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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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

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

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赣财建[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人防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收入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仍执行现行的“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规定,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设区市财政专户,然后由财政预算外管理部门统一入国库,各设区市人防办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三、支出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支出使用必须纳入人防经费预算。

省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审批各设区市经费预算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

未经省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上缴办法。

为加强全省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各设区市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到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统一调度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
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2]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
近来,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益纠纷日渐增多,导致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落实不到位。

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使防空地下室保持良好状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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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赣人防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赣人防字〔2013〕58号各设区市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我省人防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与建筑市场工日单价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国家人防标准定额站对人防各专业定额编制中人工工资的解释及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行业人工工资水平和人工工程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现行人防工程(包括掘开式、坑地道工程、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相关人工工资标准及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现行《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第五章中涉及的人工工资标准及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ka,按下表调整。

人工工资标准及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执行的有关规定1.本次调整作为行现行《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的补充,一并使用。

2.2013年9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调整办法的规定。

3.2013年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13年9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调整办法的规定执行。

4.调整后的人工费与现行定额中的人工费之间的人工价差,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5.签证点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

签证点工费只能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由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直接与该站联系。

(联系电话:*************)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3年9月17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3〕46号)中规定:“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03款‘人民防空经费’下增设6103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对人防部门上缴各级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作如下调整:一、人防会计科目在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207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人防部门收取、应上交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第40102项“地方预算拨款”下增设4010201子科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财政部门拨回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增设4010202子科目“其他”,反映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经费。

二、记账方式(一)结转历年结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事业基金”下相关子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下相关子科目。

(二)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

(三)上交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赣人防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7]65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为加强反“台独”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加快构筑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人防指挥体系,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全面有效地提升我省人民防空应急行动整体能力,同时有力保障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十一五”建设规划和2002前年发展纲要》,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现就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建设原则和要求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县(市、区)党委、政府、军事部门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重要指挥场所。

(一)选址要求:工程建设地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方便引入城市水源、电源、电信(能与军队通信网联接)的地区,选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避开重要政治目标、军事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远离易燃、易爆和有毒气、液体的工厂或仓库。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坚持“管用、够用、好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规模和功能区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由防空地下室和地面建筑组成。

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护等级为防核武器等级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5级、防生化武器等级乙级。

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通过修建防空地下室,要熟悉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熟悉人员掩蔽工程的功能及作用。

为了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设备一次性设计,施工到位,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风、水、电、防护设备在工程完工时,全部建设完成,具备战时投入使用要求,把自己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成样板工程,作为本县(市、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典范。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赣人防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各处,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人防办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赣编文〔2020〕47号)文件精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回归省人防办机关,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监管服务不断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防办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鉴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省人防办工程处负责管理,具体工作暂时仍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省人防办刻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专用章”,交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用于业务专用。

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指定专人管理。

工程处监管印章规范使用。

三、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服务,加快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照“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预约办”、“网上办”等便民措施,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设置的财政电子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上一级财政人防专户,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全额统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每年按照规定向发改、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符合《江西省实施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7月19日附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

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现将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一、收取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及对象.在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同)的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社、宾馆、酒楼、写字楼、招待所、饭店、商店、商场、批发交易市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南京军区与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人防工程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二、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标准。

实行按人防重点城市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计收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南昌市2200元/平方米;九江市2100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1800元/平方米。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赣人防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4]23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近几年来,我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加快我省人防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也存在急待规范和加强管理等问题,不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新设的人防重点城市,财务机构不够健全,经费管理不够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人防办和县(市、区)人防办的人防经费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人防经费应与行政经费分开管理,单独设账核算,并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会计报表。

二、各设区市人防办和县(市、区)人防办要认真执行人防经费系统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级人防部门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预算,必须按程序报省人防办审批。

特别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需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文)的规定,人防部门到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该项资金,必须依据省人防办批准的预算,未经批准使用该项经费,及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未经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年终决算时不予核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设区市人防办和县(市、区)人防办主要领导要重视人防财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人防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项目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预算、预算执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实施全程监督。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赣人防综[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11]43号)各设区市人防办:根据省审计厅工作安排,2012年上半年省审计厅拟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2010年、2011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为做好全省人防系统的迎接审计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全省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切实收好、管好、用好人防易地建设费,省办决定2011年12月对全省各地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组织工程、财务、结建、监察等部门对2010年、2011年各地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清理登记,民用建筑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建设面积、已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面积、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已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要登记具体明晰(需电子数据);二、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照各地2010年、2011年民用建筑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情况,自查是否严格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政府减免行为应附政府抄告单或政府批件);收入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收费票据;人防易地建设费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人防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是否坚持与财政部门对账制度,是否存在调剂和挪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现象;是否存在人防易地建设费用于非人防建设;是否按省财政厅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人防主管部门10%(设区市本级上缴省10%,县上缴设区市10%)等;三、时间安排:各地自查工作在2011年12月13日以前完成,并按要求上报市本级统计报表和自查重点检查工作总结,省办2011年12月14日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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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财建[2003]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06.04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赣财建〔2003〕4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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