为逼取口供而殴打犯罪嫌疑人应 构成刑讯逼供罪。
司法实务中,无论是2016年以前还 是2016年以后,对相关人员均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3239m]**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2300U]***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321400]《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_T.作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刑事侦查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 员,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 人员从事审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 任的丁.作,以上规定意味着辅警不得参与刑事侦查T.作,继而不具备刑事侦查职责。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摘 要: 刑讯 逼供 罪是发 生在 刑 事 司法过 程 中, 由刑 事 司法工作人 员实施的 对犯 罪 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不受 强迫 自证 其 罪之 权 利 的侵 害。在 刑 事法 学 的语境 中 , 司法 工作 人 员 、 罪嫌 疑 人 等 概 念 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当统 一 。 立 法 上 应 完 善 刑 讯 逼 供 罪 的 刑 罚 体 系 , 高刑 讯 逼 犯 提 供 罪的法定刑 , 以增 强立法的威 慑效 果 , 对刑讯 逼供 中致人 重伤或 死 亡的 不应 以转 化
犯 的 形 式论 处 , 而应 以结 果 加 重犯 论 处 。 关 键 词 : 讯 逼 供 ; 罪 构 成 ; 法 工 作人 员 ; 化 犯 刑 犯 司 转
中图 分 类号 :F2 D 64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6 4 (0 2 0 10 0 8 2 0 )3~O 5 0 9—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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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公 安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 — 社 会 公 共 安 全研 究》 福
第 1 第 3期 ( 第 6 6卷 总 7期 ) 20 0 2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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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法 学 ・
刑 讯 逼 供 犯 罪构 成新 论
张 裕 荣 刘 方 权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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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12—0 —1 2Y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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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讯 逼 供 犯 罪 构 成 新 论
分析 , 显然 《 刑法 》 二百 四十七条所 规定 的“ 第 司法 人员 ” 不是 宪政语 境下 的“ 并 司法 人 员” —— 或者 说 诉 讼 裁 判人 员 , 是 “ 安 司 法 机 关 ” 义 上 的 “ 法 人 员 ” 简 单 地 说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而 公 意 司 , “ 即负有侦查 、 检察 、 审判 、 监管职 责的工作 人员 。 [ 亦 即从理 论上 分析 , ”] 负有侦 查 、 检察 、 审判 、 监管职责 的工作人员都是 刑讯逼供罪 的法定 犯罪构成 主体 。 但是从 我国的刑事诉讼 实践来看 , 承担审判 、 监管职责 的司法人员 , 由于工作 内容的差异 , 其 进 行 刑 讯 逼 供 犯 罪 的 情 形 很 少 。 刑 讯 逼 供 犯 罪 行 为 主 要 存 在 于 侦 查 机 关 对 犯 罪 的 侦 查 阶 段 , 其 公 安 机 关 是 刑 讯 逼 供 罪 的 多 发 区 。在 我 国 的 国 家 机 关 体 制 结 构 中 , 安 机 关属 于 行 政 尤 公 机 关 , 非 司 法 机 关 , 司法 机 关 ,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义 指 行 使 国 家 审 判 权 、 察 权 以 及 管 理 而 “ 有 广 检 国家 司法 行 政 工 作 的 机 关 。 包 括 法 院 、 察 院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是 治 安 机 关 , 我 检 在 国 ,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参 与 司法 活 动 。狭 义专 指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即 法 院 。 L 公 安 机 关 作 为 行 政 机 处 ”5 关其对刑 事案件 的侦查 权来 自于《 宪法》 第一百 三十 五条和《 事诉讼 法 》 三条 的授权 , 刑 第 而且 《 宪法》 刑 事诉讼法 》 和《 的授权 也仅仅是授予公 安机关 而非公 安机 关 内的某 个部 门或 人员 , 因 此 要 准 确 地 界 定 公 安 机 关 内谁 为 司 法 人 员 显 然 存 在 一 定 的 难 度 。 从 目前 公 安 机 关 内部 办 理 刑 事案件 的职责 分工 来看 , 在公安机关 内( 包括各种行业 公安 , 如铁 路 、 民航 、 林业 等 ) 负责刑 事案 件侦查 的部 门有 ( 以市一级公安机 关为例 ) 刑警 支队 、 济犯罪侦查支 队( 经 简称经 侦支队 )毒 品 、 犯罪侦查处 ( 又称禁 毒处 ) 国家安 全保卫支 队 、 、 治安管理支 队等 , 此外 , 在刑事案 件侦查业务上 归 口由公安 机关指导和 管理 的武 警边 防 、 防部 队 , 消 交通 警察 支 队也 负责 部分 刑事 案件 的 侦 查 。因此 在原来 的传统 意义上 ,公安 机关侦查人 员” “ 的概 念 已经缺 乏 了具 体 的指 向对 象 。这 里 尤 其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当 武 警 边 防 管理 部 门和 消 防管 理 部 门 在 查 处 各 自管 辖 范 围 内 的刑 事 案 件 时 , 役武警 能否谓之 以“ 现 司法 工 作 人 员 ” 也还 是 个 值得 探 讨 的 问题 。 (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能 否 成 为 刑 讯 逼 供 罪 的 构 成 主 体 二 非 在 19 年《 97 刑法》 修订之前 的司法实践 中 , 有关机关就非 司法 工作 人员 能 否成 为刑讯 逼供 罪 的构 成主体所作 的 司法解 释有 18 99年 1 月 3日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在 《 民检 察 院直 接受 理 1 人 的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 、 人身权利 和渎职案件立案 标准 的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 规定 中认 )该 为 “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刑 讯 逼供 案 的犯 罪 主体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司 法 实 践 中 , 要 是 指 公 刑 在 主 安 、 全 、 察 、 院 的 工 作 人 员 , 业 、 业 单 位 的保 卫 干 部 , 安 检 法 企 事 以及 受 国 家 机 关 委 托 协 助 办 理 刑 事案件 的人 员 。根据该 规定 ,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的保卫 干部 和其 他受 国家机关委托 协助办理刑 事 案件 的非 司法 T作 人 员都 可 以成 为刑 讯 逼供 罪 的构成 主体 , 说 显 然 有其 不 足 之处 , 着 此 随 17 9 年刑 法 的修订 , 规定》 9 该《 已失去 了效力 , 但笔 者认 为对 与此有 关的问题 , 尤其是对 实践 中 的受委托 协助办理刑事 案件 的非 司法 工作人员能 否成 为刑讯 逼供罪 的构成 主体作一探讨仍 有
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由于 受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办 案 力 量 不 足 、 工作 效 率 不
处罚规定。笔者认为 , 新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 规 定 , 立法 用语 及 法 定 刑 的 完 备方 面有 所 改进 , 在
高、 经费紧张等因素的制约, 借调 、 委托一些人 员协 助 办案 也是 常事 , 之刑 讯逼供 的发生 多为基 层派 加
一
或者拘役 ; 致人伤残 、 死亡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处罚。现行刑法与原刑法相比, 除去掉原
来的宣言式规定外 , 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进
行 了收缩 , 法定刑 上 增加 了刑 讯逼供 致人 死亡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
般认为, 司法人员没有刑事侦查权 , 非 将其
纳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缺少法律 依据。而事实上
Ab t a t h a f u o nr o bd h xot n w ih i a lg l cin o b an n v d n e b t n fc , e sr c :T e lw o rc u t f r ist e e tr o h c n i e a a t f ti ig e ie c , u t t o y i s l o o i a h
An l s n E t ri n ayi 0 x o t s o
S E “u 1 . IQi.h l HN . S n sal n a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二)沉默权的内容三、刑讯逼供的概念何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
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
“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
“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
“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
“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
“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其犯罪的行为。
“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国外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
四、法律规定沉默权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客观要求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虽然适用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是公安司法人员,但是,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和公正。
因此,二者之间是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防止和制约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他们搞刑讯逼供,保障其人身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沉默权是对刑讯逼供的制约,而严禁刑讯逼供又是对沉默权的保障。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就决定了在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同时规定该两项内容,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
五、排除非法证据效力是遏制刑讯逼供和落实沉默权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排除非法证据,即以法律形式禁止使用由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非任意自白)的证据效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措施。
对此,有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或者文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820刑法刑诉考研试题(回忆版)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年820刑法刑诉考研试题(回忆版)刑法学一.名词解释(还是4分一个)1.犯罪构成2.属人原则3.连续犯4.偶然防卫5.受贿罪二.简答(今年改6分一个了)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对什么人不能判处死刑3.简述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4.例举5种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5.简述尚未完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三.论述(今年减为10分一个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四.案例分析题(还是15分)大致内容是行为人李某盗窃一辆奥迪轿车后,因驾驶技术不娴熟,撞了一个水果摊,并把水果摊主撞成重伤。
随后,李某把身受重伤的水果摊主带到一个隐蔽的丛林,导致水果摊主失血过多死亡。
问:行为人李某都构成什么犯罪,为啥。
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4x5=20分)1.刑事代理2.直接证据3.录囚4.中止审理5.书证二.简答题(6x5=30分)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4.简述不起诉的种类5.逮捕的条件三.案例分析题(15分)大致五六条错误四.论述题(10分)分析上诉不加刑的适用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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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侦查学研究·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翟伟星摘要: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法制的破坏。
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诉法的修订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压缩刑讯逼供生存的空间,加大刑讯逼供的风险。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新刑诉法中图分类号:D918.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162-05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拷打、体罚、威逼、冻饿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摧残其身体或实施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
①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其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形象的严重损害。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例和新刑诉法有关内容,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寻遏制方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影响中国漫长的刑诉历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的历史。
各朝各代都将刑讯制度载于律典,直到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布“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刑讯逼供非法。
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盛行拷打,欧洲在中世纪时期也是如此。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
”②古代刑讯逼供在历史剧、戏曲中多有反映,如果审讯人员看到节目中贪官污吏被“大刑伺候”时,有没有收稿日期:2012-07-30作者简介:翟伟星(1988-),男,江苏泗阳人,满族,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南京,210002。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转]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孙宏磊律师字号:T|T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龙刑初字第7 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作海,男,1 9 5 3年1 0月1 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赵楼一组05 3号。
诉讼代理人顾长峰,男,1 9 6 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金阳村四组1 4 4号。
诉讼代理人闵凡玉,男,1 9 7 4年3月2 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一组4 5 9号。
被告人王松林,男,1 9 6 4年1 2月1 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城关镇向阳路北十巷5号。
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城关镇兴中道74号附1 1号。
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分析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分析作者:曹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摘要对于刑讯逼供罪转化犯,《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定罪处罚。
那么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要成立刑讯逼供罪转化犯,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其主观方面应当是怎样的?该文通过对故意、过失这两种可能存在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只有犯意转化的故意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
同时,通过对故意的内容、形态,以及过失是否违背立法原意和责任主义等具体问题的阐述,更进一步地提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罪转化犯结果加重犯作者简介:曹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104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规定看似明晰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问题,但在实践中仍然有许多疑惑。
是否需要限定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仅指故意,还是包括故意和过失,还是连过失都不需要,就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更进一步,立法的这一规定合理吗?下文将就这些疑惑做进一步探讨。
一、《刑法》第247条中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定性之争《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的性质如何?如何理解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该作何理解?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247条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危害结果,其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时,可以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
另有观点认为,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只有当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为故意时,才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结果仅是过失心理,不适用第247条的规定,应另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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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
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