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对话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内容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下,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
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调整了经营方式,进行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业务改革。
现在,中国银行业将根据入世承诺在五年内对外资银行全部开放。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阐述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实行业务改革的原因,最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进行混业经营。
关键词:银行改革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
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
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
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
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
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
分业与混业
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一、关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一) 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济原因1.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
20 世纪50 年代以后, 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
某些新的创新工具既可以由商业银行来经营, 也可为投资银行所采纳, 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
当初制定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 因此, 金融自由化迫使从法律上对这一发展趋向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
分业经营下的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由此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 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和服务, 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分散风险, 降低成本。
2. 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 西方主要工业国从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
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 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 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与此同时, 企业更愿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 商业银行受到投资银行的强烈挑战。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混业经营自然而然的形成。
3. 国内跨业合作障碍。
近年来, 特别是2000 年以来, 全国性金融机构跨业合作蓬勃兴起, 纷纷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 有的结成战略联盟关系, 旨在进一步发挥各自的资源、客户和品牌优势, 在全国同业市场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及客户群体的拓展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 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
这中间比较典型的银证合作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为后者提供融资额度、股票质押贷款、资金清算、银行间市场融资以及在证券承销、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公司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开发服务共同客户, 加强银证互补性金融创新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思考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成为企业经营模式的两种主要形式。
分业经营是指企业专注于某个特定领域,专业化经营,而混业经营则是企业在多个领域进行经营。
两种经营模式各有优劣,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本文将就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进行思考,并分析其利弊。
分业经营的优势在于专业化。
企业专注于某个领域,能够集中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专业化经营有助于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分业经营还可以培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然而,分业经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分业经营可能导致企业对某个特定领域过度依赖,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企业可能难以适应和转型。
另一方面,分业经营可能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
此外,分业经营还面临着行业壁垒和政策限制等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混业经营具有灵活性和多元化的优势。
企业可以在不同领域进行经营,分散风险,降低对某个特定领域的依赖。
混业经营还可以利用不同领域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此外,混业经营还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加收入来源,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然而,混业经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混业经营可能导致企业资源分散,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
企业在不同领域进行经营,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混业经营需要企业具备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混业经营还可能面临不同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等问题,增加了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权衡。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区别1.以商业银行能否从事证券业务为标准,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分为两种: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和混业经营式银行体制。
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其利弊,但混业经营模式相对于分业经营模式有更大的优越性。
所谓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是指该体制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一般分离,该体制下的银行不能经营一般的证券业务(除少数国债等业务);同样地,证券公司不能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国家还采取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中国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
混业经营式银行体制,也称全能银行体制,是指该体制下的机构能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公司业务。
将全能银行体制表述为“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金融工具和外汇(包括它们的衍生品)、承销新债券和股票发行、经纪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等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分业银行制度的优势:第一,银行长期从事专业化经营,使得银行在金融市场上有利于形成强势分工;第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隔离,为商业银行创造出稳定发展的环境,不会有来自它们的压力;第三,分业经营制度下不会形成规模过大的综合性银行,这就不会出现规模效益递减和内部协调的问题;第四,由于分业制度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资金都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因此没有什么风险,有利于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安全。
分业银行制度的弊端与其优势是相对的:第一,由于法律形式严格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使得各个不同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难以开展业务,缺乏竞争性,阻碍了金融业运行的效率;第二,分业银行制度使各种金融渠道难以互补和利用。
混业经营制度的优点:第一,商业银行同时经营各种业务,可以使各种业务相互促进支持,优势互补;第二,综合经营方式可以规避非系统风险;第三,综合经营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就可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能够发挥银行的规模经济;第四,多渠道的利润来源能使银行增加赢利。
同样,混业经营体制的缺点是:第一,综合型的银行容易形成金融业的垄断,产生非公平竞争;第二,过大规模的混业型银行容易产生集团内部竞争和内部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利润水平高也同样伴随着高风险,银行综合化经营模式也可能带来资产的高风险性。
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
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论述: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并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一)、分业经营1、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2、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3、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混业经营1、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
论述: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并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一)、分业经营1、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2、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3、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混业经营1、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在此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业务。
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激烈市场竞争和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提高,是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推动力。随着我国经济和各类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国内外金融机构为求得市场先机和优势,必将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加强业务渗透和金融创新(如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进行大规模金融跨业并购。这些竞争举措,会模糊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分业界限,使分业经营名存实亡。尽管中资银行推行这些举措可能会因现行制度.的因素而被限制,但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实际推行的这些举措,同样会模糊金融业传统界限,导致分业经营制度的提前过时。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我国金融业实施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分业与混业的权衡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大。但我们不能总是以封闭来规避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业“人世”承诺期限的到来,我们所能选择的将不再是分业模式或是混业模式,而是将采取何种模式进行混业的问题。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我认为应考虑以下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脸、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文化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并能较好地结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业经营的较高层次。
(一)其利分析:(1)降低银行风险。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截然分开会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脱媒”现象,使银行市场缩小,经营困难,不利于银行风险分散。而参与证券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业更加稳定。(2)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其竞争力。首先,多元化经营使银行能够及时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其次,商业银行可通过与客户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来发挥总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最后,混业经营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用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控制。(3)发挥金融机构动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中介职能,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增加收益,更充分地发挥其信用中介的功能。
对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看法
各国金融制度比较1、(一)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
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
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
混业经营模式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代理等。
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银行依法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种金融业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此形式在美国最为发达和典型。
(二)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
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
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
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
但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
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
其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辩——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WTO与金融热点”辩论赛决赛辩词选登
业 务 范 围 。 而 混 业 经 营 则 是 指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相
互 进 入 对 方 业 务 领 域 进
行 多样 化 经营 。分 业 、 混 业 之 争 ,其 实 就 是 在
多 元 化 经 营 或 专 业 化 经
定 分 业 经 营 制 度 。 需 要
款 人 、 投 资 者 、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乃 至 整 个 国 家 的 利 益 。 因 此 ,衡 量 哪 一 种 模 式 是 更 有 利 于 我 国 金 融 业 发 展 的 标 准 ,根 本 上 要 看 它 是 否 符 合 我 国 的 国
家 利 益 ,即 在 金 融 稳 定 前 提 下 的 金 融 可 持 续 发
的 半 决 赛 , 半 决 赛 中 获 胜 的 八 支 参 赛 队 于 9月 5 日参 加 在 分 行 举 行 的 决 赛 。 在 这 场 全 辖 青 年 整 体 素 质 在 的 大 检 阅 中 ,广 州 分 行 辖 区 广 大 青 年 展 现 了 央 行 青 年 干 部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中 积 极 面 对 挑 战 ,勇 于探 索 真
理 的 良好 风 貌 , 现 了 不 断 提 高 素 质 ,完 善 自我 , 时 俱 进 的 时 代 精 神 。 在 此 , 们 选 取 了 决 赛 阶 段 的 一 体 与 我
场精 彩 辩 词 , 飨 读 者 。 以
分 业 经 营 与 混 业 经 营 之 辩
中 国人 民银 行 广 州分行 “ O与金 融 热 点" 论 赛 决赛 辩 词 选 登 WT 辩
于 金 融 机 构 把 自 己 的 业 务 作 精 、 作 大 , 注 重 内 部 发 掘 潜 力 , 由 粗 放 经 营 走 向 集 约 经 营 , 提 高
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2010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收购泰国ACL银行97%的股权。 2011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出资1.4亿美元收购美国东亚银行80%的股权。 2011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出资6亿美元收购阿根廷标准银行80%的股权。
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一)国有银行: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
特点: Ø 中资银行的并购偏好立足
香港地区。同时,诸如泰 国、印度尼西亚、澳门等 新兴市场也有所涉及。 Ø 国内金融机构在成熟市场 的并购步伐还很小,只停 留在财务投资层面。
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一)国有银行: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
展望: 未来,国有银行要想 通过并购套利实现业务结 构均衡,需要更多地关注 和把握成熟市场的专业化 银行套利机会。
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四)全能银行的反思
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总结
专业化银行更有效率,全能化银行更稳定,全能银行可 以通过套利专业化银行的周期性低谷来扩张,而专业化银行 则可以通过重新分解金融产业价值链来对抗全能银行。每个 银行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并不是 每家银行都能够成为大而全的全能化银行,尤其是那些小银 行和新兴银行,不具备天然的规模优势和庞大的市值,谁能 够更快找到自己的定位,建立起专业化的优势,谁就能在长 期的竞争中获胜。
SLM Student Loan Corp
专业化 教育贷 款银行
State Street Corp
金融机 构的清 算行
专业化 抵押贷 款证券 化银行
Freddie Mac
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一)美国
4、小结
论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
代化法案》 彻底结束 r , 银行 、 券 证 保险
的 丹 业 经 营 与 分 业 监 管 的局 面 ,揭 开 丁 金 融 业 走 向混 业 经 营 的新 纪 元 混 业 经 营 已 成为 当前 国际 金融 业 的 发展 趋 势 。 所 谓 金 融 业 的 分 业 体 制 下 的 混 业 经 营 ,指 同一 金 融 机 构 可同 时 经 营 商 业 银 行 、 资 银 行 、 券 业 务 、 险业 务 等 金 投 证 保
金融 业 混 业 经 营 的 必 然 。 金 融 全球 化 是
何 时 候 更 为 重要 。客 户 对 金 融 商 品 的 需
行 中问业 务暂 行规定》 明确商业银行在 、
经 过 人 民 银行 批 准 后 .可开 办代 理 证
求是 多种 多样 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
求 , 户需 要 存 款 、 款 、 算 等 金 融 商 客 贷 结 品, 也需 要 买保 险 、 基 金 、 债 券 、 股 买 买 炒
票和使用信用卡 ,客户都希望是 “ 一站
式 ” 过 程 金 融 服 务 , 在任 何 一 家 金 融 全 即 机 构 都 能 得 到各 种 各样 的金 融 服 务 就 如 同 在 融 超 市 购金 融 商品 。而 这 一 金 选 切 , 分 业经 营下 是 很 难 做 到的 , 在 只有 在 金 融 业 实 行 混 业 经 营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实
2o 年 6月 , 民银 行 发 布 《 o1 人 商业 银
框 架 F丹 业 体 制 的前 提 下 实 践 混 业 经 营 具 有 很 强 的现 实 意 义 混 业 经 营 是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未来 发 展 趋 势 、过 是 国 际 国 内 形 势 所 决定 的 、 是 市 场 发 展 的需求 也 第 一 , 息拄 术 的 进 步 . 糊 丁单 一 信 模 盒 融业 务 之 间 的 界 限 。 随着 科 学 技 术 的 创 新 与 进 步 、 其 是 信 息 技 术 的进 步 , 尤 信 息 共享 已 成 为一 种 趋 势 ,而 信 息 共 享 必 然 会 导 致 货 币市 场 与 资 丰 市 场 的整 台 , 从 而 模 糊 商 业银 行 投 资银 行 、证 券 业 务 、 险 业务 之 间 的 界限 : 保 第 二 , 融 全 球 化 发展 趋 势 . 定 r 金 决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问题分析
混业业经营与分业经营问题分析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7-05 15:58 共578人浏览[大] [中] [小]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院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9)以取代运行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从而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管理的局面,标志着金融业走向了混业经营时代。
二是中国加入 WTO达成协议,预告了短短几年过渡期后开放的中国金融市场将面临巨大挑战。
在现行的中国金融模式下,从分业制平稳走向混业制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一、中国金融模式存在之客观前提。
中国现行之金融制度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之金融制度的关系。
(一)金融体制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同。
欧美日等国的金融体制根植的土壤是市场经济。
中国金融体制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鲜明的过渡性,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将贯穿于整个过渡时期。
(二)金融职能的努力目标不同。
金融系统执行的最基本职能是进行高效资源配置。
西方之分业意在完善金融职能,中国之分业旨在培育金融职能。
当然,如果中国金融变革的制度设计得当,则借自上而下的推动力,浓缩自然演进过程,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金融系统的职能进步是很有可能的。
(三)金融产权的结构不同。
当存在交易费用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欧美各国金融体系分分合合演变的背景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市场制度。
竞争自发生长起一种有效率的金融制度和合约安排。
中国的金融体系则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安排中快速形成的,其产权结构严重畸形。
二、分业与混业之一般比较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形式,是各方面因素的利弊权衡。
考虑的基点是该形式能否更好地发挥金融业的整体效益,能否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一)分业之优劣。
分业经营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竖立起了一堵不可跨越的“防火墙”,使银行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摘要】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制类型划分为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随时代发展,金融市场衍生出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特点,寰球的金融业不断进行体制改革,发展趋向与以混业经营为主,而我国当前经营形式仍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体,是否应该跟随全球化趋势转换为混业经营,两种经营体制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对此展开分析讨论。
一、引言由于历经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产生危机的主要根源在于当时银行采用的综合经营模式。
由此,全球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大规模的改革,将综合经营改为适合当时经济体系的新模式--分业经营。
同时仍有少数国家坚持全能银行的综合经营模式,自此产生分端,探讨分业经营制度的合理性。
我国也逐渐有呼吁尝试混业经营的呼声,认为混业经营能够充分发挥资本的焦点效应,降低一些成本,有助于对资源的有效分配使用。
面对着国际化的要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混业经营模式仿佛成为了未来金融运营的必然方向。
在此背景下,我们借了解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发展史研究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相关概念分业经营是在对业务控制时实行分类限制的管理行为。
混业经营是一个相对概念,指金融企业在经营组织上以多样化业务穿插经营的形式。
2.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发展情况及现存状况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各个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的观点正在逐渐发生改变,美国是典型的以分业经营为主,德国则是混业经营的拥护者。
但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各种金融组织之间的业务相互浸透,美国由此发现了弊端所在并进行了改变,在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是美国开始实施混合经营的开端。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一直是在分离和混合之间连续不息的协调进步。
2.2我国经营体系的演变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历程基本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发展较为落后,金融系统处在高度被抑制的状态之下,全国仅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全权掌控。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 混业把许多创新业务引入模糊的监管地带,监管模糊将引致 金融:
• 1、实业企业参与金融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监管之外
• 2、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企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 • 3、中信、光大投资实业过多,实业波动易给集团带来冲击
•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所有的美 国人都能够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即客户可以在一家 金融企业内办理其所需要的金融交易,如储蓄、信贷、证 券、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 综合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金融控股公司、英国为代表的 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 • 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主要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 管理,业务分别通过银行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可以有效调 控各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防止风险在各部门扩散。不利的 是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 2.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 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是由银行的子公 司进行。这种方式更适于银行体系发达的地区。 • 3.全能银行。是在一个实体内部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 险等金融服务,并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公司内部各部门共 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商业银行经营不受限制,还兼营 工商业务。《1933年银行法》实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在机构、业务、人事上的分离。 •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 法案》,该法案首创“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概念。该 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 可以是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同时取消了这三类不同性质 的金融机构限制交叉持股的禁令。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 业经营比较
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
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摘要: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
具体而言,主要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制度。
本文在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分析比较一、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概述(一)概念区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两种制度设计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即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又经营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或者此三者之一,银行只能通过持股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非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或者仅允许从事有限的业务范围。
而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经营制度,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方位金融业务。
(二)分业与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本文将从经营风险、效率和外部监管和客户关系方面进行讨论。
1、经营风险金融分业营的优势之一就是有利于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
因为分业经营使金融机构只从事单一的金融业务,从而在银行与证券市场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避免了遇到风险时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
而混业经营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当单一的业务陷入低谷时,就有可能导致该领域的金融危机。
但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各业务之间可以起到相互弥补或者消除风险的作用。
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越广,越有可能避免由于某一资产业务领域的风险而对整个金融业产生致命的影响。
2、经营效率专业分工有利于效率提高。
实行分业经营,各金融机构有自己特定的业务范围,会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优势,提供专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混业模式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交流成本和分工成本来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实力。
混业经营相较于分业经营可以选择更广泛的投资组合。
从而,某一资产业务的亏损可以由其他业务的盈利来弥补,因此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收益和保持业务的稳定性。
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
论述: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并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一)、分业经营1、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2、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3、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混业经营1、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在此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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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起,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应用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国内金融研究室主任、金融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2月起,任中国证监会交易部主任兼信息部主任;1993年7月起,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1996年起,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负责人;1998年起,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
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主持重大研究课题项目,著有金融改革、金融市场和货币供给理论研究论文几十篇,曾获中国金融学会首届优秀论文一、二等奖。
出版著作有《日本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并编纂《证券大词典》等。
编者按:最近一段时间,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话题备受业界关注,特别是光大集团入主申银万国后,其董事长刘明康又被任命为中国银行行长,身兼数职, 令人浮想连翩。
其实,此前,光大集团旗下已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中信公司也下设银行、证券公司。
这是否预示着我国金融业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在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趋势的今天,面对WTO将给金融业带来的冲击和压力, 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还能坚持多久?带着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先生。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分混之争始于80年代中期选择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道路,要根据三条标准进行综合考虑。
▲最近,各种媒体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问题议论较多。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最早研究金融市场、股票市场的专家之一,您在80 年代中期担任人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对分业与混业经营问题已开始研究。
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时, 可以说对当时银行、券商分业和经营情况已心中有数。
听说您后来在人行主持政策研究室工作,直接参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1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强调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的起草。
现在又负责非银行司工作, 直接处理了分业监管中的大量问题。
因此,想请您对我国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发展的背景作些介绍。
■首先应说明一点,关于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的研究,并不是近几年随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加入WTO问题的提出才开始的。
早在我国金融改革开放初期的80年代中期, 人行曾对这一问题作过大量的研究、论证。
1984年, 我国一些中青年学者在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阵营中,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发展金融市场这一重要命题,并引起西方国家的充分关注,海外报纸曾纷纷报道。
如何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当时人行一些专家学者在原副行长刘鸿儒的带领下, 就欧洲大陆综合性银行、美日等国专业化银行的利弊, 以及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过认真探讨,还多方邀请国外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是,选择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道路,要根据三条标准进行综合考虑。
一要考虑规模经济问题,如果选择综合化经营,自然业务范围广,经济效益也高;二要考虑会不会产生“利益相反”,即一家银行既发放贷款又组织公司发债,如企业经营不好,很可能通过发债筹资偿还银行贷款,这就产生了通过牺牲公众利益来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问题;三是要考虑业务多样化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即银行资产中股票、债券比重较大,一旦证券价格下跌,银行将面临支付风险。
这些观点的详细分析, 可见1985年中国金融出版社的《日本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调节机能》一书。
当时,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美国及仿效美国模式的日本,在80年代中期已蠢蠢欲动,冲破该法的桎梏,逐步采取金融自由化措施, 不断推出打混业经营“擦边球”的金融商品。
但是,我国的金融决策者在学术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考虑到金融改革刚刚开始、人员素质和管理经验非常欠缺的现实,还是非常自觉地选择了分业经营的模式,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
对此,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当时的决策者为落实分业经营的专门机构,1987年,在国内批准设立了专营证券业务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我想顺便补充一点, 即当时考虑到国内管理层和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以及80年代末证券业发展的初期水平,人行的决策者在美国称谓“投资银行” 、英国称谓“商人银行”、日本称谓“证券公司”中, 自觉地选择了大家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名称。
并非如某些人在新千年前夕所说的那样,中国金融界在80 年代根本不懂什么是投资银行,也没有投资银行业务。
分业模式形成在先明确在后作为原则,分业管理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1993年底是第一次。
▲既然如此,为什么当时不直截了当、旗帜鲜明地提出分业经营?■回答此问题,需设身处地考虑当时的金融改革环境。
80年代中、末期,金融改革的难点、焦点和热点是,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即银行企业化,打破纵向的、强化的信贷体制,实现业务交叉、竞争。
由于证券业务刚刚兴起,一般金融从业人员更多关注的不是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体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 其目的也在于要打破当时一两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中国工商银行 1983年刚刚成立),冲破“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的局面。
不能因信托公司后来从事了证券业务,就倒着推理,认为当时国务院文件提倡银行试办信托业务, 就是提倡证券业务。
1986年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提分业经营, 但也没提混业经营。
1987年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指出, 企业债券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这是出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金融主管部门既急于发展国债、企业债等资本市场业务,又苦于缺乏专营机构而做出的决定。
事实上,1987 年真正开办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柜台转让业务的,是人行在全国41 个城市指定的一些信托投资公司。
但紧接着,1988年,人行开始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 对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建立审批制, 正式提出“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加强“对证券业务交易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详细情况见学苑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刘鸿儒等编著的《金融市场》一书第360页到372页。
到1990年,人行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这实际上已经明确,证券业和银行业分离。
说实话,当时整个金融法律建设比较落后,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法规。
1991年,受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协调小组”委托,陈元同志主持、我执笔的《中国90 年代的货币政策》报告,就“制定分业管理原则”问题曾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并报告了人行负责人。
所以,有人说1993年前我国未意识到、未提出分业经营问题,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当然,作为原则,分业管理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1993 年底是第一次。
▲那么,您对1993年前的分业情况如何评价?■对这段历史的总体评价,我认为应该说4句话:第一,金融改革初期,金融管理层明确意识到分业经营这一问题,而且也不断朝这个方向努力;第二,为当时金融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所左右,分业经营并非现在人们所认识和强调的,是一项重要原则。
当时更多考虑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尽快发展证券市场, 在僵化的行政指令分配资金的管理体制夹缝中,让证券市场幼苗尽快成长;第三,1992年下半年开始的泡沫经济, 使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秩序极度混乱。
对此, 由于当时金融管理层对金融市场的认知水平有限, 加上证券监管体制转轨过渡时期互相扯皮以及决策机制欠完善等多方面原因,没有当机立断坚持分业经营原则,提出具体严格的规定,所以,最终出现严重的金融市场失控局面;第四,1993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非常正确, 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没有当时的决策,不可能有今天的金融局面。
▲在全球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趋向时,1997年底,国务院又进一步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对此,您怎么看?■我国有我国的具体情况。
我认为,这项决定是必要的。
党中央、国务院 1993 年底提出分业经营原则,在1994年到1996年3年中,在金融界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
举个最典型的国债回购市场的例子,就一清二楚。
当时700多亿元规模的国债回购市场,无人管理。
一纸协议,可以做假回购、真拆借, 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回购市场进入股票市场;开国库券假保管单,把社保基金、企业生产资金、居民存款等骗入股票市场,操纵股价;史无前例的“出租席位”,诈骗资金,携款潜逃,案件丛生, 至今大量的官司久久难断。
这一切,导致银行资金、居民钱财血本无归。
这样的混业经营不制止能行吗?可想而知,如果没有1997年以至后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严厉措施,后果将不堪设想。
从理性上分析,1997年之所以强调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原则,首先是因为当时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不管是对分业监管,还是对混业监管,都无法可依;其次,金融经营者素质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不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对“内控”的概念、内容和手段不甚清楚,缺乏约束制度;再者,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历史地看全球混业趋势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看, 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历经60多年,其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已相当成熟、有效;二是混业是通过银行持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
▲目前国外大商业银行和大投资银行合并浪潮此起彼伏,规模不断增大,您对此如何看?■这是竞争的需要,也是竞争的必然。
当然,有些国家修改法规,允许混业经营。
纵观世界上大商业银行、大投资银行纷纷合并现象,其基本原因是,一方面, 再大的投资银行,其资本基础相对一些大商业银行来说,还是比较薄弱。
资本少, 发展风险就大。
要扩展市场份额,必然寻求资本基础雄厚的大商业银行。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临国际资本市场的迅速扩大,靠传统存贷业务的利润增长不断萎缩,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空间,自然也愿意和大投资银行合并。
▲您能否介绍一下国外在分业、混业经营问题上的模式及其发展情况?■国外基本上有两种模式。
一是全能型,以德国为代表,银行可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二是分业型,以1999年之前的美国为代表,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营。
美国在1929年至1933年大危机中,有1万多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
为稳定金融秩序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美国国会及时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经营股票和包销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经理不得兼职,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分离,等等。
允许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由该公司控股或收购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