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山县2016―2020年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咸政办函〔2016〕29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镇方松副市长
副组长:皮凌市长助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鲁恩旺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江虹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斌市安监局副局长
漆昌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永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克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炳炎市林业局副局长
石磊市水务局副局长
何日成市国税局副局长
姜昌平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勇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晓彪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王克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整治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9c6a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87.png)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分级分类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与职责2.1指挥机构2.2办事机构2.3应急工作组2.4成员单位职责2.5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3.预防与预警3.1信息监控与预报3.2预防3.3预警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4.2分级响应4.3信息公开4.4应急终止5.总结评估5.1调查与评估5.2奖惩6.应急保障6.1装备保障6.2技术保障6.3经费保障7.宣传、培训与演练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咸政办函〔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0日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行动计划,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颗粒物浓度为主要指标,以“三禁三治”(“三禁”:禁烧、禁煤、禁鞭。
“三治”:非煤矿山治理、扬尘治理、尾气治理)为抓手,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5年下半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与2014年同比下降10%以上,力争达到2013年同期水平。
三、主要任务(一)强力推进秸秆、垃圾禁烧(禁烧)。
1、落实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村组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露天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咸政办函〔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144号)要求,整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5年,咸宁市城区PM10浓度均值为90μg/m3,比2014年同期(94μg/m3)下降4.3%,比2013年同期(70μg/m3)上升28.6%。
2016年1-5月,PM10浓度均值为96μg/m3,比2015年同期下降11.1%,比2013年同期上升60%;PM2.5浓度均值为54μg/m3,较2015年同期下降19.4%;主要污染物PM10、PM2.5浓度呈下降趋势。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精神,全市上下牢固树立“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以“三禁三治”为抓手,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市区47家燃煤锅炉企业已有21家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通过以禁促治、以用促禁,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闻鞭”出警192次,警告训诫211人,罚款31人,市民禁鞭意识不断增强;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对7个在建项目下达了停工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关闭非煤矿山20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689辆;实施大气减排项目8个,削减二氧化硫1400吨、氮氧化物4000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咸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 〕2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108 号)下发以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地热、水泥灰岩、金矿、钒矿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整合难度大,目前全市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还存在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等现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 13 厅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 2010 〕 05 号)和全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供电、煤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 2006 〕 108 号文件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咸政规〔2017〕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咸政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精神,市政府2017年第16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冠经市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21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8件、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0件、冠经市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4件、冠经市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1件;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8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21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0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1件9.决定宣布失效的冠经市政府同意规范性文件2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市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1件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日——结束——。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快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统领,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
践行“多规合一”,加快推进新一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村民向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探索实施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对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根据耕地、水系、森林等自然要素现状,推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地。
对道路防护绿地、生态林地、公园绿地以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者不征收、不转用等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统筹管理,强化指标调剂使用(三)统筹管理各类土地指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咸政办电〔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全市城区山体保护管理,打造生态宜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是贯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彰显咸宁森林城市特色、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是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实抓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管理,构建有效生态保护体系,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质量。
二、明确职责任务(一)科学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县(市)政府要加快编制县级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确定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红线;按程序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布施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保护规划,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山体保护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施行。
(二)设置山体保护界桩和标牌。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城区山体保护规划要求,对保护山体统一设置保护界桩和标志牌,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线、保护单位及投诉电话等。
(三)严格审核审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占用保护山体建设项目严格审批。
严禁擅自审批占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依法严格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允许建设的旅游、公益、国防军事、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山体保护线内土地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并由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山县2016―2020年非煤矿山
综合整治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
【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7]67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山县2016-2020年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批复
(咸政办函〔2017〕67号)
通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2016-2020年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方案》已收悉,经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2016-2020年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方案》。
1 / 1。