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厂区固定动火区的划分:1、车间维修室内。
2、临时规定的区域。
二、固定动火区,要有醒目标志,道路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杂物,并配置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三、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生产区域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工作。
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灯、生火炉、电钻、砂轮等。
2、危险区内,一切能产生火花和强烈折射的工作。
五、动火类别的划分: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类动火○1仓库、易燃品存放处。
○2其他需办理一类动火的。
3、二类动火:一类、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六、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权限:1、二类动火由作业人员办理,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批准。
2、一类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办理,车间主任审核,安全科审批。
3、特殊动火由动火部门制定动火方案,安全科制定安全措施,总经理审批。
七、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禁火区可设临时动火区。
八、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九、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安全处理防护措施,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要指定专人处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从事设备检修的动火工作,除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外,还应按规定办理“检修许可证”、“设备交出证”,严格执行“安全检修”有关规定。
十一、“动火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每次审批动火时间:特殊、一类最大不超过24小时。
二类有效期为72小时。
十二、一切动火工作,每次动后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
3、动火现场内的易燃和可燃危险物品清除干净。
4、清除附着在动火工件内外及其附近的可燃、易燃物质。
5、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6、配备必要的监火人员。
7、保持现场通道、消防道路畅通。
十三、设备管道的化工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切断气体或液体来路。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火作业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980年12月22日化调字第1488号文件发布)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动火作业:在禁火区所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电砂轮、电割、电钻、烘烤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固定动火区:远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30米以外,不必办理动火作业证即可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主要包括:电石分厂一车间、二车间(油压室、变压器室、料仓除外)和维修车间;机修车间范围内;热力分厂一车间和维修车间范围内;有机分厂维修车间院内。
禁火区: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域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禁火区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基本概念4.1.1 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槽罐等重要部位,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1.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易燃易爆生产车间,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送出管道及管道周围10米以内,已废弃的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有易燃气体散发的场所等。
4.1.3 二级动火,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含机动车辆因公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设备管道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4.1.4 各单位的维修工房内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同意,可延长工房内的动火时间。
4.1.5 机动车辆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不必办理动火证。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Q/SW-05-13-2003、Q/SW-05-09-2003的规定。
固定动火区处置方案
固定动火区处置方案背景在施工现场或生产场所,定期需要进行设备检修、维护和更新,这些设备常常需要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等工艺操作,这就需要固定动火区,以保障工人安全,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安全监管标准在固定动火区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等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对固定动火区的标识、管辖、防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设施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线标志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置固定动火区可以有效地保护人员,设备和建筑。
基本原则1.固定动火区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划定禁止火源区、限制火源区和安全区等区域。
2.固定动火区范围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禁止设置在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和危险品储存处等区域。
3.固定动火区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和标记,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确保标识清晰醒目。
实施方案固定动火区划分根据严格的安全监管标准,划分固定动火区的变化和一些特殊要求,可以规划如下:1.禁火区:划定在易燃易爆区等位置,严禁任何火源活动。
2.阻击带:划定在禁火区附近,用阻击带进行隔离,制造一定的距离,以防万一情况的发生。
3.规范火区:划定在对项目有影响但不会威胁到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区域。
4.安全区:划定在人员工作位置、物资储存区域附近,确保人员和物资安全。
固定动火区管理1.挑选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固定动火区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2.对固定动火区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做好安全之备。
3.制定周密的紧急预案和救援方案,一旦发生意外或事故,应当迅速处理。
4.形成固定动火区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执行。
固定动火区的防火设施1.对于关键点位置进行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安装。
2.出口要求设置明确易于疏散的路径,在出口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3.固定动火区周边应配备消防器材,遇到火灾情况迅速处理。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是为了有效控制火灾风险,保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一般性的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划定禁火区域:根据不同地区和场所的火灾风险程度,划定相应的禁火区域。
禁火区域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草原、河岸、干燥地带、易燃物储存区等。
2. 禁火区域标识:在禁火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止火源、禁止吸烟等标识,以提醒人们禁止在该区域内点火。
3. 禁火区域管制:禁火区域内应设立专门的巡逻人员或监控设施,对禁火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遇到有人员在禁火区域内点火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4. 火源审批规定:对于一些特殊需要使用火源的场所,如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等,需进行火源审批。
审批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定进行审批,并对火源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5. 惩罚措施:对违反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保证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划定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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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一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买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锅开,通岗向外开,有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易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固定动火区安全管理制度》
《固定动火区安全管理制度》固定动火区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炭素公司各固定动火区的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不受任何损失,同时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现参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并根据目前实际现状,特制定公司固定动火区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审批通过的所有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固定动火区定义是指经炭素公司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4.内容4.1动火类别:4.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切割、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容易出现明火的作业。
4.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等修补工作。
4.1.3自制工器具、货架等器材的制作、维修。
4.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4.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距易燃、易爆场所(含管道)、罐区、各关键在用设备等要根据不同介质进行划分(动火区30m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15m内不应存在可燃液体,10m范围内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实际最终评估确定)。
4.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其它厂房进行隔离,具备向外开启的门窗,出入道路畅通。
4.2.4正常生产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时,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4.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柴油、汽油、机油、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应与动火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4.2.6固定动火区内部和周围物资必须规范整齐,所有用电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必须固定位置存放,不准随意挪动,且应张贴明显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警示标识等。
4.2.7固定动火区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明显标志,专人负责管理。
4.3禁火区: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的其他所有区域。
4.4动火准绳:4.4.1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进行清洗、检查合格,并肯定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置换检查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在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
例如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电炉﹑熬炼﹑烘炒﹑焚烧等明火作业;铁器工具敲击,铲﹑刮﹑凿﹑敲设备及墙壁或水泥构件,使用砂轮﹑电钻﹑风镐等工具,安装皮带传动装置高压气体喷射等一切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在化工企业中,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动火和用火的制度,落实安全动火的措施。
(1)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的危险程度及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定固定动火区与禁火区。
①固定动火区指允许从事各种动火作业的区域。
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以下条件:a.距易燃易爆物区域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防火间距要求。
b.生产装置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后,要保证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情况下,要保证固定动火区内可燃气体含量在允许含量下。
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如生产现场)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d.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区内不允许堆放可燃杂物。
e.固定动火区内必须配有足够适用的灭火器具,并设置“动火区”字样的明显标志。
②禁火区化工厂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区域均为禁火区。
凡需要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禁火区内动火可划分为两级:一级动火与二级动火。
一级动火:指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
一级动火由厂安全技术和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二级动火:指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级动火区范围以外的动火。
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主管主任批准即可。
(2)动火安全要点①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要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
在无证或手续不全﹑动火证过期﹑安全措施没落实﹑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等情况下,一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②联系动火前要和有关生产车间﹑工段联系好,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
事先由专人负责做好动火设备的置换﹑中和﹑清洗﹑吹扫﹑隔离等工作,并落实其他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热源的作业。
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一、动火级别分类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
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
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
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动火作业是指在进行焊接、割、烤、烙、钎等类似作业中,产生高温火花或明火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而动火作业禁火区和动火区的划定,对于确保现场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的相关知识点。
动火作业禁火区的划定动火作业禁火区是指根据现场评估和动火危险性分析,划定的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通常情况下,动火作业禁火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距离易燃易爆物质和易燃草木至少10米以上。
2.禁止进行任何明火和高温火花产生的工作或活动。
3.禁止使用明火、火柴、打火机和电器设备。
4.限制行人和车辆进入。
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现场评估和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动火禁火区的范围。
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如风向、气温等要素的影响,禁火区的划定应考虑这些因素。
动火区的划定动火区是指在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现场安全,而划定的动火区。
通常情况下,动火区划分应满足以下条件:1.动火作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并在完成后立即进行清理。
2.动火区需要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控和管理。
3.动火区周围需要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带、消防器材等。
4.对动火现场的垃圾和废弃物必须进行专门收集和处理。
划分动火区时,也需要进行现场评估和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动火区的范围。
如果动火区内存在着其他特殊情况,如管道、设备或其他构造物,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考虑。
两者之间的区别动火作业禁火区和动火区的划分,都是为了保障现场工人的安全。
两者的区别在于,动火禁火区是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动火区是划定出的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动火禁火区必须禁止进行任何明火和高温火花产生的工作或活动,而动火区则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此外,在划定动火禁火区和动火区时,也需要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以确保划分出来的区域是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结论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是做好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的重要工作。
动火作业指导书
动火作业指导书第一条目的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基地、省内外分厂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动火:是指在生产中运用或产生明火作业,如电焊、气割、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四条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一)维修部大修室、车间维修室、动力部维修室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区域均是禁火区;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三)固定动火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固定动火区周围必须是实体墙,周围是复合板墙的禁止作为固定动火区;2、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以及其他杂物,并配备2只以上的干粉灭火器;3、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防火责任人”、“防火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动火的分级(一)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二)一级动火,是指在处于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仓库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如公司的机房、成品库、原材料库、车间顶棚内动火以及未经辨识的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是一级动火以外的外来施工动火、车间外公共区域动火;(四)三级动火,是指生产车间内维修临时动火;第六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核、签发(一)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动火作业内容、安全防火措施,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
(二)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级动火证有效期1天;二、三级动火证有效期3天。
(三)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申请,安全管理人员复查审核,动火作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2、二级动火,有动火作业部门申请,安全管理人员复查、批准。
3、三级动火,维修工申请,维修主管复查审核,维修部经理批准。
4、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应当提前一天申请。
第七条职责(一)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分级;规定动火作业程序;动火现场检查确认,发放动火许可证;指导、监督、检查动火作业,对违规动火作业制止、告诫、直至处罚;(二)动火作业部门负责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办理动火手续,指定专人监护动火作业;(三)动火作业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签批一级动火证许可证;(四)安全管理部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审核复查,签批二级动火证许可证;(五)维修部经理负责签批三级动火证许可证;(六)动火项目负责人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班组负责人担任;外来施工动火项目,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七)动火执行人职责:动火执行人执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有国家相关部分发的焊工证,否则不得进行电焊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分析的要求,制定本动火作业规程。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 依据3.1《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2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2015]79号3.3 《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4、动火区域的划分4.1固定动火区域:被雇佣公司机修车间内及室外的制作场地。
4.2禁火区域: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区域。
5 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5.1定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建设项目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5.2分级: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5.2.1 特殊动火作业在建设项目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建设项目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建设项目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2011-04-21 发表: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室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容。
2.禁火区的划定在易燃易爆TV、仓库区一律为禁火区。
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3 管理职能3.1 管理职责与分工3.1.1动火工作票审批人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1.2 一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3.1.3二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安监、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必须到现场;3.1.4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所列动火工作项目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符合现场条件;3.1.5工作许可人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3.1.6 工作许可人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3.1.7 一、二级动火首次动火工作许可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3.1.8 工作负责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3.1.9 工作负责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均已完成;3.1.10 工作负责人向动火人布置动火安全要求,交代防火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教育;3.1.11 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3.1.1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1.13 消防监护人在动火现场负责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3.1.14 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正确和完善;3.1.15 一、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视动火作业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扑救;3.1.16 动火间断、终结时,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1.17 安监人员检查现场动火安全措施均已全部落实;3.1.18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工作票已审核、复核、批准有效,并签字后方可动火;3.1.19动火执行人按本工作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防火”规定;3.1.20动火执行人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围动火;3.1.21动火执行人在工作间断和终结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残留火种。
禁火区动火规程
禁火区动火规程禁火区动火规程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安全,各单位在施工、维护和修理、保养等场合中可能需要进行动火作业。
而在某些场合中,由于特别原因,禁止动火作业。
那么,如何规范动火作业,在禁火区内,如何保证安全?下面供给一份禁火区动火规程,作为参考。
一、禁火区概述禁火区是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防备火灾和爆炸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在禁火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烟花爆竹放炮、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禁火区的范围一般是相对固定的,如化工企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等。
在禁火区内,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标志或警示牌,以便提示相关人员。
二、动火人员1. 总负责人:承当指挥、管理和监督动火作业的责任。
必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充分的阅历和技术。
2. 动火负责人:承当指挥、组织实在动火作业的责任。
必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动火作业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动火作业阅历。
3. 动火人员:依据作业需要,确定适当的人员,必需经过入岗培训和考核合格。
三、动火前准备1. 订立动火作业方案,报请上级审核批准。
2. 确定动火工具、设备、用具的种类和数量,并检查其是否完好、牢靠、符合要求。
3. 确定动火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特别不安全的动火作业,必需搭配使用适合的防护措施。
4. 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动火监控台,必需实时监控动火现场情况。
5. 确定救援方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 与动火区域周边单位、居民村居等商讨和协调,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7. 对动火人员进行入岗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
8. 公布禁火区动火规程,确保全部工作人员都明白禁火区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确保动火现场的通风情形良好,氧气含量≥18%。
2. 发觉禁火区禁止的违章行为立刻制止。
3. 确保禁火区内的电源电线、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都与动火操作安全距离。
4. 作业服装必需符合防火、抗静电要求,必要时需要使用防护用品。
如何界定禁火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固定动火区、生产装置区
如何界定禁火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固定动火区、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标30871)提到了若干个区域:禁火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固定动火区、生产装置区。
有些企业不能准确区分这些区域,影响了标准有关要求的正确落实,易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
一、禁火区国标30871中“禁火区”一词出现在动火作业的定义中:“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但标准没有给出禁火区的定义,部分企业也没有准确理解禁火区究竟是指什么区域。
禁火区可以理解为禁止随意动火作业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如果需要动火,则应履行许可手续,办理动火作业票方可动火。
对于如何划定禁火区,标准也没有给出具体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大部分企业的禁火区范围相对较宽泛,一般将生产装置区全部划分为禁火区。
部分企业设置二道门等方式,将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生活区隔离开来,生产装置区内所有区域则全部被划分为禁火区。
禁火区不等同于防爆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范围要远远大于后者,即禁火区一般包括防爆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防爆区、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有企业这么认为:消防泵房不属于防爆区,所以动火作业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
这是对禁火区的不准确理解。
消防泵房不属于防爆区,但属于生产装置区,即为禁火区,在此处动火作业可能没有爆炸的风险,但依然有引发火灾的风险,依然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
对于生产装置区含有预留建设用地的,企业也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视情况将预留建设用地不划为禁火区。
企业应在有关制度中对禁火区范围予以明确。
二、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国标30871中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定义为:“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与国标30871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国标50016、国标50160、国标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相比,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易燃易爆场所,同时增加了可造成爆燃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
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
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概述在工业生产中,动火作业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运用明火或高温设备作业必然会产生火源,这种火源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生产区域内的工人和设备安全,工业园区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划分,划定区域范围使之严格受控。
本文将介绍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标准。
动火作业禁火区由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较大,必须禁止在一些区域内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禁火区的划定主要是针对以下区域:•防爆区:燃气或油品储存及输送设备及依赖设施的区域;•电气区:电气仪表室、电气配电箱、电缆沟、电动玻璃等区域;•保温区:针对大型锅炉、蒸汽管道等区域;•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区域:如废物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动火作业禁火区一般不得进行任何电焊、切割或其他明火作业,以保证生产区域的通风安全。
动火区的划定相对于动火禁火区,动火区是指可以在此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由于动火区内存在着明火和瓦斯气,区域划定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预防措施。
动火区的划分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距火源的远近、瓦斯爆炸的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的安全因素。
距火源的远近在划定动火作业区域时,首要的考虑因素是与火源的距离。
火源通常会集中在生产区的燃料存储、燃烧、炉灶等区域。
燃料存储区和炉灶区的划分只需按照距离进行分离,距离越远越安全。
而关键控制区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若距离太近,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风险较大。
因此,动火区的划定要考虑到火源与动火区的距离,距离愈大,临近危机愈少,在此区域内安全风险要相对较小。
瓦斯爆炸的可能性瓦斯爆炸是很常见的危险情况,因此动火区的划分也必须考虑瓦斯的危险性。
这需要综合考虑区域内瓦斯浓度、瓦斯爆炸极限等因素。
在设定动火区时,需要综合判断,危险越大,安全距离应该越远,避免产生危险情况发生,确保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相关的安全因素动火区的划定必须严谨,划分出来的区域必须确保安全性。
因此,在区域划分之前,需要考虑到其他相关的安全因素,例如该区域内是否有其他危险物品,如有,要划出安全距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GB30871—201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2。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
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3。
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
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
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
动火作业--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动火作业是指通过火源或火焰对物体或物质进行处理或加工的操作,包括切割、焊接、钎焊、熔接等工作。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火源,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引起火灾事故。
因此,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源的划定,并设立禁火区和动火区,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禁火区是指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火源或明火活动的区域。
在建筑工地上,类似禁火区的地方有:煤气罐区、危险品存储区、油漆房、储存易燃材料的仓库或堆场、氧气气瓶区等。
在禁火区中,一旦发现火种或明火,必须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进行紧急处理。
对于非法持火行为的人员,应当加强巡逻和监管,严厉打击,确保禁火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动火区是指在此区域内允许进行火源或明火活动的区域。
在建筑工地上,类似动火区的地方有:焊接、切割、熔接等施工区域。
在动火区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在动火前应当进行动火许可申请,并接受专业人员的审核和审批。
对于涉及风险较大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当进行现场演练,以确保安全。
划分禁火区和动火区的原则是,禁火区应当覆盖整个建筑工地,包括楼房、围墙、储存物品的仓库区域等。
动火区应当确定在禁火区以外的区域,且应当根据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划分。
在禁火区和动火区的交界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火提示标志,以便工人辨识。
划定禁火区与动火区是建筑工地上安全施工的重要基础。
合理划分禁火区和动火区、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培训工人安全防范知识,这些都是保障施工安全的有效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配合与实施,可以避免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并保证工人安全施工。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2011-04-21 发表: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2.禁火区的划定在易燃易爆TV、仓库区内一律为禁火区。
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3 管理职能3.1 管理职责与分工3.1.1动火工作票审批人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1.2 一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3.1.3二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安监、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必须到现场;3.1.4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所列动火工作项目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符合现场条件;3.1.5工作许可人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3.1.6 工作许可人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3.1.7 一、二级动火首次动火工作许可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3.1.8 工作负责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3.1.9 工作负责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均已完成;3.1.10 工作负责人向动火人布置动火安全要求,交代防火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教育;3.1.11 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3.1.1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1.13 消防监护人在动火现场负责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3.1.14 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正确和完善;3.1.15 一、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视动火作业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扑救;3.1.16 动火间断、终结时,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1.17 安监人员检查现场动火安全措施均已全部落实;3.1.18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工作票已审核、复核、批准有效,并签字后方可动火;3.1.19动火执行人按本工作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防火”规定;3.1.20动火执行人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围内动火;3.1.21动火执行人在工作间断和终结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残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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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戈U 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1.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2) 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
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5) 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2. 禁火区的划定
在易燃易爆TV、仓库区内一律为禁火区。
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