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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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税收优先权,引发学界强烈争议。

当前,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弱化趋势,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如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已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在《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保留了税收优先权。

但是,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太笼统,立法存在重大缺漏,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又相冲突,导致司法操作上障碍重重。

本文将从破产清算的角度切入,希望能为《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优先权问题上的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就纳税人的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纳税人无担保债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款和其他无担保债务时,税款应该优先受偿。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虽属无担保债权,但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将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清偿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其二,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通过相应权利的产生时间先后为标准进行判断。

其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及法律定位(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进入破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分为两部分:破产宣告前已存在的税收债权和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

破产宣告前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未进入破产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程序进行中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则是清算组。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阅读提示拖欠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优先债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同税款一样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市一中院的判例给大家说明,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债权,不应当优先受偿,反而应当劣后清偿。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案情简介一、1988年5月25日,华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华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

二、2000年9月20日,某国税局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某国税局缴纳税款。

三、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某国税局又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为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

四、此后,华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虽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

五、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某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经济与法
论 企业破产 中的涉税 法律 问题
上 海市税务部 李挺
权 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以享 有 别 除 权 。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可 而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享 有 别 除权 。但 是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不 税 四 十五 条 又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征 收税 款 ,税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该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债 权 人 应 当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的债 权 申 “ 权 .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法 纳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报 期 限 内 向 管 理人 申报 债 权 。 如 果 债 权 人 没 有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其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 收 ” 质 税 申报 债 权 ,那 么依 照该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应 当先 于 抵 押 权 、 权 、 置权 执行 。 由 此可 以看 出 法 律 之 间 “ 质 留 的 债 权 申 报期 限 内 , 权 人 未 申 报债 权 的 、 以在 破 产 财 产 最 存 在 冲 突 。在 破 产 案 件 中 ,到底 是 适 用 征 管 法还 是适 用破 产 债 可 后 分 配 前 补充 申报 ; 是 , 前 已 进 行 的分 配 , 再对 其 补 充 法 ?我们 认 为 , 用 破 产 法 规 定 比较 合 理 。虽 然 总 体 上 说 破 产 但 此 不 适 分 配 。 为 审查 和确 认 补 充 申报 债 权 的 费 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法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并 不 存 在 一般 法 和 特别 法 的 关 系 ,但 是 担 。 第 五 十六 条 第 二 款 进 一 步 规 定 :债 权 人 未 依 照 本法 规 定 在 破 产 案 件 中涉 及税 收 的 问题 时候 ,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就 被 视 ” “ 申报 债权 的 , 得 依 照 本法 规定 的程 序 行 使 权 利 ” 以上 规 为 一 般 法 , 不 由 而破 产 法 可 以视 为 特 别 法 。 因为 征 收 税 款 是 个基 本 定 可 以看 出 ,债 权 人 积 极 进 行 债 权 申报 是 参 与 债 务 人 破 产 财 问 题 ,而 在 破 产 案件 这样 一 个 特 别 的环 境 下 就 是 一 个 特 别 问 产 分 配 的前 提 。 果 债 权人 没 有积 极 申报 债 权 , 如 由此 产 生 的不 题 了。 但 是 如果 适用 破产 法 , 之 也 就 会 产 生 新 问 题 , 随 即税 收 利法 律后 果 , 就 是 “ 前 已进 行 的分 配 , 也 此 不再 对 其 补 充 分 配 。 优 先 权 在 面 对 有 担保 的 财 产 时发 挥 不 了作 用 。破 产法 的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担 ” 只 . 不 仅 限 制 了 税 收 优 先权 , 且 与 征 管 法 第 四 十 五条 冲突 。 管 而 征 能 由债 权 人 自己承 担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并 没 有 规 定 有 担 保 的 财 产 可 以绝 对 优 先 于 税 有 人 认 为 。应 当统 一 确 定 市 级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为 税 收 破 产 收 , 而是 以设 定 时 间 作 为 节 点 债权 的 申报 主 体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 我 们 主 张 协 调破 产 法 和 征 管 法 的 冲 突 。 我们 认 为 , 在现 实 税 收① 我 们 认 为 有待 商榷 。 。 情 况 下 ,税 收优 先权 的行 使 不 是 过 多 过 滥 ,而 恰 恰 是 很 少 使 第一 , 为什么是国税机关?试想 , 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欠缴营业 用 , 务 机 关 还 不 太 有 意 识 , 不 太 习惯 行 使 税 收 优 先 权 。 国 税 也 税等地方税而并不欠缴增值税等 国税 .在 目 的税 收管理体制下 由 前 外 税 收 优先 权 效 力 弱 化 趋 势 不 一 定 适 合 我 国实 际 情 况 而 且 国税机关充 当申报主体是否可行? 我们建议 , 如果债务人欠缴的仅是 在 我 国这 样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公 共 财 政 的 需 要 也 应 该 被 提 到 地方税 , 么应由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如果 债务人 仅欠缴 国税 . 那 则由 个应 有 的位 置 。 此 , 们 建 议 , 因 我 在修 订 征 管 法 的时 候 。 调 协 主管 国税机关 申报 。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产 生。 如果债务人 即欠缴 国税 与 破 产法 的规 定 ,使 得 现 行 征 管 法 第 四十 五 条 的规 定 也 可 以 又欠缴地方税 , 那谁来 申报 ?我们认 为 , 此时地税机 关和国税机关应 适 用 于破 产 程 序 。 人 提 出 , 近 的 德 国 、 地 利 、 大 利 亚 等 有 新 奥 澳 各自 单独 申报 , 是二个独立主体 , 即避免 了互相 推诿 也明确了责 国 的 新 破 产 法 都 将 税 收 优 先 权 彻 底 取 消 而 视 为 一 般 债 权 . 这样 从 任主体和权利主体 。 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 务人所欠税 款的 而认 为 新 破 产 法 上 税 收 债 权 的 优 先 性 逐 步 淡 化 ,这 也 符 合 世 侦 债权人组 ” 我们认 为应 由债 务人主 管的地税机关 和国税机关组成 界 破产 立 法 的基 本 趋 势 。‘ 们 认 为此 观 点 有 待 商 榷 。我 们 认 峨 第二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 这 为 没有 一 项 制 度 是 放 之 四海 而 皆 准 的 ,各 国 环 境 确 实 千 差 万 在 实 践 中 可 行 性 不 大 。 我 们推 崇路 径 依 赖 理 论 , 目前 , 务 机 别 , 展 阶 段 也 各不 相 同 , 能 因 为 国 外 尤 其 是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税 发 不 关 内 部 的 征 管 部 门 可 以专 门 负 责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债 务 的立 法 趋 势 而 肓 目跟 风 人 的 具 体 主 管税 务分 局或 税 务 所 可 以协 助 。征 收 管理 部 门 职 责 就 在 于 税 收 的 征 收 管理 丁 作 ,对 于破 产 企 业 的 征 收 本 就 属 参考文献 : 于其职责。 因此 , 定 税 务 机 关 内部 的征 收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申报 确 【】 1李永军 : 破 产法律 制度— —清算 与再建》 中国法制 《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

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

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

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经济法讨论

经济法讨论
《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 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 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 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对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规定,不同的法律是存在 矛盾冲突的。虽然两部法律(《企破法》和《税管法律》)都 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是其权利内容是不同的。《税收征管法》 中的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税收债权 与无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无 论在何种情形下,税收均优先于一般的无担保债权。这是关于 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其次,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在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上,税收债权享有有条件的优先 权。即当税收债权成立的时间早于担保债权成立的时间时,税 收债权享有优先权,反之则不享有优先权。而《企业破产法》 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仅优先于普通的破产债权, 而不存在有条件的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情况。从前者的规定 来看,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是非常强力的,主要体现 在其具有时间上的绝对优先性,而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 中,税收优先权仅仅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存在优先于任何 合法有效的担保债权的情况,出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2.税收优先权与普通债权 应交税而没交税,则税款可以看作是一笔债务,但显然是一 种特殊的债务,其特殊性在于其债权人是代表人民、代表社 会公众这个整体的政府,所以比较两种债券,偿还对政府的 债务显然更具有必要性,偿债的债款,即税金,在用途上也 有更大的社会价值与利用效率。
3.未缴税款与第(一)款所列债权的清偿顺序 可以看出,第一条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企业所欠职工相关债 务的优先清偿。此处的疑问在于,债务人的优先关系,相对社会 整体来说为少数的企业职工与代表社会整体、代表人民的政府, 谁的债权应当优先主张。对于少数迁就多数的说法提出两点反驳, 第一,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联系密切,优先主张职工债务是破产 制度的目的及宗旨的体现,有利于推动企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增强经济活力;第二,企业破产必然造成企业职工失业,优先偿 还对职工的相关债务,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社会保障支出又 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处直接偿还对职工的债务, 反而节约了财政上收入再支出的程序上的运作成本。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破产重整是一种处理破产企业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和重组债务方式,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税收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缴税款: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能未能按时缴纳应交的税款,这些未缴税款成为了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税款会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3. 未申报税款: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查明未申报税款的实际情况,并解决相应的税收问题。

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的途径针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债务问题。

双方可以就债务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资产处置: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债务人可以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筹集现金来清偿税款。

债务人应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置。

3. 财务重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财务重组来解决税收问题。

财务重组可以包括资产重组、债务转让等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缓解企业破产风险。

4. 合理减免:对于无法清偿的税收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合理减免。

在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和可行性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部分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务部门的监管角色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企业的破产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税款追缴:对于未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利进行追缴。

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税收优先权问题是一个涉及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当出现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国家税务部门优先获得清偿其欠缺税款的权利。

但是,税收优先权是否永远都是正确的决策?当出现涉及到企业拯救和就业等社会问题时,是否还应该优先考虑税收优先权呢?本文将对税收优先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产生税收优先权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国家税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税费,税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到位,促进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的破产或清算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资金收支、员工岗位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等问题,因此,税收优先权问题的争议和反对声音也逐步提高。

二、税收优先权的利弊分析税收优先权的优势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收入和利益。

这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破产和清算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转移财产和逃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税收优先权为国家税务部门创造了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保护了法律和规范运行制度的有效性,防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然而,税收优先权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成为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失败的原因,因为这会使得其他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清偿,从而影响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另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使得企业在短期内出现经营困难,进而加速了企业破产的速度,对企业及其员工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应该综合考虑,不能将税收优先权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三、税收优先权的改革建议针对税收优先权问题,需要采取适当的改革措施,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平,更符合基本的社会考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应该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其中税收优先权应该处于中等优先级,不应该占据最优先的位置。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NM Y A N D TR A D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黄敏佳,贾璐(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摘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

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适用冲突;利益协调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3)03-0072-03T he Predi cam ent of t he A 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i ori t y andt he I m provem ent Pat h H uang M i nj i a ,J i a Lu(SchoolofLaw A nhuiU ni ver s i t y H ef ei230601)A bs t ract :A r t i cl e 45oft he “T ax C ol l ect i on and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Law ”s t i pul at es t he ef f ect oft ax pr i or i t y i n t hr ee l evel s .A m ong t hem ,t he 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es t abl i s hed by t he t axpayer i n t he s econd l evelaf t er t he occur r ence of t he t ax ar r ear s has pr i or i t y overt he t ax pr i or i t y es t abl i s hed l at er .T he s t i pul at i onsof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ar e di r ect l y cont r ar y t o t he l egi s l at i ve i nt ent of t he “Ent er pr i s e B ankr upt cy Law ”.A t t he s am e t i m e,t her e ar e al s o conf l i ct s w i t h t he pr ovi s i ons of t he C i vi l Pr ocedur e Law and r el evant j udi ci al i nt er pr et at i ons i n t he enf or cem ent pr ocedur e.B ehi nd t he di l em m a of t he a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 i or i t y i s t he conf l i ct bet w een di f f er ent i nt er es t s .T her ef or e,coor di nat i ng 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i s t he key t o r es ol vi ng t ax pr i or i t y.U nder t he cur r ent l egal f r am ew or k,i t i s neces s ar y t o 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t i on pr em i s e of t ax pr i or i t y,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bl e r el at i ons hi p bet w een t ax pr i or i t y and r el evant l egal pr ovi s i ons ,and t ake i nt o account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s o as t o r es ol ve t he appl i cat i on di l em m a oft ax pr i or i t y.K ey w ords:t ax pr i or i t y;appl i cat i on conf l i ct ;i nt er es tcoor di na-t i on收稿日期:2022-08-11作者简介:黄敏佳(1997-),女,江苏常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贾璐(1995-),男,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 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从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看, 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打破债权平等而给予特定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特别保护, 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而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 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故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做了认可与规定。

但是, 对税收优先权的范围、程度、行使程序, 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一样,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追求。

我国的《》、《》(试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确立了以发生时间的先后为依据对税收与有担保的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进行判断的原则, 突破了担保物权一律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原则规定, 其是非功过值得理论界做出深刻探讨。

另一方面, 我国法律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勾勒, 各个法律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 如何对税收优先权予以准确、恰当的价值定位并在此基础上, 将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 也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的分析看,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

表现在:1.税收优先权效力等级的弱化。

第一、税收优先权位于基本人权之后。

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把职工工资作为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的债权。

第二、税收优先权在担保物权之后。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只有我国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土地的债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台湾地区的其他税捐的优先权皆位于担保物权之后。

而其他国家的税收优先权普遍位于担保物权之后, 民法上的物权优先原则贯彻的比较彻底。

第三、税收优先权位于企业重整债务之后, 日本、法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作了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经营亏损无力持续,且已经无法通过内部调整、外借新资金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只能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税收债权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滞纳金优先受偿性进行分析。

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所形成的债权。

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地位特殊,通常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

而滞纳金又是指用人单位、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税款而应付的延迟期间的额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也属于税收债权,由纳税人负担。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滞纳金也属于税收债权,同等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税款,应当加征滞纳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破产财产财产状况后,存续的税款和其他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列为优先受偿债权的债权,包括加征税款和罚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滞纳金的利息和罚款的利息。

”可以看出,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同等级别,都属于优先受偿债权。

其次,根据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实践经验,滞纳金一般情况下也是优先受偿债权。

因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银行、供应商等债权人都向法院提出清偿申请,而滞纳金往往被纳税人放置在最后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会积极参与破产清算,遵守法律规定并维护自身利益,因此,税务机关在确定企业破产财产财产状况后,一般会及时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并在清算过程中坚持自己的权益。

这样就可以保证税收债权中包括滞纳金在内的债权能够得到足够的清偿。

最后,从破产清算中受益人的角度来看,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对于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大有影响。

实际上,税务机关作为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当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往往第一个得到清偿,因此,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在内是比较安全的债权。

论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保护的完善

论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保护的完善

( 三) 单 独制定 破产企 业 的 申报 规 范
以法律法 规 的形式 , 单 独制 定破 产企业 的申报 规范 , 规定 当
然 是满足 要 件后 自动 产生 的 , 那么 什 么时候 产生 , 对 于税 务机 关 企 业宣 布破产 后 , 在 其所 报纳 税 资料 中应填 写清 算组应 税事项 , 来 说无从 稽 查和管 理 , 对于 交易相 对人 来 说, 更是 无从 知晓 : 第 税 收债权 得到 及时和 有效 的监控 , 有利 于税 收 债权 的实现 。 三, 公 示产 生公信 力, 税 收优 先权 可视 为是 为税 收债权 提 供 的一 三、 协 调税 收优先 权与其 他权 利 ( 一) 税 收优先 权 与抵 押 权 、 质 权 在考虑 税收优 先权 与抵 押权 、 质 权 的优先 效力 时 , 笔者 把税 收优先权 权分 为税 收一般 优先权 和税 收特殊 优先权 来分别讨 论 。 就税 收特殊优 先权而 言 , 因其 所 附着 的税 收债权 具有一 定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8 9 . 0 2 作者 简介 : 金 森英 , 浙 江工 商大 学, 法律 硕 士。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9
目前破产 清算 中税 收优先权 保护存 在 的问题主 要有 : 税 收征 示制度 。
受损 害。
( 二) 及 时向税 收债权 人披 露公 司信 息
企 业 自成 立到 清算 , 必然有 许多信 息 , 税 收债权 人对 于企 业 的破 产财 产享 有一 定的权 利 , 必然会 对 企业 的各项 信息 很关注 ,
债务, 当事人 逃避 税 收债 务 的手段之 一就 是 设立虚 假担保 , 倘 若 而许 多税收债 权得不 到应有 的清偿 也是 因为信 息不对称 造成 的, 以税 款缴 纳期 限作 为税 收优 先权成 立 的时 间 , 那么 , 纳 税人 还 是 很容 易在税 款缴 纳期 限之 内设定假 担保 而逃 避税 收债 务 : 第二 , 由于税 收债 务是满足 一 定要件后 自动产 生 的, 故税 收优 先权 与纳 税 义务 同时产 生 , 对税 收债 权 的保 障最 为有利 , 但是 , 税 收债 务既 因此 , 有 必要 及 时向税收 债权 人披露 公 司信 息, 使其 准确把 握公 司的动 向, 维护 自身 的合法权 益 。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税收债权在破产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政府债权的维护、重组和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往往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政府能够获得其应有的税收收入。

本文将探讨税收债权在破产中的问题,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税收债权是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征收的各种税款和罚款的债权。

这些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作为债权人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税收债权在破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政府的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可以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取得清偿,并可以优先获取其债权的实质内容。

为了维护税收债权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和权力,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职能。

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查封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提起诉讼等手段,以保护税款的收取和执行。

除了优先受偿权外,税务机关还有权利参与破产重组。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在破产前进行破产重组时,税务机关有权参与并提出意见。

这是因为破产重组过程中,税务债权的清理和清偿对于企业的重组和生存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债权在破产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税收债权通常是与企业的运营和收入紧密相关的,因此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和核实。

这增加了税务机关的调查和核实的工作量。

破产过程中,企业的财产可能无法足够偿还所有债权,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有限的财产中进行分配和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得到清偿,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务机关的职能带来了挑战。

税收债权在破产中还面临着债务优先权和债权顺序的冲突。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权被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顺序。

税务机关需要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协商和权益保护,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合法和公正的清偿。

[税案观察]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

[税案观察]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

[税案观察]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在写《司法拍卖》系列的时候,小编思考过一个问题:破产拍卖中,有的法院将拍卖税费作为破产费用,允许优先于抵押权支付。

依此类推:普通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能否作为执行费用?如果可以,那么就法院就有依据优先支付,就能对抵押权人交待,就可以不需要买家包税。

但是,拍卖税费显然未被确认为执行费用!那么,小编回过头再想:破产拍卖的税费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了,抵押权人同意吗?如果抵押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诉讼争议优先权,对分配方案提出异义,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拍卖税费,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小编再查看有关案例,发现关于对于破产拍卖产生的税费的定性,法院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是破产费用,有的认为不是,有的认为是共益债务.....但比较一致的是,认为拍卖税费应该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统一分配,不能由税务机关提前扣缴。

同时在下面的法院判例中,显然倾向于拍卖税费优先于抵押权分配。

小编也询问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朋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回答,通常是:一,拍卖时也采取买家包税,避免税费缴纳中抵押权人和税务机关的优先权争议;二,优先分配给税务机关。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条文分析,破产拍卖税费显然不属于共益债务。

税收优先权探讨

税收优先权探讨

财经论坛Һ㊀税收优先权探讨魏璞智摘㊀要:税收优先权属于一种税收保全制度,而税收与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就是基于公法上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客观上来说税收债权与普通的债权具有共通性,但是两种却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㊂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先权,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㊂关键词:税收优先权;价值;适用范围一㊁税收优先权简述(一)税收优先权概念表述在债权关系中通常一个主体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具有相同义务的主体也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为了最大化的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法律必须从债权的性质出发,对偿还的顺序进行确定,由此就逐渐产生了税收优先权制度㊂全球各国均是从法国税收优先权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展的,但是在继承并研究的过程中,众学者的意见不具有统一性㊂有些学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就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全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㊂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特定的债权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针对性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是不动产有限受偿的权利㊂‘税收征管法“规定中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㊁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㊁质权㊁留置权执行㊂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涉及优先权以及无担保债权㊁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等多个法律概念㊂(二)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特点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㊂虽然物权变动与税收优先权都具有法定性,但是税收优先权不需要进行类似的公示㊂若法律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则税收不能优先受偿㊂税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上,税收优先权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㊂这与担保物权规定依当事人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序位显然不同,税收优先权体现了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强力干预,具有较强的法政策性特征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性质1.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即税收优先权系法律直接规定,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产生的结果㊂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法律规范并未对优先权作出统一的规范,但是在具体部门法中,对优先权适用的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㊂在部门法中,可以总结出,优先权的种类㊁范围㊁受偿顺序等都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优先权的法定条件满足时,就随之产生,无须当事人为合意的表示㊂2.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享有占有㊁使用㊁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是对世权㊂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但是与直接支配物不同,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㊂担保物权具有的支配属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而优先受偿,无须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㊂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的另一个表现为排他性㊂排他性是支配性的补充和延伸 正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的正当理由,税收优先权得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㊂3.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一般物权以其成立时要求标的物特定,而担保物权以其实行时要求标的物特定㊂担保物权追求的是对债权的满足,不在乎标的物为何物,也不在乎标的物是否存在㊂只要标的物能够兑换成与债权相等的价值或者相等价值的替代物即可,这就是物上代位性㊂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因标的物毁损㊁灭失等而获得的金钱和对价,仍然享有请求权㊂(四)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税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制度非常广泛㊁庞杂㊂就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专门集中和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㊁最明确的规定㊂第二类是有关企业破产㊁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我国‘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㊁‘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㊁‘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㊂第三类是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㊂‘担保法“第33条㊁第63条㊁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㊂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㊂二㊁税收优先权的价值(一)税收优先权的平等价值国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伤害市场经济对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税收优先权的不恰当定位恰恰是对形式平等的伤害,税收优先权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一定作用㊂(二)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5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㊂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上㊂国家通过征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㊂税收优先权的出现打破或破坏了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并由此破坏了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效率价值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运行,促进了经济效率的增加㊂在市场经济中,很多行业因为利润微薄或者无利可图,企业不愿涉足,但是这些行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㊂国家通过税收收入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行再投资,使科学事业得以传承,使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境况,使国民整体社会水平不断提升㊂三㊁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一)税收债权从破产清算的角度来分析,可将税收债权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宣告破产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关系以及在宣告破产之后所形成的税收债权㊂细致分析如下,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产生税收债权的主要依据就是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纳税主体就是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企业就真正的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这时税收债权所产生的依据就是对清算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变卖,用以来维持债务人必须的产品销售等活动,清算组是纳税的主体,税收债权是税收优先权存在的基础㊂(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税收债权,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即债务人本身应该缴纳的税款本金,债务人因为推迟缴纳税收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因为退税㊁漏税㊁骗税等行为产生的罚款㊂针对不同阶段,所产生的税款本金㊁滞纳金和罚款的优先权问题众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㊂部分学者研究认为,税款本金必然可以享受优先权,而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于税收本金是相关的,所以也应该享受优先权㊂一定意义上来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就是对债务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产生的,如果这种处罚违法行为的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不仅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还会促使其他的纳税人无视法律的存在,任意妄为,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失㊂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虽然税款本金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因税款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这种说法的缘由是,一旦滞纳金和罚款也可以与税收本金一起享有优先权,就可参与财产的分配,但就等同于对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将债务人应缴纳的处罚,间接的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㊂这样不仅无法体现出发了的制裁效果,也与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理念是相违背的㊂在我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提到,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㊂在企业宣布破产前的税款本金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称之为破产债权,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是应该享有优先权的㊂但是在保障国际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将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归属于劣后债务,其是属于普通债权的一种,当破产后的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后,普通的破产债权就可顺位,在有财产生育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㊂当宣布破产以后,会形成税收债权,此税收债权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属于破产的费用,是不在税收优先权的使用范围的㊂当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不管是税收的本金,还是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都是以为你清算组在对财产进行管理㊁变价的过程中而产生的,是清算组违法和合法行为的结果㊂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㊂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㊂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㊂四㊁结论在我国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税收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㊂税收要想更顺利的进行,必须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㊂税收优先权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全力的,其的行使是在服务公共利益的观念上而发展的,还需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㊂参考文献:[1]马东起.谈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税务,2003(17):26-28.[2]肖静,周军.浅议税收优先权[J].法制与经济,2008(5):23-24+27.[3]陈明霞.税收优先权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4]王建海.税收优先权法理基础辨析.法制与社会,2013(21):264-265.[5]田雷.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308-309.[6]严永斌.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J].东方企业文化,2012:109-110.[7]张阳.对税收优先权的思考[J].注册税务师,2018(8):47-48.[8]鲁明文.论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湘潭大学,2016.[9]黄江.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10]杨娟.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边界[J].财税法论丛,2015,16(2):386-397.[11]荆平,陆佳.对我国税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J].光华法学,2013.[12]高巧丽.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13]韩秀贞.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13(1).[14]CharlesJordanTabb,TheLawofBankruptcyFoundationPress(2009).[15]ThomasJackson,TheLogicandLimitsofBankruptcyLaw.BeardBooks(2001).作者简介:魏璞智,海南省海南大学㊂64。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

国际案例介绍与比较
案例二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重建案
背景介绍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政府投入巨资进行灾后重建。
税收优先权争议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日本政府主张税收优先权,要求在分 配重建资金时优先扣除税款。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日本政府成功行使了税收优先权,为灾后重建 提供了资金保障。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税收优先权 制度相对较为严格。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并协助配 合对方的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以便更好 地管理和监督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制度。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税 收优先权的解释可能不明确,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税务机关的执行难度
在破产清算中,税务机关需要参与其 中并执行相关税收法规。然而,由于 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复杂,税务机关 在执行时面临很大的难度。
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法规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导 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启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优先权的行 使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 义。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考虑其他 债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
思考
如何平衡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人权 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税收优先权 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社 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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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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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

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

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其次是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

关于破产重整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1、破产重整后,如果破产重整方案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

4、其次是税费。

5、最后是普通债权。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

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2、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

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

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企业破产税收优先权的利益协调及其法治保障

企业破产税收优先权的利益协调及其法治保障

企业破产税收优先权的利益协调及其法治保障
汪永福;管涛
【期刊名称】《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38)3
【摘要】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税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性以及优先限度在理论上备受争议,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存在条文逻辑冲突、实现程序不明等问题。

基于纳税人主义的立场,企业破产程序需要对其他债权与税收债权进行平衡。

文章认为在当前企业破产税收优先权暂不宜废除的前提下,应当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统一认定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则应限定在税款本金而不及于滞纳金和罚款;在税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方面,一是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的类型及优先范围,二是应确认税收优先权的时间为公布欠税公告之时。

【总页数】10页(P135-144)
【作者】汪永福;管涛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企业破产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
2.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探讨
3.论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应用
4.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5.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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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

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

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现象越来越普遍。

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也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如何处置破产企业欠税问题,在保障税收收入的基础上,既体现司法公正,又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介绍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

一、破产企业欠税的性质破产企业欠税属于优先清偿债务。

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将首先用于清偿优先清偿款项,其中包括国家税收及其他优先债权。

破产企业欠税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破产企业欠税的处理,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障其他优先债权的利益为前提。

二、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1. 税务机关优先申报当破产企业宣告破产时,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企业的欠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在破产财产中占有一定的债务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的权益。

2. 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合作税务机关应与破产管理人开展深入合作,制定破产企业欠税清理方案。

具体方案应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财产组成、债务构成等因素,以国家税收和债权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清理方案。

3. 防范破产企业欠税风险税务机关应对破产企业欠税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具体措施可包括建立欠税企业名单库、定期核对企业纳税情况,开展现场查账、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破产企业欠税情况,妥善处置相关问题。

4. 探索多元化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针对不同情况的破产企业,应探索多种欠税处置方案。

方案可包括强制执行、清偿协议、分期付款、债务重组等方式,以适应破产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因素,既保证国家税收和债权,也为破产企业的重整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结论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是国家税收和债权保障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责任。

税务机关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的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体系,保障国家税收和优先清偿债权的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重整和发展,实现税收和债权的最优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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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浅析
摘要:破产中税收优先权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

通过对其概念、范围以及法律地位的阐述体现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作出铺垫。

关键词:破产;税收;税收优先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
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或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故也有学者径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民法优先权形式相对应,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两种。

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它直接指向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益,易产生侵害性,所以,现代各国均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制度中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
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税收优先权是以存在税收债权为基础的。

在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可能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收债权;二是破
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并未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债务人的成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是清算组。

税收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本金、因债务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处罚的罚款等。

(一)本金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是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之间的原因成立的债权。

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为破产债权的成立的时点,只有在破产宣告后才存在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问题。

可见,基于破产宣告前的经营行为而形成的税款本金理所应当是属于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受偿权范围的。

(二)利息
一般认为,利息是对资金占用的补偿,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故应并入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鉴于在企业破产宣告后,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债权为破产费用,而不是税收债权。

那么,基于非税收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也不应当并入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范围。

(三)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为“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应和一般债权等同受偿。

四、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关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有人主张是绝对优先权,也有人主张是相对优先权。

绝对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应当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

相对的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仅享有优先于民事普通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

从理论上看,主张税收债权享有优先权的原因有:税收债权的法定性所引发的实现上的困难。

税收债权是依法产生的,纳税方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不能获得任何的补偿。

因此,税收在实现上存在困难。

如果主张税收债权享有相对优先权,可以顾及税收债权的特殊性,也可以顾及劳动债权、有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的特殊性。

因此,我国破产法将税收债权列为一般债权,但是其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

参考文献:
[1]沈理平.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j].税务研究,2005,(3).
[2]田学伟,徐阳光.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j].政治与法
律,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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