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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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

1.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当满足下列素质和能力要求: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3.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4.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3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内部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的报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合著的应当是第一作者;(2)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3)公开出版过个人专著。

报告提交、文章发表和专著出版的时间应为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内容应当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

消息类通讯报道不计入参评文章数量,但评审时可以作为工作业绩一并考虑。

(二)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已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2)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3)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含研究生班)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4)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3]7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3]7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来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等有关严格评审和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有的未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提高评审费用;有的乱办培训班,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有的对经费管理不严,铺张浪费较大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职改工作的声誉。

为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提倡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服务意识,不准把行政职能和正常办事程序变成有偿服务;严肃党纪政纪,防止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国家已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不得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国家尚未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也不得在1993年底以前组织突击考试,不能以考试搞“创收”。

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

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各市、地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维护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销);自查实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五、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有关问题的说明(云人职发[1993] 460号)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有关问题的说明(云人职发[1993] 460号)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有关问题的说明云人职发[1993] 460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陆续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政策依据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省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发〔1992〕5号、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事(职改)部门作出的有关规定。

各地、各部门对一些政策性问题认为需要作出规定和说明的,应事前与省人事(职改)部门会商,以省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发文件作出规定后方能执行。

二、关于履职年限的计算首次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现仍聘任在岗的人员,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履职年限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履职年限从具备申报条件之日算起。

履职年限的计算以足年计算为准。

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定职年限从达到考核定职的时间算起。

三、先工作后取得毕业学历或先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以上毕业学历的累计专业年限计算,可按下述三种方法之一计算:(一)以取得毕业学历后的实际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二)以原已取得对口中专毕业学历以后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从取得职称(资格)以后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四、先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后取得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符合考核定职规定的,可以不经过试用期即可考核定职;已开考的系列和资格档次,如毕业学历符合相应规定,也可考核定职。

五、如已取得(试行条例)相应资格规定的毕业学历,并具备晋升相应资格的任职条件和履职年限,无论此毕业学历何时取得均符合晋升推荐条件。

六、《实施意见》已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对《试行条例》己放宽学历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化,数量、岗位控制日趋淡化,条件、程序控制已成为搞好经常性评聘的关键。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赴美培训1、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2、评聘分开原则:集团目前只评不聘。

聘任与否,取决于设岗需要3、参评单位:国企、集体企业、设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4、参评对象:(1)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纪检、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在精神文明、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者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参评。

(4)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评选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经评定其他,一般不再参加政工评定。

(5)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

控制比例为在职高级政工师10%。

5、标准条件:(1)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2)助理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3分;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3)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6分;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4)高级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10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中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职务。

(5)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成果分数累计18分以上;产生重要影响,荣誉级别高;大学本科以上,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高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职务。

大连市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大连市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大连市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做好我市政工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进一步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参评范围参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包括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1、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1)在党委(总支、支部)及其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是指:(1)在老干部、信访、人民武装、保卫、人事干部管理、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人民调解、精神文明、计划生育以及妇女工作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党政交叉兼职的领导墙(副科职以上),以及党政合署办公部门是主管思想政治人作的人员。

其岗位职责必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并且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参加评审时,要按墙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非专职人员参加评审,提交的业务总结报告、工作成果和代表作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

3、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已输内退手续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审。

4、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不满三年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受处分满三年以上的人员,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认错态度及现实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定其能否参加评审。

5、下列人员暂不参加当年的专业资格评审:(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签协议,尚未再就业人员;(2)已办病休手续的长病人员;(3)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放长假人员;(4)因犯有各种错误正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人员。

(二)参评的基本条件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市场经济理论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三)学历与专业年限的要求1、政工员(1)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各市、地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维护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销);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政工专业职称评定是对政工专业人员进行职业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和认定的过程。

政工专业是培养党政机关和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的专业,其职称评定旨在评价政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确定其在政治工作岗位上的职务层级和职称等级。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的目的是提高政工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政治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通过评定,可以激励政工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同时也可以为政府和军队提供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政治工作干部。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思想水平。

政工人员应具备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忠诚于党的事业,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他们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判断力,能够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各种政治关系,做到政治过硬。

2. 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政工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够独立完成政治工作任务。

他们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商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有效地开展政治工作。

3. 工作业绩和贡献。

政工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工作能力和绩效,能够在政治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和贡献。

他们应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政治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政治工作方案,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改进。

4. 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政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高尚的政治品质和道德情操。

他们应严守职业操守,恪守纪律规定,忠诚于党和人民,勤勉敬业,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做到廉洁从政、清正廉洁。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分为申报和评审两个阶段。

申报阶段,政工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个人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业绩材料等。

评审阶段,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最终确定政工人员的职称等级和职务层级。

政工专业职称评定对政工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晋升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职称评定,政工人员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务层级,获得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

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

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

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大连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关于2010年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做好我市政工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进一步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参评范围参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包括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1、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1)在党委(总支)及其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在工会及其宣教、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是指:(1)在老干部、信访、人民武装、保卫、人事干部管理、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人民调解、精神文明、计划生育以及妇女工作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党政交叉兼职的领导干部(副科职以上),以及党政合署办公部门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其岗位职责必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并且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参加评审时,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非专职人员参加评审,提交的业务总结报告、工作成果和代表作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

3、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岗手续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审。

4、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不满三年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受处分满三年以上的人员,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认错态度及现实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定其能否参加评审。

5、下列人员暂不参加当年度的专业资格评审:(1)现不在政工岗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因犯有各种错误正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参评的基本条件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市场经济理论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关于国有企业政工职称评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有企业政工职称评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有企业政工职称评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07-08T03:14:09.18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1期作者:曹艳丽[导读] 目前,我国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新形势也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为了有效地开展行政工作,保证国企的正常有序运转,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际任用程序和考核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要创设相对宽松和灵活的环境,才有利于人的合理流动,才能对职称进行改革。

山东高速东营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东营 257500摘要:职称评聘制度开辟了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新途径,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利用人力资源,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职称评聘制度存在着评价和职称不完全分离,非标准的职称评价问题,由于评价条件的灵活性过大而导致的"以人为本的职位"的不合理等现象出现。

本文分析了现阶段职称评估存在的客观问题,并提出了新形势下职称评估的对策。

关键词:国企;职称评聘制度;对策前言:目前,我国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新形势也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为了有效地开展行政工作,保证国企的正常有序运转,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际任用程序和考核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要创设相对宽松和灵活的环境,才有利于人的合理流动,才能对职称进行改革。

一、当前国有企业政工职称评聘制度的问题职称的评估和任命是整个职业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严格的政策和技术要求的关键链接,将其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企业的人才发展战略进行比较。

目前在这几个缺点总结如下:1.政治专业人员之间没有明确的技术晋升途径作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团队的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技术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不能轻视其作用,要促进政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蓬勃发展,就得激发他们的热情。

根据传统的职称政策,大学毕业生可以在一年内聘请一名助手,然后在四年内参与对工作者的评估,这条路基本上是由学历所铺的,无法准确显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成长经验,更不用说为他们提供明确的目标了。

关于做好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xx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20xx年度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程序、申报条件及呈报材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1、7月17日至18日,各单位根据申报人员摸底情况通知相关人员从本通知中打印有关高级、初级评审材料及中级预审所需材料表格。

(中级预审材料为:资格预审表、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政工专业职务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论文、专著、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政工专业职务代表作品的原件及打印件二份)申报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后,经各二级单位审查整理,签字盖章,于8月6日前将高级评审材料与中级预审材料报送到宣传部。

2、8月份,中级政工专业职务预审材料经华菱集团公司政评办和省政评办预审后,个人再填写评审材料,由单位推荐并签字盖章,然后将评审材料报送宣传部;同时,初级职称评审材料也报送宣传部。

逾期未报送材料者不予受理。

3、在资格审查和代表作评审结束后,将对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申报者和高级政工师破格申报者,组织进行答辩。

4、材料请送公司文化楼3楼宣传教育室。

电话:联系人:二、申报条件:1、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的学历、年限要求(见附表一)。

2、为了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发展,允许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职称。

3、考核要求:申报高级专业职务的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需为“称职”以上;申报中级专业职务的近四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需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考核结论为“优秀”,申报初级专业职务的在其晋升职务所要求的专业年限内,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

4、20xx年起,对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申报者和高级政工师破格申报者,在资格审查和代表作评审结束后,由省政工职称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答辩。

关于开展2013年度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党支部(总支)、各旗县电力公司党组织:根据公司《关于报送2013年全区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内电政评〔2013〕6号)要求,现将2013年政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㈠岗位要求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工职称评定工作有关事项》(内电政评〔2013〕4号)要求,直接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具体有: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组织、宣传、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会、团青、政研会等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㈡工作年限要求⒈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⑴具有政工师职称,其中大专毕业满7年,担任政工师7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担任政工师5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政工师5年、从事政工工作8年以上方可申报,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政工师资格2年以上可申报(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年内第一次申报专业职务资格,可不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⑵获得其它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以上方可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获得其它系列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直接参评高级政工师。

⑶必须具有政工师职称,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识水平的政工论文、调研报告等(其中一篇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

报纸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须在2000字以上。

⒉政工师申报条件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工作一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工作三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一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七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大人社发〔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22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局、有关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科学有效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内控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评审条件和环境,调动人才在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职称申报程序管理。

各区市县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申报的组织工作,规范网上申报、单位推荐、材料审核、条件把关等各项工作程序,完善个人申报承诺制、单位推荐承诺制、审核登记制度、汇总报送记录等各项制度,有效避免评审材料不实和误报、错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

要从对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角度,认真做好职称申报程序方法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环节无纰漏,凡在申报、推荐、承诺、审核、登记中没有履行各项程序和规定的,要认真整改,及时规范。

二、健全分级审核监管机制。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在接收材料时,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认真检查核对,做好基础登记。

对申报材料情况不清、单位推荐不规范、备案记录不完整的,要重新进行复核,找出问题原因,并由个人和单位提出相关问题说明,做好备案登记。

对报送市人才中心审核的材料,凡经审核提出相关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追溯查询,检查是否履行了审核程序和登记制度,并全程负责申报材料内容的核查和补充。

三、强化审核备案登记制度。

按照我市中高级评委会例会安排,各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要做好分级分专业汇总整理,由市人才中心和相应专业评委会机构进行材料复核,复核完成后纳入评审计划。

各区市县和相应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分专业报送的备案登记工作,履行审核报送人记录制度,按照可追溯、可查询的工作路径,明确交接程序,严格备案管理。

大连市政工职评政策调整意见概要

大连市政工职评政策调整意见概要

大连市政工职评政策调整意见(试行)为加强我市政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工队伍整体素质,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保证,结合政工队伍现状和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就政工职评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学历与专业年限的要求1、政工员(1)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2、助理政工师(1)高中(中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二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4)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3、政工师(1)大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2)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3)研究生班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以上;(5)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4、高级政工师(1)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3)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4)1960年前出生,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参加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思想政治工作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或所主持的思想政治工作获得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②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③所主持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被市以上党委或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2009年前取得职称,但不符合报评高级政工师任职称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于退休前两年参评高级政工师。

二、破格条件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问题背景政工专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评定标准不够明确、评定程序不够规范、评定结果不够客观等等。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以便能够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二、具体问题分析1.评定标准不够明确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中,评定标准不够明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工专业的特殊性,评定标准往往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

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评定标准过于模糊,容易导致评定结果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评定程序不够规范评定程序不够规范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流程,评定过程中存在着操作不当、程序混乱等情况,不利于评定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3.评定结果不够客观最为严重的问题莫过于评定结果不够客观。

在一些评定工作中,评定结果往往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不仅对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效开展构成威胁,而且也影响到政工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三、处理意见1.明确评定标准针对评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我们建议在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中,明确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要求。

这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政工专业的特点和特殊要求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制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评定标准。

2.规范评定程序为了解决评定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我们建议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应该建立起统一的程序和流程,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标准。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应该透明公开,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3.加强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我们建议加强对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评定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大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31号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2日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评委会与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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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做好我市政工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进一步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参评范围参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包括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1、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1)在党委(总支、支部)及其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是指:(1)在老干部、信访、人民武装、保卫、人事干部管理、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人民调解、精神文明、计划生育以及妇女工作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党政交叉兼职的领导墙(副科职以上),以及党政合署办公部门是主管思想政治人作的人员。

其岗位职责必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并且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参加评审时,要按墙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非专职人员参加评审,提交的业务总结报告、工作成果和代表作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

3、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已输内退手续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审。

4、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不满三年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受处分满三年以上的人员,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认错态度及现实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定其能否参加评审。

5、下列人员暂不参加当年的专业资格评审:(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签协议,尚未再就业人员;(2)已办病休手续的长病人员;(3)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放长假人员;(4)因犯有各种错误正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人员。

(二)参评的基本条件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市场经济理论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三)学历与专业年限的要求1、政工员(1)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2、助理政工工师(1)高中(中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七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二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3、政工师(1)大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3)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结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4)高中(中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参加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思想政治工作区市县(市直局党委)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或所主持的思想政治工作获得区市县(市直局党委)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②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③所主持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被区市县以上党委或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并发生一定影响。

4、高级政工师(1)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普通高等院校1970年至于976年入淡的毕业生,担任政工师职务八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2)取得硕士学位、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3)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4)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参加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合格并具备上列条件之一:①获得思想政治工作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或所主持的思想政治工作获得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②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③所主持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被市以上党委或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一定影响。

④参评高级政工师人员,需提供市场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交流、获奖的论文。

5、晋升务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起点学历,8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8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起点学历与其他29个系列接轨,即:政工师职务资格条件的起点学历为大专;高级政工师职务资格条件的起点学历为本科。

(四)考核定职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等学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五大”毕业生),衽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考核定职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上级相应的政我专业职评部门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确定其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政工员资格,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3、取得硕士学位、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其中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4、取得博士学位,可确认政工师资格;5、任职资格认定的毕业年限以上一届为准(职称评定前一年毕业)。

几年前毕业的,按正常评审程序评审。

(五)学历的认定1、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学历以有效《毕业证书》为准。

2、 1980年以后补发的毕业证书,按国家教委(84)教学字031号、教成字044号、教计字255号等文件审核确认。

3、军队内部承认的学历,按照总参谋部[1983]参联字5号和[1984]参联字4号文件。

4、取得经省委批准由省、市委党校举办的全日制研究生班、本科班、专科班、中专班和业余三年制大专班、中专班以及辽宁承授党校三年制大专班、中专班学历的,按国民教育体系相当学历对待。

辽宁承授党校2年制、学完12门课程理论班毕业证书视为大专《专业证书》;三年制、学完18门课程理论班毕业证书的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时比照大专学历对待。

5、未列入国家教育计划、国家教委不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函大、刊大毕业生,不能以大专学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6、在中专(高中)学历基础上,参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新闻、出版、法律、教育、历史和经济管理专业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学习,获得大专《专业证书》后满4年,且任助级职务满4年,并符合其它条件者,经单位推荐,可参加政工师的评审。

(六)专业工作年限计算1、专业工作年限的认定,一律以人事、文书档案记载为准。

2、申报评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政工专业工作年限与参考工作年限的合计,但政工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少于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一半。

3、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时,从取得干部身份之后从事专业工作开始计起。

属于“转干”人的员,其取得干部身份的时间可从“转干表”认定的代干时间计起;属于“聘干”的人员,其取得干部身份的时间,可从正式下达调令(或执行干部工资标准)或任职文时计起。

4、以下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政工专业工作年限:(1)在本说明中规定的参评范围岗位上的工作年限;(2)在军队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3)在担任行政职务时,兼任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期间的工作年限;(4)在国家机关、教育(正式教师)、新闻、出版和理论相关专业岗位上的工作年限。

5、以下工作年限可计算为参考专业工作年限:(1)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后,按干部管理并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2)原担任企业副科级(军队正排职)以上行政职务期间的工作年限;6、曾担任其它专业职务的履职年限,可视为担任同级政工专业职务的履职年限。

7、因长学、长病、长假或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原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其学习、病休、放假或停留职期间的年限不能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8、对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报评高、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可将其取得学历前的专业工作年限按二分之一折算与取得学历后的专业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专业工作年限=1/2学历前专业工作年限+学历后专业工作年限)。

(七)外语要求和专业考试对于1978年以来参加工作,申报评审政工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外语考试分英、日、俄三个语种。

符合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条件但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符合政工师资格申报条件但不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要参加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的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央党史、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及市场经济相关理论。

外语考试和专业考试按省统一规定组织实施,每年的考试时间大体安排在3——4月份。

(八)破格条件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叫,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或本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起了主要组织领导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全国优秀工会工伯者”称号。

(4)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①大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②对本单位连续三年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③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在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交流的经验材料和论文;④近五年内获得思想政治工作省、部级个人荣誉符号。

2、破格申报评审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的成功经验被市以上党委或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一定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府工作优秀单位称号起了主要组织领导作用。

(3)获得市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省级以上“优秀工会工作者”或优秀干部称号。

(九)其它要求1、新调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必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具备申报条件,才能参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已取得其它专业职务资格后调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以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2、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图示有下一级专业资格,否则不能直接申报(由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以及从军队转业到地方未评过专业资格的政工人员除外)。

3、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低一级的专业职务资格。

二、申报、推荐工作程序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由本人申报,单位推荐,报评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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